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CPA《经济法》全考点导图(下册·破产法票据法反垄断涉外经济篇)
关于CPA《经济法》全考点(下册·破产法票据法反垄断涉外经济篇)——破产程序票据行为垄断行为,法条不再混的思维导图,划分六大学习模块并标注必背、高频、易混考点。企业破产法围绕破产管理人、债务人财产、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与清算程序展开,是案例题高频章节;票据法梳理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抗辩、票据伪造变造核心规则;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讲解国资监管体制、资产评估与资产转让要求;反垄断法涵盖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相关规制;涉外经济法律制度包含外商投资、对外贸易、外汇管理法律规范;最后的核心速查板块横向对比破产程序、各类票据行为、票据抗辩等易混淆知识点,梳理清晰区分标准。破产法、票据法为本册主观题重点,条文细节繁多,极易混淆。适合 CPA 经济法备考考生、财会专业在校生、金融法务从业者、法律考证人员、企业财务学习者进行法条专项背诵,理清破产、票据两大难点章节逻辑,快速辨析相似法律规则,应对客观题与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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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全国重点高校分类全景思维导图,985、211、双一流,这三个词到底什么关系?有的学校明明是211但不是985,有的学校既不是985也不是211却进了双一流,这些标签背后的含金量到底差多少?教育部直属和工信部直属有什么区别?“国防七子”毕业后都去了哪?C9和E9哪个更厉害?“五院四系”到底指的是哪些学校?师范类六所凭什么能免学费包分配?这些问题单独查都能查到,但分散在几十个网页里,查完更乱。报志愿的核心不是比分数,是比认知。谁先搞清这些标签背后的逻辑,谁就比别人多一个身位。这份思维导图就是帮你一次性补齐这个认知缺口。不讲情怀,不讲故事,只做一件事:把散落在上百个网页里的高校分类信息,压缩到一张图里。 翻完这张图,全国重点高校的家底,你心里大概就有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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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资《教育知识与能力》全考点(中册·心理学基础篇)——认知过程与情绪情感与意志与个性心理,心理学理论不再混的思维导图,共十大模块,标注必背、高频、基础考点。认知过程依次梳理感知觉、注意、记忆、思维与想象相关概念、分类、规律及培养策略;情绪情感模块讲解情绪、情感的类型;意志部分涵盖意志行动特征、意志品质培养;个性心理包含需要动机兴趣、能力与智力理论、气质与性格相关知识;最后的核心速查板块汇总注意、记忆、情绪、气质、思维易混淆知识点对比。心理学概念繁多,极易混淆,是选择题、辨析题、材料分析题高频考点。适合教师资格证备考考生、师范专业学生、在岗教师搭建心理学知识体系,厘清各类心理现象区分标准,高效背诵主观题考点,应对笔试各类题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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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全考点导图(下册·破产法+票据法+反垄断+涉外经济篇)——破产程序+票据行为+垄断行为,法条不再混
一、企业破产法
1.1 破产原因与破产申请
【必背】【高频】
考点:破产原因的认定、申请主体
法条依据:《企业破产法》
破产原因(破产界限)
一般标准: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债务已到期、债务人未完全清偿
破产申请的提出主体
债务人:可申请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
债权人:可申请重整或破产清算(不能申请和解)
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发现企业资不抵债时应申请破产清算
破产申请的受理
法院收到申请后:债务人或清算人申请的15日内裁定,特殊情况延长15日;债权人申请的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7日内提出异议
受理后的效力: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个别清偿无效、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向管理人清偿
案例问法:某企业被多家债权人起诉,资产已被查封,但企业认为仍在经营有望扭亏,应如何应对?
答题关键:企业作为债务人可向法院申请重整。重整申请受理后,所有查封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企业可在管理人监督下继续经营
1.2 破产管理人
【高频】
考点:管理人的产生、职责、限制
法条依据:《企业破产法》
管理人的产生
由法院指定
可担任管理人的:清算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
不得担任管理人的: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执业证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管理人职责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和日常开支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
重大行为的报告义务:转让土地房屋、转让知识产权、转让全部库存商品、借款、设定担保等须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案例问法:管理人拟将破产企业的厂房出售,是否需要经债权人会议同意?
答题关键:管理人处分不动产属于重大行为,应事先报告债权人委员会,并经债权人会议决议或法院许可
1.3 债务人财产
【必背】【高频】
考点: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撤销权、取回权、抵销权
法条依据:《企业破产法》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管理人的撤销权
【必背】
可撤销行为(法院受理前1年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对无财产担保债务提供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放弃债权
个别清偿的撤销(法院受理前6个月内):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时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取回权
权利人通过管理人取回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如寄存、租赁物)
出卖人取回权:货物在途且债务人未付清价款,出卖人可取回
抵销权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不得抵销的情形: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知债务人有破产原因仍负担债务
案例问法:甲企业在破产前8个月以明显低价将设备转让给关联企业,管理人能否追回?
答题关键:可撤销行为发生在受理前1年内,管理人可行使撤销权追回财产
1.4 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
【高频】
考点: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决议规则
法条依据:《企业破产法》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所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均为成员
有表决权的:普通债权人、有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
无表决权的: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担保债权人(财产变价方案分配方案除外)、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法院临时确定的除外)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规则
一般决议: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过半数
重整计划草案:分组表决,各组均满足人数过半+债权额≥2/3
和解协议:人数过半+债权额≥2/3
债权人委员会
由债权人会议选任,成员不超过9人
职权:监督管理人、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案例问法:某债权人会议讨论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对重整计划有异议,应如何表决通过?
答题关键:重整计划草案分组表决,各组均须人数过半、债权额≥2/3。某一组未通过时可二次表决或申请法院强裁
1.5 重整、和解、破产清算
【必背】【高频】【易混】
考点:三种程序的启动条件、期间、效力
法条依据:《企业破产法》
重整
申请人: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出资占注册资本1/10以上)
启动时间:破产申请受理时或受理后宣告破产前
重整期间: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至批准重整计划或终止重整程序
债务人可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经法院批准)
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6个月(可延长3个月)
重整计划批准: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裁定批准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和解
申请人:债务人(只能由债务人提出)
和解协议通过:人数过半+债权额≥2/3
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和解失败:进入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
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
财产清偿顺序:有财产担保债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款→普通债权
分配完毕:管理人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重整与和解对比
【易混】
重整申请人: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均可申请
和解申请人:只能由债务人申请
重整计划批准:表决+法院裁定(法院可强裁)
和解协议批准:表决(法院不强裁)
重整不成功:转入破产清算
和解不成功:转入破产清算
案例问法:某企业已资不抵债,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企业认为主要资产为技术专利,破产拍卖价值不高,希望通过重组挽救企业,应如何操作?
答题关键:企业或其出资人可在破产清算宣告前向法院申请重整。重整期间企业可继续经营,寻找重组方,提出重整计划
二、票据法
2.1 票据行为
【必背】【高频】【易混】
考点: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法条依据:《票据法》
出票
定义: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效力:出票人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类型、无条件支付委托、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汇票)、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背书
定义: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票据背面签章并交付的行为
转让背书: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背书连续可证明权利
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
禁止转让背书: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后,后手再背书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承兑
定义: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
承兑的效力:付款人成为承兑人,承担到期付款的绝对责任
承兑提示: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应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保证
定义: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行为
保证人的责任: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保证仍然有效,条件无效
票据行为对比【模板】
出票:出票人创设票据,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责任
背书: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背书连续可证明权利,前手对后手承担担保责任
承兑:付款人承诺到期付款,承兑后成为主债务人
保证:第三人担保票据债务,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问法:甲签发支票给乙,乙背书转让给丙,丙再背书转让给丁。丁请求付款遭拒绝后,能否直接向甲追索?
答题关键:票据具有无因性,丁作为持票人可向出票人甲、背书人乙、丙行使追索权,不受只能向直接前手追索的限制
2.2 票据权利与票据抗辩
【必背】【高频】【易混】
考点: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保全;对物抗辩与对人抗辩
法条依据:《票据法》
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依出票取得
依背书转让取得(善意、支付对价)
依其他方式取得(继承、税收、赠与)
善意取得:善意且支付相当对价的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不受前手权利瑕疵的影响
票据抗辩的类型
【必背】【易混】
对物抗辩(可对抗任何持票人)
票据无效(如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欠缺)
票据伪造、变造(伪造的签章无效,变造前签章的人按原记载事项负责)
票据权利已消灭(如已付款、时效届满)
法院除权判决
对人抗辩(只可对抗特定持票人)
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如基础关系无效)
持票人恶意取得票据(如明知出让人无权处分)
持票人取得票据未支付对价
抗辩切断规则: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除非持票人明知)
对物抗辩与人抗辩对比
【易混】
对物抗辩:基于票据本身缺陷,可对抗任何持票人
对人抗辩:基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只可对抗特定持票人
案例问法:甲签发汇票给乙,乙背书给丙,后甲乙合同被撤销,付款人能否以此拒绝向丙付款?
答题关键:不能。付款人不得以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丙,除非丙明知该事由(票据抗辩切断原则)
2.3 票据伪造与变造
【高频】
考点:伪造签章与变造记载事项的法律后果
法条依据:《票据法》
票据伪造
定义: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名义进行票据行为
效力:伪造的签章无效(被伪造人不承担责任);但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伪造人的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付款人的审查义务:付款人未识别出伪造签章而付款的,应承担责任
票据变造
定义: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进行变更
效力:变造前签章的人按原记载事项负责;变造后签章的人按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无法辨别签章在变造前后的视同在变造前签章
案例问法:甲签发支票给乙,乙将金额1万元变造为10万元后背书给丙。丙请求付款,甲应承担多少责任?
答题关键:甲在变造前签章,按原记载事项负责,即甲仅承担1万元的责任
三、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3.1 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高频】
考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家出资企业的类型
法条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
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
国家出资企业的类型
国有独资企业:全部出资由国家出资,非公司制
国有独资公司:全部出资由国家出资,公司制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家出资占控股地位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家出资参股但不控股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免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管理者由股东会或董事会依法任免
案例问法:某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由谁任免?
答题关键: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资委)任免
3.2 国有资产评估与转让
【高频】
考点:应当评估的情形、国有资产转让规则
法条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非上市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产权转让、资产转让
整体或部分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
国有资产转让规则
遵循等价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转让价格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
案例问法:某国有独资企业拟将部分厂房转让给民营企业,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答题关键:国有资产转让须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评估结果为基础,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转让
四、反垄断法
4.1 垄断协议
【必背】【高频】
考点: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
法条依据:《反垄断法》
横向垄断协议(经营者之间的协议)
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
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
联合抵制交易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性质:本身违法(严重限制竞争,一般不接受合理抗辩)
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的协议)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性质:可能豁免(需证明不会严重限制竞争或能使消费者受益)
垄断协议的豁免
为改进技术、研发新产品的
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的
为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
经营者能证明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竞争且能使消费者分享利益的
案例问法:三家大型家电企业协商统一提高产品价格,是否构成垄断协议?
答题关键:三家企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协商统一价格构成横向垄断协议,属于本身违法行为
4.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必背】【高频】
考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滥用行为
法条依据:《反垄断法》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
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竞争状况
控制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财力和技术条件
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的依赖程度
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
一个经营者市场份额≥1/2
两个经营者合计市场份额≥2/3(每个均≥1/10)
三个经营者合计市场份额≥3/4(每个均≥1/10)
滥用行为类型
【必背】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掠夺性定价)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交易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
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别待遇
案例问法:某互联网巨头强制商家“二选一”,属于什么行为?
答题关键:强制商家二选一属于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4.3 经营者集中
【高频】
考点:经营者集中的类型、申报标准、审查
法条依据:《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经营者集中的类型
合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
通过收购股权或资产取得控制权
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控制权
申报标准(满足任一须申报)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全球营业额合计≥100亿元,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中国境内营业额均≥4亿元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合计≥20亿元,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均≥4亿元
审查期限
初步审查:收到申报后30日内
进一步审查:初步审查结束后90日内,特殊情况延长60日
案例问法:两家外国企业合并,全球营业额合计150亿元,但中国境内营业额合计仅10亿元(其中一家为8亿,另一家为2亿),是否需要向中国申报?
答题关键:全球营业额合计≥100亿元满足条件一;但中国境内营业额须至少两个经营者均≥4亿元,另一家仅2亿元不满足,不符合申报标准,无需申报
4.4 反垄断法核心速查
【必背】【模板】
横向垄断协议:竞争者之间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联合抵制。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很难豁免。
纵向垄断协议:上下游之间固定转售价格或限定向第三人转售最低价格。可申请豁免,须证明不会严重限制竞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价格交易、低于成本销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差别待遇。须先认定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集中:合并、收购股权或资产、合同控制。达到申报标准的须向反垄断局申报,通过审查后方可实施。
垄断协议与滥用支配地位对比
【易混】
垄断协议:不需要支配地位,只要多个经营者之间存在协议即可认定
滥用支配地位:须先认定单个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再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滥用
五、涉外经济法律制度
5.1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高频】
考点:外商投资的定义、负面清单制度
法条依据:《外商投资法》
外商投资定义: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
外商投资管理的原则
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
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内外资待遇一致
负面清单以内的领域,按清单规定执行(禁止类不得投资,限制类须符合条件)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安全审查决定具有最终法律效力
案例问法:外资企业拟投资中国云计算服务领域,该领域在负面清单中列为限制类,应如何处理?
答题关键:限制类领域须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规定上限,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5.2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高频】
考点:货物进出口管理、反倾销措施
法条依据:《对外贸易法》《反倾销条例》
货物进出口管理制度
自由进出口:大部分货物
限制进出口:配额管理或许可证管理
禁止进出口:涉及国家安全、公共道德、生态环境等
反倾销措施
倾销定义: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国市场的产品
损害认定: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
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不超过4个月可延长至9个月)、价格承诺、反倾销税(5年内可复审)
案例问法:某国以低于成本价向中国市场大量出口钢材,国内钢铁企业遭受严重冲击,应如何应对?
答题关键:国内企业可向商务部申请反倾销调查。调查认定倾销与损害因果关系的,可征收反倾销税
5.3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高频】
考点: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法条依据:《外汇管理条例》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外汇收支
实行可兑换原则(凭有效单证可在银行直接办理)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跨境贷款等
实行审批或备案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结汇:按实际需要办理
案例问法:国内企业拟向境外银行借款1000万美元,是否需要外汇局审批?
答题关键:跨境贷款属于资本项目,须向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借款资金调入境内后结汇也须符合规定
5.4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速查表
【必背】
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禁止类和限制类领域按清单执行,清单外领域内外资一致
反倾销措施:临时措施(保证金/保函)、价格承诺、反倾销税(5年内可复审)
经常项目:可兑换,凭单证在银行办理
资本项目:需审批或备案,外债须登记
六、核心速查与易混对比
6.1 破产程序对比速查
【必背】
重整
申请人: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
启动条件:具备破产原因或可能丧失清偿能力
债务人是否可经营:可自行管理或管理人管理
表决规则:分组表决,各组人数过半数+债权额≥2/3
法院可否强裁:可以
执行完毕: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和解
申请人:债务人(只能债务人申请)
启动条件:具备破产原因
债务人是否可经营:不接管债务人财产
表决规则:人数过半数+债权额≥2/3
法院可否强裁:不可以
执行完毕: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破产清算
申请人:债务人、债权人、清算责任人
启动条件:具备破产原因
债务人是否可经营:管理人接管,停止经营
表决规则:人数过半数+债权额过半数
法院可否强裁:不适用
执行完毕:注销登记,法人终止
6.2 票据行为对比速查
【必背】
出票:出票人创设票据,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责任
背书: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背书连续可证明权利,前手对后手承担担保责任
承兑:付款人承诺到期付款,承兑后成为主债务人,承担绝对付款责任
保证:第三人担保票据债务,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不得附条件
6.3 垄断行为判断速查表
【必背】
横向垄断协议
行为主体: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
典型行为: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联合抵制、限制技术
违法性质:本身违法
可否豁免:很难豁免
纵向垄断协议
行为主体: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
典型行为:固定向第三人转售价格、限制转售最低价格
违法性质:可能豁免
可否豁免:需证明效果有利于竞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行为主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典型行为:不公平价格、低于成本销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差别待遇
违法性质:须先认定市场支配地位
可否豁免:以“正当理由”抗辩
经营者集中
行为主体: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典型行为:合并、收购股权或资产、合同控制
违法性质:达到申报标准须申报审查
审查标准:是否排除限制竞争
6.4 票据抗辩速查
【必背】
对物抗辩:基于票据本身缺陷,可对抗任何持票人。理由:票据无效、伪造变造、权利已消灭、除权判决。
对人抗辩:基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只可对抗特定持票人。理由:基础关系无效、恶意取得、未付对价。
抗辩切断: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