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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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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
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由于市场调节机制的不足,需要发挥国家的组织协调作用,对经济进行规制。因此,经济法产生的经济根源是经济的社会化;直接原因则是垄断引发的经济危机和帝国主义战争。
客观:市场失灵、政府失灵
主观:经济方面、政治方面、法律方面
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经济法概念的由来
经济法的概念
国外关于经济法
国内关于经济法
两点共识
经济法是国家调控经济的法律
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经济关系的法律
经济法的定义
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本质及特征
1、综合性(多维规制)
2、经济政策性
3、行政主导性
4、公法和私法的融合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国家管理和调控市场主体而发生的经济关系
2、国家维护市场运行秩序而发生的经济关系
3、国家宏观调控经济而发生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
经济法与相关法
经济法与行政法
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
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
法律作用不同
性质不同
经济法与民商法
产生的历史条件(立法目的)不同
调整机制不同
相互交叉和冲突
经济法与宪法
经济法的体系
宏观调控
概念
调控的主体
特点
宏观调控的手段
法律手段
经济手段
行政手段
市场规制
宗旨
初级宗旨
终极宗旨
体系构成
宏观调控法的三个部门法
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计划调控法
市场规制法的三个部门法
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1、由经济法规定和确认,属于思想意志关系
2、具有经济内容
3、具有社会公共经济管理性
4、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主体的特点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需具有经济活动的资格
经济管理主体
差异性、有公权力、依法行政
管理的接受者
主体范围
国家机关
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
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设置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主要包括:
经济职权
经济职权是由国家法律赋予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来实现的;
经济职权的行使表现为国家对经济的宏观管理和市场规制
经济职责
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主动地作为和不作为的经济职责
被动的作为和不作为的经济责任
经济权力
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财产所有权、生产经营权、联合经营权投资权、承包经营权
经济义务
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概念: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对应调整其的经济法律关系。
2、特点
是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公共性
权力受到制约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与市场秩序和宏观经济秩序相联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
是指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在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变更、消灭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经济法律事实
概念: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引起某种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
经济法律事实的分类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
法律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
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和客体的变更
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
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的消灭
当一定的经济法律事实出现后,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具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同时也不是任何事实都可以成为经济法律事实。只有为经济法所规定并同一定法律后果相联系的事实,才被认为是经济法律事实。
经济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宗旨
通过国家调制作用于市场机制,进而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并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是具有司法因素的工法,自由、平等、公平、效益、安全、秩序等法律应当具备的基本理念,则被侧重于从功法的角度去阐释,强调社会整体效益和交易安全而反对个体暴力和私权绝对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概念:是集中体现经济法的特性,由经济法宗旨和根本价值所指引对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具有全局性指导意义和普遍适用价值的基本准则。
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是贯穿于各种接界法律规范之中的根本准则
2、原则构成
有效调制原则
调制法定、调制适度、调制绩效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指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治的边界条件或者临界点上所做的一种介入状态。
市场经济也需要国家干预
适度干预不是“随意干预”
适度干预不是“全面干预”
适度干预是一种“有限干预”
社会利益本位原则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指政府的经济管理和市场操作,应当公开、公平和公正,不得违背和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和客观法则。
责权力相统一原则
只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主体(尤其是管理主体)所承受的职权与职责,权利与义务应一致,不应脱节或错位。
责是一种角色责任
全是指权力和权利
利是指利益
经济安全原则
宏观安全原则(静态)
宏观调控法方面,市场规制法方面
经济发展原则(动态)
维护经济过程,安全和经济后续发展安全
强调经济的整体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有助于加强经济法的创制和实施,维护经济法治的统一
有利于推动经济制度的破旧立新,完善经济法制
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
经济法律责任
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
是经济法主体应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经济法律责任的分类
依据法律门类的标准
违反宏观调控法责任
违反市场规制法责任
依据法律主体的标准
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法律责任
接受调控和规制主体的法律责任
依据追究责任的目的
赔偿性责任:国家赔偿、超额赔偿
惩罚性责任
依据责任的性质
经济责任:补偿性、惩罚性责任
非经济责任:行为责任、信誉责任、资格减免责任、人生责任
经济法律责任的特征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责任的双重性
本法责任
他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