导图社区 民法典之人格权
这是一篇关于公共基础知识中民法典之人格权的思维导图,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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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人格权
概述
概念
民事主体依法对其人格要素享有其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为目的的权力。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人格权的延伸保护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力能力。
死者的权益其配偶和子女、父母有权依法保护,没有配偶、子女、父母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保护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
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
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
人体捐献
捐献者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人体捐献须为自愿捐献
捐献意思表示须以书面形式或遗嘱形式作出
人体捐献须为无偿捐献
特殊:自然人生前为表示捐献的,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采用书面形式。
禁止性骚扰
概念: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
单位义务: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姓名权和名称权
姓名权
主体:自然人
内容
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姓名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名称权
主体:法人、非法人组织
内容: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名称
选取姓氏
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例外情形
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
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笔名、艺名等的保护
条件:具有一定知名度、足以造成公众混淆
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保护权的有关规定
肖像权
内容: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自然人声音
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
肖像权保护
不得以丑化、无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肖像权
未经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未经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造、使用、公开肖像权人肖像的其他行为
名誉权和荣誉权
名誉权
主体
民事主体
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保护方式
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免责情形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除外情形
捏造、歪曲事实
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荣誉权
主体:民事主体
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