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七单元抵押权
这是一篇关于第七单元抵押权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担保物权概述,抵押财产,抵押权的设定,抵押权人的主要权利,抵押物的转让,抵押与租赁,抵押权的实现,动产抵押的特殊规则,抵押权的其他考点。对于备考CPA的经济法考生来说,抵押权是物权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知识点,内容繁多且复杂,涉及抵押权的设定、抵押财产的范围、抵押权人的主要权利、抵押权的实现与转让等多个方面。这款思维导图模板以清晰的结构和层次,将这些知识点进行了全面的整合与呈现。通过颜色区分不同的知识板块,如用红色标注重点概念,蓝色呈现具体内容等,帮助考生快速抓住关键信息。同时,以分支结构展示各知识点之间的逻辑关系,使考生能够更好地理解抵押权相关内容的内在联系,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提高学习效率和记忆效果。对于法律专业的学生和研究人员,该模板是深入学习和研究抵押权制度的实用参考资料。在学习过程中,可以借助模板的框架,进一步拓展和深化对抵押权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理解。该模板借助万兴脑图软件绘制,助力使用者高效梳理和学习知识内容,提升学习效果和工作能力。
编辑于2026-04-14 12:23:22这是一篇关于第一单元合同的基本理论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分类,合同的相对性,是一款高效实用的学习图示工具,专为备考CPA(注册会计师)等经济法相关考试的考生打造,同时也适用于法律专业学生、法律从业者以及对合同理论知识有学习需求的人群。对于CPA经济法考生而言,合同的基本理论是考试的重点内容之一,涉及合同的分类、相对性等多个重要知识点,且知识点较为繁杂,容易混淆。例如在合同分类中,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适用规则、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区分,以及实践合同在成立要件上的特殊要求等;在合同相对性方面,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责任的相对性以及相关的例外情况等都需要精准掌握。这款思维导图模板以清晰直观的图形结构,将这些复杂的知识点进行了系统的归纳和整理。帮助考生快速构建起完整的知识框架,加深对合同基本理论的理解和记忆,提高复习效率,在考试中更加从容应对相关考题。对于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在学习合同法的初期,往往会觉得知识点零散,难以形成系统的认识。此模板可以作为他们学习的辅助工具,帮助他们更好地梳理和总结课堂所学内容。
这是一篇关于第八单元质权与留置权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质权的设定,质权效力的特殊规定,质权实现的特殊规定,留置权。对于正在紧张备考CPA经济法的考生而言,质权与留置权这一单元知识点琐碎且概念容易混淆,如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各自又有不同的设立要件和效力规定;留置权的成立条件、留置财产的范围等也是需要精准掌握的内容。这款思维导图模板以直观清晰的图形结构,将这些复杂的知识点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整合。展示了质权与留置权相关知识点之间的逻辑层次和内在联系。考生通过浏览该模板,能够快速在脑海中构建起完整的知识框架,加深对重点内容的理解和记忆,提高复习效率,在有限的时间内掌握更多关键知识点。对于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在学习物权法律制度相关课程时,质权与留置权是重要的学习内容。此模板可以作为他们课堂学习的补充资料,帮助他们更好地消化和理解教材中的理论知识。通过对照模板,学生可以检查自己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发现学习中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和巩固。强烈推荐使用此模板,提高学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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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单元 抵押权
担保物权概述 【理解】
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种类
概念
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为担保物权
种类
意定担保物权
抵押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抵押人)不转移财产(抵押物)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抵押权人),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质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出质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质权人)占有,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
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的特性
从属性(从物权)
成立上的从属性
若无旨在担保的债权,担保物权不能成立
转让上的从属性
担保物权不能脱离所担保的债权单独转让,所担保的债权转让时,担保物权随之转让
消灭上的从属性
担保物权随债的消灭而消灭
附条件性
担保物权被有效设立后不能被马上行使
以抵押权为例,行使条件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优先受偿性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情形时,担保物权人可就担保物变价之后的价金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得到清偿
不可分性
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财产的全部行使其担保物权, 但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的,如果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担保财产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全部担保物权
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移时,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仍有权以担保物担保全部债务履行(抵押权仍然存在), 但如果物的担保由第三人提供,担保人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转移部分抵押权消灭)
案例分析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抵押物为一幢房屋。 借款期间,甲公司派生分立出A公司, 经乙银行同意,所欠乙银行的借款由甲公司和A公司各承担50%。 借款期限届满时,甲公司偿还了其承担的50%借款, 而A公司无力偿还,乙银行拟行使抵押权。
如果房屋的所有权人是甲公司,即甲公司为抵押人, 则乙银行有权就该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房屋的所有权人是丙公司,即丙公司为抵押人, 则乙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取决于其许可该笔借款由甲公司和A公司各承担50%时是否经过丙公司的书面同意, 如果未经丙公司书面同意且未能偿还借款的是A公司(未经同意转移的50%债务未能得到清偿),乙银行无权就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担保物权与诉讼时效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不得主张行使抵押权; 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可以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
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 参照适用该规定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对留置财产享有所有权的第三人无权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请求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并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
动产质权、以交付权利凭证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 参照适用该规定
抵押财产 【理解+记忆】
能否用于抵押
最常见的抵押财产
“房”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可以用于抵押
“地”
土地所有权(不论国有还是集体所有)不得用于抵押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用于抵押
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用于抵押的情形限于:
原则上不得用于抵押
土地经营权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另有规定或约定的除外)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其他可以用于抵押的财产
海域使用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如采矿权、捕捞权)
其他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如国有不可移动文物)
抵押物的范围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的具体应用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房地一体原则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后新增建筑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续建
当事人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已完成部分, 但不及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续建部分以及新增建筑物
当事人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抵押权的效力范围限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部分, 不及于续建部分、新增建筑物以及规划中尚未建造的建筑物
房地分别抵押
抵押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物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分别抵押给不同债权人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抵押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抵押物的从物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从物产生于抵押权设立前,抵押权效力及于从物; 从物产生于抵押权设立后,抵押权效力不及于从物,但在抵押权实现时可一并处分
浮动抵押
商主体
概念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抵押财产的确定
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案例
案例1
【房地一体】 2024年7月10日,甲公司与A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同时甲公司将其一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A银行, 双方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7月1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设立抵押权】。 2024年8月,甲公司在已设立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上开始建造建筑物M。 2025年7月,因甲公司无法归还到期借款的本息,A银行依法实现抵押权。 经评估,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建筑物M价值为800万元,其中建筑物M的价值为300万元。 (不考虑评估、拍卖的税费)
建筑物M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A银行实现抵押权时,可将建筑物M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拍卖, 但A银行就建筑物M拍卖所得价款300万元无权优先受偿, A银行就拍卖所得优先受偿的数额应为500万元(800万元-300万元)。
案例2
【新增及续建】 甲公司以007号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向A银行借款5000万元, 抵押权设定时007号地块上主楼1至4层已经完工; 借款后甲公司续建主楼及相关配楼。 后借款到期甲公司无力还款,A银行依法实现抵押权, 经评估,007号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3000万元, 主楼及相关配楼价值5000万元,其中主楼1至4层价值1500万元。
007号地块及主楼1至4层属于A银行的抵押物, 主楼其他楼层属于续建部分、相关配楼属于新增建筑物,均不属于A银行的抵押物, 因此,A银行优先受偿的金额仅为4500万元(3000万元+1500万元)。
案例3
【房地分别抵押】 甲公司以008号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向A银行借款2000万元, 抵押权设定时008号地块上主楼1至4层已经完工,双方于2月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甲公司又以008号地块上正在建造的主楼设定抵押,向B银行借款3000万元, 双方2月1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此后,甲公司续建主楼及相关配楼。 后借款到期甲公司无力还款,A银行、B银行拟依法实现抵押权, 经评估,008号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3000万元, 主楼及相关配楼价值5000万元,其中主楼1至4层价值1500万元。
主楼5层以上为两个抵押权设定后续建的、配楼为两个抵押权设定后新增的, 因此,A银行、B银行的抵押物范围均不包括主楼5层以上及配楼。
根据“房地一体”原则,A银行的抵押权及于008号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及主楼1至4层; 相同道理,B银行的抵押权及于主楼1至4层及所占用的008号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
A银行和B银行属于在同一“房地”上设立抵押权,应按抵押权登记时间先后确定顺位, 因此,A银行的抵押权顺位在先,其2000万元债权将全额优先受偿, B银行可以得到优先受偿的金额2500万元(3000+1500-2000)。
案例4
【从物】 王某以其所有的一处古宅向A银行设定抵押、贷款2000万元专用于该宅子的修缮工程。 该宅子抵押时宅门前有一对儿石鼓,在本次修缮中,被替换为一对儿石狮子。 后贷款到期,王某因故无力清偿A银行的贷款本息, 经评估,古宅价值1500万元(含一对新石狮子的价值20万元),而原宅门口的一对儿石鼓经评估总价值为1000万元。
不论石鼓还是石狮,与古宅之间均为从物与主物的关系。
因王某与A银行并无特殊约定, 石鼓是古宅抵押权设立前即存在的,属于抵押物的范围, 石狮子是抵押权设立后增加的,不属于抵押物的范围。
A银行有权就古宅及原有的一对儿石鼓优先受偿, 如石鼓已被擅自变卖,A银行的抵押权及于变卖款。
物上代位性的具体应用
物上代位性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按照原抵押权顺位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
添附物归第三人所有的
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财产的补偿金
添附物归抵押人所有的
抵押权效力及于添附物, 但添附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增加的,抵押权效力不及于增加的价值部分
抵押人与第三人因添附成为添附物的共有人的
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所享有的份额
约定范围 VS 登记范围
不动产登记簿就抵押财产、被担保的债权范围等所作的记载与抵押合同约定不一致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登记簿的记载确定抵押财产、被担保的债权范围等事项
抵押权的设定 【记忆】
抵押合同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抵押登记
登记生效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 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登记对抗
登记可以对抗一般的善意第三人
以动产或者土地经营权抵押的,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即使登记,亦无法对抗正常买受人
以动产抵押的, 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全额担保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权人的主要权利 【理解+记忆】
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的方式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 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流押条款
无效条款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 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而不能按照约定直接取得抵押财产)
案例分析
甲公司将所属一项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抵押给乙银行, 为所欠乙银行3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双方于3月10日签订抵押合同,并约定, 若甲公司到期不能还款,则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归乙银行。 3月15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已办理登记,乙银行享有抵押权。
“若甲公司到期不能还款,则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归乙银行”的约定即为流押条款, 即使该条款存在,甲公司到期不能还款时,乙银行并不能直接取得该建设用地使用权, 只能依法实现抵押权(与甲公司协商折价抵债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但不一定最优先受偿
行使抵押权涉及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的, 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补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价款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商品房消费者的价款返还请求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同一财产既设定抵押权又设定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 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保全抵押权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 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 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 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抵押物孳息收取权
要点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 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案例
甲为购买商品房,向乙银行贷款并以所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甲又将该房屋出租给丙,月租金3000元。
正常情况下,丙应当按照约定向房东甲支付租金。
如果甲还不起贷款,乙银行拟实现抵押权, 则自该房屋被人民法院扣押之日起,乙银行有权向丙收取租金,但应当通知丙, 如未通知,丙继续向甲支付房租的行为无可厚非,乙银行无权要求丙重复支付租金。 所谓“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在本案中指抵押物承租人丙。
抵押物的转让 【理解+记忆】
难点
不存在“禁转”约定 抵押权已登记
要点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案例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以其自有的房屋设定抵押, 抵押合同对抵押物转让事项未作约定,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抵押期间,甲公司拟将房屋转让给丙公司。
【从甲公司角度】 抵押合同未约定“禁转”,甲公司转让该房屋属于有权处分,且转让不需要取得乙公司同意,及时通知乙公司即可。
【从丙公司角度】 由于抵押登记的存在, 丙公司受让该房屋时应当知道抵押权的存在, 丙公司有2种选择:
与甲公司协商一致,受让“带押房”。
代甲公司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从而受让“无押房”。
【从乙公司角度】 抵押权已经登记,除非丙公司代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否则,不论房屋归甲公司所有,还是丙公司所有,抵押权在该房屋上继续存续(“认房不认人”), 甲公司到期无力还款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乙公司均可就该房屋优先受偿。
不存在“禁转”约定 抵押权未登记
要点
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占有抵押财产后, 抵押权人不得向受让人请求行使抵押权,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 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案例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以其自有的生产设备设定抵押, 抵押合同对抵押物转让事项未作约定,合同签订后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期间,甲公司拟将该生产设备转让给丙公司。
【从甲公司角度】 抵押合同未约定“禁转”,甲公司转让该生产设备属于有权处分,且转让不需要取得乙公司同意,及时通知乙公司即可。
【从丙公司角度】 由于未办理抵押登记,丙公司购买时不应当知道抵押权的存在, 因此,除非乙公司证明丙公司事实上知情,否则丙公司有权主张其购得的是“无押”的生产设备。
乙公司的未登记抵押权不能追及至丙公司购得的生产设备, 或者说乙公司无权要求以丙公司购得的生产设备优先受偿
【从乙公司角度】 由于其未登记的抵押权无法追及至丙公司购得的生产设备, 在甲公司通知乙公司转让相关事项时,乙公司 “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 有权要求甲公司将转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但无权禁止甲公司转让生产设备。
存在“禁转”约定 且该约定未登记
要点
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未将约定登记, 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
抵押权人不得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
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
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不得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
案例
案例1
【抵押权已登记】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以其自有的房屋设定抵押, 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物, 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但未办理抵押物禁止转让登记。 抵押期间,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从甲公司角度】 由于存在“禁转”约定,甲公司的转让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从乙公司角度】 乙银行无权以约定了“禁转”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从丙公司角度】 除非乙银行能够证明丙公司对“禁转”知情,否则,只要房屋已经办理转移登记,丙公司取得房屋所有权; 由于抵押权已经登记(丙公司应当知道抵押权的存在),乙银行的抵押权可追及丙公司的房屋(丙公司取得的是“带押房”)。
案例2
【抵押权未登记】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以其自有的设备设定抵押, 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物, 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亦未办理抵押物禁止转让登记。 抵押期间,甲公司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并完成交付。
【从甲公司角度】 由于存在“禁转”约定,甲公司的转让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从乙公司角度】 乙银行无权以约定了“禁转”为由主张设备买卖合同无效,但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从丙公司角度】 乙银行的设备抵押权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得对抗善意的丙公司,丙公司自受领交付时起享有设备的所有权,且为“无押”设备; 乙银行 “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有权要求甲公司将转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存在“禁转”约定 且该约定已登记
此情形下, 抵押权必定已登记
要点
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 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
抵押权人无权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
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有权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案例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以其自有的生产设备设定抵押, 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物, 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和抵押物禁止转让登记。 抵押期间,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生产设备买卖合同并完成交付。
【从甲公司角度】 由于存在“禁转”约定,甲公司的转让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从乙公司角度】 乙银行无权以约定了“禁转”为由主张生产设备买卖合同无效,但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从丙公司角度】 因为“禁转”约定已经登记,丙公司应当知情, 因此,除非丙公司代为向乙银行清偿债务,否则,丙公司无法取得该生产设备所有权。
抵押与租赁 【理解】
已出租财产用于抵押
要点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案例
王某将自己的小汽车出租给李某,租期3年,小汽车随即交由李某占有。 在租赁期限开始后的第2年,王某以该小汽车抵押向A银行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 现借款期限届满,王某无力向A银行清偿欠款,A银行拟实现抵押权。
本案属于“先出租后抵押”, A银行无权通知李某解除租赁合同,只能将小汽车带租变现, 李某有权继续承租至租期届满。
已抵押财产用于出租
要点
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已抵押财产可以用于出租
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他人并移转占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 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案例
王某向A银行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以自有的小汽车设定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贷款办理完毕后不久,王某将该小汽车出租给李某,租期1年。 现借款期限届满,王某无力向A银行清偿欠款,A银行拟实现抵押权。
本案属于“先抵押后出租”, 但由于在先的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承租人不应当知道抵押权的存在, A银行除非证明李某承租时明知抵押合同存在,否则,无权通知李某解除租赁合同,只能将小汽车带租变现, 李某有权继续承租至租期届满。
抵押权的实现 【理解+记忆】
抵押权实现对债权的影响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直接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 价款若超过债权数额,剩余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若不足债权数额,债务人负继续清偿义务,只不过剩余债权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物变现款的抵充顺序
以抵押物所得价款清偿债务时, 须首先支付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其次支付主债权的利息,最后支付主债权
抵押权的顺位
同一财产上有多个抵押权并存时: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顺序清偿
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注意
同一财产上可设立多重抵押权,但数个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总额是否超过抵押财产本身的价值,《民法典》不再作强制性规定,交由当事人自行判断
抵押权的顺位与抵押合同的签订时间、债权的到期时间等均无关,主要考虑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登记的时间先后
放弃抵押权或变更抵押权的顺位
要点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
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案例
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 先后向甲银行借款4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 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 (不考虑利息、费用等)
只要不对乙银行产生不利影响,甲银行、丙银行之间变更抵押权的顺位不必取得乙银行的同意。
变更前3项抵押权的顺位为:甲银行>乙银行>丙银行; 变更后3项抵押权的顺位为:丙银行>乙银行>甲银行。
所谓“不得对乙银行产生不利影响”,意味着顺位变更前后乙银行获得的优先受偿额不变, 因此, 顺位变更前3项抵押权的优先受偿额依次为:甲银行4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0; 顺位变更后3项抵押权的优先受偿额依次为:丙银行4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甲银行0。
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担保
要点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 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案例
黄河公司向甲银行借款400万元, 以其自有货车设定抵押,同时长江公司以其房屋设定抵押为黄河公司提供担保。 后黄河公司无力偿还甲银行到期债务, 甲银行以货车变价比较麻烦且价值不高为由放弃就黄河公司的货车实现抵押权, 直接要求以长江公司的房屋变价优先受偿。 假定长江公司的房屋变价所得为500万元,货车市价为80万元。
由于甲银行放弃了债务人黄河公司以自己财产提供的抵押, 甲银行就长江公司房屋变价所得仅可优先受偿320万元(400万元-80万元)。
动产抵押的特殊规则 【理解+记忆】
难点
前文提及
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受让人
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承租人
保全措施、执行措施>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
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执行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执行措施, 抵押权人不得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界定为别除权
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人破产, 抵押权人不得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正常买受人规则
基本规定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正常经营活动”
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 是指出卖人的经营活动属于其营业执照明确记载的经营范围,且出卖人持续销售同类商品
适用正常买受人规则的案例, 卖方应为“商主体”,抵押物是卖方的“商品”
不属于正常买受人的情形
买受人在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中通过支付合理对价取得已被设立担保物权的动产, 担保物权人无权请求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
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
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
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买受人应当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其他情形
案例分析
甲手机店因资金周转困难将库存的全部A型号手机(100台)抵押给乙银行借款20万元,借期1周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后第2天,王某从该手机店购买了一台A型号手机,支付了购买价款并取走手机。 一周后,甲手机店无力向乙银行清偿欠款。已知,甲手机店A型号手机本周只售出1台。
王某属于在正常经营活动中购得该手机,并已经支付合理对价, 乙银行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王某, 乙银行仅就甲手机店其余库存的99台A型号手机行使抵押权。
动产抵押权人的超级优先权
价款优先权
基本规定
要点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 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案例
甲公司向A公司购买一台设备,价款100万元,约定平均分10期,设备交付后10个月内付清。 买卖合同于1月1日签订,签订当日A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设备。 1月5日,甲公司经A公司同意以该设备向B公司抵押借款10万元,并于当日办理抵押登记。 而A公司也担心甲公司不能如期付清购买价款,双方于1月8日就该设备办理了抵押登记。 1个月后,因甲公司欠付C公司设备保养费5万元,该设备因此被C公司留置。 现C公司依法行使留置权,将设备变现得款100万元。(不考虑利息、费用)
C公司的留置权最优,C公司可以获得5万元的全额清偿。
由于该设备担保A公司的设备销售款且在交付之日起10日内办理了抵押登记, A公司享有的是超级优先权, 假定已付第1期价款,余款未付,则可以获得90万元的全额清偿。
B公司虽抵押登记在先,但B公司享有的只是普通抵押权,劣后于超级优先权受偿, 就设备变现款只能优先受偿5万元。
升级规定
浮动抵押+超级优先权
要点
担保人在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又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新的动产, 下列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10日内办理登记, 有权主张其权利优先于在先设立的浮动抵押权:
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
为价款支付提供融资而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
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该动产的出租人
案例
甲公司向A银行借款, 以其现在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浮动抵押】, 双方于1月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2月1日,甲公司分期付款向B公司购买一台生产设备, 双方约定在甲公司付清全部价款前B公司保留该生产设备的所有权, 当日交付设备并办理了所有权保留登记【超级优先权】。 3月1日,甲公司向C银行借款, 以向B公司购置的生产设备设定抵押,当日签订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A银行、B公司和C银行对该生产设备均享有抵押权, 但B公司享有的是超级优先权(担保的是设备购买价款且交付当日即办理了所有权保留登记)。
如果甲公司无力清偿各款项, 优先受偿顺位应为:B公司>A银行>C银行。
融资租赁的租金也属于价款债权
要点
买受人取得动产但未付清价款或者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占有租赁物但未付清全部租金,又以标的物为他人设立担保物权, 上述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10日内办理登记, 主张其权利优先于买受人为他人设立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
甲公司向A公司融资租赁一台机床, 首付款20万元在机床交付时支付, 其余款项180万元为租金总额,平均分为20期,每月1期支付。 2月1日,机床交付。 次日,甲公司向A公司请求同意其将机床抵押给B公司借款20万元, A公司考虑到甲公司已付首付款20万元,便予同意, 甲公司遂于2月5日与B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为了担保融资租赁租金的支付, A公司在甲公司与B公司办理抵押登记后的次日也与甲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
A公司的抵押权担保的是机床的融资租赁款, 且在机床交付(2月1日)起10日内办理了抵押登记, A公司享有的是超级优先权, 优于登记在先的一般抵押权人B公司。
多个价款债权并存
要点
同一动产上存在多个价款优先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案例
甲公司向A公司融资租赁机床, A公司按照甲公司的要求向乙公司分期付款购买了一台机床, 签订了所有权保留条款,约定A公司付清价款前,机床所有权由乙公司保留。 1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向甲公司交付了机床, 1月8日,为担保价款的支付,A公司和乙公司就该机床办理了抵押登记。 1月5日,甲公司经A公司同意以该机床设定抵押向B公司借款1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1月6日,为担保融资租赁租金的支付,A公司与甲公司就机床办理了抵押登记。
B公司就机床享有的是一般抵押权。
由于担保的主债权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价款、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 且均在机床交付(1月1日)起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 A公司、乙公司享有的均为超级优先权,应按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顺位。
A公司>乙公司>B公司
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效力等级
要点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同一财产既设定抵押权又设定质权的,拍卖、变卖财产所得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案例
王某向乙银行借款,以其所有的小汽车设定了抵押,于2025年5月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来,王某向丙公司借款,将该小汽车质押给丙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将该车交付给丙公司。 丙公司占有该车期间,因车库进水,车辆涉水送往丁修理店维修, 欠付丁修理店5万元修理费几经催告一直未予支付,车辆被丁修理店留置。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因此,丁修理店的权利最优。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因此,乙银行(其抵押权于5月5日登记)>丙公司(其质物于6月20日交付)。
抵押权的其他考点 【记忆】
抵押预告登记
当事人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后,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 经审查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应当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
最高额抵押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的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抵押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额抵押与主债权的关系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 债权可转让,但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 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 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消灭事由
抵押权主要有以下消灭事由:
债权消灭
抵押权实现
抵押物灭失
注意与物上代位性的联系
混同
抵押权人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