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这是一篇关于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的思维导图,覆盖了法规科目开篇模块的全部核心考点,帮助考生构建系统化的法律知识框架,告别零散记忆,精准攻克高频考点。模板以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为核心,横向拆解为法律体系,法律关系,法人,代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常见种类,担保,保险,税收,法律责任等十一大高频考点模块,每个模块纵向细化为关键知识点、概念定义、分类及考点应用:从法律体系的层级划分、法人的成立条件与分类,到代理的种类与责任、物权的设立与变动;从债权的发生原因、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到保险合同的要素、担保的形式与效力,全面覆盖了法规科目开篇的基础法律概念与核心考点,形成了 “考点 — 概念 — 分类 — 应用” 的完整知识链条,帮助考生快速建立工程法律知识体系。模板逻辑严谨、层级分明,既适合一建考生自主复习时快速搭建法规知识框架、梳理考点脉络,也适合建筑行业从业者学习工程法律基础知识,帮助使用者高效掌握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提升法规科目的备考效率与应试得分率。借助万兴脑图软件的可视化优势,模板结构清晰、标注明确,可根据复习进度自由修改、补充笔记与易错点,打造专属的一建法规备考资料,助力考生高效备考一级建造师法规科目。
编辑于2026-05-12 09:21:44这是一篇关于建设工程估价的思维导图,覆盖了建设工程总投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构成、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和建设期利息、设备购置费计算五大高频考点模块,帮助考生构建系统化的工程造价知识框架,告别零散记忆,精准攻克经济科目重难点。每个模块纵向细化为关键知识点、计算公式、费用组成与易错考点:从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构成(建设投资 + 建设期利息 + 流动资金),到建筑安装工程费的两种划分方式(按费用构成要素 / 按造价形成);从工程建设其他费的分类(土地使用费、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与未来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到预备费(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和建设期利息的计算;从设备购置费的组成(设备原价 + 运杂费),到国产设备与进口设备原价的计算方法,全面覆盖了经济科目中工程计价章节的全部核心考点,同时搭配费用构成框架图、计算公式汇总等图示,直观呈现费用组成逻辑与计算要点,帮助考生快速理清工程造价的构成与计算规则,攻克易混易错点与计算难点。模板逻辑严谨、层级分明,既适合一建考生自主复习时快速搭建工程造价知识体系、梳理考点脉络,也适合建筑行业造价管理人员学习工程造价编制方法,帮助使用者高效掌握工程费用构成、设备购置费计算、预备费与利息计算等核心考点,提升经济科目的备考效率与应试得分率。
这是一篇关于工程财务的思维导图,覆盖了财务会计基础、成本与费用、收入与利润、财务报表、财务分析、筹资管理、流动资产财务管理七大高频考点模块,帮助考生构建系统化的工程财务知识框架,告别零散记忆,精准攻克经济科目重难点。每个模块纵向细化为关键知识点、计算公式、逻辑关系与易错考点:从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到成本与费用的分类、工程成本的核算;从收入的确认与分类、利润的计算与分配,到财务报表的构成与分析方法;从筹资的方式与资金成本的计算,到现金、应收账款、存货的财务管理,全面覆盖了经济科目中工程财务章节的全部核心考点,同时搭配财务指标分析框架、成本费用关系图等图示,直观呈现逻辑关系与计算要点,帮助考生快速理清工程财务的核算原理与关键规则,攻克易混易错点与计算难点。模板逻辑严谨、层级分明,既适合一建考生自主复习时快速搭建工程财务知识体系、梳理考点脉络,也适合建筑行业财务管理人员学习工程财务核算方法,帮助使用者高效掌握工程财务会计、成本管理、筹资与营运资金管理的核心考点,提升经济科目的备考效率与应试得分率。借助万兴脑图软件的可视化优势,模板结构清晰、标注明确,可根据复习进度自由修改、补充笔记与易错点,打造专属的一建经济备考资料,助力考生高效备考一级建造师经济科目。
这是一篇关于工程经济的思维导图,覆盖了工程经济的基本原理、核心指标、操作方法、具体方案及计算公式五大模块,帮助考生构建系统化的工程经济知识框架,告别零散记忆,精准攻克经济科目重难点。每个模块纵向细化为关键知识点、计算公式、图表工具与易错考点:从资金时间价值的计算、技术方案经济效果评价指标(静态 / 动态),到不确定性分析(盈亏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从设备更新分析、设备租赁与购买方案的比选,到价值工程、新技术新工艺应用的经济分析,全面覆盖了经济科目中工程经济章节的全部核心考点,同时搭配盈亏平衡分析图、敏感性分析图、设备寿命周期成本曲线等图示,直观呈现计算逻辑与解题技巧,帮助考生快速理清工程经济的计算原理与关键规则,攻克易混易错点与计算难点。模板逻辑严谨、层级分明,既适合一建考生自主复习时快速搭建工程经济知识体系、梳理考点脉络,也适合建筑行业造价管理人员学习工程经济分析方法,帮助使用者高效掌握资金时间价值计算、技术方案评价、设备更新分析等核心考点,提升经济科目的备考效率与应试得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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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法律体系
基本框架
法律部门
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划分为不同的部门法
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构成
法的形式
与相关法规的关系
与行政法:行政监督管理关系
与民商法:合同关系
与社会法:劳动关系
法的效力层级
宪法至上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法律关系
主体
自然人
完人
X≥18
16≤X<18,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人
8≤X<18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人
X<8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法人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特别法人
其他组织
联合体、共同承包
客体
物
行为
人身
智力成果
内容
权力
民事权力
物权
自有物权
所有权
占有、使用、收益、处置
他人物权
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押权
留置权
债权
知识产权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社会权力
劳动权
义务
纳税、施工许可、发承包、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文物保护、安全生产、质量管理
法人
条件
依法成立
有名称、组织机构、住所、经费
住所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以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有法定代表人
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法人承担后果后,可向法定代表人追偿
法人章程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分类
营利法人
以盈利为目的,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改制的国企)
需登记成立,以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成立日期
非营利法人
以公益为目的,不分配利润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依法需登记的,经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依法不需登记的,自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自成立之日,具有机关法人资格
地位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通常具有法人资格(联合体、共同承包除外)
建设单位可以具有法人资格,也可能没有法人资格
项目经理
一次性,具有弹性的生产组织机构
不具备法人资格,是企业的非常设下属机构
根据企业法人授权,开展工作
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代理
特征
名义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
权限
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
法律意义
代理行为具有法律意义
后果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种类
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
可口头,可书面。法律规定应该用书面形式的,应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
共同代理,应共同行使代理权,有约定的除外
违法行为
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仍实施代理
被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但未反对
连带责任
设立
一般委托代理
可由自然人、法人担任代理人
不得代理
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应由本人实施的
建设工程不得委托代理,主体结构必须自行完成
不得将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他人
不得将建筑工程肢解后分包给他人
诉讼代理人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
当事人所在社区或单位推荐的公民
权责
一般情况
委托关系
被代理人VS代理人
合同关系
被代理人VS相对人
转代理
经过同意或追认
被代理人可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
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和指示承担责任
未经同意或追认
代理人就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紧急情况下,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必须转委托的除外
无权代理
三种形式
自始未经授权
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已终止
效力待定
追认,变有权代理,被代理人担责
不追认,无效,代理人担责
表见代理
特殊的无权代理,但结果有效
三个构成要求
存在足以使人相信的事实或理由(委任状、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
被代理人存在过失
相对人为善意
默示代理
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的,视为同意
违法责任
终止
干完了
代理期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不干了
代理人辞去委托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
干不了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作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物权
特征
支配权
直接行使权力
绝对权
对抗一切不特定人
财产权
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排他性
有权排除他人的干涉
种类
所有权
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用益物权
对他人财产享有占用、使用和收益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
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土地所有权
国家所有 全民所有制
城市市区土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集体所有
相对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有国家所有外,均属集体所有
绝对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集体所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手设立
设立范围
可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
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设立方式
出让、划拨
设立时间
自登记时设立
二手流转
方式
可转让、互换、赠与、抵押
订立书面合同
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应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处分
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续期
住宅建设用地
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
依法办理
消灭
出让人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地役权
概念
借道通行、限制层高
设立
签订书面合同,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不得设立地役权(一地多权)
变动
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一并转让,不单独转让
供役地权利转让,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
需役地权利转让,受让人同时享受地役权
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不动产物权
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不登记
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效力
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
动产物权
交付时生效
在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债权
概念
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相对性
主体的相对性
客体的相对性
责任的相对性
发生依据
合同
订立合同引起的债
侵权
造成人身伤害
无合同引起财产损失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常见种类
建筑合同
建设单位
债权人
债务人
采购合同
买方
债权人
债务人
侵权
建设单位或 施工单位
债务人
知识产权 常见种类
专利权
授予条件
发明、实用新型
创造性
实质性特点、显著进步
实用性
应用于生产领域
新颖性
外观设计
新颖性
富有美感、适于工业应用
保护期限
发明
20年
实用新型
10年
外观设计
10年
自申请日开始保护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知识产权
特征
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专有性
地域性
期限性
法律责任
实际损失
因侵权所获利益
参照许可使用费用的倍数合理确定
人民法院确定
计算机软件归属
一般情况
软件开发者
多人合作
书面合同约定
委托开发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归受托者
如开发人使用了组织的资源,应归属组织,再由组织奖励开发人
商标权
商标专用权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保护对象:经国家商标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
保护期限
著作权
主体
单位作品
著作权归单位
职务作品
一般:著作权归作者,单位优先使用
特殊:著作权归单位,个人享有署名权
委托作品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归受托人
有效保护期
从作品完成之日开始保护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
公民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
截止作者(最后死亡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最后一天
职务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
截止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最后一天
职务作品作品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不再受保护
担保
规定
可要求反担保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有约定除外
担保合同无效后,债务人、债权人、担保人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常用担保种类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款支付担保、预付款担保
保证
保证合同
债权人VS保证人
主债种类和数额、期限、方式、范围等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
先找债务人,后找保证人
连带责任保证
找谁都行
保证人资格(不具备)
机关法人
非营利法人
非法人组织
保证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全部责任
保证责任
债权转让
保证人继续承担责任
债务转让
保证人书面同意,承担责任
保证人未同意,不承担责任
合同变更
保证人书面同意,承担责任
保证人未同意,就原有部分承担责任,变更部分不承担责任
保证期限
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
抵押
概念
抵押人可为债务人或第三人
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抵押权人为债权人,可优先受偿
抵押物
登记设立(不动产)
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建建筑物
合同设立(动产)
生产设备、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交通工具、在建船舶、在建航空器
不可抵押
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公益设施、有争议的财产、被查封的财产
抵押效力
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将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
转让价款超出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有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与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抵押权的实现
已登记的,按登记时间先后顺序清偿
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质押
概念
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
转移财产的占用
质押分类
动产质押
没有限制
权利质押
汇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可转让的股票、股份
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留置
概念
留置权是法定权利
只能是动产
合法占有才能留置
范围
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留置物的保管
留置权人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如保管不善引起留置物灭失或损毁的,留置权人应承担责任
定金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收回
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方不履行义务,双倍返还定金
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保险
概念
法律关系
保险合同订立当事人:保险人VS投保人
保险合同关系人:被保险人VS受益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转让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后,依法转让
保险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
可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分期支付
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索赔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提供必要的有效证明,包括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
投保人等应及时提出索赔
由多家保险公司承担的,应按约定的比例分别向不同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
损失大小计算
财产全部损失:按全损进行索赔
财产部分损失:按部分损失索赔
财产未全损失,但损坏程度无法修理,或修理费超过赔偿金额的,按全损索赔
财产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
属性
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
主体
投保人
发包人
被保险人
业主或工程所有人
承包商或分包商
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范围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除外责任
设计错误、自然磨损、原材料缺陷
第三者责任险
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
期限
起始:开工时或材料设备运抵工地(先发生为准)
终止: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使用(先发生为准)
保险期限起止不得超出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和终止日
安装工程一切险
属性
承保安装工程的险种
范围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除外责任
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财产损失
超负荷、超电压引起的
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损失
期限
一般应包括一个不超过3个月的试车考核期
对于旧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也不承担维修期的保险责任
人身险
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自愿
工伤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用
强制
税收
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
需要缴纳
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
不需缴纳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
境内、境外收入
非居民企业
来源于境内的收入
不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拨款
行政事业收费
政府性基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
税率
一般25%
非居民企业源于境内的收入,20%
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
居民个人
境内居住满183天
非居民个人
境内无住所,且不满183天
征税范围
综合所得
3%-45%
工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所得
经营所得
5%-35%
偶然所得
20%
利息、股息、红利、租赁、财产转让等
减证
残疾、孤老、烈属所得
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
免征
省级及以上单位或外国组织奖金
债券利息
国家补贴、津贴、福利费、救济金
保险赔款
军人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扣缴和申报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没有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未扣缴
境外所得
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国籍
非居民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
增值税
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收入*征收率
不得抵扣
一般纳税人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兼营不同项目应分别计算,未分开计算,从高收取
不得抵扣
简易计税法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劳务服务、无形资产
非正常损失的货物
非正常损失的产品所耗用的货物
建筑行业
在建造服务发生地缴纳,或在企业所在地缴纳
优先采用简易计算法,预征率3%
一般计算法,预征率2%
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不纳税
向依法设立的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
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设施、场所储存或处置废物
计税依据
大气污染:折合成污染当量
水污染:折合成污染当量
固体污染:排放量
噪声污染:超出的分贝数
纳税减免
农业生产
机动车、船舶等流动污染源
排放污染物低于标准30%,减75%征收
排放污染物低于标准50%,减50%征收
七小税种
城市维护建设税
分别与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市区:5%,其他:1%
教育费附加
分别与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3%
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算
房产税
原则由产权人缴纳
特殊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车船税
免征
渔船、军用、警用、应急、外交
减证
新能源、自然灾害
印花税
按比例收取
免征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抄本
捐赠给政府、学校、福利单位等
车辆购置税
一次性购置
10%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种类
违约责任
财产责任
合同约定
侵权责任
财产+人身
无约定
承担方式
侵权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违约
修理、重做、更换
采取补救措施
继续履行
赔偿损失
侵权+违约
支付违约金
支付定金
侵权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建筑工程刑事责任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降低工程质量
重大责任事故罪
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环境,安全生产设施或条件不符合要求
建筑工程民事责任
返还财产
修理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建筑工程刑事责任
主刑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附加刑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建筑工程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
行政拘留
其他
行政处分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