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缴的规范定性
程序性处理措施:将涉案财务控制到岸,但本身不涉及对财务的最终处置
双重性质:本质上是认为追缴二词难分轩轾、不分伯仲,直接解释为追查涉案财物并将其控制到案然后予以上缴这一连贯的行为与结果
作者观点
规定在刑罚章节中,本身是作为涉案财务刑事实体处置规则进行构建的,但应在追缴与没收在概念上进行有效区分,发现二者的功能上的差异
对于违禁品而言,之所以适用没收,是因为违禁品是国家法律禁止私自制造、持有等的物品,持有本身就已经危及社会秩序及公共安全,因此基于预防性考量,在刑事诉讼中,一经发现违禁品存在,即应当予以没收
犯罪所得没收的原理在于“禁止任何人从犯罪中获利”,即使赃款赃物原物已经毁损蔑视,但事实上已经占有并使用了该利益,仍应对其予以剥夺,进而将不当得利退赔给被害人,或者收归国有
如前所述,在赃物赃款原物灭失损毁无法直接没收的情况下,通过折算原物价值、剥夺其他等值财务的实体处置措施就是追缴。追缴与没收同质,在法律效果上都是剥夺财产所有权并将其转移至国家所有。
追缴的体系定位
追缴与没收的关系:追缴是犯罪所得、犯罪工具没收的替代手段--没收优先,原物存在适用没收,原物毁损灭失,替代物或等值财产适用追缴;违禁品只能没收
没收、追缴与责令退赔、返还的关系:当没收追缴权与被害人求偿权之间并立时,当以被害人优先为原则,认可被害人的求偿权具有阻却或排除效果。
责令退赔,依据刑事裁判认定的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返还或者赔偿,赃款赃物产生的孳息追缴后上缴国库
返还与责令退赔之间的关系:
部分尚存部分灭失:物权和债权的混合,尚存部分返还,灭失部分产生债权请求权,用等值财产赔偿
追缴的诉讼法保障
设立假扣押制度,对行为人的合法财产到案以供追究判决执行的强制查控手段
《反有组织犯罪法》: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收益,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究、没收或者责令退赔。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灭世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或者混合财产中的等值部分。
刑法只是一个抽象的法规范,必须透过刑事诉讼程序始能发挥其个案适用效力
没收追缴、返还退赔及其他民事债权三者并存
返还是基于物权取回权,被害人损害赔偿权及其他民事债权都是债权请求权,物权优先
债权请求权之间处理
最高法涉财执行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其他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产
责令退赔,实体处置措施,立法目的在于弥补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虽然以被害人的债权请求权为基础,但程序上并不以被害人提出请求为必要前提,即使被害人因为主客观原因未能在程序中提出赔偿请求,司法机关在查明事实、确认权属之后应当依职权做出赔偿决定
实体法基础是被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其他民事债权人的请求权之间并无区别,皆为债权
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积极倡导国民主权,在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上,主张国家乃为保障公民权力而生,故奉国不可与民争利为至理。
法律解释的困境,既可能是法律文本的表达问题,但也可能是解释方法的运用不当所致。在文义解释无法探寻法律文本真意的情况下,唯有通过论理解释尤其是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其他解释方法探求规范背后可能隐藏的立法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