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危险物处理者 乙种第4类
这张危险物处理者乙种4类思维导图围绕乙种第4类危险物处理展开,内容丰富且条理清晰,以不同日目划分知识板块,为相关人员提供了全面的学习与操作指引。第1日目聚焦于危险物相关法令。涵盖危险物分类、指定数量倍数计算、储存场所设置变更等法规内容,还涉及危险物操作者制度,包括保安培训、操作者义务等,同时提及灾害预防相关命令,如预防规程等,为危险物处理奠定法规基础。第2日目继续深入危险物处理法令关联知识。介绍了室内外储存场所标准、给油取扱所类型、标识与揭示板要求等储存相关规范,以及危险物运输基准、消防设备、灾害发生时应急措施等内容,确保危险物从储存到运输各环节的安全合规。第3日目着重基础物理与化学知识。从物质状态变化、热的相关性质,如沸点、比重、热传导等,到物理变化与化学变化的区分,再到化学反应式、酸碱盐等化学基础,为理解危险物特性提供科学支撑。第4日目详细阐述危险物性质与消火方法。对第4类危险物中的特殊引火物、石油类等不同类型物质的性质进行说明,并针对各类危险物给出相应的消火策略,如适合的灭火器材和灭火要点。该导图逻辑严谨,从法规制度到科学原理,再到实际操作中的应对方法,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
编辑于2026-03-20 22:34:33这张危险物处理者乙种4类思维导图围绕乙种第4类危险物处理展开,内容丰富且条理清晰,以不同日目划分知识板块,为相关人员提供了全面的学习与操作指引。第1日目聚焦于危险物相关法令。涵盖危险物分类、指定数量倍数计算、储存场所设置变更等法规内容,还涉及危险物操作者制度,包括保安培训、操作者义务等,同时提及灾害预防相关命令,如预防规程等,为危险物处理奠定法规基础。第2日目继续深入危险物处理法令关联知识。介绍了室内外储存场所标准、给油取扱所类型、标识与揭示板要求等储存相关规范,以及危险物运输基准、消防设备、灾害发生时应急措施等内容,确保危险物从储存到运输各环节的安全合规。第3日目着重基础物理与化学知识。从物质状态变化、热的相关性质,如沸点、比重、热传导等,到物理变化与化学变化的区分,再到化学反应式、酸碱盐等化学基础,为理解危险物特性提供科学支撑。第4日目详细阐述危险物性质与消火方法。对第4类危险物中的特殊引火物、石油类等不同类型物质的性质进行说明,并针对各类危险物给出相应的消火策略,如适合的灭火器材和灭火要点。该导图逻辑严谨,从法规制度到科学原理,再到实际操作中的应对方法,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
这是一篇关于Chart.js的思维导图,概述了Chart.js的使用方法,涵盖安装、基本使用以及多种图表类型。为使用Chart.js创建和配置各种类型的图表提供了清晰的指南。
这是一篇关于rustdesk远程桌面的思维导图,详细且有条理地展示了使用Docker部署rustdesk远程桌面的全过程,适合需要搭建远程桌面服务的用户按照步骤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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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険物取扱者 乙種第4類
1日目 危険物に関する法令①
危険物とは
危険物を分類すると
第1类是【酸化性固体】
具有强力氧化其他物质的性质,可燃物混合后受到热或冲击会引起剧烈燃烧的固体
第2类是【可燃性固体】
着火后容易燃烧的固体,或在相对低温(40℃以下)就会着火的固体
第3类是【自然发火性物质】及【禁水性物质】
接触空气或水会自然发火,或产生可燃性气体的物质(固体或液体)
第4类是【引火性液体】
具有引火性的液体,如汽油、灯油等
第5类是【自己反应性物质】
因加热等导致的分解反应产生大量热,或发生爆炸性反应的物质(固体或液体)
第6类是【酸化性液体】
具有强力氧化其他物质的性质,与可燃物混合会引起剧烈燃烧的液体
危险物全部在常温下为【固体】或【液体】
第4類の危険物
重点
二硫化碳、二乙醚属于【特殊引火物】
甲醇、乙醇属于【酒精类】
汽油、丙酮属于【第1石油类】
灯油、轻油属于【第2石油类】,重油属于【第3石油类】
齿轮油、汽缸油等润滑油属于【第4石油类】
从动物脂肪、植物种子等提取的油属于【动植物油类】
分类表
特殊引火物
二硫化碳(二硫化炭素)、二乙醚(ジエチルdiethyl)乙醚(エーテルether)
发火点100℃以下,或引火点-20℃以下且沸点40℃以下
酒精类
甲醇(メチルアルコールMethylalkohol)、乙醇(エチルアルコールethylalcohol)
1分子的碳素原子数为1~3个的饱和1价醇
第1石油类
非水溶性:汽油(ガソリンgasoline)、苯(ベンゼンtoluene)、甲苯(トルエン) 水溶性:丙酮(アセトンacetone)、吡啶(ピリジンpyridine)
引火点21℃未满
第2石油类
非水溶性:灯油、轻油、二甲苯(キシレンXylen) 水溶性:醋酸、丙烯酸(アクリル酸Acrylic)
引火点21℃以上70℃未满
第3石油类
非水溶性:重油、杂酚油(クレオソート油 Creosote) 水溶性:甘油(グリセリンglycerine)、乙二醇(エチレングリコールethylene glycol)
引火点70℃以上200℃未满
第4石油类
齿轮油(ギヤ油)、汽缸油(シリンダー油)
引火点200℃以上250℃未满
动植物油类
亚麻油(アマニ油)、椰子油(ヤシ油)
从动植物提取的油,引火点250℃未满
发火点
物质在空气中受热后,开始持续燃烧的最低温度。
引火点
可燃液体表面蒸气与空气混合物,遇火源产生瞬间闪燃(一闪即灭)的最低温度
指定数量とは
被规定的储藏上限
超过
消防法规制
未满
各市町村的火灾预防条例规制
重点
特殊引火物的指定数量是【50】升
第1石油类的指定数量:非水溶性液体【200】升,水溶性液体【400】升
酒精类的指定数量是【400】升
第2石油类的指定数量:非水溶性液体【1,000】升,水溶性液体【2,000】升
第3石油类的指定数量:非水溶性液体【2,000】升,水溶性液体【4,000】升
第4石油类的指定数量是【6,000】升
动植物油类的指定数量是【10,000】升
汇总表
特殊引火物
二硫化碳、二乙醚
50L
第1石油类
非水溶性:汽油、苯、甲苯 水溶性:丙酮、吡啶
200L 400L
酒精类
甲醇、乙醇
400L
第2石油类
非水溶性:灯油、轻油、二甲苯 水溶性:醋酸、丙烯酸
1,000L 2,000L
第3石油类
非水溶性:重油、杂酚油 水溶性:甘油、乙二醇
2,000L 4,000L
第4石油类
齿轮油、汽缸油
6,000L
动植物油类
椰子油、亚麻油
10,000L
指定数量の倍数の計算 [チェック問題①]
重点
单一物质的倍数计算
指定数量的倍数 = 汽油的储藏量/汽油的指定数量
多种物质的倍数计算
指定数量的倍数 = 汽油的储藏量/汽油的指定数量 + 灯油的储藏量/灯油的指定数量
通用计算公式
指定数量的倍数 = A的储藏量/A的指定数量 + B的储藏量/B的指定数量 + C的储藏量/C的指定数量
倍数为1以上时需要存贮在危险物设施中
危険物施設(製造所等)
制造所(1 种类)
生产危险物品的场所
贮藏所(7 种类)
存放危险物品的场所
屋内贮藏所
在室内(建筑内)存放危险品的仓库。
屋外储罐(タンク)贮藏所
在室外储罐中存放危险品的设施。
屋内储罐(タンク)贮藏所
在建筑内储罐中存放危险品的设施。
地下储罐贮藏所
埋在地平面以下的储罐设施
简易储罐贮藏所
使用简易储罐(通常较小)存放危险品的设施。
移动储罐贮藏所
固定在车辆上的储罐(即:油罐车)。
屋外贮藏所
在室外特定场所(非建筑内)存放危险品的仓库。
取扱所(4 种类)
为了给车辆加油、移动或销售而处理危险物品的场所
加油取扱所
通过固定加油设备,直接向汽车等的油箱注油的场所。
典型例子:路边的加油站。
贩卖取扱所
在店铺中通过容器原封不动地进行销售的场所。根据处理危险品的倍数分为两类
第一种贩卖取扱所:指定数量的 15 倍及以下。
第二种贩卖取扱所:超过 15 倍但 40 倍及以下。
典型例子:油漆店、农药店、化学药品贩卖店等。
移送取扱所
通过管道和泵等设备移送危险物品的场所。
典型例子:长距离输油管道。
一般取扱所
上述三种(加油、贩卖、移送)以外的所有处理场所。
典型例子:使用重油的洗衣厂、拥有锅炉设施的酒店等。这类设施也必须配备危险物取扱者证件。
仮貯蔵・仮取扱い [チェック問題②]
通常情况下,超过“指定数量”的危险物必须在专门的制造所、储藏所或取次所存放。
例外情况,即“临时存放”和“临时处理”。
获得消防长或消防署长的“承认”
临时存放或处理的时间在10日以内。
在危险物法令题目中,绝大多数的“许可”和“报备”都是找市町村长等。唯独这个10天内的临时存放是找消防署长/消防长
危険物に関する手続き
製造所等の設置・変更
设置新制造所,或变更现有制造所的时候,需要得到市町村长等的许可。
除移送取扱所(输送设施)以外的制造所等
在设有消防本部及消防署的市町村区域内
市町村长
在没有消防本部及消防署的市町村区域内
都道府县知事
移送取扱所(管道等输送设施)
在单一市町村的区域内
市町村长
跨越同一都道府县内两个以上市町村的区域
都道府县知事
跨越两个以上都道府县的区域
总务大臣
标准步骤
许可申请:向市町村长等提交。 许可/开工:拿到许可后方可动工。 完成检查前检查:仅针对液体危险物储罐,在罐体被掩埋或遮盖前进行的内部检查。 完成检查申请:施工结束后提交。 完成检查(合格):确认设施是否符合技术标准。 交付完成检查证:拿到此证后,才能正式开始使用。
完成検査と仮使用
完成检查
设置或变更制造所等设施后,在工程完工并开始使用前,必须接受“完成检查”。
完成检查前检查
若要设置或变更用于液体危险物的储罐,在进行制造所等整体的完成检查之前,必须先接受“完成检查前检查”。
临时使用
即使制造所等正在进行变更工程,对于与变更工程无关的部分,在获得市町村长等的批准后,可以进行“临时使用(仮使用)”。
届出が必要な事項 [チェック問題③]
当进行制造所等的转让或交付时,必须毫不拖延地(遅滞なく)向市町村长等进行申报。
在不进行变更工程的情况下,改变储存或处理的危险物品的品名、数量或指定数量的倍数时,必须在变更的10天前向市町村长等进行申报。
废止制造所等的使用时,必须毫不拖延地向市町村长等进行申报。
需要申报的事项一览表
制造所等的转让、交付
毫不拖延地 (遅滞なく)
当发生制造所等的转让或交付时,接受转让或交付的人必须毫不拖延地向市町村长等进行申报。
名词解释
“转让”(譲渡)是指制造所等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交付”(引渡し)是指占有制造所等的人发生变更;“毫不拖延地”(遅滞なく)意为“只要没有正当理由就立即”。
改变危险物品的品名、数量、指定数量的倍数
变更的10天前
在不进行制造所等变更工程的情况下,改变储存或处理的危险物品的品名、数量、指定数量的倍数时,必须在变更预定日的 10 天前向市町村长等进行申报。
(注意:如果是涉及变更工程的情况,则需要获得许可)。
废止制造所等
毫不拖延地 (遅滞なく)
废止制造所等的使用时,该制造所等的所有者等(所有者、管理者或占有者)必须毫不拖延地向市町村长等进行申报。
选任或解任危险物品保安监督者
毫不拖延地 (遅滞なく)
必须选任危险物品保安监督者的制造所等(参考第44页)的所有者等,在选任危险物品保安监督者时,必须毫不拖延地向市町村长等进行申报。
解任时也是同样的要求。
选任或解任危险物品保安统括管理者
毫不拖延地 (遅滞なく)
在同一事业所内拥有、管理或占有特定制造所等的所有者等,在选任危险物品保安统括管理者时,必须毫不拖延地向市町村长等进行申报。
解任时也是同样的要求。
危険物取扱者制度
危険物取扱者
指通过危险物取扱者考试并获得都道府县知事颁发免状(资格证)的人。
分为甲种、乙种、丙种三种。
在制造所等地方,除非有甲种或乙种操作员陪同(立会),否则非资格持有者不得操作危险品。
甲种:可以处理所有类别的危险品。
可监督所有危险品的操作
乙种:仅能处理证件上注明类别的危险品。
可监督证件注明类别的操作
丙种:仅能处理第4类危险品中的特定几种(如汽油、煤油、轻油、重油、润滑油、引火点在130°C以上的物品、动植物油类)。
无陪同监督权限
免状に関する手続き
危险物品处理者的免状由「都道府县知事」交付。
免状的记载事项(姓名、「本籍地」)发生变更时,或者免状上粘贴的照片距拍摄已「10年」经过时,免状的交付地或居住地以及勤务地的都道府县知事应「立即」(遅滞なく)申请书换。
免状亡失·灭失·污损·破损时,可以向该免状的交付地或书换后的都道府县知事申请「再交付」。
再交付后,若发现了亡失的免状,应在再交付受理后的「10日以内」向受理再交付的都道府县知事提出发现的免状。
危险物品处理者违反消防法令规定时,「都道府县知事」可以命令免状的「返纳」。
免状被命令返纳之日起算「1年」未经过者,即使考试合格也不能接受免状的交付。
因违反消防法令受到罚金以上刑罚者,该执行结束或不再受执行之日起算「2年」未经过者,不能接受免状的交付。
保安講習 [チェック問題④]
在制造所等从事危险物处理作业的危险物处理者,必须定期接受都道府县知事举办的【保安讲习】。
即使持有危险物处理者执照,如果没有从事危险物处理作业,也不需要接受保安讲习。
保安讲习的受讲时期:
从事危险物处理作业的场合 → 必须在上次接受保安讲习之后的第一个4月1日起3年以内,接受下次讲习。
新开始从事危险物处理作业的场合 → 必须在开始从事工作后1年以内接受讲习。
过去2年以内获得执照或接受讲习,并新开始从事危险物处理作业的场合 → 必须在获得执照或接受讲习之后的第一个4月1日起3年以内,接受下次讲习。
危険物保安監督者
【制造所】·【室外罐储藏所】·【给油取扱所】·【移送取扱所】必须选任危险物保安监督者。
【移动罐储藏所】不需要选任危险物保安监督者
危险物保安监督者必须是甲种或乙种危险物处理者,并具有6个月以上的实务经验。
选任或解任危险物保安监督者时,必须及时向市町村长等提出届出。
危险物保安监督者要对【危险物设施保安员】进行必要的指示。
危险物保安监督者的资格:
甲种或乙种危险物处理者
6个月以上的实务经验
需向市町村长提出届出
需要危险物保安监督者的制造所等:
制造所
室外罐储藏所
给油取扱所
移送取扱所
危険物保安統括管理者と危険物施設保安員 [チェック問題⑤]
以下制造所等必须选任危险物保安统括管理者:
储藏或处理指定数量3,000倍以上的第4类危险物的【制造所】·【一般取扱所】
储藏或处理指定数量以上的第4类危险物的【移送取扱所】
以下制造所等必须选任危险物设施保安员:
储藏或处理指定数量100倍以上危险物的【制造所】·【一般取扱所】
所有的【移送取扱所】
危险物保安统括管理者不需要危险物处理者执照。选任·解任时向市町村长等的届出必要。
危险物设施保安员不需要危险物处理者执照。选任·解任时向市町村长等的届出不要。
災害の予防
予防規程
预防规程是为了【预防火灾】,制造所等的【所有者等及从业员】必须遵守的有关自主保安的规程。
预防规程由制造所等的【所有者等】制定,必须获得市町村长等的【认可】。
必须制定预防规程的制造所等:
制造所
指定数量的10倍以上
室外储藏所
指定数量的100倍以上
室内储藏所
指定数量的150倍以上
室外罐储藏所
指定数量的200倍以上
给油取扱所
全部(自家用室外加油取扱所除外)
移送取扱所
全部
一般取扱所
指定数量的10倍以上
不需要预防规程的制造所等:
室内罐储藏所
地下罐储藏所
移动罐储藏所
简易罐储藏所
贩卖取扱所
定期点検
拥有【地下罐储藏所】、【移动罐储藏所】、【地下罐】的制造所等(制造所·加油取扱所·一般取扱所)以及移送取扱所,必须实施定期点检。
定期点检由危险物处理者或【危险物设施保安员】进行。但是,如果危险物处理者(甲种·乙种·丙种)接受【在职培训】,任何人都可以进行点检。
定期点检每【1年】进行1次以上,点检记录必须保存【3】年。
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室外罐储藏所】和【移送取扱所】,必须接受市町村长等进行的保安检查。
需要定期点检的制造所等:
制造所
拥有地下罐的或指定数量10倍以上的
室外储藏所
指定数量100倍以上的
室内储藏所
指定数量150倍以上的
室外罐储藏所
指定数量200倍以上的
地下罐储藏所
全部
移动罐储藏所
全部
给油取扱所
拥有地下罐的
一般取扱所
拥有地下罐的或指定数量10倍以上的
移送取扱所
全部
各種命令
措置命令・使用停止命令・許可取消し [チェック問題⑥]
许可取消或使用停止命令的情况
未经许可擅自【变更】制造所等的位置·构造·设备时
在制造所等完成检查济证的【交付前】使用时,或者在【仮使用】的承认未经许可就使用时
违反制造所等的【修理·改造·移转】命令时
政令规定的室外罐储藏所·移送取扱所未接受【保安检查】时
【定期点检】未实施时,或者【点检记录】未作成·保存时
使用停止命令的情况
违反危险物的【储藏·处理基准的遵守】命令时
未选任【危险物保安统括管理者】时,或者未让该人员进行统括管理时
未选任【危险物保安监督者】时,或者未让该人员进行保安监督时
违反危险物保安统括管理者或危险物保安监督者的【解任命令】时
2日目 危険物に関する法令②
製造所等の基準
保安距離と保有空地
政府规定的部分制造设施等,必须与以下建筑物保持一定的「保安距离」。
保安距离
特别高压架空电线(7,000超~35,000V以下)
3米以上
特别高压架空电线(35,000V超)
5米以上
敷地外的住宅
10米以上
高压气体・液化石油气设施
20米以上
幼儿园・保育园・学校・医院・剧场等
30米以上
重要文化财等
50米以上
需要保安距离・保有空地的制造设施等
制造所
室内储藏所
室外储藏所
室外罐装储藏所
一般取扱所
简易罐装储藏所(仅设置在屋外时需要保有空地)
製造所
建筑物不能有「地下室」(地階)
墙・柱・地板・房梁(はり)・楼梯用「不燃材料」建造。
屋顶(屋根)用「不燃材料」建造,铺上金属板等轻量的「不燃材料」。
窗・出入口设置「防火设备」,使用玻璃时为「网入玻璃」(網入りガラス)。
地板采用危险物不会「浸透」的构造,设置适当的倾斜和设置「贮留设备」。
设置蒸气・微粉排放到建筑物外的「高处」的排出设备。
设置处理危险物所需的「采光」・照明・「换气」设备。
指定数量的「10」倍以上的危险物处理场所,要设置「避雷设备」。
保有空地,指定数量的倍数在10以下的场合为「3」米以上,超过10的场合为「5」米以上。
制造所对危险物进行加热・干燥时,原则上采用不使用「明火」(直火)的构造。
地板要求
危险物不浸透
适当的倾斜
排气口:蒸气・微粉排放到高处
屋内貯蔵所
平房建筑的场合,檐高(軒高)「6」米以下,地板面积「1,000」㎡以下,且地板比地盘面「高」。
墙・柱・地板采用「耐火构造」,梁用「不燃材料」制作。
屋顶用「不燃材料」制作,不设「天花板」。
窗・出入口设置「防火设备」,使用玻璃时为「网入玻璃」。
地板采用危险物不会「浸透」的构造,设置适当的倾斜和「贮留设备」。
存储引火点70℃以下的危险物时,设置将滞留在内部的可燃性蒸气排出到「高处」(高所)的设备。
设置处理危险物所需的「采光」・照明・「换气」设备。
指定数量的「10」倍以上的危险物处理场合,要设置「避雷设备」。
屋外タンク貯蔵所 [チェック問題①]
室外罐装储藏所储存液体危险物时,必须设置「防油堤」。
防油堤的容量,以防油堤内最大罐装容量的「110」%以上为准。
防油堤用钢筋混凝土或土建造,高度为「0.5」米以上。内部设置「水拔口」用于排出积水,通常保持「关闭」(閉鎖)状态。
屋内タンク貯蔵所
室内储罐应设置在平房(平家建)建筑物内的储罐专用室中。储罐与墙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 0.5 m。
储藏罐容量指定数量在 40 倍以下,但是第4石油类、动植物油类(不含动植物油类)为20000升(リットル)以下。
储罐外表面应进行防锈处理(さびどめ)等涂装。
储罐专用室的墙、柱、地面应为耐火结构,梁,屋顶使用不燃材料,不得设置天井(吊顶)。
窗户,出入口应设置防火设备;用夹丝玻璃
出入口门槛(しきい)高度:0.2 m 以上
地下タンク貯蔵所
地下储罐的顶部,应设置在距地面0.6 m以上的位置。
当设置两个以上的储罐时,储罐之间的间距应在1 m以上。
地下储罐应设置通气管或安全装置,并且通气管的顶端应高出地面4 m以上。
在地下储存危险物的储罐中,应设置能够自动显示危险物数量的装置。
注入口应设置在屋外。
为了检测液体危险物的泄漏,应设置防漏检测管(漏えい検査管)4处以上。
地下储罐的配管应设置在储罐顶部。
移動タンク貯蔵所
移动式储罐的容量应为 30,000 升以下,并且内部必须用隔板分隔。
当单个储罐容量在 4,000 升以下,且总容量在 2,000 升以上时,内部应设置防波板(防止液体晃动)。
对于有因震动可能引发灾害危险的液体危险物的移动储罐,
应设置接地导线,
并在装入、卸出这些危险物时,将移动式储罐接地。
存放危险物的种类、品名、最大数量,应设置在容易看到的地方,并用**“危”**的标识明确表示。
移动式储罐储存场所,应配备以下装置:
完成检验合格证
定期点检记录
让渡・引渡申报书(届出书)
品名、数量或指定数量倍率变更申报书
当从引火点在 40℃ 以下的危险物,从移动式应将移动式储罐储存场所的原动机(发动机)停止运转。储罐向其他储罐注入时,
使用移动式储罐运输危险物时,必须配备危险物取扱者(危险物操作人员)随车同行。
簡易タンク貯蔵所
简易储罐的单个容量应为 600 升以下
简易储罐储存场所中
同一种类的危险物,最多可设置 3 个储罐,
不得设置 2 基以上的储罐组(并列成组)。
当将简易储罐设置在室外时,应在储罐周围设置 1 m 以上的保有空地。
当设置在储罐专用室内时,储罐与墙壁之间应保持 0.5 m 以上的间距。
简易储罐必须设置 通气管。
屋外貯蔵所 [チェック問題②]
室外储存场所可以储存的危险物为:
第2类危险物中的硫磺,或引火点在 0℃以上的引火性固体。
第4类危险物中
第1石油类(引火点在 0℃以上的)
酒精类(アルコール类)
第2石油类
第3石油类
第4石油类
动植物油类
給油取扱所①(ガソリンスタンド)
固定给油设备的周围,必须设置
宽度(間口) 10 米以上
纵深(奥行) 6 米以上
的加油空地
加油空地内应整理、铺装,
不得存在容易流出或飞散的危险物品,
并应设置排水沟或油水分离装置,防止油类外流。
用于给油或储油的专用油罐:
容量不受限制
但**容器(油桶等)**的容量限制为 10,000 升以下
在给油取扱所内,可以设置以下设施(需符合条件):
电影院、餐饮店、商店、图书馆、教会
工厂、仓库、事务所,所有者的居住等
给汽车加油时:
必须停止汽车发动机(原動機)
不得从加油空地外伸出(はみ出た)进行加油
将汽油装入容器并出售时:
必须向顾客确认本人身份,
并确认其使用目的。
給油取扱所②(セルフ型スタンド)
「顾客用固定给油设备」
是指能够防止顾客将汽油与轻油(柴油)相互误加的结构。
当油箱达到满量时
给油枪(ノズル)的喷嘴会自动停止出油,这是必须具备的结构。
给油喷嘴
必须是自动停止式。
每次给油量及给油时间
必须设定上限,并且该上限应为适当数值。
通过计量装置(控制系统)制御卓(コントロールブース)
对顾客的给油作业进行直接管理。
当顾客开始给油作业时
必须使用制御装置开始对危险物品的供给进行管理,并将顾客的给油作业状态设为**「正在进行」。 同样地,当顾客的给油作业结束时**,必须使用制御装置停止危险物品的供给,并将顾客的给油作业状态设为**「未进行」(行えない状態)**。
販売取扱所
处理危险品数量在指定数量的 [ 15 ] 倍以下的场所称为第一种贩卖取扱所
超过 [ 15 ] 倍且在 [ 40 ] 倍以下的场所称为第二种贩卖取扱所。
贩卖取扱所必须设置在建筑物的 [ 1 层 ]
第一种贩卖取扱所的结构:
梁应使用 [ 不燃材料 ] 制作,并设置天花板。
天花板应使用 [ 不燃材料 ] 制作。
如果店铺部分上方有楼层,则楼板应为 [ 耐火构造 ];若上方没有楼层,则屋顶应使用 [ 耐火构造 ] 或 [ 不燃材料 ] 制作。
第二种贩卖取扱所的结构:
墙壁、柱子、地板、梁应为 [ 耐火构造 ]
若设置天花板,应使用 [ 不燃材料 ] 制作
店铺部分上方有楼层的,楼板应为 [ 耐火构造 ];无楼层的,屋顶应为 [ 耐火构造 ]
第一种贩卖取扱所可以设置窗口,但第二种贩卖取扱所仅限在 [ 无延烧风险的部分 ](延焼の恐れのない部分)设置窗口。
窗口及出入口应设置 [ 防火设备 ]
使用玻璃时,应使用[ 夹丝玻璃 ](网入玻璃)
配制室的地面面积应在[6]m2以上[10]m2以下。
標識と掲示板 [チェック問題③]
在制造所等场所,必须设置表示该设施为危险物设施的 [ 标志 ](標識)(移动罐车储藏所除外)。
[ 移动罐车储藏所 ] 必须在车辆的前后设置写有“危”字的标志。
所有的制造所等场所,都必须设置写明所储存或处理危险品的[类别、品名、最大数量、指定数量的倍数、危险物保安监督者姓名]的告示牌。
必须设置根据所储存或处理的危险品而定的[ 注意事项 ]告示牌。
貯蔵・取扱いの基準
危険物の取扱いの基準
不得储藏或许可、申报内容以外的[品名]危险品,或超过许可的[数量]。
不得擅自使用[火源](火気),除[相关人员](係員)外不得出入。
积存在储藏设备或油分离装置中的危险品,应随时[清理](くみ上げる),避免溢出。
危险品的残渣(くず)、废渣(かす)等,应以[每天]1次以上的频率进行报废等处理。
根据危险品的性质,应采取[遮光]或[通风](換気)措施。
修理残留有危险品的设备等时,应在安全场所完全[清除](除去)危险品后再进行。
在可能有可燃性液体或蒸气泄漏、滞留的场所,不得使用会产生[火花]的机械器具或鞋具(履き物)。
将危险品保存在保护液中时,应确保其不从保护液中 [ 露出 ]。
焚烧废弃危险品时,应在安全场所采用不对他人造成危害的方法,且必须安排 [ 监视人员 ](見張人)。
不得将危险品向海中或水中[流放](流出)或投弃。
危険物の貯蔵の基準
不同[类别]的危险品原则上不能同时储藏。但在室内或室外储藏所,若相互间隔[1]m以上,则存在可以同时储藏的危险品组合。
在室内储藏所,危险品的温度不得超过 [ 55 ] ℃。
室外存储罐、屋内存储罐、地下存储罐及简易存储罐储藏所的[计量口],除计量时间外必须保持关闭。
室外储藏存储罐的防油堤[水拔口](排水口)通常应保持关闭。
危険物の運搬の基準 [チェック問題④]
运输容器上必须标明危险品的以下信息
品名
危险等级
化学名称
水溶性(仅限第4类危险品且属于水溶性时标注)
数量
注意事项
运输容器的收纳口必须[朝上](上方)堆放。容器堆叠高度不得超过[3]m。
运输 [ 特殊易燃物 ](特殊引火物)等物质时,为了避免阳光直射,必须使用具有遮光性的覆盖物遮盖。
使用车辆运输指定数量以上的危险品时,车辆必须悬挂“危”字标志,并备有[灭火设备](消火設備)。
当运输的危险品超过指定数量的[1/10]时,混载的危险品种类受到限制。
可以混载(同车运输)的危险品组合
第1类(氧化性固体)与第6类(氧化性液体)
第2类(可燃性固体)与第4类(易燃性液体)及第5类(自我反应性物质)
第3类(自然发火性物质等)与第4类
消火設備・警報設備
消火設備
分类:
第1种:室内/室外消火栓。
第2种:自动喷淋设备(スプリンクラー設備)
第3种:水雾、泡沫、干粉、惰性气体(不活性ガス)等灭火设备。
第4种:大型灭火器
第5种:小型灭火器、干砂、膨張蛭石(膨張ひる石)、膨胀珍珠岩、水桶(水バケツ)/水槽。
设置要求:
地下存储罐:设置[2]个以上[第5种]灭火设备。
移动存储罐:设置[2]个以上车载灭火器。
电气设备:每[100]m2至少设置1个灭火设备。
换算单位:
制造所:耐火构造每[100]m2为1个单位;非耐火构造每[50]m2为1个单位。
储藏所:耐火构造每[150]m2为1个单位;非耐火构造每[75]m2为1个单位。
危险品量:指定数量的[10]倍为1个单位。
警報設備
指定数量[10]倍以上的设施(移动罐车除外)必须设置警报设备。
自动火灾报知设备、消防机关直通电话、非常铃声装置、扩音装置、警钟等。
災害発生時の応急措置 [チェック問題⑤]
所有者责任:发生泄漏等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扩大。
通报义务:发现事故者必须立即向 [ 消防署 ]、警察等机构通报。
保安监督者:发生灾害时,应指挥作业者采取应急措施并联系消防机关。
关键限制
所有者即使在灾害时也不能擅自让非相关人员参与灭火,也不能擅自操作公共自来水的控制阀。
清除泄漏危险品时,严禁使用会产生火花的工具。
3日目 基礎的な物理と化学
基礎的な物理
物質の状態変化
固体变为液体称为 [ 熔解 ],液体变为固体称为 [ 凝固 ]。
液体变为气体称为[蒸发(气化)],气体变为液体称为[凝缩(液化)]。
固体不经过液体直接变为气体称为[升华],气体变为固体称为[凝固]。
物质从固体变为液体时的温度称为 [ 熔点 ],液体变为固体时的温度称为 [ 凝固点 ],两者温度相等。
物质从液体变为气体时的温度称为[沸点]。通常,沸点比熔点[高]。
沸点と大気圧
沸点是指液体的 [ 饱和蒸气压 ] 与大气压力相等时的温度。
大气压力越低,沸点越 [ 低 ];大气压力越高,沸点越 [ 高 ]。
液态物质的沸点越 [ 低 ],越容易蒸发。
食盐水等溶液的沸点比纯水 [ 高 ]。
比重と密度
物质的密度是 1 个大气压、[4℃]时水的密度的多少倍,这个数值称为比重。
比重比1[大]的物质会沉入水底,比重比 1[小]的物质会浮在水面。
气体的密度是[空气]密度的多少倍,这个数值称为蒸气比重。
熱量と比熱
使1g物质的温度升高 1℃ 所需的热量称为[比热][单位:J/(g·K)]。
比热越[大]的物质,越难变热,也越难变冷。
使质量为m[g]、比热为c[J/(g·K)] 的物质温度升高1℃所需的热量,可以通过[m]×[c]计算得出。这被称为该物质的[热容量][单位:J/K]。
熱の移動と熱膨張 [チェック問題①]
热量从物体的高温部分传导至低温部分的过程称为 [ 传导 ]。
液体或气体的流动带动热量移动的现象称为 [ 对流 ]。
高温物体发射热射线,将热量传递给其他物体的现象称为[放射/辐射]。
随着温度上升,物体的长度增加称为[线膨胀],体积增加称为[体膨胀]。
气体的体积在温度每升高1℃时,会增加0℃时体积的约[273]分之1。
基礎的な化学
物理変化と化学変化
物质的化学成分不发生改变,仅状态或形状发生变化称为[物理变化]。
固体吸收空气中的水分并溶解其中的物理变化称为[潮解]。
结晶水合物在空气中失去水分变成粉末状的物理变化称为[风解]。
构成物质的原子结合方式发生改变,转化为另一种物质的过程称为[化学变化]。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物质相互作用生成另一种物质的过程称为[化合]。
物質の成り立ち
仅由一种原子构成的物质称为[单质](単体),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原子结合而成的物质称为[化合物]。
多种物质混合在一起形成的物质称为[混合物]。
原子结合方式不同的单质称为[同素体](如氧气与臭氧);构成原子相同但结合方式不同的化合物称为[异构体](異性体)。
原子量・分子量
以碳原子(C)为[12]确定的原子的相对质量称为[原子量]。
分子中包含的原子的原子量总和称为[分子量]。
收集了6.02×1023个原子或分子时的量称为[1mol],其质量等于原子量或分子量加单位“克”。
在标准状态(0℃,1大气压)下,任意气体1mol的体积均为[22.4]L。
化学反応式 [チェック問題②]
物质的化学变化可以用化学反应式表示。在反应式中,需要通过调整 [ 系数 ] 使等号两边的原子数量相等。
示例
水的合成

甲醇完全燃烧
 配平后 
酸と塩基
溶解于水时产生[氢离子](水素イオン)的物质称为酸,产生[氢氧根离子](水酸化物イオン)的物质称为碱(塩基/アルカリ/Alkali)。
使蓝色石蕊(リトマス)试纸变红的是[酸],使红色石蕊试纸变蓝的是[碱](塩基)。
pH值越小,氢离子(水素イオン)浓度越[高]。0 ~ 未满 7 为 [ 酸性 ],7为[中性],超过 7 ~ 14为[碱性](アルカリ性)。
酸化と還元
物质与氧结合称为[氧化](酸化),失去氧称为[还原]。
物质失去氢或电子称为[氧化],吸收氢或电子称为[还原],也有这种情况。
氧化剂(酸化剤)使对方[氧化],自身被[还原]。还原剂使对方[还原],自身被[ 氧化 ]。
イオン化傾向と金属の腐食
金属的离子化倾向(イオン化傾向)越[大],越容易变成正离子(陽イオン)。
金属埋设在[酸性]较强的土壤中时容易发生腐蚀(腐食)。
跨越[土质]不同的场所埋设管道等物品时容易发生腐蚀。
离子化倾向不同的金属接触时,离子化倾向较[大]的一方容易发生腐蚀。
在有[迷走电流]流经的地方埋设管道等物品时容易发生腐蚀。
为防止金属腐蚀,可将其埋设在[碱性](アルカリ性)的混凝土中,或用[环氧树脂](エポキシ樹脂)涂料覆盖管道。
有機化合物 [チェック問題③]
含有碳元素的化合物称为 [ 有机化合物 ]
碳氢化合物(炭化水素)中的氢原子(H)被羟基(ヒドロキシ基)(-OH)取代后的物质称为 [ 醇/酒精 ](アルコール)
第一级醇氧化后变成[醛](アルデヒド),进一步氧化则变成[羧酸](カルボン酸)。
有机化合物通常大多[不溶于]水,且熔点和沸点较[低]的居多。完全燃烧时产生[二氧化碳]和[水]。
燃焼の理論
燃焼とは
燃烧是指物质在发[热]和发[光]的同时进行[氧化]的现象。
燃烧三要素是指[可燃物]、[助燃物/氧气供应源](酸素供給源)、[点火源]这三者。
像木炭或焦炭(コークス)那样,固体表面发生燃烧称为[表面燃烧]。
像木材或煤炭(石炭)那样,因热分解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发生燃烧称为[分解燃烧]。
像硫磺那样,从固体产生的蒸气发生燃烧称为[蒸发燃烧]。
像硝化纤维(ニトロセルロース)或赛璐珞(セルロイド)那样,依靠固体内部含有的氧进行燃烧称为 [ 自燃/自我燃烧 ]。
像汽油那样,从液体表面产生的蒸气发生燃烧称为 [ 蒸发燃烧 ]。
引火点・発火点・燃焼範囲
可燃性液体产生足以维持燃烧浓度的可燃性蒸气时的最低温度称为[闪点](引火点)。
物质被加热时,即使不进行点火也能开始燃烧的温度称为[燃点/发火点]。
燃烧所需的可燃性蒸气的浓度范围称为[燃烧范围]。
燃焼の難易
易燃物质的特征
氧化
越 [ 容易 ] 被氧化,越容易燃烧
与空气的接触面积
接触面积越 [ 大 ],越容易燃烧
发热量
发热量越 [ 大 ],越容易燃烧
热导率
热导率越 [ 小 ],越容易燃烧
周围温度
环境温度越 [ 高 ],越容易燃烧
水分含量
水分含量越 [ 少 ],越容易燃烧
沸点・闪点
数值越 [ 低 ],越容易燃烧
燃烧范围
范围越 [ 宽 ],越容易燃烧
完全燃焼と不完全燃焼
完全燃烧
碳或碳氢化合物在氧气充足时燃烧,氧化生成 二氧化碳 (CO2)。
不完全燃烧
氧气供应不足时,会产生有毒的 一氧化碳 (CO) 而非二氧化碳。
静電気・粉じん爆発・自然発火
静电容易在电的[ 不良导体 ]上积聚
防止静电的方法包括:将易带电物体 [ 接地 ]、[ 提高 ] 湿度、或 [ 减小 ] 流速等。
悬浮在空气中的可燃性微粉末起火引起的爆炸称为[粉尘爆炸](粉じん爆発)。
物质在空气中自然发热,热量长时间积聚达到着火点而燃烧的现象称为[自燃发火]。其发热机制包括[氧化热]、[分解热]、[吸附热](吸着熱)等。
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物质混合后产生比单独存在时更高危险性的现象称为[混合危险]。
消火の理論
消火の四要素
通过移除可燃物来灭火的方法称为 [ 移除灭火 ](除去消火)。
通过移除氧气供应源来灭火的方法称为 [ 窒息灭火 ]。
通过降低可燃物温度来灭火的方法称为 [ 冷却灭火 ]。
通过抑制可燃物氧化来灭火的方法是利用[ 抑制作用(负触媒作用) ] 的灭火方法。
消火器と消火剤 [チェック問題④]
水(冷却灭火): 以柱状放射时适用于 [ 普通火灾 ],以雾状放射时适用于 [ 普通火灾、电气火灾 ]。
强化液(冷却灭火、抑制作用):以柱状放射时适用于 [ 普通火灾 ],以雾状放射时适用于 [ 普通火灾、油类火灾、电气火灾 ]。
泡沫(窒息灭火、冷却灭火):适用于[普通火灾、油类火灾]。
卤化物(ハロゲン化物)(窒息灭火、抑制作用):适用于[油类火灾、电气火灾]。
二氧化碳(窒息灭火):适用于[油类火灾、电气火灾]。
粉末灭火剂(抑制作用、窒息灭火):磷酸盐类适用于[普通火灾、油类火灾、电气火灾];碳酸氢盐类适用于[油类火灾、电气火灾]。
4日目 危険物の性質と消火の方法
危険物の性質
危険物の分類
危险物在1个大气压、20℃ 时呈[固体]或[液体]状态。
第 1 类・第 6 类危险物自身不燃烧,属于 [ 不燃性 ] 物质。
第 2 类危险物为可燃性 [ 固体 ],在低温下易引燃。
第 3 类危险物接触[水]或[空气]会发热,且大多会产生可燃性气体。
第 5 类危险物含有大量的[氧](酸素),会引起自燃(自我燃烧)。
第4類危険物の性質
第 4 类危险物在常温(1 个大气压、20℃)下为 [ 液体 ]。
比重比 1 [ 小 ] 的物质居多。
蒸气比重全部比 1 [ 大 ],容易滞留在低洼处。
[非水溶性]的物质居多。非水溶性物质是电的[不良导体],容易积聚静电。
水溶性物质用水稀释后,闪点会变 [ 高 ]。
燃烧范围的下限越 [ 低 ],起火危险性越高。
闪点或沸点越 [ 低 ],起火危险性越高。
第4類危険物の消火
对于第 4 类危险物的火灾,[水]或[棒状强化液]不能使用。
在对醇类等火灾使用泡沫灭火剂时,应使用[水溶性液体用]的泡沫灭火剂。
第4類危険物の貯蔵・取扱い方法 [チェック問題①]
不得靠近火气或高温体等 [ 点火源 ]
不得随意产生 [ 蒸气 ]
容器须 [ 密闭 ],避开阳光直射并贮存在 [ 阴凉处 ]。此外,容器上方要留出 [ 空间 ]。
保持充分通风换气,将蒸气排出至室外的 [ 高处 ]。
不得使用会产生 [ 火花 ] 的机械器具等。
电气设备须使用 [ 防爆结构 ] 的类型。
通过[减小]管道流速、接地等措施落实[静电]对策。
第4類危険物の性質
特殊引火物
特殊易燃物(特殊引火物)是指燃点(発火点)在[100]℃以下,或者闪点(引火点)在[-20]℃以下且沸点在[40]℃以下的物质。
二硫化碳(二硫化炭素)的[燃点](発火点)最低。此外,由于它比水[重]且[不溶于]水,因此在液面上铺[水]进行贮存。
乙醚(ジエチルエーテル)的[闪点](引火点)最低。接触空气或阳光时,会产生爆炸性的[过氧化物](過酸化物)。
乙醛(アセトアルデヒド)的[沸点]最低,且[溶于]水。氧化后会变成[乙酸](酢酸)。
氧化丙烯(酸化プロピオン)[溶于]水。此外具有容易发生[聚合](重合)的性质。
第1石油類
第 1 石油类是指汽油、丙酮等闪点在 [ 21 ] ℃以下的石油类。
比重均比 1 [ 小 ],蒸气比重均比 1 [ 大 ]。
汽油的闪点(引火点)在 [ -40 ] ℃以下,燃点约为 [ 300 ] ℃,燃烧范围约为 [ 1.4 ~ 7.6 ] vol%。
汽车用汽油被着色为 [ 橙色 ]。
苯(ベンゼン)、甲苯(トルエン)[不溶于]水。
丙酮(アセトン)、吡啶(ピリジン)[溶于]水。
アルコール類 [チェック問題②]
酒精/醇类是指碳原子数为 1 个到 [ 3 ] 个的饱和一元醇(飽和1価アルコール)。
酒精/醇类为无色透明且 [ 溶于 ] 水。此外,比重比 1 [ 小 ],蒸气比重比 1 [ 大 ]。
甲醇(メタノール)[有]毒性,乙醇(エタノール)[ 没有]毒性。
第2石油類
第 2 石油类是指灯油、轻油等闪点在 [ 21 ] ℃以上 [ 70 ] ℃以下的石油类。
灯油的闪点在 [ 40 ] ℃以上,轻油的闪点在 [ 45 ] ℃以上,常温下不引燃。燃点比汽油 [ 低 ]。
灯油・轻油的比重比 1 [ 小 ],蒸气比重比 1 [ 大 ]。
乙酸(酢酸)・丙烯酸(アクリル酸)[溶于]水。比重比1[大]。
丙烯酸(アクリル酸)容易发生[聚合](重合)。
第3石油類・第4石油類
第3石油类:
指重油等,闪点在[70]°C 以上、[200]°C 以下的石油类。 重油的性质:比重比水[小],且[不溶]于水。
第4石油类:
齿轮油(ギヤー油)、汽缸油(シリンダー油)等,闪点(引火点)在[200]°C 以上、[250]°C 以下的石油类。
動植物油類
从动植物中提取,闪点(引火点)低于[250]°C 的油类。
自燃风险:碘值(ヨウ素価)较高的[干性油](如亚麻仁油),如果渗透进布料中并放置,会有自燃的危险。
第4類危険物の比較 [チェック問題③]
比重比水大(比水重)的物质:
[ 二硫化碳 ]、[ 乙酸(醋酸)]、[ 丙烯酸 ](アクリル酸)
第3石油类(但 [ 重油 ] 除外)
水溶性物质(能溶于水的):
[乙醛](アセトアルデヒド)、[氧化丙烯](酸化プロピレン)、[丙酮](アセトン)、[吡啶](ピリジン)、[酒精类]
所有的[乙酸](酢酸)、[丙烯酸](アクリル酸)、[乙二醇](エチレングリコール)、[甘油](グリセリン)
闪点(引火点)特别低的物质:
[ 二乙醚 ](ジエチルエーテル)(−45°C)
[汽油](−40°C)
燃点(发火点)特别低的物质:
[ 二硫化碳 ](二硫化炭素)(90°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