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一单元破产程序的启动
这是一篇关于第一单元破产程序的启动的思维导图,全部内容标注理解记忆、背诵记忆分层,适配应试复习需求。内容完整覆盖破产原因、破产申请的提出、破产申请受理流程、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破产申请受理裁定法律效力、相关诉讼保全执行程序处理六大核心模块。破产原因板块梳理破产基础规定、细化不能清偿债务、资不抵债等判定标准;破产申请板块区分申请主体、申请需提交材料、当事人举证责任;受理流程完整梳理法院通知时限、债务人异议处理、债务人材料提交义务、特殊情形处置、裁定上诉规则,搭配表格清晰罗列法院受理与不予受理各类情形;执行移送审查板块明确移送前提、人员配合义务;受理法律效力板块划分合同履行、财产保全、诉讼时效、管理人职权等细分考点;最后配套表格对比破产受理前后各类诉讼、保全、执行程序的差异化处理规则,易混淆法条清晰区分,规避背诵混淆问题。适配法考一轮二轮复习、大学法学期末备考、专升本法学刷题复盘、课堂教学课件、法务行业知识学习,可自由拓展分支补充真题案例、背诵口诀,零基础法学学习者、在职备考人群都能快速搭建完整破产程序知识体系,理清破产申请从提交到受理全流程法律规则,大幅节省整理法条、梳理考点的时间成本。
提示: 本内容由社区用户上传并分享。平台不对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知识产权归属及是否侵害第三方权利进行事前审核或保证。本内容可能包含受版权保护的图片、字体或其他第三方素材,使用前请自行确认授权范围。
CPA2026经济法(下)思维导图作品集,针对注册会计师CPA经济法后半部分重点章节进行系统整理,以思维导图和结构化学习笔记的形式归纳考试知识点,帮助考生快速建立商法、经济法相关知识体系。本作品集主要涵盖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等核心内容,对证券发行与交易、上市公司相关制度、企业破产程序、破产债权、票据法律关系、支付结算、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反垄断以及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等重要考点进行归纳整理。作品集注重考试重点、核心法条和易混知识的系统梳理,通过层级清晰的思维导图呈现各章节知识之间的逻辑关系,方便快速理解和记忆。适用于CPA202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课程学习、章节复习、真题知识点回顾、考前冲刺以及查漏补缺,可与经济法(上)配套使用,帮助考生形成更加完整的CPA经济法知识框架,提高学习与复习效率。
CPA2026经济法(上)思维导图作品集,面向注册会计师CPA考试经济法科目学习与备考,系统整理经济法上册核心知识点,通过思维导图、知识框架和学习笔记等形式,将复杂法律知识结构化、可视化呈现。本作品集主要涵盖第一章民法基本原理、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等重点内容,对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制度、诉讼时效、物权变动、合同订立与履行、违约责任、合伙企业以及公司法等高频知识进行系统归纳。内容注重知识体系梳理与考试重点提炼,将重要法律概念、法条规定、易混易错知识以及章节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整合,帮助学习者快速建立CPA经济法知识框架。适用于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课程学习、章节复习、考点记忆、考前冲刺及知识查漏补缺,也可作为经济法学习笔记和法律知识整理参考。通过思维导图快速掌握重点内容,提高理解、记忆和复习效率,为CPA2026经济法考试备考提供清晰实用的学习资料。
这是一篇关于第四单元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先界定外汇、外汇管理相关概念,明确《外汇管理条例》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制度分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两大板块。经常项目包含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以及个人外汇管理,梳理收支审核规则与个人外汇便利化额度要求。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分为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外汇管理,区分外商直接投资与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资金汇出入规则,梳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等跨境投资渠道配套外汇监管要求,同时对外债登记、对外担保管理作出说明。最后介绍人民币汇率制度与外汇市场,我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明确外汇市场交易主体与交易形式。导图清晰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监管差异,突出外汇登记、资金收付、跨境投资监管核心考点。无论备考 CPA 经济法的考生,还是从事跨境投融资、涉外财务、外汇业务企业财务人员与金融从业者,都可以借助导图系统掌握我国外汇监管知识点。
这是一篇关于第三单元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首先明确对外贸易法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界定对外贸易经营者资质,区分国营贸易管理规则。主体板块包含货物、技术进出口管理制度,确立自由进出口为原则、限制禁止为例外,配套自动许可、配额、许可证管理;同时梳理国际服务贸易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规则。重点讲解三大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措施针对价格不公行为、反补贴措施针对政府补贴行为、保障措施应对公平贸易下进口激增问题,清晰区分三类措施适用场景。导图详细列明各项救济措施启动流程、调查要求、实施期限、形式与实施限制,厘清临时措施、最终措施规则,对比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的核心差异。整体搭建起贸易主体、进出口管制、服务贸易、贸易救济完整知识体系,考点区分清晰,便于对比记忆。无论备考 CPA 经济法考生,还是从事国际贸易、跨境商事的外贸从业者、涉外律师,都可以借助导图掌握对外贸易监管与贸易救济整套规则。
这是一篇关于第二单元境外投资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首先界定境外投资概念,罗列取得境外各类权益、新设或增资境外企业等投资形式,对比境外投资与外商投资的差异,厘清资金流向区别,同时说明境外投资需要遵守东道国法律、双边及多边条约与国内相关规范,点明我国境外投资法规以部门规章为主的特点。导图明确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禁止情形,划定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国际条约、出口禁限品等红线。核心内容为境外投资核准与备案制度,区分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两大主管部门权责:涉及敏感国家、敏感行业项目实施核准制,非敏感项目适用备案制,区分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按照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标准划分备案机关层级,配套表格清晰汇总不同情形下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类型。完整梳理申请流程、驻外使领馆意见征询等实操要点,清晰区分核准与备案适用边界,是跨境投资监管核心考点。无论备考 CPA 经济法的考生,还是从事海外投资、跨境并购的企业法务、投融资从业者,都可以依托导图理清境外投资监管流程。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CPA2026经济法(下)思维导图作品集,针对注册会计师CPA经济法后半部分重点章节进行系统整理,以思维导图和结构化学习笔记的形式归纳考试知识点,帮助考生快速建立商法、经济法相关知识体系。本作品集主要涵盖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等核心内容,对证券发行与交易、上市公司相关制度、企业破产程序、破产债权、票据法律关系、支付结算、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反垄断以及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等重要考点进行归纳整理。作品集注重考试重点、核心法条和易混知识的系统梳理,通过层级清晰的思维导图呈现各章节知识之间的逻辑关系,方便快速理解和记忆。适用于CPA202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课程学习、章节复习、真题知识点回顾、考前冲刺以及查漏补缺,可与经济法(上)配套使用,帮助考生形成更加完整的CPA经济法知识框架,提高学习与复习效率。
CPA2026经济法(上)思维导图作品集,面向注册会计师CPA考试经济法科目学习与备考,系统整理经济法上册核心知识点,通过思维导图、知识框架和学习笔记等形式,将复杂法律知识结构化、可视化呈现。本作品集主要涵盖第一章民法基本原理、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等重点内容,对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制度、诉讼时效、物权变动、合同订立与履行、违约责任、合伙企业以及公司法等高频知识进行系统归纳。内容注重知识体系梳理与考试重点提炼,将重要法律概念、法条规定、易混易错知识以及章节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整合,帮助学习者快速建立CPA经济法知识框架。适用于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课程学习、章节复习、考点记忆、考前冲刺及知识查漏补缺,也可作为经济法学习笔记和法律知识整理参考。通过思维导图快速掌握重点内容,提高理解、记忆和复习效率,为CPA2026经济法考试备考提供清晰实用的学习资料。
这是一篇关于第四单元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先界定外汇、外汇管理相关概念,明确《外汇管理条例》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制度分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两大板块。经常项目包含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以及个人外汇管理,梳理收支审核规则与个人外汇便利化额度要求。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分为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外汇管理,区分外商直接投资与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资金汇出入规则,梳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等跨境投资渠道配套外汇监管要求,同时对外债登记、对外担保管理作出说明。最后介绍人民币汇率制度与外汇市场,我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明确外汇市场交易主体与交易形式。导图清晰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监管差异,突出外汇登记、资金收付、跨境投资监管核心考点。无论备考 CPA 经济法的考生,还是从事跨境投融资、涉外财务、外汇业务企业财务人员与金融从业者,都可以借助导图系统掌握我国外汇监管知识点。
这是一篇关于第三单元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首先明确对外贸易法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界定对外贸易经营者资质,区分国营贸易管理规则。主体板块包含货物、技术进出口管理制度,确立自由进出口为原则、限制禁止为例外,配套自动许可、配额、许可证管理;同时梳理国际服务贸易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规则。重点讲解三大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措施针对价格不公行为、反补贴措施针对政府补贴行为、保障措施应对公平贸易下进口激增问题,清晰区分三类措施适用场景。导图详细列明各项救济措施启动流程、调查要求、实施期限、形式与实施限制,厘清临时措施、最终措施规则,对比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的核心差异。整体搭建起贸易主体、进出口管制、服务贸易、贸易救济完整知识体系,考点区分清晰,便于对比记忆。无论备考 CPA 经济法考生,还是从事国际贸易、跨境商事的外贸从业者、涉外律师,都可以借助导图掌握对外贸易监管与贸易救济整套规则。
这是一篇关于第二单元境外投资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首先界定境外投资概念,罗列取得境外各类权益、新设或增资境外企业等投资形式,对比境外投资与外商投资的差异,厘清资金流向区别,同时说明境外投资需要遵守东道国法律、双边及多边条约与国内相关规范,点明我国境外投资法规以部门规章为主的特点。导图明确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禁止情形,划定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国际条约、出口禁限品等红线。核心内容为境外投资核准与备案制度,区分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两大主管部门权责:涉及敏感国家、敏感行业项目实施核准制,非敏感项目适用备案制,区分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按照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标准划分备案机关层级,配套表格清晰汇总不同情形下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类型。完整梳理申请流程、驻外使领馆意见征询等实操要点,清晰区分核准与备案适用边界,是跨境投资监管核心考点。无论备考 CPA 经济法的考生,还是从事海外投资、跨境并购的企业法务、投融资从业者,都可以依托导图理清境外投资监管流程。
第一单元 破产程序的启动
破产原因 【理解+记忆】
基本规定
要点
注意
重整申请可以在债务人有破产原因发生可能时就提出,使债务人获得更为充裕的挽救机会; 企业法人有破产原因,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法进行重整
细化理解
独立考察清偿能力、破产原因
相关当事人不得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
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但有相反证据(如债务人信用能力较强、到期债务数额不大)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③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 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只要债务人的任何一个债权人经法院强制执行未能得到清偿, 其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 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破产申请的提出 【理解+记忆】
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基本规定
特殊身份的申请人
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域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其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
要点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注意
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的破产与重整案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的破产案件,一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时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目的,即申请破产清算还是申请重整或和解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 还应当提交企业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有关材料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破产申请受理程序 【记忆】
时限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债权人与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听证会期间不计入法定受理期间
债务人异议的处理
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不能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 其异议不能成立
在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是否享有债权提出异议时, 如果人民法院能够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支付凭证、对账单和还款协议等主要证据确定债权存在,且债务人没有相反证据和合理理由予以反驳的, 其异议不能成立
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享有债权的数额提出异议时, 如果存在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债权数额,且债务人对该数额已经丧失清偿能力的, 不能阻止破产申请的受理
债务人仅对申请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提出异议, 不能阻止破产申请的受理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计入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无须预交; 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定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的材料提交义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将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
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有关材料; 债务人违反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上述文件与情况说明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债务人拒不提交有关材料,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且只要现有情况能够表明债务人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和审理
特殊情形的处置
能否上诉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裁定、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破产申请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 【理解+记忆】
有关人员应承担配合清算义务
“有关人员”
有关人员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配合多长时间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
如何配合清算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理后的个别清偿,原则上无效
要点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但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清偿原则上有效
注意
如果破产程序中存在更优先的债权(例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商品房消费者优先受偿权),清偿应当不影响顺位在先债权人
案例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不久, 甲公司清偿了所欠乙公司到期借款本息合计115万元。
如无特殊情况,甲公司的清偿无效,管理人有权要求乙公司返还相关款项, 乙公司可以申报破产债权,依法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如果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时,以其自有的房屋向乙公司设定了抵押,该房屋时值200万元,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清偿有效,余款85万元应用于向其他债权人的破产财产分配。
如果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时,丙公司以其房屋向乙公司设定了抵押, 由于乙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财产属于丙公司财产(而非甲公司的财产),甲公司向乙公司的清偿无效, 乙公司可以向丙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 丙公司以其追偿权在甲公司的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债务清偿和财产归还应通过管理人进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以债权人受到的损失为限)
管理人享有挑拣履行权
基本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决定继续履行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管理人决定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决定解除或视为解除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法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如房屋的,管理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在变价财产时,房屋可以带租约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出租人进入破产程序的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对承租人营业有重大影响的不动产租赁合同,不适用管理人挑拣履行权的相关规定
诉讼时效当然中断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
相关诉讼、保全措施与执行程序的处理
执行案件的移送破产审查 【记忆】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被执行人(债务人)为企业法人
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
地域管辖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