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三单元公司股东与股东权利
这是一篇关于第三单元公司股东与股东权利的思维导图,在当前复杂的商业环境中,无论是企业法务人员处理日常合规事务,还是创业者在进行股权融资、股权激励设计时,亦或是法律专业学生备考司法考试,都需要对股东权利与义务有深刻的理解。该思维导图涵盖了从股东资格确认(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区别)到股东权利总述,再到具体的股东知情权、异议股权回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等关键板块。模板深入解析了《公司法》中关于股东增资优先认缴权的实操细节,以及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权转让上的不同限制与流程,包括对内转让、对外转让及法院强制执行下的转让规则。对于涉及股东分红权的部分,模板也详细列出了利润分配的顺序与条件,有效规避了因分红不公引发的股东纠纷。该模板采用层级分明的树状结构,利用不同颜色区分重点法条与实操案例,极大地降低了阅读法律条文的枯燥感,提高了信息吸收效率。它不仅是一份学习资料,更是一份实用的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指南,适用于制作PPT汇报、打印作为案头参考手册,或直接用于团队内部的法律知识培训。
编辑于2026-06-03 10:38:28这是一篇关于第五单元公司法的其他考点的思维导图,细分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司解散、清算注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组织形式变更九大核心知识模块,每个分支细化法条要件、记忆要点、必考细节、特殊规定、易混法条辨析等内容,涵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履职权责、特别职权、违规惩戒,国企出资机构特殊规制,母子公司法律区别、增减资法定流程、合并分立法定程序等,把零散的公司法法条拆解为层级清晰的可视化知识点,解决法律条文杂乱难背诵、考点零散难梳理的学习痛点,既适合备考人群背诵记忆、考前复盘梳理考点,也方便法务人员日常查阅公司法实务条款、讲师备课整理课件。模板逻辑分层清晰,从制度定义、适用情形、法定流程、法律后果逐层拆解知识点,学习者可直接打印背诵,也能按需增删考点内容,既方便在校生梳理课堂知识、考前突击复习,也便于培训机构老师备课梳理讲义、企业法务查阅公司合并清算合规法律条文。整套思维导图把细碎法条系统化整合,大幅缩短备考整理笔记的时间成本,是公司法备考干货资料。借助万兴脑图软件绘制本模板,助力学习者快速梳理公司法零散考点、高效备考提分。
这是一篇关于第四单元公司的组织机构的思维导图,模板完整收纳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制度、股东会与董事会决议制度、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能、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综述四大核心板块,囊括任职资格、忠实勤勉义务、决议生效 / 撤销 / 不成立情形、不同类型公司机构设置区分等高频考点,针对法条细碎、易混淆的公司法考点做分级拆分,重难点内容高亮标注,解决学习者零散记法条、框架混乱、考点混淆的痛点。覆盖客观题、主观题高频出题点,既方便在校学生课堂预习、期末复习搭建知识框架,也助力考证人群考前冲刺复盘、提炼背诵要点,企业法务可依托模板梳理公司治理合规条款、落地组织架构制度学习。适配法考考生、中级会计 / 注册会计师备考学员、法学专业在校生、企业法务从业人员、公司法务培训讲师五大核心使用人群,是当下经济法备考、法条梳理高频搜索的实用学习资料。模板结构分层清晰、模块化排版,支持内容自定义增补、删减,可直接编辑修改、导出 PDF 打印背诵,适配线上网课配套学习、线下纸质笔记整理多场景使用。借助万兴脑图软件绘制本模板,助力使用者快速吃透公司法组织机构全考点、高效备考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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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 公司股东与股东权利
股东资格确认 【理解+记忆】
各项证明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
原则上有限责任公司允许代持股
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冒名出资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内部: 实际出资人享有投资权益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有权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名义股东不得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
外部: 登记对抗
名义股东不得以其为名义股东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如果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等, 应当参照《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处理
第三人凭借对公司登记内容的善意信赖,一般可以合理地推定登记的股东即真实股东, 可以接受该名义股东对股权的处分,实际出资人不能主张处分行为无效; 如果第三人明知该名义股东不是实际出资的股东,股权应归属于实际出资人, 那么,该第三人就不属于《公司法》所称的“善意相对人”, 公司有权主张该第三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不发生权属变动的法律效果
司法解释不明确 此为本教材观点
股东权利总述 【记忆】
股东权利的学理分类
参与管理权 (共益权)
包括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 主要有:
股东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
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累积投票权
股东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
了解公司事务、查阅公司账簿和其他文件的知情权
提起诉讼权
资产收益权 (自益权)
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和股份转让权等
善意行使股权
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违反该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控股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应当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被认定为具有关联关系
有限责任公司受压迫中小股东的回购请求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股东查阅权 【理解+记忆】
知情权
查阅范围
穿透查阅
股东有权依照股东查阅权的相关规定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的相关材料
不正当目的
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不正当目的”:
支持公司拒绝股东查阅
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 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3年内, 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请求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特殊要求
程序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查阅权诉讼的适格原告
股东依法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保密义务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增资的优先认缴权 【记忆】
自益权
《公司法》的基本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本教材的细化解释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增资优先认缴权
在公司吸收外部增资和原股东内部增资时均可适用:
在公司吸收外部增资的情况下, 原有股东享有按其实缴出资比例,以同等条件优先于外部人认缴新增资本的权利
在原股东内部增资的情形下, 每个股东对新增注册资本中与其实缴出资比例相应的金额,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于其他股东认缴的权利; 内部增资时的优先认缴权实际上也是股东享有的等比例增资权
在具备行使该项权利的条件的前提下,股东应当在公司形成增资决议的过程中,向公司作出明确且合格的行使优先认缴权的意思表示; 优先认缴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股东作出意思表示后即与公司形成认缴出资的合意
公司原股东仅得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认缴权, 因此,当公司拟吸收外部投资者以特定的非现金资产增资、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时,原有股东通常因无法满足同等条件而无权优先增资
优先认缴权的范围限于原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超过这个比例则原股东不享有优先认缴权; 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认缴权; 此类约定可以采取任何合理的形式,例如约定于章程中、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等,法律并无形式上的特别要求
股东可以放弃行使自己的优先认缴权,其放弃的认缴份额并不当然成为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认缴权的对象
优先认缴权可以在公司原股东之间任意转让,但不得任意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 原股东如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优先认缴权,则应准用股权对外转让规则,其他原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针对侵害优先认缴权的不同行为,股东可提起的诉讼请求包括: 请求人民法院否定相关决议效力、责令公司恢复原状、行使优先认缴权或责令公司继续履行增资认缴协议、判令公司损害赔偿等
股东分红权 【记忆】
利润分配顺序
①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
②缴纳所得税
③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
④提取法定公积金
⑤提取任意公积金
⑥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积金规则
公积金的用途
公积金的用途主要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 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积金的提取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发行无面额股所得股款未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项目, 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分配比例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违法分配
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何时完成分配
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分配
股东分红权诉讼
股东起诉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股东在诉讼中应当提交股东会已作出的含具体分配方案的有效决议, 否则,法院应驳回其要求公司分配利润的请求, 但公司不分配利润是因部分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所致且不分配利润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的除外
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 【理解+记忆】
要点综述
法条示例
股东代表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收到符合上述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符合上述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会收到符合上述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符合上述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符合上述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符合上述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重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全资子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全资子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
甲公司、乙公司现均为股份有限公司, 甲公司成立于2020年,乙公司成立于2021年, 自成立时起,乙公司即为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赵某是乙公司的总经理。 2025年底,甲公司的股东们发现赵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乙公司财产。
作为乙公司的唯一股东甲公司,可以先书面请求乙公司的监事会提起诉讼, 如果乙公司的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甲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的股东们也可以直接书面请求乙公司的监事会提起诉讼, 如果乙公司的监事会收到书面请求后30日内未提起诉讼,如果已经连续180日且单独或者合计持股1%以上,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赵某,要求赵某对乙公司进行赔偿。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记忆】
基本转让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其转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变更股东名册;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转让的法定限制
原始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窗口期”限制交易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以限售期内的股份出质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移转 【理解+记忆】
基于股东法律行为的自愿转让
内部转让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外部转让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 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细化规定
人民法院对同等条件的审查
“同等条件”通常包括转让股东与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约定的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例如,支付担保、保证金、违约赔偿等
如当事人就“同等条件”发生纠纷,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有权对转让股东与当事人约定的各项条件的合理性予以审查,排除不合常理、明显意图阻却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
转让股东撤回转让意思
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但转让股东依法放弃转让的除外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全体股东可以约定转让股东不得撤回转让意思
转让股东侵害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 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1年的除外
主张优先购买,应及时
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不购买仅要求确认效力,不支持
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除非合同预先订有免责条款)
基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强制移转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包括被强制执行的股东), 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基于自然人股东死亡而发生的股权继承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外,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股权移转后的相关程序
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 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依照公司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权/股份的移转规则 VS 优先购买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 【记忆】
要点
除法律允许的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份回购除“合并、分立”外,还有其他适用情形
结合“异议股权回购”完整把握
案例
“开普云”(688228)2026年2月26日公告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节选: 1、回购股份的目的。 鉴于公司存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的情形,为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结合公司经营情况, 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本次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2、本次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如右图。 3、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在公司披露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 如有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事项需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公司将就后续调整事项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年内实施前述用途,尚未使用的部分将予以注销,具体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4、回购方案的审议。 (1)2026年2月24日,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 (2)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二十条以及《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根据“开普云”《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6年2月21日送达公司全体董事。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6人。
异议股权回购 【记忆】
《公司法》第89条的相关内容 (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按照上述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6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法》第161条的相关内容 (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除外:
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公司转让主要财产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份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按照上述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当在6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异议股权/股份回购的适用情形(综述)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记忆】
面额股与无面额股
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章程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本公司全部股份为面额股或无面额股,也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为面额股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相应的,公司发行的股份如果没有每股金额,则此类股份就叫做“无面额股”; 无面额股没有面额,故其发行不受“股票发行价不得低于面额”这一规则的限制,因而具有筹资上的灵活性
公司发行无面额股所得股款,至少应将股款的1/2计入注册资本
类别股
类别股的种类及发行要求
“2/3+2/3”决议事项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有下列事项等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 除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公司合并(依法简易合并/小规模合并的除外)、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记名股票
公司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