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二单元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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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第一单元合同的基本理论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分类,合同的相对性,是一款高效实用的学习图示工具,专为备考CPA(注册会计师)等经济法相关考试的考生打造,同时也适用于法律专业学生、法律从业者以及对合同理论知识有学习需求的人群。对于CPA经济法考生而言,合同的基本理论是考试的重点内容之一,涉及合同的分类、相对性等多个重要知识点,且知识点较为繁杂,容易混淆。例如在合同分类中,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适用规则、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区分,以及实践合同在成立要件上的特殊要求等;在合同相对性方面,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责任的相对性以及相关的例外情况等都需要精准掌握。这款思维导图模板以清晰直观的图形结构,将这些复杂的知识点进行了系统的归纳和整理。帮助考生快速构建起完整的知识框架,加深对合同基本理论的理解和记忆,提高复习效率,在考试中更加从容应对相关考题。对于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在学习合同法的初期,往往会觉得知识点零散,难以形成系统的认识。此模板可以作为他们学习的辅助工具,帮助他们更好地梳理和总结课堂所学内容。
这是一篇关于第八单元质权与留置权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质权的设定,质权效力的特殊规定,质权实现的特殊规定,留置权。对于正在紧张备考CPA经济法的考生而言,质权与留置权这一单元知识点琐碎且概念容易混淆,如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各自又有不同的设立要件和效力规定;留置权的成立条件、留置财产的范围等也是需要精准掌握的内容。这款思维导图模板以直观清晰的图形结构,将这些复杂的知识点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整合。展示了质权与留置权相关知识点之间的逻辑层次和内在联系。考生通过浏览该模板,能够快速在脑海中构建起完整的知识框架,加深对重点内容的理解和记忆,提高复习效率,在有限的时间内掌握更多关键知识点。对于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在学习物权法律制度相关课程时,质权与留置权是重要的学习内容。此模板可以作为他们课堂学习的补充资料,帮助他们更好地消化和理解教材中的理论知识。通过对照模板,学生可以检查自己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发现学习中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和巩固。强烈推荐使用此模板,提高学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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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 合同的订立
要约 【理解+记忆】
要约的界定
要约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可以向特定的人发出,也可以向非特定的人发出, 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内容具体确定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标的和数量的, 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 视为要约
原则上属于要约邀请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即悬赏广告可视为要约,“完成行为”属于承诺,合同成立,悬赏人应当支付报酬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 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订立物业服务合同过程中,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不论这些承诺是否包含在书面合同中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与失效
要约的生效
要约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其生效时间采取“到达主义”
要约的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即不晚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要约可以撤销的: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 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 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要约失效:
要约被拒绝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要约被依法撤销(而非“撤回”)
要约的失效 VS 新要约
受要约人拒绝原要约后,又表示接受的, 原要约于拒绝时已失效,再次接受应视为新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作出“承诺”的, 原要约于期限届满未承诺时已失效,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 为新要约
承诺 【理解+记忆】
承诺的概念及基本要求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起算时间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承诺的生效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其生效时间采取“到达主义”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不晚于)
撤回 VS 撤销
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承诺的迟延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 迟延承诺为新要约(合同未成立)
承诺的迟到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 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实质性变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 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理解】
合同成立的时间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实际履行原则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 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 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地点
通常,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要约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的生效 【理解】
合同生效的基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①法律另有规定或②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
物权登记、备案登记、无权处分、一物多卖不影响合同效力
②约定生效条件/期限
当事人可以签订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合同自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时生效
①经批准生效的合同
基本规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未经批准,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 报批义务条款先行生效
负有报批义务的一方不履行报批义务
合同依法成立后,负有报批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报批义务或者履行报批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方有2种选择: (1)可以请求其继续履行报批义务 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一方履行报批义务后,其仍不履行,对方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参照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2)可以直接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其承担违反报批义务的赔偿责任
可先要求继续履行报批义务, 也可直接主张解除合同
获批前请求履行合同
合同获得批准前,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经释明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 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是不影响其另行提起诉讼
获批前无权请求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未获批准的处理
负有报批义务的当事人已经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或者已经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报批义务,批准机关决定不予批准,对方无权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迟延履行报批义务等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未获批准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如非迟延报批等导致,无权要求赔偿
格式条款 【理解+记忆】
格式合同
重点
格式条款的界定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当事人不得仅以合同系依据合同示范文本制作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是格式条款
当事人不得以双方已经明确约定合同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相关特别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适用
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一方不得仅以未实际重复使用为由主张其预先拟定且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不是格式条款, 但有证据证明该条款不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除外
提示、说明义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主动提示,被动说明”
合理的方式: 如加粗、大号字体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 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未订入合同之中)
“不成为合同的内容”VS“合同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该格式条款无效:
具有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情形的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免责条款
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免责条款,法律原则上不加干涉
但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预付式消费中的格式条款
在预付式消费合同中, 消费者有权主张经营者提供的下列格式条款无效:
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
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
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
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种类、质量、数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
免除经营者对所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者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赔偿责任
约定的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
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
在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
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
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
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
缔约过失责任 【记忆】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 VS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