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1229学习记录
2018版企业所得税法构建了从税率定义到税收优惠的全流程管理体系。(内容概述)核心框架涵盖纳税人范围、应纳税额计算(含收入/扣除规则)、特别纳税调整及关联交易管理,并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设置专项优惠征收管理部分明确源泉扣缴、纳税申报等程序,同时保留与税收协定的衔接条款本法自2008年施行,取代旧法并授权国务院制定配套条例(重点提示)亮点包括反避税条款、跨境所得税抵免及过渡期优惠安排。
编辑于2025-12-16 10:04:492018版企业所得税法构建了从税率定义到税收优惠的全流程管理体系。(内容概述)核心框架涵盖纳税人范围、应纳税额计算(含收入/扣除规则)、特别纳税调整及关联交易管理,并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设置专项优惠征收管理部分明确源泉扣缴、纳税申报等程序,同时保留与税收协定的衔接条款本法自2008年施行,取代旧法并授权国务院制定配套条例(重点提示)亮点包括反避税条款、跨境所得税抵免及过渡期优惠安排。
这是一篇关于企业多重身份分类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按税种与管理方式划分,按企业所得优惠政策划分,总结与决策建议。详细阐述了不同企业身份的划分标准、特点、利弊以及相关总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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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版企业所得税法构建了从税率定义到税收优惠的全流程管理体系。(内容概述)核心框架涵盖纳税人范围、应纳税额计算(含收入/扣除规则)、特别纳税调整及关联交易管理,并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设置专项优惠征收管理部分明确源泉扣缴、纳税申报等程序,同时保留与税收协定的衔接条款本法自2008年施行,取代旧法并授权国务院制定配套条例(重点提示)亮点包括反避税条款、跨境所得税抵免及过渡期优惠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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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181229 学习记录
修订背景 📜
(通过历程)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2月24日第一次修正
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
总则 📝
(纳税人定义)
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定义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纳税范围)
居民企业境内外所得纳税
非居民企业境内所得纳税
(税率)
一般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特定所得税率为20%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九项收入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一) 财政拨款;
(二)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扣除项目)
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
(特定支出扣除限制)
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税款等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固定资产折旧)
规定内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七类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摊销)
规定内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四类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长期待摊费用)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应纳税额 🧮
(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减免和抵免税额
(境外所得税抵免)
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
非居民企业境内机构境外所得抵免
税收优惠 🎉
(免税收入)🆓
(一) 国债利息收入
(二) 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解读
一家中国居民企业从另一家中国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可以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 投资方与被投资方都必须是“居民企业”
2. 投资收益性质必须是“权益性投资”所得
3. 投资方式必须是“直接投资”
4. 持股时间要求:“连续持有”满12个月以上
实务操作要点与风险提示
税务管理:企业享受此项免税属于备案式优惠(或通过填报申报表直接享受),但必须留存备查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备查资料:
1. 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
2. 投资合同或协议、出资证明(如股票)。
3. 证明连续持有12个月以上的相关材料(如交易记录、股权变更登记资料)。
4. 被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清算表》或纳税证明(证明其已依法纳税)。
常见误区:
误区一:认为所有“分红”都免税。❌ 必须严格符合上述四个条件。
误区二:认为持股时间从分红公告日算起。❌ 应从股权取得日算起。
误区三: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以为能享受此免税。❌ 合伙企业不是居民企业,其所得先分后税,分到法人合伙人时已不满足“直接投资”条件。
误区四:将股权转让所得误认为是股息红利。❌ 股权转让所得虽有不同优惠政策(如创投企业抵扣),但与此条免税政策无关。
(三) 境内机构非居民企业股息等联系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减免税所得)📉
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
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符合条件技术转让所得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核心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一定标准的部分,实际征收率远低于名义的20%,具体执行是更优惠的阶梯式征收。
年应纳税所得额:
(一) 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 实际税负:25% × 20% = 5%
(三) 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 实际税负:50% × 20% = 10%
(五) 超过300万元的部分: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应全额按25% 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必须同时满足)
(一)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二)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了解资产计算规则)
(三)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 行业范围: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
政策解读与意义
本质是“超额累进优惠”:它并非简单按20%计税,而是对不同区段的利润给予不同程度的优惠,利润越低,优惠力度越大。
显著降低税负:年利润100万的企业,实际所得税仅5万元,有效缓解了小微企业的现金流压力。
自动享受: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填写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申报表时,系统会自动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优惠税额,无需事前审批。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减按15%税率征收
认定标准:
(一) 核心知识产权:拥有对其主要产品/服务起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如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二) 技术领域: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如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高技术服务等八大领域)。
(三) 科技人员占比: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四) 研发费用占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规定(根据企业规模,从3%到5%不等)。
(五)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六) 创新能力评价:在企业成长性、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组织管理水平等方面通过专家评审,达到相应分数。
政策解读与意义
“资格认定”制:必须先向科技部门申请,通过专家评审和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才能享受优惠。资格是前提。
全面优惠税率:对全部利润(无上限)统一适用15%的低税率,对于高利润企业优惠力度巨大。
组合政策包:高新技术企业通常还能叠加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最高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扣除)、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等其他优惠政策。
政策引导性强:通过设定严格的“技术”和“创新”门槛,引导社会资源投向科技研发和创新领域。
(其他优惠)🔍
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减征免征
开发新技术等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抵扣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减计收入
环境保护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税额抵免
源泉扣缴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
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未扣缴或无法履行,纳税人缴纳
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缴入国库并报送报告表
特别纳税调整 🔄
(关联交易调整)
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减少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税务机关调整
关联方共同开发等成本按独立交易原则分摊
(预约定价安排)
企业与税务机关协商确认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
(关联业务报告与调查)
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提供关联业务调查相关资料
(利润归属调整)
居民企业或控制企业利润不分配或减少分配,利润应计入当期收入
(利息支出扣除限制)
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超标,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不合理商业目的安排调整)
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减少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税务机关调整
税务机关纳税调整需补征税款并加收利息
征收管理 📅
(征收管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以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境外登记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可选择主要机构汇总缴纳
(纳税年度与申报)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分月或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
附则 📝
(过渡性税收优惠)
本法公布前已设立企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过渡
特定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税收协定优先)
与外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规定办理
(实施条例制定)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施行日期与废止)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废止之前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