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八单元质权与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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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单元 质权与留置权
质权的设定 【记忆】
质押合同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不以交付或登记为生效要件
流质条款
无效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 该约定无效,质权人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动产质权的设立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动产(综述)
权利质权的设立
设定要件
细化规定
关于“汇票”质押
以汇票出质,当事人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汇票已经交付质权人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自汇票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关于“应收账款”质押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 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具体包括:
销售产生的债权
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出租产生的债权
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质权效力的特殊规定 【记忆】
出质物的范围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 但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孳息的收取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质物的保管与保全
质权人过错
因质权人保管不善致使 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
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 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
出质人有权(二选一):
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
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 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 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
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质物处分限制
动产质押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权利质押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质权实现的特殊规定 【理解+记忆】
及时行使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 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仓单质权
出质人既以仓单出质,又以仓储物设立担保,按照公示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难以确定先后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保管人为同一货物签发多份仓单,出质人在多份仓单上设立多个质权,按照公示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难以确定先后的,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存在上述重复出质情形,债权人举证证明其损失系由出质人与保管人的共同行为所致, 请求出质人与保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应收账款出质
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向质权人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后,不得又以应收账款不存在或者已经消灭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
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 应收账款债务人未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能够举证证明办理出质登记时应收账款真实存在的, 质权人有权以应收账款债务人为被告,请求就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不能举证证明办理出质登记时应收账款真实存在的, 质权人不得仅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为由,请求就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已经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履行了债务,质权人无权请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履行债务, 但是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质权人要求向其履行的通知后,仍然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履行的除外
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提供服务或者劳务产生的债权以及其他将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当事人为应收账款设立特定账户, 发生法定或者约定的质权实现事由时,质权人有权请求就该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 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未设立特定账户,质权人有权请求折价或者拍卖、变卖项目收益权等将有的应收账款,并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 【理解+记忆】
成立条件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之动产
债权已届清偿期
关于同一法律关系
留置债务人的动产: 企业之间不需要同一法律关系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留置第三人的动产: 必须同一法律关系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因同一法律关系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动产,有权主张就该留置财产优先受偿; 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留置第三人的财产,第三人有权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
可约定排除适用
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但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留置担保的范围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财产的范围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留置财产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孳息的收取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宽限期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留置权的消灭原因
债权消灭
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留置权人接受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案例分析
案例1
【合法占有】 甲为乙有偿保管某物,保管期满,乙取走保管物却未付保管费。 于是,甲谎称乙取走的保管物有误,要求乙送回调换。 待乙送回该物,甲即主张行使留置权将该物扣留,要求乙支付保管费。
由于保管物已被乙取走,债权人甲未能占有保管物,不能留置该物; 而甲骗乙将保管物送回时,甲虽占有保管物但并非合法占有,依然不能留置该物。
案例2
【已届清偿期】 甲为了确保对乙的一项未到期债权能够顺利实现, 扣留乙交其保管的某物不还。
由于甲的债权未到期且无证据证明乙无支付能力,甲无权留置乙交其保管的物品。
拟担保未到期债权的实现,可以考虑设定抵押、质押等
案例3
【什么是同一法律关系】 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了一批总价款100万元的建筑材料, 甲企业支付了60万元并获得建筑材料,约定其余的40万元在3个月内付清。 后甲企业将一台价值30万元的施工设备交由乙企业代为保管。 3个月后,几经催告,甲企业仍未支付乙企业40万元货款。
40万元是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的价款,而施工设备是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二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企业,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乙企业可以留置施工设备。
如果本案有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或者双方当事人均为自然人的,则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不得留置。
案例4
【涉及第三人财产且为同一法律关系】 甲食品企业委托A冷库保管一批冷冻食品,保管费用已付清。 A冷库由于设备故障,将该批冷冻食品转委托B冷库保管, 但欠付B冷库2万元保管费到期未支付。
保管费的债务人是A冷库,而该批冷冻食品的所有权人是甲食品企业。
该批冷冻食品与2万元保管费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该2万元保管费已经到期。
B冷库对该批冷冻食品的占有属于合法占有。
因此,B冷库仍可留置。
案例5
【涉及第三人财产但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甲食品企业委托A冷库保管一批冷冻食品,保管费用已付清。 A冷库由于设备故障,将该批冷冻食品转委托B冷库保管, 保管费现付, 但A冷库此前向B冷库购入一批制冷剂,欠付2万元货款到期未支付。
制冷剂购买款的债务人是A冷库,而该批冷冻食品的所有权人是甲食品企业。
该批冷冻食品与2万元制冷剂购买款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B冷库无权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