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第一单元证券发行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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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第九单元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思维导图,实质合并破产核心是将多家关联企业视作单一主体,适用于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财产成本过高的情形,法院需 30 日内出具裁定,由核心控制企业所在地法院管辖,企业间债权债务直接消灭,全部财产统一分配。程序合并破产仅作多案协调审理,不混同企业财产、不消灭内部债权债务,适用于不满足实质合并条件的关联破产案件,由上级法院统筹确定管辖法院;同时明确不当关联债权劣后清偿、无权优先受偿担保财产的特殊规则。全文区分理解与记忆考点,用表格直观对比两类模式底层逻辑,规避概念混淆,一站式吃透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全部核心考点。适配法考、财会考证、企业法务备考人群,快速理清易混考点,实现高效记忆。
这是一篇关于第八单元破产清算程序的思维导图,第一部分解析破产宣告基础规则、程序转换与破产宣告失效情形,厘清法院宣告流程与债权认定标准;第二部分专项拆解别除权,明确界定、效力,搭配对比案例区分担保债权清偿逻辑,理清别除权与破产债权优先级;第三部分为记忆核心板块,系统梳理破产财产定价、法定分配顺序、分配方案拟定实操规则,覆盖实物分配、现金分配、追加分配等特殊场景;最后梳理破产程序终结的结算时限、终结方式、追加分配时效,区分不同情形下清偿执行要求。标注案例辅助区分易混法条,避开零散背诵误区,一站式掌握破产清算全流程考点,快速理清权利顺位、时间节点、实务特殊问题。适配法考、财会考证、企业法务学习人群,高效攻克破产法高频考点。
这是一篇关于第七单元和解程序的思维导图,第一部分和解的特征与一般程序,明确和解申请仅债务人可提出,梳理和解协议草案制定、债权人表决规则,标注过半且债权占无担保总额 2/3 以上的表决门槛,区分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无表决权的特殊规则,列明法院认可、不认可、未通过三种裁定结果。第二部分和解协议的效力,梳理协议对普通债权人、担保债权人、保证人的不同约束范围,讲解债务减免、逾期申报债权的行权规则;同时说明和解终止两类情形:债务人欺诈、拒不执行协议,以及自行和解的处置方式。第三部分重整程序 VS 和解程序对比表格,从启动条件、申请人、表决分组、强制批准、担保债权约束、约束主体多维度逐项对照,直观区分两类程序核心差异,解决考生条文混淆、表决比例记混、程序区分不清的复习痛点。适合法考考生、会计备考人员、法学专业学生复习,快速分清重整、和解两类破产程序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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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 证券发行与交易
证券市场的结构 【理解】
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证券市场可以分为一级市场(发行市场)和二级市场(交易市场)
两级市场的联系
多层次的证券交易市场
首次公开发行新股 【记忆】
IPO
首次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新股
《证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的细化规定
适用于“上交所”“深交所”
主体资格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财务会计与内部控制制度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持续经营能力
发行人业务完整, 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
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 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公司治理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欺诈发行股票时的回购责任
责令回购(行政责任)
在股票已发行并上市之后,发行人被发现在发行注册过程中存在欺诈, 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回购决定书的方式要求发行人或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已欺诈发行并上市的股票
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服责令回购决定的, 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但复议或者诉讼期间责令回购决定不停止执行
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责令回购决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欺诈发行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其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回购股票的范围
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决定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的, 应当向自本次发行至欺诈发行揭露日或者更正日期间买入欺诈发行的股票,且在回购时仍然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发出要约
但下列股票不得纳入回购范围:
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票
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证券公司因包销买入的股票
投资者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发行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后买入的股票
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
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拒不按照责令回购决定制定股票回购方案的, 投资者可以依据责令回购决定确定的回购对象范围、回购价格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履行回购义务
投资者对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制定的股票回购方案有争议,或者要求发行人及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股票回购方案履行回购义务的,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可以在取得生效判决、裁定后申请强制执行
股票上市 【记忆】
《证券法》的基本规定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应当对发行人的经营年限、财务状况、最低公开发行比例和公司治理、诚信记录等提出要求
上交所股票上市条件
境内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上市, 应当符合的条件主要有:
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标准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新股 【记忆】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其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不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还是向特定对象发行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新股的基本条件
配股、增发均应满足
积极条件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 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1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消极条件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1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新股的特殊要求
配股的特殊要求
各板块上市公司配股应当遵守的规定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前股本总额的50%
应当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配售,且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主板上市公司配股还需满足的要求
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利
增发的特殊要求
狭义的增发
各板块上市公司增发应当遵守的规定
上市公司增发的,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或者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者”:孰低)
主板上市公司增发还需满足的要求
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利
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综述
层次
配股(1+2+4+1)
增发(1+2+1+2)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 【记忆】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最近1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 最近1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1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最近3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对象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发行对象应当符合股东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
发行定价
价格下限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
定价方式
发行对象不属于“关联人”的,上市公司应当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所谓“关联人”,是指: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定价基准日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通常为发行期首日
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了全部发行对象,且该发行对象皆属于“关联人”的, 则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销售方式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采用代销方式), 但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限售期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原则上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关联人”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优先股 【记忆】
优先股股东的权利
优先股股东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但通常不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
表决权恢复
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者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 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
对于股息可以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 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
发行主体
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既可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向特定对象发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
票面金额
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100元
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人数要求
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 仅向符合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 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核心条件
一般条件: 向特定对象或者不特定对象发行均应满足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1年的股息
上市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 应当在章程中明确:
固定股息率优先股: 采取固定股息率
强制分红优先股: 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商业银行可以另行规定)
可累积优先股: 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商业银行可以另行规定)
非参与优先股: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应当连续盈利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可以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优先股的交易转让
优先股发行后可以申请上市交易或转让,不设限售期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优先股的转让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转让
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全国股转系统转让
转让范围仅限合格投资者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经交易或转让后,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公司债券 【记忆】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发行对象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专业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专业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备案制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依法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
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
募集资金用途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 改变资金用途,应当履行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程序
交易场所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既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也可以申请在证券公司柜台转让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发行条件
资金用途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 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注册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受理、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注册,分期发行;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2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公司债券,并自主选择发行时点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定价机制
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价格或利率以询价或公开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
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
聘请受托管理人
强制受托管理: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按约定受托管理: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债券受托管理事项
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资格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
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职责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 受托管理人应当按规定或约定履行下列职责:
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增信措施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在债券存续期内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和持续关注,并至少每年向市场公告一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并可以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在债券存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发行人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或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增信措施有效期内妥善保管
发行人不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或出现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违约事件的, 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破产等法律程序,或者代表债券持有人申请处置抵质押物
受托管理人的权利
受托管理人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查询债券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登记信息、专项账户中募集资金的存储与划转情况
债券持有人会议
存在下列情形的,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按规定或约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发行人减资、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发行人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召集人
原则上由债券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 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决议的约束范围
除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另有约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同期全体债券持有人(不论对决议是否投了赞成票)发生效力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VS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 【记忆】
核心发行条件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发行可转债:
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违反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上市公司如存在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消极情形的,亦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上市公司如存在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消极情形的,亦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但是,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还应当:
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1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 应当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募集资金的使用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的使用要求与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募集资金的使用要求一致,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注册制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应当履行注册程序
转股期限
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转换股票的于转股次日成为发行公司的股东
转股价格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均价(“和”:孰高),且不得向上修正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认购邀请书发出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均价(“和”:孰高),且不得向下修正
赎回条款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发行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债
回售条款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发行人
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上市公司可转债的交易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
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不得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转让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的,所转换股票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