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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关于金融法相关知识的思维导图,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的说,金融法是确 立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并调整在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调控与监管关系以及金融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编辑于2025-12-23 13:07:02金融法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的说,金融法是确 立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并调整在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调控与监管关系以及金融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相关知识
金融的概念
金融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货币流通与信用活动以及与此相关的一切经济活动的总称,是货币与信用的结合
金融与货币
1. 货币: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世界货币五大职能。
纸币
存款货币
数字货币,数字人民币是央行发行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
2.货币供应
MO是指流通中的现金,即流通于银行体系之外的现金,也就是你钱包里面的钱 M1被称为狭义货币,是指在MO的基础上增 加其他部分流动性较强的货币资金,M1=现金+活期存款,也就是你随时可以拿出来用的钱 .M2被称为广义货币,是指在M1的基础上增加其他部分流动性较弱的货币资金,M2就是M1+定期存款等
3.金融与货币的关系
货币是沟通经济生活的媒介,是市场经济社会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 货币也成为金融运作的基础,金融与货币密不可分,相辅相成。 金融是货币形式的运动。各种金融关系表现为货币关系---货币与商品交换+货币与货币的交互,积累,分配等金融是以货币或者货币索取权形式存在的资产流动,没有货币关系和货币形式的运动也就没有金融关系和金融活动货币索取权:能够取得特定金额的货币的请求权(以有价证券为载体)
4.比特币 它不依赖与特定的货币发行机构发行,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
货币的时间价值--时间间隔 货币的时间价值(Time value of money)就是指当前所持有的一定量货币比未来获得的等量货币具有更高的价值,即货币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资金的运动能够增值的属性。 货币的时间价值有两表方式 它是一定量货币(即本金。Principal)在一 定时间内产生增值的绝对数额: 另一种是相对方式,即利率(Interest Rate),它是用百分比表示的货币随时间推移所产生增值与本金之间的比率。
金融与信用
信用
信用在经济学上被解释为一种借贷行为,即一方信任另一方做出的在特定时间内还款的承诺。 信用具有三要素: (1)债权债务关系。 (2)时间间隔。 (3)(金融)信用 信用的职能:1:资金再分配职能 2:提供和创造货币的职能
信用的金融属性
信用是现代金融运作的基础条件和形式。换言之,现代金融就是资金的信用融通, 因为财政分配毕竟只占社会分配的较小部分。 金融与信用相伴相随,相辅相成。没有信用,金融就会失去动力和活力。没有金融, 信用也就会失去基本的活动舞台 信用促进了金融的活跃,持续的发展,金融也丰富和提高了信用的内涵。
信用形式
以信用主体为标准,可分为公共信用和私人信用。 以信用的对象为标准,可分为对物信用和对人信用。 以信用的用途为标准,可分为生产信用与消费信用。 以时间长短为标准,可分为长期信用,中期信用和短期信用等等。
信用体系
1,商业信用,是企业之间在商品交易过程中,相互提供的信用。 2,银行信用,是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货币形态向社会和个人提供的信用。 3,国家信用,是指国家作为债务人向国内外的货币持有者借贷资金的信用。 4,消费信用,是企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商品形态或货币形态为消费者 提供的信用。 5,股份信用,是以通过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来筹集资金而创造的一种信用形式。 6,租赁信用,是租赁公司将其租赁物的使用权出租给承租人,在有限租期内 收取租金并到期收回租赁物的信用。 7,信托信用,是指委托人基于信任,将财产权转移给银行,信托公司等受托人,使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 产的信用关系。 8,民间信用,是指自然人之间以货币或实物的形式所提供的直接信贷,亦称私人信用。 9,国际信用,是国家之间相互提供的信用。
二者的关系
货币与信用 在货币产生的初期,其仅为商品交换的媒介,货币和信用没关系 早期货币与信用结合的出现--不同金属货币之间的交换和初期货币经营业产生 银行的出现,让货币和信用紧密结合在一起。 银行通过货币信贷业务,对全社会的货币流通以及货币资本的分配和再分配起到组织和枢纽作用。 信用货币出现--比如:纸币
金融工具
相关概念
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在信用活动中产生的,能够明确金融交易金额,期限和价格的合法标 准化书面文件,一般反应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资金融通的载体。资金融通一般是指资金自供应者向需求者转移,要实现转移,就需要借助一定的载体。 金融工具存在的形式:股票,债券,存单等
分类
以期限为标准
货币市场的金融工具: 一年及一年以下 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等 期限短,流动性强,风险较小
资本市场的金融工具: 一年以上 股票,公司债券,中长期公债期限长,流动性弱,风险较大
以发行人是否为金融机构为标准
直接金融工具 由非金融机构的融资者发行的,目的主要是自己取得资金 政府债券,非金融公司股票,公司债券水
间接金融工具 由金融机构发行的,目的在于聚集可发放贷款的金融资金银行存单,保险单,银行债券等
以投资者投入资金后所获权利为标准(法律常用的分类标准)
所有权凭证 股票(目前只有这一种) 不可讨要本金,只能在合适的时机转让股权收回本金
债权凭证 表示资金投入者对投入的资金取得了债权,有权到期讨还本金
信托凭证 基于信托关系中受益人的身份而取得的权利信托型投资基金份额等
金融市场
相关概念
市场:买者和卖者相互作用并决定商品或劳务价格和交易数量的机制。 金融市场:资金融通的场所或机制,是金融资产买卖交易而形成的资金供求的总和 广义的金融市场是指资金供求双方运用各种金融工具以信贷,投资及其他方式进行的资金交易获得的总和。 包括有特定场所的有形市场的资全交易活动 也包括没有特定场所的无形市场的资金交易活动, 既包括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融通活动,也包括金融机构之外的资金融通活动。 狭义的金融市场一般是指票据,证券买卖交易,金融同业拆借和黄金外汇交易的场所,不包括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市场。
分类
国内金融市场,国际金融市场和区域性金融市场
长期资金借贷市场和短期资金借贷市场
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和保险市场......
金融类行政机构改革
二,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三,深化地方金融监策体制改革 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统筹优化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设置和力量配备。地方政府设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专司监管职责,不再加挂金融工作局,金融办公室等牌子。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强化资本市场监管职责,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
五,统筹推进中国人民银行 分支机构改革 融法 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大区分行及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属营业管理部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分行,在深圳,大连,宁波,青岛,厦门设立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保留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牌子,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合署办公。 不再保留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相关职能上收至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对边境或外贸结售汇业务量大的地区,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派出机构方式履行相关管理服务职能。
六,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 按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相关管理规定,将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管理的市场经营类机构剥离,相关国有金融资产划入国有金融资本受托管理机构,由其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
七,加强金融管理部门工作 人员统一规范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均使用行政编制,工作人员纳入国家公务员统一规范管理,执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待遇标准。
(金融)法律规范形式
(金融)法律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规定行使国家立法权
(金融)法规
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金融)规章
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地方性(金融)法规
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 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自律规章
自律规章:行业协会,自律机构--证券交易市场
金融法总论
什么是金融法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的说,金融法是确 立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并调整在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调控与监管关系以及金融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关系
金融调控关系
国家金融调控部门因为货币发行和流通,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而与各类 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之间形成的货币发行,现金转账结算,利率管理, 外汇管理等调节和控制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一)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及外汇;(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金融监管关系
国家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组织,管理金融事业和各类监管过程中,与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之间形成的金融管理关系。
(1)金融监管部门因各类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而产生的主体资格监管关系 (2)金融监管部门对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监管关系,包括在存贷款管理,结算管理,融资管理,信托 管理,保险管理,证券发行交易管理,期货期权交易管理等金融业务管理中发生的监管关系。 (3)金融监管部门对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黄金市场和外汇市场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交易品 种的监管关系。 (4)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非法从事金融活动进行查处而产生的金融行政处罚关系,主要是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和交易有价证券等行为进行查处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商业银行法》 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第八十一条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二)未经批准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三)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
金融业务关系
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业务活动而与其它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1)因直接融资业务的开展而发生在证券,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投资,融资主体之间的发行交易关系,如证券发行买卖关系,承销关系,证券交易买卖关系,行纪关系,证券发行服务与交易服务关系,产权交易关 系等 (2)因间接融资业务的开展而发生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存贷款主体之间的资金融通关系,如存款关系,贷款关系等。 (3)因金融中介服务业务的开展而发生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之问的金融中介服务关系,如结算,汇兑,咨询,信托,租赁,代理等关系。 (4)因开展特殊融资业务而产生的特殊融资关系,如因外汇买卖,期货期权交易,利率互换交易而产生的关系 (5)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问的同业拆借,再贷款,转贴现,再贴现等金融业务关系。(6)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金融关系。
《商业银行法》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金融法律关系
概念
由金融法调整的,在金融调控与监管活动以及金融业务活动过程中形 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点
(1)金融法律关系是一种经济法律关系,既有管理性质的金融调控与监管关系,又有 协调性,平等性的金融业务关系,二者互相融合,互为支持。 (2)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中一般应有一方是金融机构。 (3)金融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多样性,多变性和复杂性的特点,这是由金融活动在 现代化,国际性的市场经济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决定的。
法律关系
主体
金融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金融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可以成为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 金融机构是金融法律关系最主要的主体。
1 中央银行与各监管主体 人民银行法印 证监会 试真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行业自律组织
2 金融机构 按照金融机构的地位和功能划分,我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五类: 第一类:中央银行 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各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 第三类 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 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局,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类:在境内开办的外资金融机构,包括各类外资独资和合资金融机构以及外国金融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业务 分支机构或者驻华代表处等 第五类: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货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城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 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具有全融属性的其他组织
3 各类经济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这些主体可以是法人组织,也可以是非法 人组织。
4 国家 在特定的情况下,国家成为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
5 自然人 这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他们参与金融活动就成为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
客体
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货币 既包括实物货币,也包括数字货币。 金银 不是所有金银都是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 当国家的黄金储备充当国际结算交付工具时,黄金就成了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 有价证券 股票,公司货券,存托凭证等 政府债券 国库券作为债权凭证不得充当货币流通,但是允许转让。 其他金融资产 外汇储备 金融服务行为 在有些金融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金融服务行为本身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为证券投资者,交易者和发行者的投资交易和融资活动提供投资分析,预测,建议的行为,证券资信评估机构对证券投资进行研究,统计,咨询,评估的行为。
内容
金融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不同的金融法律关系中,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不同
权利
同意权
信息主体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征信机构采集,使用自己的信用信息,并确定信息使用者使用信息的目的,用途和范围。
知情权
信息主体有权知悉自身信息被采集和使用的情况。
删除权
个人不良信息自终止之日起保存5年超过保存期限时,信息主体有权要求删错除。
异议权
信息主体认为信用报告上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 提供者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
救济权
义务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法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金融法律体系
总体
金融调控法
金融监管法
金融交易法
金融法
金融机构法
金融机构法 金融机构法调整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对其进行调控与监督,是金融法的基本法。根据规范的主体类型,金融机构法可以分为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和涉外金融机构法。根据规范的内容,金融机构法可以分为金融机构组织法和全融机构行为法,
货币管理法
货币管理法 货币管理法调整有关货币的发行,流通及其管理关系,货币管理法的主要内容是确定一国货币的种类,地位,发行制度,流通制度和保护制度,货发行制度包括货币发行原则,发行权限,发行机关,发行程序,发行规律和发行责任。货币流通制度规定现金货币和转账货币的使用,管理,货币保护制度规定违反货币发行制度和流通制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票据法
票据法 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内容以及调整票据关系和与票据关系有关的其他社会关系,内容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各种基本制度等。
证券法
证券法 证券法调整证券的发行,交易,管理,监督以及其他与证券相关的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证券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上的证券法专指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专门调整证券关系及证券行为,并以"证券法"或"证券交易法"命名的证券法典或证券单行法,如我国现行《证券法》。 广义上的证券法包括调整证券关系或证券行为的一切法律规范,即除了包括专门的证券法规范之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证券的规定,如公司法中关于证券发行的规定,刑法中关于证券犯罪行为的规定等。
金融衍生品法
金融衍生品法 金融衍生品法调整金融衍生品交易关系和监管关系,由金融衍生品交易法以及金融行生品 交易监管法等构成。
信托与资产管理法
信托与资产管理法 信托法调整信托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信托法,是指调整信托基本关系的法律,内容主要包括: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以及信托的 设立,变更,终止等。 广义的信托法除包括获义的信托法外,还包括信托业法。信托业法是规范信托机构的法律,内容主要 包括:信托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业务范围,经营
投资基金法
保险法
保险法调整保险关系,主要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等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调整整个金融关系,从事金融监督管理活动和金融业务必须遵循的 行为准则,集中体现金融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为金融立法,金融守法,金融执法和金 融司法提供具有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思想或准则。在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 历史阶段,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化背景,金融政策目标,国际经济环境的不同,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和侧重点也是不同或不完全相同的。
稳定币值与信用维持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作为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 信用维持,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保持信用关系的稳定,从而实现信用财产价值的稳定。 要稳定币值,就必须贯彻货币制度的独立和统一原则。 货币制度的独立,是指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要与其他政策相对独立,货币的发行必须与财政,政府信用相分离,即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 货币制度的统一,是指货币的发行与管理要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其他银行非依法律规定或特别批准不得发行任何形式的货币。 稳定币值与经济增长是相互促进的,对经济有着重要的调节作用。一方面,通过调节货币供应量和信货规模,调节社会总需求而使之与社会总供给相适应,实现总量控制;另一方面,通过运用利率杠杆和信贷资金投向,调节产业构乃至整个经济结构,实现国民经济结构的合理和优化。在加快发展金融市场的进程中,既要遏制信用经济的负效应防范金融风险,又要大力发展信用经济,造金融业的繁荣,并遵循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的要求,促进经济增长,稳定币值与信用维持是金融法制的重要任务,也是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加强和完善现代企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人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健全安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二十大报告中的金融风险防范要求 会议强调,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2023年金融工作会议要求 建立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长效机制 健全房地产企业主体监管制度和资金监管防范风险跨区域,跨市场,跨境传递共振严防道德风险 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健全具有硬约束的金融风险早期纠正机制〉 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稳定法》草案的表述 系统性金融风险
应该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通过行为监管,加强对投资者和金融 消费者的保护 在金融立法上,必须科学合理地建立健全各种金融法律法规,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为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提供制度依据。 在执法上,必领强化各金融监管部门的地位和职权,改进监管方式,建立健全投资者 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在守法上,各金融机构必须加强内部控制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合法和审慎经营。
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就是要明确银行机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等业务经营的分工范围,按行业特点 分别进行监督管理。 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心,各商业银行为主体,包括其他金融机构在内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 体制。 近年来,我国金融混业经营趋势已初露端倪。在金融混业经营潜移默化进行的同时,监管机构对此限制也从法律法规层面进行了适当的放松或认可。
有序竞争原则
有序竞争原则,是指在金融领域,应当鼓励竞争与限制垄断, 竞争应当是有秩序,有限度的
创新监管原则
创新监管原则 兼顾效率与安全,在以防范风险为底线的前提下应对金融创新,处理好规范与鼓励,发展与 风险防范的关系,做到适度监管。 创新监管同时意味着监管机构应当注意运用科技手段和科技规范,监测和实施日益繁重的监 管要求 分业监管的变化趋势 目前我们依旧是分业监管趋于更科学的监管方式
与国际接轨的原则
金融法的渊源
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法的渊源叫法的形式,即从法的外在形式意义上把握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国际
国际条约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附则》《国际金融公司协定》 《国际金融公司协定附则》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国际双边支付协定,贸易支付协定,贷款协定国际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与国际双边税收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协定等
国际惯例
《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通则》《合同担保统一规则》等
国内层次
根本法
《 宪法》
基本法
《民法通则》《物权法》 《民事诉讼法》《刑法》 《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
专门法
《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
赵川鹿金融法思维导图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