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二单元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这是一篇关于第二单元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思维导图,详细介绍了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条件及区别,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中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方式、期限等内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这些知识对于理解经济法中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至关重要。学习经济法的学生可通过此图系统梳理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相关知识,加深对法律概念和条文的理解;备考注册会计师(注会)考试的考生,尤其是涉及经济法科目的,能借助它快速回顾和掌握重点内容,提升复习效率;法律从业者也可将其作为参考资料,温故知新,强化对相关法律知识的记忆。适用于课堂学习,学生可以跟随教师的教学进度在导图上做标注和补充;在课后自主复习时,能作为高效的复习资料,帮助学生查漏补缺;对于考前冲刺,它能助力考生进行知识串联,强化重点知识的记忆,以更好的状态应对考试。使用EdrawMind亿图脑图,让法律知识的学习变得更加高效轻松,为你在经济法学习和注会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提供有力支持。
编辑于2026-04-05 18:19:19这是一篇关于第二单元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思维导图,详细介绍了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条件及区别,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中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方式、期限等内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这些知识对于理解经济法中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至关重要。学习经济法的学生可通过此图系统梳理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相关知识,加深对法律概念和条文的理解;备考注册会计师(注会)考试的考生,尤其是涉及经济法科目的,能借助它快速回顾和掌握重点内容,提升复习效率;法律从业者也可将其作为参考资料,温故知新,强化对相关法律知识的记忆。适用于课堂学习,学生可以跟随教师的教学进度在导图上做标注和补充;在课后自主复习时,能作为高效的复习资料,帮助学生查漏补缺;对于考前冲刺,它能助力考生进行知识串联,强化重点知识的记忆,以更好的状态应对考试。使用EdrawMind亿图脑图,让法律知识的学习变得更加高效轻松,为你在经济法学习和注会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提供有力支持。
将民事法律行为的界定、分类、核心要素等复杂知识进行了系统且清晰的呈现,对于使用人群,正在学习经济法的学生可以通过此图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民事法律行为这一基础且关键的概念,构建完整的知识体系;备考CPA(注册会计师)的考生能利用它高效复习,抓住重点知识,提升备考效率;经济法领域的从业者也可借助该图快速回顾和更新相关知识,为实际工作提供理论支撑。在适用场景方面,它适用于课堂教学,教师可依据此图进行知识讲解,使抽象的法律概念更直观易懂;在考前冲刺阶段,考生可将其作为核心复习资料,查漏补缺,强化记忆;对于自主学习者,这是一份便捷的知识总结,方便随时查阅和学习。图中详细阐释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强调其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在分类部分,从不同角度如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数量、是否给付一定代价、法律效果等进行了细致分类,并列举了单方、双方、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有偿、无偿民事法律行为等多种类型及其特点。使用EdrawMind亿图脑图,你可以轻松创建和编辑此类经济法知识思维导图。
这是一篇关于第三单元时政热点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习法治思想引领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高质量发展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对于经济法学习者而言,此模板是深入理解法律知识与时政结合的绝佳帮手。全面依法治国相关内容涵盖重要论述、基本方略及核心要义等,能帮助学习者从宏观层面把握法治建设的方向与重点。而优化营商环境建设部分,结合党的二十大报告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详细阐述其重要论述、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使学习者清晰了解经济发展与法律保障的紧密联系,完善知识体系,提升对经济法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应用的理解。对于备战注会考试的考生,尤其是涉及经济法科目的考生,该模板更是备考利器。注会考试注重对综合知识和实际应用能力的考查,此思维导图将复杂的知识点进行梳理和整合,突出重点内容,如法治思想的核心要点、营商环境的关键原则等。考生通过学习该模板,能够快速掌握知识框架,提高复习效率,在考试中准确把握题目要点,提升答题准确率。是经济法学习者和注会考生的实用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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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记忆】
成立和生效的区别和联系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客观判断
民事法律行为要产生法律效力(生效),首先应当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成立),即必须具有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三个要素
一些特别的民事法律行为,除了上述三个要素以外,还必须具备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如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还必须有标的物的交付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主观判断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同时具备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民事法律行为未成立,当然也谈不上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主要形式
口头形式
如当面交谈、电话交谈等
书面形式
指用书面文字进行的意思表示,数据电文属于书面形式的一种
推定形式
指当事人并不直接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使得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
沉默形式
指行为人没有以积极的作为进行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代替意思表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总述) 【理解】
基本概念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自始无效
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当然无效
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均无效
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均无效
绝对无效
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是指由于行为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其意思表示不真实, 可由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
是否主张撤销由撤销权人自主决定,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一经依法撤销,自始无效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追认
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一旦追认,则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
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则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无效
已成立但延缓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延缓条件成就之前,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效力却处于停止状态; 条件成就之后,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
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 待到期限届至时,才产生法律效力
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存在部分无效的情形,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争议解决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资金占用费
主观题
要点
有权请求返还价款或者报酬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高,有过错
但占用资金的当事人对于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没有过错的, 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低,无过错
案例
【案例1】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甲公司预收乙公司款项(购货款、购房款、租金等)100万元。 现相关合同无效。
甲公司为占用资金一方: 如果甲公司对合同的无效没有过错,应按较低的比例(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如果甲公司对合同的无效有过错,应按较高的比例(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案例2】 王某、陈某是亲戚。 2020年7月,陈某以承揽工程缺少资金为由向王某借款10万元, 王某与陈某谋划后,由王某从银行贷款后转借给陈某,陈某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 2025年12月,因陈某未按期还款, 王某自行向银行清偿了贷款本息,并起诉陈某请求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王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给陈某,其与陈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陈某应向王某返还本金(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但因借款合同无效,无须支付利息,但应支付资金占用费。
陈某对王某套取银行贷款转贷知情,属于对合同的无效有过错,资金占用费应当按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民事行为能力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理解+记忆】
效力界定
应试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界定为无效,不考虑其纯获利益与否、价值几何
判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 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以及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方面认定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确定
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归于无效)
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善意
是指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与其订立合同的人欠缺相应的行为能力
举例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三权”
意思表示不真实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理解+记忆】
主观题(要点的表述)
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
要点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表面行为)无效
行为人如果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另外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实质行为),被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案例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仪器,不含增值税总价款为400万元, 为了减轻税负,双方约定签订2份合同: ①《仪器买卖合同》(注明不含增值税总价款100万元)。 ②《技术服务合同》(注明技术咨询费300万元)。
《仪器买卖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属于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阳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
甲公司和乙公司实际上存在的不含增值税总价款为400万元的“阴合同”,认定有效,双方应依该合同解决纠纷并依法纳税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
要点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注意
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 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行为的动机
所谓按照通常理解错误是重大的, 是指从一个处在行为人地位的普通人立场来看,错误认识会对交易的成立产生重大影响(如将11.5万元误认为1.5万元、将二套房误认为首套房、将100公斤误认为100斤、将铁螺母误认为铜螺母); 但基于交易习惯不构成重大误解的除外(如在古玩市场上对花瓶年代、手镯材质、钱币真假等发生错误认识)
案例
【案例1】 小刘出国工作3年,回国后第一时间到商场购买了一枚订婚钻戒, 却不料其女友在其出国期间已与他人结婚…… 伤心之余,小刘以重大误解为由向商场主张撤销合同、退还戒指。
钻戒买卖合同双方(小刘和商场)不存在误解, 本质上是小刘与其女友之间存在误解, 该钻戒买卖合同不属于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不可撤销。
【案例2】 2025年9月,王某通过某社交平台向古玩爱好者老刘发送一枚“咸丰重宝”钱币的照片,并称:“朋友放我这里卖的,真假吃不准。” 老刘觉得钱币品相不错,询价后,当场转账7500元,要求王某为其“留货”。 过了几天,王某又给老刘发去一枚“咸丰重宝”的照片,称是当地村民家里传下来的。 老刘看过后回复:“钱币应该没问题,就是包浆是人为处理过的,东西是老东西!”说完又转了4300元,将两枚古币一起“锁定”。 几天后,老刘收到两枚古币,经机构鉴定,均为新工艺赝品。 老刘以购买古币时存在重大误解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其与王某的古币买卖合同。
老刘系自己对钱币的真假发生了错误认识而要求“留货”“锁定”, 按照古玩市场的交易习惯,不构成重大误解, 老刘无权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合同。
欺诈
要点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 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案例
幸福小区A区1号楼101房因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俗称“凶宅”), 房主李某委托甲房屋中介机构(简称“甲店”)出售。 由于甲店隐瞒了该房屋属于“凶宅”的情况,刘某购买了该房屋, 但入住后不久,刘某从邻居口中得知了真相。
本案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第三人“甲店”实施欺诈。
如果李某对甲店隐瞒“凶宅”实情的情况不知情亦不应当知情, 刘某无权向李某主张撤销房屋买卖行为,但刘某有权就其损失向甲店主张赔偿。
如果李某对甲店隐瞒“凶宅”实情的情况是知情或者应当知情的, 刘某有权向李某主张撤销房屋买卖行为,刘某与李某之间损害赔偿按照合同撤销的有关规定处理; 而李某与甲店之间的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情况确定。
区别
虚假意思表示 重大误解 欺诈
在虚假意思表示情境下,双方对真相均知情
重大误解可以是双方均为误解方且误解方不一定是受损方,误解方对真相不知情
欺诈则是行为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受欺诈方对真相不知情
胁迫
要点
以给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权益等造成损害为要挟, 迫使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胁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区别
欺诈 胁迫
因乘人之危等导致显失公平
要点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的认定
危困状态是指处于危难、急迫、困窘的境地
如:遭遇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后急需帮助的状态
当事人一方是自然人,根据该当事人的年龄、智力、知识、经验并结合交易的复杂程度, 能够认定其对合同的性质、合同订立的法律后果或者交易中存在的特定风险缺乏应有的认知能力的, 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情形构成“缺乏判断能力”
如果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的情节严重,那么,即使交易中的价格未偏离市价,仍然可能构成显失公平
案例
【案例1】 利用75岁以上老年人缺乏相关知识或认知能力下降,将市价100元/瓶的鱼油以2000元/瓶的价格销售,涉事老年人有权撤销合同。
【案例2】 利用刚满18周岁的大学生缺乏经验,诱使其预付3万元购买5年期健身卡,虽售卡价格未偏离市场,仍应界定为显失公平,涉事大学生有权撤销合同。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之撤销权的行使 【记忆】
“泄气误成功” ①泄:胁迫 ②气:欺诈 ③误:重大误解 ④成功:成立时显失公平
撤销权人
除重大误解存在双方当事人均有撤销权的情况外,其他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人均仅限于受害方
行使途径
撤销权的行使无须相对人同意,但撤销权人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其撤销权是否成立
撤销权的存续期间
撤销权的存续期间属于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项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 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其他可撤销情形下,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叠加效果 “孰早”
案例
2024年 8月1日,周某和吴某签订买卖合同, 8月20日,吴某发现其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存在重大误解。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吴某是撤销权人,由于其及时发现重大误解的情况,应当于2024年11月18日前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如果吴某一直未发现其对合同标的物存在重大误解,其撤销权将于2029年8月1日消灭。
综述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记忆】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表面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关于“违背强制性规定但不认定行为无效”的司法解释
在下列情况中, 原则上由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即可实现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 不应该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强制性规定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但是合同的实际履行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的影响显著轻微, 认定合同无效将导致案件处理结果有失公平公正
此种情形下,行为人也可能不必承担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强制性规定旨在维护政府的税收、土地出让金等国家利益, 认定合同有效不会影响该规范目的的实现
强制性规定旨在维护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而非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益, 认定合同有效不会影响该规范目的的实现
强制性规定旨在要求当事人一方加强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对方无能力或者无义务审查合同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 认定合同无效将使其承担不利后果
当事人一方虽然在订立合同时违反强制性规定, 但是在合同订立后其已经具备补正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条件却违背诚信原则不予补正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旨在规制合同订立后的履行行为, 该合同的履行并非当然违法的行为
案例
房地产开发商甲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即与消费者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因房价持续上涨,甲公司虽已具备补充取得许可证的条件,却故意拖延不申请办理许可证,并以此为由向消费者主张相关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
虽然按照“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合同有效”的规定,甲公司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相关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 但甲公司系已经具备取得预售许可的条件,因房价上涨、主张合同无效另行出售对甲公司更为有利,而违背诚信故意不取得预售许可证,人民法院不应认定相关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