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二单元公司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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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6-05-30 11:09:21这是一篇关于第二单元公司的设立的思维导图,专为备考中级会计、CPA 经济法、法考商法科目,以及创业筹备、企业合规、公司法实务学习的用户打造,是梳理公司设立法律要点、注册流程、出资规范的高效工具。模板采用层级清晰的结构化思维导图形式,完整覆盖《公司法》中公司设立条件、设立程序、出资方式、股东责任、登记管理等核心考点,将复杂的法律条文拆解为易理解的知识模块,帮助用户快速构建知识体系,攻克易混淆的考点难点。模板核心内容包含三大板块:一是公司设立的前置许可与登记流程,涵盖登记机关、登记事项、营业执照管理、变更与注销登记的法定要求;二是公司设立的条件与程序,区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出资要求、章程制定规则;三是股东出资规范与责任认定,包括合法出资形式、瑕疵出资情形、违约责任及股东权利限制等高频考点,同时梳理了公司资本制度的核心规则,如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减资增资程序等。无论是备战会计职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还是初次创业的经营者、企业法务、工商登记从业者,都能通过这份模板快速掌握公司设立的法律框架与实务要点,高效备考、合规操作。模板逻辑严谨、层级分明,既满足应试记忆需求,也适配实务应用场景,可直接编辑修改,按需调整内容结构,适配个人学习笔记、备考复习、实务参考等多种用途。该模板借助万兴脑图软件绘制,助力你高效梳理知识,轻松攻克公司设立相关考点与实务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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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 公司的设立
公司设立的前置许可与登记 【记忆】
前置许可
设立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如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经营范围许可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如经营烟草销售、易燃易爆品),应当依法获得批准
登记事项 公示事项 备案事项
登记事项: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名称
住所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公示事项: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登记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备案事项: 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章程
经营期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公司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登记机关
公司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登记的法律效力
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欺诈登记
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登记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公司登记的申请
因虚假登记被撤销的公司,其直接责任人自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司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此予以公示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登记事项)
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发给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变更登记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
公司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歇业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公司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公司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公司歇业期间,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公司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公司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公司设立行为法律后果的承担 【理解+记忆】
基本规定
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 设立时的股东为2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
侵权之债
要点
设立时的股东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 公司(公司已成立)或者无过错的股东(公司未成立)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
综述
案例
甲、乙、丙、丁拟设立一家贸易公司, 委派丙负责租赁仓库供公司使用, 丙遂以自己的名义与戊签订仓库租赁合同。
仓库为公司而租,属于为设立公司而发生的债务。
如果贸易公司成功设立,戊可以请求贸易公司支付租金, 且由于该合同以丙个人名义签订,戊也可以选择请求丙支付租金。
贸易公司还是丙,由戊二选一
如果贸易公司未能成功设立,戊可以请求甲、乙、丙、丁连带承担租金支付义务。
股东如何出资合法 【理解+记忆】
公司的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
认缴出资与实缴出资
认缴出资后,出资人对公司负担实缴出资的义务
实缴出资后,股东以出资名义投入公司的各种经济资源的财产权归属于公司
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财产的除外
公司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要求
评估作价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切实转移权属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公司银行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将财产权转移至公司的手续
有关出资期限的基本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
实缴资本制
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认股人应当按照所认购的股份足额缴纳股款, 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授权资本制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3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
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
董事会依照上述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有限责任公司
限期认缴资本制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 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过渡政策
加速到期
要点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向公司)缴纳出资
注意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非具备破产原因)即可加速出资到期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财产应当采取“入库规则”, 即出资加速到期后,股东需要将出资缴纳入公司,成为公司财产,作为公司全部债务的一般担保,向股东主张提前缴纳出资的债权人本身的债权并不因此具有优先性; “作为公司全部债务的一般担保”,并不意味着用于实现对所有债权人的公平清偿, 只要公司未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可以按照债务清偿的一般规则,申请对入库的出资财产进行保全并用于清偿公司所欠债务
公司资本制度(综述)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认定 【理解+记忆】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 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主要表现为:
股东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但其出资的实际价额低于章程所定价额
股东抽逃出资
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
先评估,后认定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 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
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事后贬值原则上不影响尽到出资义务的认定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 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不得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非货币财产出资未切实转移权属
已交付,未办理权属转移手续: 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了权属转移手续的, 不影响其股东权利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转移手续, 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转移手续
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转移手续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出资人有权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已办理权属转移手续,但未交付: 应交付,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 已经办理权属转移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主张其向公司交付
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出资财产存在权利瑕疵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 先补正,后认定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 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 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权属转移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 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 公司有权主张善意取得的,认定股东已尽出资义务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予以认定
以违法犯罪所得货币出资: 处置股权
出资人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 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的, 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主要有:
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时,故意不通知已知债权人,致使债权人在公司向股东返还出资财产前无法请求公司向其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公司不符合分配利润的法定条件而直接向股东支付“股利”,尤其是支付固定收益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而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 【理解+记忆】
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责任
继续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的责任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连带责任人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 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 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董事会催缴与股东失权制度
董事会的催缴
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 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上述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宽限期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法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 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60日
失权决定
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 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包括丧失全部股权、丧失部分股权两种情形)
失权异议之诉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失权股权的处理
依照上述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 6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
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 先受让人后转让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 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 转让人100%担责,知情受让人连带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抽逃出资的责任
返还出资责任
股东违反规定抽逃出资的,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
赔偿责任
股东违反规定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连带责任人
股东违反规定抽逃出资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的权利主张
要点
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
仁和有限责任公司欠付孙某货款1000万元,2025年3月到期无力清偿。 孙某调查发现,钱某为仁和公司唯一股东,其股权系2024年12月受让自赵某, 已经实缴3万元,有897万元认缴出资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未届期、未实缴。 孙某遂起诉,请求: (1)仁和公司偿还货款,钱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钱某未届期的897万元出资应加速到期、向公司缴纳, 赵某对钱某未能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缴纳责任。 已知,钱某无法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仁和公司。
仁和公司属于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钱某无法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 人民法院有权否认仁和公司的法人人格,要求钱某对仁和公司所欠孙某的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仁和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权人孙某有权要求对股东钱某的未届期出资897万元加速到期, 如果钱某无力缴纳,转让方赵某应当承担补充缴纳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 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 【记忆】
设立条件
公司设立程序的基本规定
设立公司一般应经过的程序有:
①签订发起人协议
②按照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③制定公司章程
④认购股份、缴纳出资
⑤召开成立大会
⑥制作股东名册并置备于公司
⑦办理设立登记
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
对发起人认购、缴纳股款的特殊要求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总数的35%;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之前,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公开募集股份
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起人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并依法制作认股书
认股人应当按照所认购股份足额缴纳股款
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募集设立失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失败, 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未募足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成立大会
成立大会
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自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召开公司成立大会
成立大会应当有持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成立大会对行使职权事项作出决议(例如,选举董事、监事,对发起人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作价进行审核等),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设立登记
董事会应当授权代表,于公司成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