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清末民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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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第十章法律关系的思维导图,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形式的社会关系。
这是一篇关于第二章夏商西周春秋战国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涉及到夏商法律制度、西周法律制度、春秋法律制度和战国法律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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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的法律制度
清末法律制度(1840-1911年)
“预备立宪”
背景与指导原则
背景
指导原则
“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钦定宪法大纲》
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内容
历史意义
资政院与咨议局
资政院
形式上具有近代国家议会的性质
咨议局
形式上的地方议会性质
《十九信条》
修律活动
修律的指导思想:“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修订法律馆
《大清现行刑律》
取消六律分篇
设置新的刑罚体系,删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残酷刑罚和缘坐制度,确立新的五刑体系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金
增加新罪名
对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大清新刑律》
抛弃了“诸法合体”的编纂体例,采用总则、分则两部分
采用近代刑罚体系,分为主刑(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和从刑(褫夺公权、没收)
引入西方刑法原则和刑法学的通用术语
调整部分罪名
礼法之争
“礼教派”与“法理派”
焦点集中
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
关于“存留养亲”
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
关于“子孙违犯教令”
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
《大清民律草案》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
立法原则
采纳各国通行的民法原则
以最新最合理的法律理论为指导
充分考虑中国特定的国情民风,确定最适合中国风俗习惯的法则,并适应社会演进的需要
特点
民律前三编以“模仿列强”为主
民律后三编以“固守国粹”为主
商事立法及特点
两个阶段
1903-1907
1907-1911
以“模仿列强”“博稽中外”为立法原则
在法典编纂结构和立法技术上,充分体现了照顾商事活动简便性及敏捷性的要求,以宽为主
带有半殖民地法律的烙印
法院组织法和诉讼法
法院组织法
《大理寺审判编制法》
《法院编制法》
诉讼法
《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
《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
《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意义
主要特点
在立法指导思想上
在内容上
在法典编纂形式上
在实质上
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
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
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法学教育的近代化
司法制度的变化
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
领事裁判权
会审公廨
司法机关的调整
改刑部为法部
改大理寺为大理院
实行审检合署
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在诉讼程序上实行四级三审制度
诉讼制度
审判制度
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改良监狱和狱政管理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1912年1-3月)
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制定
主要内容和特点
行政权归总统
司法权归临时中央裁判所
立法权属参议院
历史意义·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近代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
主要内容
中华民国为统一的民主共和国
责任内阁制、三权分立,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员行使行政权力,参议院是立法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
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
确认和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政治权力
扩大参议院的权力
规定特别修改程序
其他革命法令
保障民权的法令
保护人民财产权
禁止买卖人口,解除“贱民”身份
发展经济的法令
文化教育方面的法令
社会改革方面的法令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
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部
最高审判机关:临时中央审判厅
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
确立司法独立的原则
禁止刑讯
禁止体罚
试行公开审判及陪审制
试行律师制度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1912-1928年)
立法概况
“隆重”
“重刑”
立法活动的特点
采用、删除清末新订之法律
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立法原则
制定颁布众多单行法规
判例和解释例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制宪活动与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章”)
责任内阁制
国会
限制总统任期
审计院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彻底否定民主共和制
取消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制
取消国会制,实行立法院
规定人民的基本权利,当作了限制
《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中国近代宪法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宪法
条文完备,形式民主
名义上实行地方自治,实则确认国内军阀的势力范围
刑事立法
《暂行新刑律》
变化
将有关帝制与皇帝特权等与民国体制相违的条款一并删除
为适应民国以后的变化而作部分文字、词语改动
单行刑事法规
民事立法
司法机关的体系
二元司法体制
普通法院系统实行四级三审制
实行审检分立制度
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特点
原则上实行司法独立
地方行政官管监理司法
军阀干涉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