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法
这是一篇关于公共基础知识中行政法内容,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适合考事业单位、教师编的小伙伴们
编辑于2021-09-02 12:13:20行政法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含义
(一)含义
(二)行政法调整对象
(1)行政管理关系(官管民)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上管下) (3)行政救济关系(民告官) (4)内部行政关系(官管公务员)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主体——官
行政相对人——民
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行为概念
2.行政行为的特征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 行政行为 (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
1、确定力
2、拘束力
3、公定力
4、执行力
三、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
1.概念及特征
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
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
特征
第一,对象的不特定性;第二,反复适用性; 第三,不可诉性;第四,准立法性
2.抽象行政行为主要表现为行政立法
(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2)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 (3)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 (4)其他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冲突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3.新法优于旧法
(二)具体行政行为
1.概述
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第一,公定力: 第二,具体行政行为生效的效力:确定力, 拘束力,执行力
(三)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1)依相对方的申请 (2)采取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 (3)赋予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
2.行政许可的设定
(1)行政许可设定的范围
①一般许可:从事直接涉及公共利益或个人重大利益的特殊活动 ②特许: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或特定行业 的市场准入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 ③认可:特定职业行业资格、资质的确定 ④核准:特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 ⑤登记: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
(2)行政许可设定的权限
3.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与决定 (4)期限 (5)听证(特殊许可)
(四)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形式
(1)声誉罚(申诫罚): 警告
(2)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3)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4)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
行政处罚的具体实施程序
简易程序
对公民 50 元以下、对单位 1000 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① 可以一人执法② 可以当场决定
处罚决定书须当场交付
一般程序
不适用简易程序或听证程序时
① 检查:至少 2 人执法② 做出决定:由行政机会负责人(集体)作出决定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 7 日内送达处罚决定
听证程序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大额罚款
① 公务回避:应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② 笔录效力:行政笔录不具有排他效力
① 申请期限:应在被告知 3 日内要求听证 ② 告知期限:行政机关应在听证 7 日前通知听证时间与地点
听证费用由政府承担;听证结果仅供参考
一事不再罚”原则: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 罚。 “罚缴分离原则“: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当场收缴以 外,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到指定的银行缴纳
(五)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
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
对公民人身自由、财产进行暂时性限制或控制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直接强制
行政机关直接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划拨、收缴、拍卖
间接强制
(1)代履行
最典型的是违章建筑的拆除
(2)执行罚
最典型的是税务中的滞纳金
(六)国家赔偿法
1、国家赔偿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活动
2、损害范围的限定性: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名誉权(新增)
3、国家赔偿的种类
(1)行政赔偿
(2)司法赔偿
A 刑事赔偿: B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损害赔偿
4、国家赔偿方式
(1)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2)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概述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及特征
1.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 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审查,并做出裁决,解 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
(二) 【复议机关的确定】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 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国安机关虽是政府组成部门,但此处除外 省级以下政府 上一级人民政府 如上级无地级市政府,则地区行署也可复议 垂直领导机关 上一级主管部门 海关、金融、外汇管理、国安 省部级单位 原机关自己,审理结构有变化 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起诉或申请国务院裁决 政府派出机关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 包括地区行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三类
二、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民告官
(二)行政诉讼的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 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三)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
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一审行政诉讼
中级法院
①被告高级:县级以上政府+国务院部门 ②被告特殊:各级海关 ③人数众多:重大共同诉讼、重大集团诉讼 ④涉外因素:重大涉港澳台外案件
(四)行政诉讼地域管辖
被告所在地管辖
一般案件
复议机关与原机关所在地管辖
经过复议案件
原被告所在地管辖
限制人身自由案件
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案件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异同
行政复议
审查内容:合法性、合理性
提起期限:60 日
处理权限
维持
变更、撤销
行政诉讼
审查内容:合法性
直接起诉 6 月,经复议后 15 日,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驳回诉讼请求
撤销(变更仅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