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福州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版)
这是一篇关于福州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版)的思维导图,以结构化、可视化的方式拆解福州市律师服务收费全标准,帮助用户快速掌握律师收费规范、厘清各类法律服务的计费方式与收费区间,高效解决律师服务收费核算、合规咨询等问题。将《福州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2020 年修订版)》拆解为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费方式”“第三章收费标准”“第四章收费管理” 四大核心模块,覆盖总则与基本原则、不同法律服务类型的收费方式(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各类业务(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律顾问服务、非诉讼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区间、收费管理与违规情形等全维度内容,清晰标注了收费标准中的关键条款、计费公式、上下限参考及特殊情形处理规则,既方便执业律师快速查询收费依据、制定合规报价方案,也能帮助企业法务、个人客户快速理解律师收费逻辑、规避收费争议,同时可作为律所内部收费合规培训、新人学习的高效工具,大幅提升收费规范学习与落地的效率。无论是处理民商事案件收费核算、刑事辩护服务报价,还是企业常年法律顾问费用测算、非诉讼法律服务定价,都能通过该模板快速定位对应标准,精准掌握收费规则,降低合规风险。
编辑于2026-05-27 17:59:28这是一篇关于福建仗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收费标准(2026)的思维导图,清晰呈现不同案件类型的收费规则、适用场景与注意事项,是法律服务收费参考、律所内部管理、客户咨询的高效工具。模板采用标准思维导图形式,以 “律师服务费收费标准” 为核心,分支拆解为刑事案件、民商事仲裁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非诉讼法律服务、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其他类型案件及特别说明八大模块,全面覆盖各类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刑事案件部分明确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死刑复核等阶段的计件收费范围与禁止风险代理规则;民商事仲裁案件区分不涉及财产关系与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方式,详细标注差额累进制收费比例、阶段适用规则与优惠政策;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案件明确参照标准与禁止风险代理要求;非诉讼法律服务梳理一般非诉业务、专项非诉业务的收费范围与标准;常年法律顾问按服务对象分类标注不同主体的年度收费下限;其他类型案件与特别说明则补充破产管理人、风险代理禁止情形、弱势群体公益服务、法律援助告知义务等关键细节。模板将复杂的收费标准转化为清晰的层级框架,标注了收费区间、比例、适用阶段与限制条款,帮助用户快速厘清不同法律服务的收费逻辑,解决收费规则理解混乱、标准查找不便的痛点问题。无论是律师制定收费方案、企业法务参考法律服务成本,还是个人与企业咨询法律服务费用,都能通过该模板快速掌握收费标准要点,提升沟通与决策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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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依据《律师法》《价格法》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目的:指导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及律师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外地分支机构
本市律所在外地分支机构适用当地规定
平潭综合实验区律所及分支机构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收费定义
律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服务报酬
第四条 收费原则
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
律所应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成本
第五条 制定考量因素
经济发展水平、地区差异、社会承受能力、行业发展、服务平均成本、法定税金
第六条 协商收费考虑因素(11项)
预计工作时间、事务难易程度、所需人员数量、委托人承受能力及当地经济水平
律师承担的风险责任、资历经验信誉、标的额、完成时限、已有合作关系
丧失其他业务机会的可能性、其他影响因素
第二章 收费方式
第七条 收费方式类型
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风险代理收费
可在合同中单独或综合采用,需明确约定
第八条 计时收费
按单位时间收费标准与计费工作时间乘积计算,适用于各类法律服务
律所可根据律师经验、资历等确定不同标准
第九条 计件收费
按提供法律服务件数收费,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或非诉讼事务
第十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依据标的额按约定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或非诉讼事务
第十一条 风险代理收费
先行约定目标、效果及支付条件,达到条件后依约支付
禁止用于国家规定不得实行的情形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一节 诉讼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 常规诉讼收费标准
(一)民事一审
不涉财产或标的≤20万:6000-50000元/件
标的>20万,分段按比例累加
20万-100万(不含):6%-8%
100万-500万(不含):4%-6%
500万-1000万(不含):2%-4%
1000万-5000万(不含):1%-3%
5000万-1亿(不含):0.5%-1.5%
1亿以上:0.25%-1%
反诉按另一案件处理,减收不超30%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按此标准
(二)行政一审、复议、国家赔偿
参照民事一审标准
(三)刑事一审
辩护人:侦查阶段6000-100000元,审查起诉6000-120000元,审判6000-200000元
自诉人/被害人代理人:6000-200000元
附带民事部分另行按民事标准收费
(四)二审、再审、执行等程序
已代理一审,二审继续代理可减收(≤50%,最低6000元)
未代理一审直接代理二审,按一审标准
发回重审、再审、执行:可酌情减收(≤30%,最低6000元)
仅代理执行异议:可减收(≤50%,最低6000元)
(五)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参照民事一审标准
(六)未提及诉讼事务
参照最类似事务标准
第十三条 重大疑难复杂诉讼
收费上限可为第十二条标准的5倍
认定标准(共11项):法院等机关标准、社会影响大、新类型、知识产权/海商海事/涉外等
涉及三个以上法律关系/罪名、异地办理、工作量明显大、案外人执行异议、中级以上法院管辖
其他双方协商认定的案件
发现后可与委托人协商变更收费条款
争议可由本协会调解
第十四条 风险代理禁止情形
民事诉讼禁止:婚姻继承、社保/低保待遇、赡养抚养扶养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
全面禁止: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群体性诉讼
群体性案件定义:一方当事人≥10人、基于同一事实/法律问题的代表人诉讼或共同诉讼
允许情形:委托人被告知其他方式后仍要求同意,需签订合同
风险代理收费比例:10%-50%
第十五条 仲裁案件
参照民事一审标准,可适当提高
反请求参照民事反诉,风险代理参照民事规定
重大疑难复杂仲裁参照诉讼规定
申请执行/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参照民事一审或执行程序标准
第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
参照民事一审标准
第二节 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十七条 非诉讼事务范围
包括并购重组改制、破产清算、融资上市、常年/专项法律顾问、律师见证、出具函件意见书等
第十八条 不涉及财产关系非诉讼
可采用计件收费,不低于2000元/件
具体项目标准(如代书2000元+、律师函2000元+、合同审查5000元+、股东大会见证10000元+等)
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5000-500000元
第十九条 涉及财产关系非诉讼
可参照民事案件标准或按比例分段收费
1000万以下(不含):0.75%-5%
1000万-5000万(不含):0.5%-3%
5000万-1亿(不含):0.3%-2%
1亿-5亿(不含):0.2%-1%
5亿以上:0.1%-0.5%
常见项目标准(如发债3万+、新三板20万+、主板上市80万+、破产管理人按最高法规定等)
第二十条 重大疑难复杂非诉讼
收费上限可为第十八、十九条标准的5倍
第二十一条 法律顾问收费
类型:常年、专项、临时
收费方式:固定/计时/基础费加计时
年度固定顾问费标准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30000元/年
大型企业:≥100000元/年
中型企业:≥30000元/年
小微型企业:≥20000元/年
家庭及个人:≥20000元/年
第二十二条 批量事务减收
同类批量事务可酌情减收(≤50%)
第三节 计时收费
第二十三条 适用范围
全部法律事务
第二十四条 合同约定内容
时间单位、标准、范围、计算原则、途中时间、估算、确认、结算方法
第二十五条 计费时间计算
按实际工作时间,加班等可增加(≤50%)
多位律师分别计算
辅助人员工作时间按比例折算(秘书≤10%,律师助理≤30%)
第二十六条 计时单位
每30分钟为0.5小时,不足按一个单位计算
第二十七条 收费计算
服务费 = 计时收费标准 × 计费工作时间
第二十八条 收费清单
应全面如实记载,包括委托人、承办律师、标准、工作内容及时间、累计时间、服务费数额
第二十九条 计时收费标准
500 - 5000元/小时,根据律师执业年限、资历等确定
第三十条 在途等待时间
本地减半计算;异地乘车船飞机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明码标价
办公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投诉电话
不得收取未标明费用
第三十二条 发票与禁止行为
开具等额合法发票
禁止收费不开票、合同外收费、律师个人私自收费
第三十三条 第三方费用及差旅费
诉讼费、鉴定费等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差旅费由律所统一收取,需提供概算签字,办结后结算多退少补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不正当竞争
遵守《律师法》《价格法》等
无正当理由,收费低于下限70%视为不正当竞争
第三十五条 竞聘要求
需在最低收费基础上公平参与,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三十六条 违规处理
按惩戒条例处理或采取约谈、行业内部通报、取消评优评先资格(6个月-2年)
第三十七条 法律援助与减免
法律援助不得收费
特定经济困难案件(如劳动报酬、赡养费、抚恤金、社保、公共利益等)可酌情减免
第三十八条 正当理由(低于下限70%的例外)
委托人经常居住地或注册地在闽清、永泰、罗源辖区内
青年律师(<35岁且执业<3年)单独代理事务
其他正当理由
第三十九条 增加律师
可据人数及情况分别计算收费
第四十条 货币单位
指人民币元
第四十一条 解释权
由福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四十二条 施行日期
自2020年10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