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高级烟草专卖管理师-案件审理
根据第2版最新书籍编制而成内容齐全,梳理了高级烟草专卖管理师在案件审理中的核心职责与操作规范,涵盖证据审查、程序执行、处罚裁量、刑事立案及案件移送等关键环节。把书读薄,更好记住知识点。
编辑于2025-11-27 09:57:02根据第2版最新书籍编制而成内容齐全,梳理了高级烟草专卖管理师在案件审理中的核心职责与操作规范,涵盖证据审查、程序执行、处罚裁量、刑事立案及案件移送等关键环节。把书读薄,更好记住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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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管理师最新版本(2022年出版)第2版四级(中级)案件审理,内容完全按照最新版本制作,帮助您在烟草专卖管理师中级技能鉴定中学习记忆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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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三级)
证据的审查与使用
概念
审查
鉴别真伪
合法性
客观性
关联性
使用
确认违法行为
审查时使用基础, 使用是审查的目的
审查
原则
特性
矛盾
实践
综合
方法
证据能力
收集证据来源
合法
收集证据主体
合法
收集证据程序
合法
证明力
对照分析法
两项证据
相互印证
询问释疑法
直接接触
有关当事人
比较取舍法
前后发生变化
结合案情
矛盾排除法
去伪存真
综合分析法
全面、客观
结合案情
内容
一般内容
程序性审查
实体性审查
烟草法律
书证
形成过程
内容真实
形式符合要求
物证
来源
收集保管
真实可靠
关联性
证明力
相互印证
证人证言
作证能力
如实提供
内容
形成过程
利害关系
品格操行
当事人陈述
法定程序
真实意思
符合逻辑
关系
视听资料
形成地点、时间和周围环境
收集过程
内容
鉴定意见
鉴定资格
具备
程序
合法
意见
正确、明确、完整
依据和手段
签名和盖章
勘验笔录 现场笔录
制作主体
签字
盖章
篡改
伪造
现场检查
现场提取
电子数据
真实性
关联性
合法性
可靠性
一致性
使用
证明对象
违法事实
七何
人事物因情时地
违法主体
谁
基本情况
谁违法谁负责
程序事实
违反法定程序
无效行为
证据事实
不需要证据证明
推定
行政认知
事实情形
众所周知
按生活经验法则推定
按法律推定
已依法证明
相反证据推翻除外
自然规律及定理
举证责任分配
行政机关
行为违法性
处罚决定之前进行
依据的证据
调查、收集
复议、诉讼期间
不得自行收集证据
行政处罚中 证据规则适用
证据采信规则
其他书证
国家机关及职能部门
其他
鉴定、现场、勘验、档案
复印
原件
其他鉴定部门
法定鉴定部门
传来
原始
亲属关系
其他证言
未出庭作证
出庭作证
孤立
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
证据排除规则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偷拍、偷听、窃听
违反法定程序
不正当手段获取
利诱、欺诈、胁迫、暴力
无理由超期举证
国外、港澳台无法定证明手续
无理由拒不提供原件,无其他印证
且对方不认复印件
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
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
听证程序
概述
组织部门
各级烟草局内部法制部门
检查监督部门
上级烟草局
意义
查清案件事实
减少行政争议
保障合法权益
适用条件
非所有行政处罚必经程序
当事人要求听证
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行政处罚法》63条 应当组织
较大数额罚款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烟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万元以上罚款
没收较大数额
违法所得
违法烟草专卖品
省级局可根据实际调整听证数额标准 报国家局批准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吊销许可证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听证参加人
听证主持人
有管辖权烟草局有相对独立地位的人
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
非本案执法人员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
亲自参加
委托代理人
1到2人
放弃
无理由不参加视为放弃
权利
辩论
提供证据
提出回避
最后陈述
案件调查人员
与当事人地位平等
第三人或委托代理人
有利害关系的
与当事人同等权利与义务
其他参加人
记录人
证人
鉴定人
具体程序
告知听证权利
处罚决定前
书面告知
提出听证申请
告知权利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
书面或口头
送达听证通知
举行时间
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举行听证
通知时间
举行听证7个工作日前
通知内容
听证时间、听证地点
通知方式
书面通知
通知谁?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
报告上一级烟草专卖局
做好准备工作
确定主持人
非本案调查人员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回避
主持人调阅案卷
熟悉案情
当事人
亲自参加
委托代理人
一至二人
书面委托书
终止听证
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
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
召开听证会
公开
国家、个人、商业秘密除外
查明身份
案件调查人员陈述
当事人陈述、申辩
第三人陈述、申辩
相互辩论、质证
最后陈述
由当事人作最后陈述、申辩
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最后陈述
调查人员进行最后陈述
制作听证笔录
宣布听证结束
提交听证报告
主持人提交至
本机关负责人
内容
基本情况
实施过程
法律适用
处理意见
文书制作
听证告知书
1)听证不是查处案件的必经程序,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符合法律要求时才举行听证。
2)当事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听证的要求。
3)听证告知书应在案件调查审理终结,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具体处罚意见都确定的情况下进行,以免在听证告知书发出之后因办案机关自身内部原因而改变有关处罚事项。
4)本文书应加盖烟草专卖局公章,并注明日期。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听证通知书
1)应合理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
一是应在举行听证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
二是要考虑可行性,即考虑通知送达和当事人前往听证的在途时间。
2)听证的方式分为公开和不公开两种。在填写时,应依法选择其中一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举行。
3)本案件的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的主持人。
4)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审查,由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5)本文书应盖烟草专卖局公章,并注明日期。
6)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听证申请人,一份归档。
听证公告
听证笔录
1)应清楚填写听证参加人的情况、时间、地点、方式等。 要自始至终如实记录听证的组织、进展过程以及有关各方的发言。
2)记录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的情况
3)按照听证会的程序记录各方的发言。
4)笔录应突出重点。对各方存在争议的地方及围绕争议所展开的质证和辩论,应详细记录。
5)出现听证延期、中止、放弃情况的,记录该情况产生的原因、过程及相关决定。
6)记录应当完整,不得缺少法定要件和程序。
7)笔录应在听证结束时交听证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确认的,主持人应当注明情况并签字;各方认为陈述或申辩有遗漏或差错的,应当进行补充或修改。
听证报告
1)听证报告的主要内容(略)。
2)听证报告应当突出经过在听证会上各方的质证、当事人的申辩,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事实、理由及根据上的疑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合理,作出的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注意的问题等。
3)听证报告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签字或者盖章,连同听证笔录一起提交组织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审批。
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
1)申请人不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无当事人委托。
2)不在法定有权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范围的。
3)申请人未在接到听证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分类
确定处罚幅度的自由裁量权
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
认定事实性质的自由裁量权
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
原则
合法性
前提
实体法
程序法
合理性
设定及执行
梳理行政处罚依据,明确自由裁量的项目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标准设定与执行
处罚种类的选择标准
社会危害轻微的
优先选择谴责性和告诫性的罚种
一般违法行为
直接制止违法行为危害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处罚幅度的细化标准
基本标准
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
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
减轻处罚
低于最低罚款数额
从轻处罚
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
从重处罚
高于平均值
标准的深化
结合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的认识态度
特定情形的自由裁量
监督与约束
建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健全自由裁量标准的信息公开制度
深化处罚决定书说理性制度
建立案件质量评查和自由裁量案例指导制度
涉烟刑事范围构成特征 和立案标准
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构成要件
客体
犯罪客体
国家产品质量管理秩序
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犯罪对象
伪劣产品
掺杂
掺假
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
以不合格冒充合格
客观
实施了在产品中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
主体
一般主体
主观
故意
不要求具有谋利目的
立案标准
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
尚未销售
货值金额达15万元以上
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
与尚未销售货值额合计达15万元以上
量刑标准
五万起步,二十翻番, 五十七年,二百顶天。 罚金对半,两倍封顶, 单位犯罪,两头都刑。
2. 非法经营罪
构成要件
客体
犯罪客体
市场交易正常秩序
犯罪对象
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
客观
违反国家规定
前提
从事非法经营
情节严重
主体
一般主体
主观
故意
直接故意
立案标准
非法经营
数额5万元以上
违法所得金额2万元以上
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
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3年内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
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
数额3万元以上
3. 假冒注册商标罪
构成要件
客体
犯罪客体
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
客观
违反国家商标管理规定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在同一商品使用相同商标
情节严重
主体
一般主体
主观
故意
立案标准
非法经营
数额5万元以上
违法所得数额3万元以上
假冒2种以上注册商标
非法经营
数额3万元以上
违法所得数额2万元以上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 销售假冒注 册商标的商品罪
构成要件
客体
犯罪客体
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
客观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销售数额较大
包括
批发
销售
自销
代销
主体
一般主体
主观
故意
明知
知道商品注册商品被涂改、调换或覆盖的
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被行政处罚或承担民事责任
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
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
明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
其他知道或应当知道
立案标准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
尚未销售
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
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
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15万元以上
5.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 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构成要件
客体
犯罪客体
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
客观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情节严重
主体
一般主体
主观
故意
立案标准
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
数量2万元以上
数额5万元以上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
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 2种以上
数量1万元以上
数额2万元以上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
1)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数量在6万件以上的;
2)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
数量在3万件以上的;
3)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2万件, 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6万件以上的;
4)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
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1万件, 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3万件以上的。
涉烟刑事案件的移送
意义
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体现
彻查涉烟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
主要依据
《刑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310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730号)
《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
(高检会[2006]2号)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移送程序
时间
发现后及时移送
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及时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处罚后10日内移送
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并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人
现场查获案件立即移送
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程序
提出案件移送报告
专案组
2名(含)以上专卖执法人员
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
报经本局正职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负责人审核批准
接到报告3日内
批准
24小时内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不批准
理由记录在案
公安机关接收案件
移送书回执上签字
不属于管辖
24小时内转送有权机关
书面告知烟草
公安机关审查决定
接受之日起3日内审查
立案
书面通知
不立案
说明理由书面通知
退回案卷材料
办理全案移送手续
接受立案通知书3日内
移送材料
案件移送书
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涉案物品清单
有关检验报告或鉴定意见
其他
不予立案法律救济
提请复议
不立案通知书3日内
做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
3日内做出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有异议
复议决定书3日内
同级检察院
提起立案监督
建议监督
要求公安说明理由
7日内书面说明
审查或调查后
理由成立
审查结论书面告知烟草
理由不成立
通知公安立案
15日内立案
立案决定书送检察院
书面告知烟草
其他问题
公安不予立案
依法做出处理
应给与行政处罚的
依法行政处罚
烟草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移送前已做出处罚决定
不停止执行
罚款可折抵罚金
公安查获涉烟案件处理
应追究行政责任的
移送同级烟草
依法做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