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南京国民政府及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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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及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1927-1949)
立法概况
指导思想
“权能分治”
“权”即政权,是人民管理政府的力量,包括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项权力
“能”即治权,是政府管理国家事务的权能,包括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
“五权宪法”
“建国三时期”
训政保姆论
军政时期
军之治法
训政时期
自治之法
宪政时期
主要立法原则与立法阶段
主要立法原则
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中央执行委员会
中央政治会议
即中央政治委员会(后改称国防最高委员会),是政治指导机关
政府五院
立法阶段
第一阶段(1927-1936年):形成时期
第二阶段(1937-1945年):发展时期
第三阶段(1946-1949年):完善和崩溃时期
法律体系与《六法全书》
法律体系
宪法
民法
民事诉讼法
刑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法
《六法全书》
基本法典
相关法规
判例、解释例
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以孙中山的“遗教”为立法的根本原则
特别法多于普通法,其效力往往也高于普通法
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标志的国家成文法法律体系
不成文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
宪法性文件与宪法
《训政纲领》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内容
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训政纲领》的“党治”原则,建立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制度
规定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式
罗列了一系列公民权利与自由,当又多加限制
利用国家的名义,发展官僚资本
“五五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6年5月5日)
主要变化
确立总统制
确立国民大会制度
确立五院制衡机制,实质上仍然集权于总统,无法真正实现“还政于民”
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
标志着南京国民政府训政时期结束,宪政正式肇始
刑事立法
《中华民国刑法》
“旧刑法”
1928年3月公布了第一部《中华民国宪法》
“新刑法”
1935年1月1日公布修订第二部《中华民国宪法》
特点
继受西方国家通行的刑事法律原则,注重采纳与传统宗法伦理原则相适应的法律制度
在立法原则上,一准西方国家通行良规
保留了众多传统中国刑法的痕迹
对侵害直系尊亲属的犯罪行为,采取加重处罚原则
同居相为隐得到一定的体现
亲族间犯盗可以免于处罚、适用亲告
纵容纳妾
在时间效力上取“从新从轻主义”,当保安处分取“从新主义”和裁判后的“附条件从新主义”。在空间效力上以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为辅,兼取特定犯罪的保护主义和世界主义
采取社会防卫主义,增设保卫处分。刑罚分为主刑(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和附加刑(褫夺公权、没收)
名商事立法
“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
《中华民国民法》
体例结构
德国
第一编总则
第二编债
第三编物权
第四编亲属
第五编继承
主要内容和特点
采用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
在具体制度上,将外国民法之最新学理、最新立法例加以吸纳、整合,萃成本国民法
采取民商合一的编纂体例
重在维护私有财产所有权及地主土地经营权
婚姻家庭制度体现浓厚的固有法色彩
商事立法
银行法
交易所法
票据法
公司法
海商法
保险法
破产法
司法制度
普通法院系统
普通法院系统:三级三审制
司法院
特别刑事法庭
诉讼审判制度
南京国民政府先后颁布了两部刑事诉讼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
南京国民政府于1932年10月颁布《法院组织法》
南京国民政府的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采纳了资产阶级的诉讼原则
采取严密的侦察制度
实行“自由心证”的诉讼原则
实行秘密审判制度和陪审制度
扩大并强化军事和军法机关的审判
维护帝国主义在华军队的特权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1927年-1949年)
工农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规定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
规定并保障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规定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土地立法
《井冈山土地法》
工农民主政权的第一部土地立法
《兴国土地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废除包工制和工头、招工头
禁止私人开设事业劳动介绍所,取而代之的是苏维埃政府开设的劳动介绍所
工会有宣布及领导罢工
雇主对于工会机关的活动不得有任何阻碍
实行8小时工作制和工人各种的法定休假制度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司法组织体制
中央
地方
其他
诉讼审判制度和原则
抗日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主要内容
保护土地所有权
减租交租
保障佃权
减轻债务利息
劳动立法
婚姻立法
主要罪名
汉奸罪
破坏坚壁财物罪
贪污罪
刑事原则的发展
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
贯彻平等保障人权的原则
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教育
马锡五审判方式
人民调解制度
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宪法性文件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华为人民政府施政纲领》
《五四指示》
《中国土地大纲》
惩办战争罪犯
镇压地主恶霸与肃清政府土匪
取缔反动党团及特务组织
解散一切反动会道门迷信组织
法定刑
刑法原则
人民法院体制的完善
《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