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经济法概论
这是一篇关于经济法概论思维导图,分为两大核心篇章展开知识梳理:第一部分是经济法基本理论,先阐释经济法概述,界定其概念、包含经济组织法等分支的法律体系及立法渊源;再讲解经济法律关系,拆解主体、内容、客体三大构成要素,梳理其产生、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条件;接着详述代理制度,覆盖代理基本规定、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代理终止规则;最后补充经济法律责任的承担与纠纷解决途径。第二部分是合同法制度,围绕合同全生命周期搭建体系:涵盖合同分类、订立流程与形式、效力判定规则;明确合同履行的抗辩权等履行规则;讲解违约责任的前提、形态、承担方式与免责情形;介绍代位权、撤销权两类合同保全手段;梳理合同变更、转让、终止的情形;补充合同担保的相关制度,还延伸了买卖合同特殊交易规则。整套内容逻辑连贯、考点细化完整,适配高校法学专业学生、法考备考考生、财会经济类考证人群、企业法务从业者、商事纠纷自主维权学习者,可用于课堂预习、考点复盘、实务工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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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一章 经济法基本理论
经济法概述
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体系
经济组织法
指经济组织相关的法律制度,即企业法律制度,包括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
包括: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
经济管理法
指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中形成的法律制度,是经济法的核心内容。
包括:有关计划和产业政策、财税和预算、金融证券和外汇、会计和审计、标准和计量、产品质量和价格、土地和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等法律制度。
财金税
经济活动法
指应调整经济主体在商品流通和交换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法律制度。
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及合同法律制度等。
经济法形式(渊源)
经济法律关系
概念:经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必要条件。
1.主体
经济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的经济权利,承担一定的经济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自然人
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
组织
法人(组织)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国家、国家机关
管理主体
盈利
非盈利
非法人组织
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活动主体
特征:具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经济权利和承担一定经济义务的能力。
2.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3.客体
经济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和目标:经济法主体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和目标。
物
自然物
人造物
一般等价物
行为
经济管理行为。
具有国家经济挂历职权主体&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权主体从事的经济管理。
完成工作行为。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用自己的资金、技术设备和行为实施另一方要求,对方支付相应报酬的。
提供劳务行为。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用自己的设备和劳动实现另一方要求,对方支付相应报酬的行为
智力成果
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数据库,科技成果、商标。
经济法律关系变动
发生:是指因一定客观情况的出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经济法律关系。
变更:是指已经存在的经济法律关系中,由于一定情况的出现,部分或全部构成要素发生改变
终止: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已有的经济法律关系。因一定情况的出现而消灭。
变动
条件
经济法律规范的调整。
经济法律主体的变化。
经济法律事实的存在和出现。
事件
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情况。
自然/绝对事件:自然界中的变化或现象不受人类行为的控制-不可抗力。
自然灾害
自然死亡
社会/相对事件:由人类社会发展和变动引发的重大事件。
战争、罢工、社会革命、政治变动等
非自然死亡
例.劳动者在工作中由于工作环境安全问题意外死亡。
行为
当事人的意识活动。根据法律关系主体意识形成的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进行的有意思表示的活动。(合法或非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指法律行为足以引起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效力。
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但是已成立的法律行为不一定必然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具备一定有效要件的法律行为,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有效要件:实质有效要件+形式有效要件
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行为。
特点
自始有效:行为开始时就无法律效力
绝对无效:绝对不被法律承认。
确定无效:以后任何事实不变。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种类
全部无效。
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其他部分依然有效。
例: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
法律后果
恢复原状,即恢复到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的一方。
赔偿损失,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但若双方都有过错,则应当按照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收归国家或集体或者返还第三人,指合同双方恶意串通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此时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或者返还第三人。
其他制裁。如果行为人因实施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还可以依法给予其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完全符合民事行为发生要件,指行为人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民事法律权。
特征
在该行为被撤销之前,其效力已经发生。一经撤销,自始无效,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撤销权必须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行使撤销。
撤销权拥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撤销该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归于消灭。如果撤销权表示放弃撤销权,或者在法定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确定的成为完全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种类
重大误解。
显示公平,趁人之危。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胁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欺诈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3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后果
1、被依法撤销后,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2、撤销权消灭: 如果撤销权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或未在法律规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撤销权效期: •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1年内; • 重大误解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3个月内;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之日起1年内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法律。
效率流程:
效力待定 法律行为发生→
是否生效/无效尚不确定。
同意或追认 有效法律行为。
不同意或否认。 无效法律行为。
类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失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实施行为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百效。
欠缺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性行为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法律事实
代理
代理的基本规定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相对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代理法律特征
主体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前提 2.代理人在权限范围内是独立的 民事主体,可独立的向第三人实施 意思表示 + 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做出意思表示。 行为后果1 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 “被代理人” /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行为后果2 但代理人要为自己的行为向被代理人 承担责任——若代理人因为疏忽大意 使其代理活动造成被代理人损失的, 代理人须向被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例:保险公司兼职业务员的揽保行为。
代理适用范围
代理的种类(有权代理情况下)
委托代理(意定代理、授权代理)
1. 定义
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意思表示产生代理权,被代理人主动授权代理人处理事务,生活中最常见。
2. 授权形式
1. 口头、书面均可; 2. 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书面形式的,必须用书面《授权委托书》。 3. 书面委托书必备记载内容: 代理人姓名/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间;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
法定代理
定义
依据法律直接规定产生代理权,无需当事人委托授权,专门弥补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缺陷。
适用对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
代理权的行使
一般要求
代理人需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代理权应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
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恶意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进行代理的行为。
子主题
主要包括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代理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自己代理
代理他人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被代理人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双方代理/同时代理
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相对人和代理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无效
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人以他人名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质:欠缺代理权,不构成代理行为。
法律后果: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一经追认,自始产生法律效力,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
分类
未经授权的“代理”
行为人自始没有代理权(既无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又无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人民法院或者主管机关的指定及法定授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
越权代理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而进行的代理。
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期限届满或者约定的代理事务完成,甚至被解除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
追认
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经被代理人追认或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却不作否定表示的视为有效代理,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法律后果归属被代理人。→保护善意相对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权利与义务
相对人权利
催告权
可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撤销权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该代理行为,撤销应以通知方式作出。
求偿权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赔偿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义务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非善意相对人),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无权代理法律后果2
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特殊情况具备代理行为的表象,但实质缺乏代理权的行为。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无权代理)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但在客观上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基于这种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
构成要件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本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实施代理。)
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
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无权常见情形
①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上并未授权;
②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③代理授权不明;
④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⑤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客观上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
(1)存在有代理权授予的外观:无权代理人以前曾经被授予代理权,或者当时拥有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权,或者根据交易习惯行为人的行为外表表明其有代理权,均可构成外表授权。 如:行为人㭙有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书或者其他表明其具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等
(2)相对人对行为人有代理权形成了合理信赖:相对人对外表授权的信赖是否合理,应当以是否有正当理由作为判断标准,
法律后果:善意相对人有选择权(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
主张有权代理=有权代理
1)被代理人须承担法律后果
2)被代理人→代理人,损失求偿
行使撤销权→无权代理: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而对相对人主张代理的效果→行为失效
代理的终止
指代理人与被单人之间的代理法律关系消灭,代理人不再具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1.委托代理终止
代理人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例外
代理人不知且不应知被代理人死亡。
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承认代理行为。
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2.法定代理终止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法律责任经济纠纷解决
(经济)法律责任
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
经济法律责任基本类型及承担方式。
民事责任
民事主体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平等主体间
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补偿性 —单独或合并使用
行政责任
实施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及公务人员
包括行政处分(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暂扣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等和其他负担。
刑事责任
犯罪人应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违反经济法律法规并构成犯罪的行为称为经济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无期徒刑、死刑)和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惩罚性—单独或合并使用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协商、调解
对于经济纠纷,当事人可以在相互谅解的基础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和解。
彼此不能达成和解的,可以由第三方,如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主持进行调解,从而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二)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行政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且符合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三)仲裁
争议双方在发生争议的各方当事人依照事先约定的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并由其对争议依法作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活动。
仲裁协议
①形式和内容
形式(三种类型)
仲裁条款(合同中的条款)
仲裁协议:合同中没有规定仲裁条款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为了约定仲裁内容而单独订立的一种协议,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也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
其他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民事经济活动中,当事人除了订立合同之外,还可能在相互之间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材料的往来文件中包含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内容,则该有关文件为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具体的仲裁请求) 仲裁事项(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②独立性原则
指合同未成立、或者成立以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不应当影响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的有效性。
③仲裁协议效力
A.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约束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
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双方当事人都受到仲裁协议的约束。
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通过向仲裁协议中所确定的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该纠纷,而丧失了就该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如果一方当事人违背仲裁协议,就仲裁协议规定范围内的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在首次开庭前依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停止诉讼程序,法院也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B.对法院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的司法管辖权。
《仲裁法》: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或裁或审原则。
仲裁与诉讼只能2选1&有仲裁协议只能选择仲裁
C.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授予仲裁机构仲裁管辖权并限定仲裁的范围
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仲裁案件的依据。没有仲裁协议就没有仲裁机构对仲裁案件的仲裁管辖权。
《仲裁法》第4条: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同时 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又受到仲裁协议的严格限制。即仲裁庭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 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而对仲裁协议约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争议无权仲裁,
④对仲裁协议有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仲裁机构
《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属于公益性非营利法人。 不利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我国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仲裁院。
仲裁范围
不能提及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申请仲裁的条件
有仲裁协议(事先或事后)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仲裁协议内容)
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
受理仲裁的仲裁机构有l管辖权。
基本制度
①协议仲裁制度
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审理仲裁案件以及仲裁庭审理案件和裁决都必须依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效的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就没有仲裁。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必须首先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②一裁终局制度
裁决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重新审理,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进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不成,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根据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制作裁决书。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裁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可起诉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裁决。)
撤销程序仅适用于以下事由: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法院可依法作出4种裁定
法院作出撤销裁决的救济: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四)民事诉讼
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而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纠纷的活动。
特征:国家权力介入,即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便审判权,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间的诉讼。
1)民事诉讼法的适用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关系。
2)适用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 因经济法,劳动法等调整社会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两审终审制
概要
一审程序
一审判决、裁定后,如果当事人不上诉或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以及一审经过调解结案,则不发生二审程序,一审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二审程序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而上诉的,进入二审程序。二审为终审,二审判决、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程序
概要
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四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 • 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另有规定除外): • 中级人民法院——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重大影响的案件、高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高级人民法院—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概要
地域管辖 同级别,但不同地域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协议管辖(合意管辖/约定管辖)
• 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 • 仅“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适用协议管辖。 必须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包括书面协议独立协议合同、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有形地表现当事人双方协议意思形式; 口头协议无效。 ✰不得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即使协议约定了管辖法院, 若案件属于专属管辖范围,协议管辖仍属无效。 如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协议约定其他法院
概要
法定管辖
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
指定管辖
先约定后法定
网络活动的管辖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由买受人住所地或收货地法院管辖。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由用户住所地或服务提供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要求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有效期间。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2.法律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子主题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子主题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中断、中止等及规定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诉讼时效期届满法律后果
①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人民法院对权利人权利不再进行保护。 →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诱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实体权利不消灭。
权利人依旧可行使请求权,提起诉讼,法院须受理,但义务人可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抗辩。 若法院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可判决驳回权利人诉讼请求
②时效届满,义务人同意自愿履行义务,不受限制
③时效届满,义务人已履行义务,不得因时效届满抗辩
4.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起算点: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遭受侵害和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当两个时间点不一致时,以后发生时间为准。
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均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的时间—3年 法律另外规定—性质上为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见“中断、中止”及“特别诉讼时效”)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客观时效期间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20年 民事诉讼总失效≤20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问题,但可以因特殊情况延长。
3)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了解)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1.诉讼时效的终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因以下法定事由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为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 ‘满6个月届满的制度。
如何计算?一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剩余时效期间不满6个月的,延长至6个月。
1)不可抗力
2)或其他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2.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应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已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于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
(1)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2)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法概述
合同是指平等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特征
1、合同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政府机关可否作为合同主体?P221“调整范围” 2、合同的主体为双方或多方,并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法律行为:两方以上+意思表示完全一致 3、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变动: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按约履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自学)
《民法典》合同编主要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经济合 同关系,如买卖、租赁、保理、中介、借贷、赠与、保管、运输、物业服务等合同关系。 在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中,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时,适用《民法 典》的合同制度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所调整的合同关系,主要是债权、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等领域 的民事合同关系。 与人身有关的合同、劳动合同、关于行政管理的协议以及法人、非法人组织内部的管 理协议,不属于 《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范围。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 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 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不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原则
相对性原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只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和义务关系,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立合同上的义务。
(1)主体上的相对性
(1)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相互之间才能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提出请求或者提出诉讼 (2)合同关系当事人不能向第3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2)内容上的相对性
(1)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 (2)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3)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3)责任的相对性
(1)违约当事人应对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违约当事人同样应当对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 (2)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债务人只能向合同中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者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1)在保全措施(代位权和撤销权)中(——见后),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2)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以自己的租赁权对抗新的所有权人,突破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3)建设工程合同: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的分类
合同的订立
合同内容
合同的内容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体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也称主要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自行协商、第三人调解、仲裁、诉讼。
合同形式
体现合同内容、明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方式,即合同的载体。
书面形式
以及文字的有形的表现形式,体现当事人定义合同内容的形式。合同书、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能够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也视为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
凡当事人未约定、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其他形式
除口头、书面形式之外的订立合同的形式,包括:推定形式(只是积极行为,他人可推定意思表示)和默示行为(消极不作为形式而非积极意思表示)。
订立的一般程序 要约→承诺→成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询价,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基金招募说明中 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效力
合同的准备阶段,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相对人作出承诺,也不能成立合同。
例外
《民法典》第473条: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构成要约。 商业广告一般属于要约邀请,但是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属于要约题
要约(合同成立的必须条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包括:自然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或者本人及代理人。
要约原则上由要约人向特定的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特殊情况,相对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
特定相对人:包括具体的企业组织及个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e.g.如果要约人欲出售一批商品,可向若干特定的人发出要约。
不特定相对人:一般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出的要约,应具有以下两个条件: ①必须明确表示其作出的意思表示是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②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送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后须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承诺及履行合同的能力。(见“要约邀请”-可为要约的商业广告)
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期限等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有法律约束力)
要约的生效时间
到达主义原则-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生效 到达:并不一定实际送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住所等。
要约的效力
(1)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2)对受要约人的约束。
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了依其承诺而使合同成立的法律地位,受要约人可以承诺,也可以不承诺。
概要
要约的撤回 (是指在要约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1.要约在发出之后、生效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2.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撤回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 (是指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1.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撤销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不可撤销要约
(1)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要约的失效
要约丧失法律效力,不再对要约人与受要约人产生约束,要约人不再承担接受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也不再享有通过承诺使合同成立的权利。
导致要约失效的情形
①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被依法撤销(非“撤回”)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反要约/新要约
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构成要件
1.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只有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可做出承诺。 如果要约是向某个特定人作出的,则该特定人具有承诺人的资格;如果要约是向非特定人发出的,则非特定人任何一人均可成为承诺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向要约人以外的人作出的承诺,不能产生承诺效力
3.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①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g.:要约- 4000元一次性全款支付 →承诺- 4000元 分期支付
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非实质性变更:民法典规定的内容实质性变更之外的要约内容的变更。 e.g.:在要约的条款后附加建议or在承诺中添加了新的条款重复或者强调了要约的内容or 即使承诺对要约的实质性条款只作了轻微的变更,并未改变其实质性: 要约-4000元 现金一次性支付→承诺-4000元 电汇一次性支付
③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在下列情况下无效: ·变更了要约内容的承诺到达要约人后,要约人对承诺人表示反对,该“承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视为新要约; ·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表示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承诺对要约的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为反要约即新要约。
4. 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1.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双方约定,也可通过行为作为。
通知承诺:通知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主要包括对话语言、信件、数据电文,
履约承诺:根据交易习惯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承诺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或以其他方式作出。
交易习惯:指某种合同的承诺适合以行为作为承诺方式。e.g.:悬赏广告
双方约定:要约人在要约中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应按要约人规定的方式进行承诺。
沉默或不行为:通常以沉默或者不行为回应要约的,承诺不成立。
例外:试用买卖合同,《合同法》171:“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2.承诺的作出期限
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规定承诺期限有以下方法:①承诺期限为一个明确的时间终点,如6月30日,承诺期限为自要约生效到该时间终点。②规定自收到要约之日起的一段时间内,如收到要约起一个月内。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及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承诺的生效时间→合同成立
1.承诺以通知方式作出,生效时间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
——《民法典》137条;到达主义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其他方式:交易习惯or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承诺行为实施的时间为承诺生效的时间。
e.g.要约“同意上述条件,即可在某期限内发货”→受要约人以发货行为作为承诺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撤回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后后悔的可以撤回承诺。
发出承诺之后,承诺生效之前→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的撤销
可撤回-于要约人收到承诺通知之前或同时
不可以撤销,一旦承诺被要约人收到,则合同成立无法撤销。
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1.承诺迟延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按照通常进行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
但: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2.承诺迟到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承诺有效。
要约人义务
及时发出拒绝通知给承诺人→承诺无效,合同不成立。
未通知→承诺正常及有效,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
成立时间
承诺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普遍标准。
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实际履行原则
1.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自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但: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合同成立。 3.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4,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招投标特别规则:采取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确定合同内容。
成立地点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普遍规则+当事人对合同成立的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不在同一地点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4)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成立地点与实际签名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应当认定约定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缔约过失责任 (无效合同)
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当事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 1、发生在当事人订立合同阶段 2、当事人有过错 3、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4、另一方因此受到损失
适用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泄露或不正当的使用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赔偿范围
仅限直接损失+合理缔约机会损失(如替代采购差价),不赔合同正常履行后的预期利润损失。
合同效力
合同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生效一般规则)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合同成立≠合同生效
生效时间
生效时间《民法典》502: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or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依照规定办 理批准、登记手续后生效;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未 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3、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条件以条件是否实现来决定合同是否生效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期限,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对合同效力约定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
特殊生效时间
1.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签订书面合同(成立)→交付定金(生效)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提供借款之日起生效。
生效要件/成立条件
合同成立,若满足要件→合同生效:有效合同。 合同成立,若不满足要件→其他效力合同: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
效力类别
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
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的合同/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情形 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撤销合同
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合同。
特征
1、自始无法律约束力。 2、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3、其变更或撤销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撤销权(选择性行使)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可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行使期限: ①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1年”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②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4、其变更或撤销决定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
合同被撤销
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其他行为才能生效。
一、合同已经成立,但效力不确定 二、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有权人的追认或拒绝 三、合同中的瑕疵可以补救,有利于保护权利人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权处分合同
有效合同(两种特殊情况)
包括: 1)无代理权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民法典》502: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民法典》504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表见代理
e.g.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已履行合同
确定效力的流程
法定代理人(追认权:①被催告后,一个月内追认,合同自始有效②拒绝追认/一个月后仍未做表示,合同自始无效。)——相对人(催告权: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撤销权:合同被追认前,有以通知方式撤销的权利。)
合同的履行
双方当事人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行为。
合同履行的规则
1.合同内容约定不明
生效合同:质量、价款/报酬、履行地等内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解决办法
2.涉他合同
A.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合同。
非真正利益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相对性原则 第三人权利:无履行请求权、无违约责任请求权。
真正利益第三人
(1)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3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 第3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3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3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权利:拒绝权、履行请求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的违约责任请求权
(2)债务人按照约定向第3人履行债务。第3人拒绝受领,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
(3)第3人拒绝受领或者受领迟延,债务人可请求债权人赔偿损失。
B.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三人负担的合同)
合同当事人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非合同当事人,无需承担合同责任)债务人要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C.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该债务具有合法权益,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债权人不得拒绝;但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第三人自愿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接受履行后,债权债务关系主体变更(→债权人&第三人)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抗辩权(异议权),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对抗双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当事人应同时履行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享有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权利。
行使条件
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或合同性质,要求当事人同时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的履行没有先后顺序。
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当事人行使抗辩权,必须双方债务都已到清偿期。
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应同时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
对方有继续履行义务的可能性。若对方无法履行,如标的物灭失,则向对方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无意义,只能解除合同。
适用
当一方不能履行或拒绝履行合同时,即应当同时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就享有也不履行合同的权利。
当一方部分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当事人一方部分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就未履行部分提出抗辩,拒绝相应的给付,只履行对应的部分;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效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非永久,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
2.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合同当事人互负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等给付)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行使条件
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当事人的履行有先后顺序。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人是履行合同义务在先的一方当事人。
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适用。
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对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情形。
对方丧失商业信誉。
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效力和流程。
中止合同,即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暂时停止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
先履行当事人应当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先履行合同,当事人行使终止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免给对方造成损害。若行使不安抗辩权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解除中止
通知对方也便于对方在接到通知后提供相应的担保,使合同得以履行。
如果对方当事人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后,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安”的原因消除,应当恢复合同的履行。
解除合同
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后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合同当事人互负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请求履行的权利。
子主题
行使条件
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当事人的履行有先后顺序。
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
后履行抗辩权的形式是履行义务顺序在后的一方当事人。
适用
应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到期义务时: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已到期义务,那么后履行的当事人有权不履行义务。
应当先履行一方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履行有瑕疵或部分履行的,后履行当事人有权不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
效力
后履行抗辩权非永久性,只是暂时阻止了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
违约责任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前提:有效合同—违约责任
违约形态
预期违约
预计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届期违约
履行期限到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构成的违约。
违约责任的承担
【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届期违约均须承担违约责任;→区别:请求违约责任承担的时间不同。
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违约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给付或者双倍返还定金等(可多项同时适用。具体适用哪种违约责任,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要求加以选择。)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 【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条 【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合同可继续履行的,延迟履行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 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无过错方→请求(法院、仲裁机构)终止合同+ 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2)补救措施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二条 【瑕疵履行违约责任】履行不符答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三条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一条 【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生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继续履行or补救措施→赔偿损失:1)可同时适用;2)责任承担先、后顺序 损失赔偿额=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期待利益 但:不超过 违约一方 订立合同时 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 可能的违约损失。
无过错方也须承担责任→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措施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未采取措施:自担额外损失。
(4)支付违约金
(5)定金
(6)定金条款+违约金条款并存
违约责任免除
①法定事由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不可抗力 - P262】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②约定事由
免责条款:合同当事人再合同中约定,出现一定事由或条件时,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合同的保全
合同保全的概念
合同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法律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这些措施为合同保全措施。
债权人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以及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行使条件
①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
②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期
③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偿债权和追索权,债权人到期权利未实现;
④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行使方式
·以债权人自身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债务相关第三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也可以直接向债权人主张。
·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由债务人相对人(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债权人接受履行后,三者权利义务终止。
(3)代位权权限范围
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赔偿。
(4)费用承担
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即相对人承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其他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债权人撤销权
指债务人实施减少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债务人对第三人行为的权利。
(1)引起撤销权的行为
《民法典》第538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539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不合理低价——“交易价款未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不合理高价——“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2)行使方式
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以债权人+相对人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行使期限
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4)权限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范围内撤销债务人对第三人的行为。
(5)费用承担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方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
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一)概念
合同变更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成履行以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修改和补充的协议,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依照其规定。(要求)
(二)变更的条件
1.已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前提
2.原则上要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
4.要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的权利及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合同权利的转让—债权转让
合同义务的转移—债务承担
(二)合同权利的转让
1.概念:又称债权转让,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3人的行为。
2.转让生效方式、时间、费用承担
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接到通知后转让行为生效。
债权转让通知不得撤销,除非经受人同意。→转让一经通知即生效,新债权债务关系形成,无法撤销。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承担→谁转让谁承担额费用。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不需经债务人同意。
3.法律效力
①对受让人
合同权利转让,受让人同时取得主权利即从属于主权利从权利。
②对债务人
债权转让后,新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向受让人履行债务,无需且不得再对原债权人履行债权债务;→债务人对受让人履行义务,免除对原债权人/转让人义务
债务人抗辩权同时转移:对让与人抗辩权,可向受让人主张。
债务人抵销权同时转让:·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抵销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社会人主张抵销:(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抵销: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可相互以其债权冲抵债务的履行,双方各自的债权和对应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消灭。
4.合同权利转让限制 (债权人不得全部或部分将债权转让第三人)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即只能在特定当事人间山小的债权债务。
人身性质:收养、抚养请求权、人身损失赔偿请求权等。
以特定债权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某明星的演出合同、出版合同、委托合同、雇佣合同等。
从权利不得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转让:担保合同
基于特定关系发生的债权:赠与合同
(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须经原机关批准)
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当事人转让权利、义务时,须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如不予批准,则权利转让无效。
(三)合同义务的转移
1.概念
又称债务承担,指在不改变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2.种类
①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义务全部转移,新的债务人完全取代原债务人,负责全面的履行合同义务。
②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义务部分转移,新债务人加入原债务中,和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共同履行合同义务。
3.生效方式、时间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vs合同权利转让
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3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催告权
4.法律效力
①义务承担方转移或分担
债务人全部转义务后退出原合同关系,第三人称为合同债务人债,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而不能再要求原债务人履行。
债务人部分转移义务时,第三人加入原合同关系,和债务人共同承担义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和第三人中的任何一方要求履行
②抗辩权转移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
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抗辩权、合同撤销的抗辩权、债务已履行完毕的抗辩权、债权无效的抗辩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等
③抵销权不转移
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④从债务转移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g.为实现债权而设定的抵押权、质权等权利及主债务的利息等从债务,都随着主债务转移给新债务人。
(四)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1.概念
指由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的继受这些债权、债务。
2.生效方式、时间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3.法律效力
①权利、义务同时转移
原合同关系消灭,第三方转取代转让方的地位,产生新的合同关系。
②其他权利、义务的转让、转移
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相关规定。
终止
(一)概念
活动的权利义务终止,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应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人约定情形,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义务。
(二)终止情形
义务已履行
义务人按照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和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全面履行。
1)注意事项:双务合同中,须当事双方都按约定履行,合同才能终止。任何一方履行有欠缺,都不能达到终止合同的目的。
2)债权债务合同—偿债顺序
全部债务抵充顺序:约定抵充→法定抵充(实现债权费用→利息→主债务)。
主债务抵充顺序:约定抵充→指定抵充→法定抵充【是否到期→有无担保→债务负担→到期先后→债务比例】。
3)其他按约履行情形
①债权人同意以其他种类给付代替合同原定给付
在实际履行不可能的情况下,其经债权人同意,可以采用代物履行的办法,达到债务消灭的目的: · 法律规定某债务的履行需经特许,而债务人无法得到批准许可; · 标的物己灭失,无法交付; ·实际履行费用过高,实际履行极不经济; · 不适于强制履行(如以债务人的具有人身性质的特定行为为标的合同); 若代物履行有差价,支付差价后,也产生债务消灭的后果。
【e.g.】 债务人乙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债权人甲交付100吨吉林产圆粒大米。由于乙收购遇到困难,不能交付,但有100吨天津圆粒大米,质量与吉林大米基本相同,甲同意交付天津大米代替吉林大米,则乙交付了天津大米,债务即消灭。
②当事人外第三人相关情况
当事人约定的第三人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产生债务消灭的后果;
【e.g.】债务人乙和债权人甲约定,由第三人丙偿还乙欠甲的1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丙将10万元人民币偿还给甲后,该合同的权利义务亦终止。
复习——合同的履行-涉及第三人(情形B由第三人履行): 若第三人不履行,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即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合同,是否对第三人有强制约束力?
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已接受履行的,债务归于消灭。
【e.g.】债务人乙欠债权人甲1万元人民币,债权人甲欠第三人丙1万元,债权人甲请求债务人乙直接出款付给丙,乙同意,并按照其欠甲的数额将钱付给了丙,从而消灭了其对甲的债务。
复习——合同的履行-涉及第三人(情形A 向第三人履行): 两当事人是否可以订立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合同解除
1)概念
指合同成立且有效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应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2)种类
①协议解除
当事人通过协商解除合同。→合同自由原则
《民法典》562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②约定解除
当事人基于双方约定的事由,一方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民法典》562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③法定解除
指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民法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解除权期限
有约定解除权期限的,从约定;无约定,自解除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
4)解除流程、生效时间
以通知方式解除
有约定解除事由时,解除权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通知对方;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解除权人通知载明最后履行期限的,到期未履行债务,自通知载明期限届满解除;
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解除
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确认主张的,自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5)解除合同法律后果
①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②已履行的,当事人可请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请求赔偿损失。 ③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④ 主合同解除后,从合同-担保合同担保人对债务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 担保性质的从合同效力不终止
6)双方对自行解决合同有异议
任何一方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
债务相互抵销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1)概念
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人(混同),合同关系消灭。
2)法律规定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概要
若债权同时作为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即使发生混同的事实,合同关系也不消灭。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总结:债权债务终止的原因—清偿、合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及法定或约定的其他情形。
担保法律制度
合同担保
概念
合同的担保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为保证合同履行或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保障措施。
担保范围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合同担保方式(形式)
保证
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
定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做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但是,在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可以做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保证人(自然人)的资格
法律要求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无特定限制
一般情况下,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可成为保证人
资格限制
特定身份限制
某些身份的人不能成为保证人,如未成年人
职业限制
某些职业的人可能受到限制,如公职人员
保证合同
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 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注: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 PS:解除合同不同——见"合同终止-解除合同”)
有效合同形式
书面形式
一般情况下,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明确保证责任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情形
1.保证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2.无单独保证合同,主合同中也无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的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先诉抗辩权”
在未经对债务提起诉讼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债权人不得请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PS: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情形 →不得因先诉抗辩权而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无先诉抗辩权
债权人如何追责?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 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 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未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 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
1. 概念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2.具体规定
·有约定从其约定; ·约定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无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形; ·未约定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未约定主债务期限/约定不明——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3.保证期间法律效力
保证人在与债权人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免责: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逾期影响
保证期间届满前,若债权人未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此时,即使主债务尚未履行完毕,保证人也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无法再向保证人追索。
5.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三年
起算点
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消灭之日起算。→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消灭 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通常要经过“先诉”的一段等待时间: 债权人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后,只有在判决或裁决生效后,才能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且保证期间届满,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
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 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旦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
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实现债权的费用。
诉讼费、仲裁费、拍卖费用、通知保证人的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主合同变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减轻vs加重债务、履行期限)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变更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主合同转让
①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未通知保证人,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②保证合同禁止主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移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③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④第三人加入债务,保证人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抵押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合同与抵押财产
抵押权的设立
抵押的担保范围
抵押的效力
抵押权的实现(清偿))
质押
留置
定金
买卖合同
交付的法律效力
风险转移
一物数卖
法定代表人的定义:依照法律或者法定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
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