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九单元买卖合同
这是一篇关于第九单元买卖合同的思维导图,涵盖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标的物的检验、买卖合同的特别解除规则、特种买卖合同、以招投标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七大模块,层层梳理交付地点确定、所有权保留、一物多卖、风险负担、检验期间、分期付款买卖、凭样品买卖、试用买卖、商品房买卖合同等高频考点,同时标注了理解与记忆要点、法律条文细节与易错案例,逻辑清晰、考点突出,帮助用户快速构建经济法买卖合同知识框架,高效掌握考试核心考点与法律实务要点。对于 CPA / 法考考生而言,这份思维导图是经济法备考的 “考点速记手册”,将抽象的法律条文、复杂的交易规则转化为直观的层级结构,既能辅助课前预习、课堂笔记整理,也能用于考前快速复盘,大幅提升复习效率;对于法学专业学生与法律从业者,模板清晰呈现了买卖合同的法律逻辑、实务要点与特殊规则,可作为课程学习、法律实务处理的实用参考,帮助快速理解买卖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适用与裁判要点;对于会计 / 审计职场人士,也可借助这份模板系统学习合同法律知识,助力工作中合同审核、风险防控等实务场景。
编辑于2026-05-19 11:24:38这是一篇关于第十一单元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思维导图,涵盖租赁合同的期限、租赁物、转租、租金支付、房屋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六大核心模块,层层梳理租赁合同期限规则、租赁物维护义务、转租效力、租金支付与逾期责任、房屋租赁合同效力与优先购买权、融资租赁合同界定与物权归属等高频考点,同时标注了理解要点、记忆口诀、易错案例与法律条文细节,逻辑清晰、考点突出,帮助用户快速构建经济法租赁合同知识框架,高效掌握注会考试核心考点与法律实务要点。对于 CPA 经济法考生而言,这份思维导图是备考的 “考点速记神器”,将抽象的法律条文、复杂的合同效力与责任规则转化为直观的层级结构,既能辅助课前预习、课堂笔记整理,也能用于考前快速复盘,大幅提升复习效率,轻松攻克注会经济法租赁合同高频考点;对于法考考生与法学专业学生,模板清晰呈现了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逻辑、实务规则与特殊情形,可作为课程学习、法律实务处理的实用参考,帮助快速理解房屋租赁纠纷、转租效力、融资租赁合同物权归属等实务要点。
这是一篇关于第十单元借款合同的思维导图,涵盖借款合同的基本规定、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民间借贷合同的计息规则、民间借贷的其他重要要点五大核心模块,层层梳理借款合同种类与性质、交付 / 还款 / 付息规则、民间借贷合同成立与生效要件、合同无效情形、借期内利息 / 逾期利息计算规则、互联网借贷平台责任、法定代表人借款责任等高频考点,同时标注了理解要点、记忆口诀、易错案例与法律条文细节,逻辑清晰、考点突出,帮助用户快速构建经济法借款合同知识框架,高效掌握注会考试核心考点与法律实务要点。对于 CPA 经济法考生而言,这份思维导图是备考的 “考点速记神器”,将抽象的法律条文、复杂的计息规则与合同效力认定转化为直观的层级结构,既能辅助课前预习、课堂笔记整理,也能用于考前快速复盘,大幅提升复习效率,轻松攻克注会经济法借款合同高频考点;对于法考考生与法学专业学生,模板清晰呈现了民间借贷的法律逻辑、实务规则与特殊情形,可作为课程学习、法律实务处理的实用参考,帮助快速理解借款纠纷中的利息计算、合同效力与责任认定要点。
这是一篇关于第九单元买卖合同的思维导图,涵盖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标的物的检验、买卖合同的特别解除规则、特种买卖合同、以招投标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七大模块,层层梳理交付地点确定、所有权保留、一物多卖、风险负担、检验期间、分期付款买卖、凭样品买卖、试用买卖、商品房买卖合同等高频考点,同时标注了理解与记忆要点、法律条文细节与易错案例,逻辑清晰、考点突出,帮助用户快速构建经济法买卖合同知识框架,高效掌握考试核心考点与法律实务要点。对于 CPA / 法考考生而言,这份思维导图是经济法备考的 “考点速记手册”,将抽象的法律条文、复杂的交易规则转化为直观的层级结构,既能辅助课前预习、课堂笔记整理,也能用于考前快速复盘,大幅提升复习效率;对于法学专业学生与法律从业者,模板清晰呈现了买卖合同的法律逻辑、实务要点与特殊规则,可作为课程学习、法律实务处理的实用参考,帮助快速理解买卖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适用与裁判要点;对于会计 / 审计职场人士,也可借助这份模板系统学习合同法律知识,助力工作中合同审核、风险防控等实务场景。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这是一篇关于第十一单元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思维导图,涵盖租赁合同的期限、租赁物、转租、租金支付、房屋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六大核心模块,层层梳理租赁合同期限规则、租赁物维护义务、转租效力、租金支付与逾期责任、房屋租赁合同效力与优先购买权、融资租赁合同界定与物权归属等高频考点,同时标注了理解要点、记忆口诀、易错案例与法律条文细节,逻辑清晰、考点突出,帮助用户快速构建经济法租赁合同知识框架,高效掌握注会考试核心考点与法律实务要点。对于 CPA 经济法考生而言,这份思维导图是备考的 “考点速记神器”,将抽象的法律条文、复杂的合同效力与责任规则转化为直观的层级结构,既能辅助课前预习、课堂笔记整理,也能用于考前快速复盘,大幅提升复习效率,轻松攻克注会经济法租赁合同高频考点;对于法考考生与法学专业学生,模板清晰呈现了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逻辑、实务规则与特殊情形,可作为课程学习、法律实务处理的实用参考,帮助快速理解房屋租赁纠纷、转租效力、融资租赁合同物权归属等实务要点。
这是一篇关于第十单元借款合同的思维导图,涵盖借款合同的基本规定、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民间借贷合同的计息规则、民间借贷的其他重要要点五大核心模块,层层梳理借款合同种类与性质、交付 / 还款 / 付息规则、民间借贷合同成立与生效要件、合同无效情形、借期内利息 / 逾期利息计算规则、互联网借贷平台责任、法定代表人借款责任等高频考点,同时标注了理解要点、记忆口诀、易错案例与法律条文细节,逻辑清晰、考点突出,帮助用户快速构建经济法借款合同知识框架,高效掌握注会考试核心考点与法律实务要点。对于 CPA 经济法考生而言,这份思维导图是备考的 “考点速记神器”,将抽象的法律条文、复杂的计息规则与合同效力认定转化为直观的层级结构,既能辅助课前预习、课堂笔记整理,也能用于考前快速复盘,大幅提升复习效率,轻松攻克注会经济法借款合同高频考点;对于法考考生与法学专业学生,模板清晰呈现了民间借贷的法律逻辑、实务规则与特殊情形,可作为课程学习、法律实务处理的实用参考,帮助快速理解借款纠纷中的利息计算、合同效力与责任认定要点。
这是一篇关于第九单元买卖合同的思维导图,涵盖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标的物的检验、买卖合同的特别解除规则、特种买卖合同、以招投标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七大模块,层层梳理交付地点确定、所有权保留、一物多卖、风险负担、检验期间、分期付款买卖、凭样品买卖、试用买卖、商品房买卖合同等高频考点,同时标注了理解与记忆要点、法律条文细节与易错案例,逻辑清晰、考点突出,帮助用户快速构建经济法买卖合同知识框架,高效掌握考试核心考点与法律实务要点。对于 CPA / 法考考生而言,这份思维导图是经济法备考的 “考点速记手册”,将抽象的法律条文、复杂的交易规则转化为直观的层级结构,既能辅助课前预习、课堂笔记整理,也能用于考前快速复盘,大幅提升复习效率;对于法学专业学生与法律从业者,模板清晰呈现了买卖合同的法律逻辑、实务要点与特殊规则,可作为课程学习、法律实务处理的实用参考,帮助快速理解买卖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适用与裁判要点;对于会计 / 审计职场人士,也可借助这份模板系统学习合同法律知识,助力工作中合同审核、风险防控等实务场景。
第九单元 买卖合同
交付标的物 【理解】
交付地点的确定
如何确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 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 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 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注意事项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 而非买卖合同约定由卖方“送货上门”的情形(后者的交付地点为买方所在地或买方指定的地点,属于当事人约定了交付地点)
单证、资料的交付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如保修单、产品合格证、发票等)
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理解】
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但影响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 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 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 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取回权的限制
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不得主张取回标的物
在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情形下, 第三人已经依法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不得主张取回标的物
协商取回不成: 所有权保留的准担保性
出卖人依法取回标的物,但与买受人协商不成, 当事人请求参照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有关规定,拍卖、变卖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成功取回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赔偿损失
出卖人依法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 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
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 出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买受人,不足部分由买受人清偿
一物多卖
如果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 原则上各个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标的物所有权归谁所有,则不能按照合同签订的先后顺序确定; 在多个买受人中,只有先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理解+记忆】
风险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
一般情形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合同成立时为交付时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路货交易”),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如果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 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货交第一承运人视为交付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交付主标的物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按不利于违约方原则处理
买方违约: 买方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风险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 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民法典》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卖方违约: 卖方继续承担风险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承担是两套不同规则
要点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 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案例
甲、乙签订买卖合同, 约定甲应于1月1日交货,交货验收合格乙即支付80%货款, 货物交付之日起10日内,甲向乙寄送产品合格证和原产地证明文件。 1月1日,甲如期交货,乙验收后支付了80%价款, 但当晚因山洪暴发,乙仓库内的货物全部毁损。 1月20日,乙向甲索要产品合格证和原产地证明文件, 甲以货物已毁损乙用不着为由拒绝,同时还要求乙支付剩余的20%货款。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这一义务的履行与标的物是否毁损、灭失或者买方是否用得着不挂钩, 因此,甲拒绝交付产品合格证和原产地证明文件构成违约。
由于货物已经交付,风险应由乙承担, 这意味着,货物虽已经毁损,乙仍应依约支付全部货款。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检验 【记忆】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 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 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约定的检验期限、合理期限(不超过2年)、质量保证期的限制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限经过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的特别解除规则 【理解】
主从物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数物
标的物为数物, 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
通常,买受人仅可就该物解除合同
如果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分批交付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 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
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特种买卖合同 【记忆】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界定
分期付款要求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至少分3次向出卖人支付
解除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 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 双方应当互相返还财产,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凭样品买卖合同
界定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样品存在隐蔽瑕疵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 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标的物的通常标准
试用买卖合同
界定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
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 不属于试用买卖:
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试用期限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
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视为购买”
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买受人已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或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应视为同意购买
商品房买卖合同
界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买卖合同
如果卖方是一般企业或者自然人,称为房屋买卖合同,不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
销售广告
有关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原则上为要约邀请,对出卖人无合同上的约束力
有关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 相关内容即使未订入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预售许可: 影响合同效力
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 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合同有效
当事人一方虽然在订立合同时违反强制性规定, 但在合同订立后其已经具备补正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条件却违背诚信不予补正的,不认定合同无效
登记备案: 不影响合同效力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但该登记备案手续并非合同生效条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定解除权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 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形有: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约定或者法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与贷款合同的效力关系
贷款合同未能订立,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并分析贷款合同未能订立的原因,在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由该当事人赔偿损失
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则贷款合同也应相应解除, 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给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以招投标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
程序
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要约邀请)
投标人投标(要约)
招标人开标、验标、组织评标并定标(承诺)
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按照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时间
原则上,自签订书面合同时成立
一方当事人恶意不签订书面合同,并以此主张合同未成立: 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确定合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