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考《刑法》全考点导图(上册·总论篇)
关于法考《刑法》全考点导图(上册·总论篇)——犯罪构成与共同犯罪与罪数形态与刑罚,刑法理论不再乱的思维导图,共九大模块,标注必背、高频、易混、计算类考点。刑法基础理论讲解刑法基本原则、刑法解释、刑法效力范围;犯罪构成梳理四要件体系、客观不法要件、主观责任要件、刑事责任能力;犯罪形态涵盖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区分不能犯;共同犯罪讲解共犯成立条件、共犯人分类、实行过限、共犯脱离;罪数形态梳理实质一罪、处断一罪区分规则;刑罚板块包含刑种分类;量刑制度围绕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展开;行刑制度涉及减刑与假释;最后设置核心速查板块,横向对比各类易混淆理论概念。刑法总论是整个刑法学科底层逻辑,理论性强,为客观题与案例分析题重中之重。适合法考备考考生、法学专业在校生、从事刑事法律实务人员系统搭建犯罪论、刑罚论知识体系,厘清未遂中止、共犯、罪数等重难点,为分则罪名学习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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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法》全考点导图(上册·总论篇)——犯罪构成与共同犯罪与罪数形态与刑罚,刑法理论不再乱
一、刑法基础理论
1.1 刑法的基本原则
【必背】
考点: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理论依据:《刑法》第3条至第5条
罪刑法定原则(核心原则)
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派生原则: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后法)、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但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确定的罪刑法定(明确性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案例提示:当法律条文存在歧义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
1.2 刑法的解释
【高频】【易混】
考点: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
理论依据:刑法解释方法
文义解释:根据条文字面含义进行解释(最优先)
体系解释:联系刑法其他条文进行解释
历史解释:根据立法背景和演变过程进行解释
目的解释:根据刑法规范的目的进行解释
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别【易混】
扩大解释:在条文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内作出的超出字面通常含义的解释(允许)
类推解释:超出条文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的解释(禁止,但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允许)
案例提示:将“电子邮件”解释为“信件”属于扩大解释,因其在“信件”一词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内
1.3 刑法的效力范围
【高频】
考点: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时间效力
理论依据:《刑法》第6条至第12条
属地管辖(基础原则):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适用中国刑法。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即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属人管辖: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适用中国刑法(但最高刑为3年以下的可不予追究)
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的,按中国刑法最低刑为3年以上且犯罪地法律也处罚的,适用中国刑法
普遍管辖: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
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被告人最有利)
案例问法:外国人在中国境外杀害中国公民,是否适用中国刑法?
答题关键:适用保护管辖。须满足按中国刑法最低刑3年以上且犯罪地也处罚这两个条件
二、犯罪构成
2.1 犯罪构成体系概述
【必背】
考点:两阶层体系(不法与有责)
理论依据:法考通说(阶层论)
客观不法阶层:构成要件该当性(客观行为与结果)与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主观责任阶层:主观要件(故意、过失)与责任阻却事由(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案例分析顺序:先判断是否满足客观不法,再判断是否具有主观责任
与四要件体系的区别:两阶层体系强调不法与责任的分离,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
2.2 客观不法——构成要件该当性
【必背】【高频】
考点: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
理论依据:刑法客观主义
行为主体
自然人犯罪: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身份犯)
单位犯罪:单位犯罪以刑法明文规定为限,实行双罚制(单位处罚金,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罚)
危害行为
作为:违反禁止性规范,积极实施不当行为
不作为:违反命令性规范,消极不履行义务。不作为犯的成立须有作为义务(法律明文规定、职务业务要求、先行行为引起等)
危害结果: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的实际损害或危险状态
因果关系(客观归责理论)
条件关系(必要条件):若无此行为则无此结果
相当因果关系:行为通常会导致该结果
客观归责理论:行为制造了法所不容的危险,该危险在构成要件的结果中实现
案例问法:甲对乙拳打脚踢致乙死亡。经鉴定乙患有特殊疾病,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答题关键:存在因果关系。甲的行为是乙死亡的必要条件,且被害人的特殊体质不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不能假设被害人身体健康为由中断因果关系)
2.3 违法阻却事由
【必背】【高频】【易混】
考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
理论依据:《刑法》第20条至第21条
正当防卫
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侵害正在进行;防卫具有防卫意识;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特殊防卫: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
条件:存在现实危险;危险正在发生;不得已而为之;具有避险意识;不超过必要限度
与正当防卫的区别:紧急避险损害的是无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
避险过当: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害人承诺
有效的被害人承诺可阻却违法性,但不得超出对自身法益的处分权限(生命权不可放弃)
案例问法:甲持刀抢劫乙,乙反击致甲重伤。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答题关键:乙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甲持刀抢劫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乙的防卫行为即使造成甲重伤也不负刑事责任
2.4 主观责任——故意与过失
【必背】【高频】【易混】
考点: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
理论依据:《刑法》第14条至第15条
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分
【易混】
间接故意:对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没有采取任何避免措施
过于自信的过失:对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但凭借一定条件轻信能够避免,通常采取了某些避免措施
案例问法:甲开车时想吓唬路边行人乙,结果因车速过快将乙撞死。甲的主观心态如何?
答题关键:甲明知高速行驶可能撞人仍执意为之,对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2.5 责任阻却事由
【高频】
考点: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理论依据:《刑法》第17条至第19条
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2周岁
相对责任年龄:12-14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14-16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完全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
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的犯罪不负刑事责任(须经鉴定)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醉酒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生理性醉酒不免责)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行为人无法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时,缺乏责任(但实践中极少认定)
期待可能性:在当时情况下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问法:13周岁的甲在争执中将同学乙捅死。甲应否负刑事责任?
答题关键:甲不满14周岁,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但可能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接受专门矫治教育
三、犯罪形态
3.1 犯罪既遂
【必背】
考点: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的既遂标准
理论依据:分则各罪构成要件
结果犯:须发生法定危害结果才既遂(如故意杀人罪以死亡结果为既遂)
行为犯:行为完成即既遂,不要求结果发生(如诬告陷害罪)
危险犯:行为造成法定危险状态即既遂(如放火罪)
举动犯:着手实行即既遂(如参加恐怖组织罪)
案例提示:故意杀人罪中行为人实施杀人行为但被害人经抢救未死亡,属于故意杀人未遂而非既遂
3.2 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
【必背】【高频】【易混】
考点:三种未完成形态的成立条件与处罚原则
理论依据:《刑法》第22条至第24条
犯罪预备
成立条件: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因意志外原因未能着手
处罚: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
成立条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外原因未能得逞
处罚: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不能免除)
犯罪中止
成立条件: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出于本人意志
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减轻处罚
未遂与中止的区分
【易混】
未遂:想继续但因意志外原因无法继续(“欲达目的而不能”)
中止:能继续但出于本人意志而放弃(“能达目的而不欲”)
案例问法:甲潜入乙家行窃,听到警笛声误以为被发现而逃跑。甲构成什么犯罪形态?
答题关键:甲因意志外原因(误以为被发现)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而非中止
3.3 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区别
【高频】
考点:绝对不能与相对不能、对象不能与手段不能
理论依据:客观危险说
绝对不能: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产生危害结果(如误将白糖当砒霜杀人)→无罪(不能犯)
相对不能:行为在特定情况下未能产生结果但仍具有危险性(如向睡着的仇人开枪但仇人已死)→未遂犯
法考通说:看行为时一般人的认识是否认为有危险(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
案例问法:甲以为白糖能毒死人,将白糖放入乙的水中。甲构成什么犯罪形态?
答题关键:白糖不可能致人死亡,属于绝对不能,甲的行为属于不能犯,不构成犯罪
四、共同犯罪
4.1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必背】【高频】
考点:共同犯罪的主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
理论依据:《刑法》第25条
主体: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客观方面: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实行、教唆、帮助等)
主观方面:共同的犯罪故意(意思联络),各行为人知道自己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分别处罚)
一方故意、一方过失
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实行过限)
事前无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
案例问法:甲和乙商定盗窃仓库,甲在外望风,乙入内行窃。甲和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答题关键:构成。甲望风、乙行窃,二人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4.2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与刑事责任
【必背】【高频】
考点: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理论依据:《刑法》第26条至第29条
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处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其他主犯按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处罚: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胁从犯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处罚: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教唆犯
成立条件:教唆他人犯罪(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
处罚:按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处罚(一般按主犯论处);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从重处罚
教唆未遂:被教唆人未犯被教唆之罪的,对教唆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例问法:甲教唆乙去杀害丙,乙前往丙家但未找到丙而返回。甲应如何处理?
答题关键:乙属于犯罪预备。甲是教唆犯,被教唆人乙未完成犯罪,属于教唆未遂,对甲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4.3 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高频】【易混】
考点:实行过限、共犯的脱离、承继的共犯
理论依据:共犯独立性说与从属性说
实行过限:部分共犯人超出共同故意范围实施的犯罪,由实施者单独承担责任
例:甲乙约定盗窃,甲在盗窃过程中临时起意放火,乙对放火罪不承担共犯责任
共犯的脱离
着手前脱离:自动放弃且告知其他共犯,成立犯罪中止
着手后脱离:须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否则仍按既遂论处
承继的共犯:前行为人已实施部分犯罪后,后行为人加入继续实施,后行为人仅对加入后的行为负责
案例问法:甲乙共同入室盗窃,甲在外望风,乙进入室内后不仅盗窃还强奸了女主人。甲对强奸行为是否负责?
答题关键:乙的行为超出共同盗窃故意,属于实行过限。甲仅对盗窃罪负责,不对强奸罪负责
五、罪数形态
5.1 实质的一罪
【必背】【高频】【易混】
考点: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理论依据:罪数理论
继续犯
定义: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继续
特征:一个行为、持续侵害同一法益
例:非法拘禁罪
处理:按一罪处理,追诉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想象竞合犯
定义:一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
特征:只有一个行为、侵害数个法益
处理:从一重罪处断
例:开一枪打死一人打伤一人,触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结果加重犯
定义:基本犯罪行为发生加重结果,刑法规定加重处罚
特征: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间有因果关系、刑法明文规定
处理:按一罪加重处罚
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仍定故意伤害罪,加重处罚
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区别
【易混】
想象竞合:一行为触犯数个互无逻辑关联的罪名,从一重
法条竞合:一行为触犯的数个法条具有逻辑包含关系,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案例问法:甲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触犯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应如何处理?
答题关键: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断
5.2 法定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
【高频】
考点:结合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理论依据:罪数理论
结合犯: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由刑法明文规定合并为一罪(我国刑法无典型结合犯)
连续犯: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成罪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处理:按一罪从重或加重处罚
例:连续多次盗窃
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
处理:从一重罪处断(但刑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用于诈骗
吸收犯:数个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处理:按吸收后的重罪处理
例:入室盗窃,非法侵入住宅行为被盗窃罪吸收
案例问法:甲为实施诈骗伪造了国家机关公文。甲构成什么罪?
答题关键: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与诈骗属于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通常按诈骗罪处理)
六、刑罚体系
6.1 主刑
【必背】【数字】
考点: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理论依据:《刑法》第33条至第51条
管制(限制自由刑)
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执行:社区矫正,不予关押
拘役(短期自由刑)
期限: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执行: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每月可回家1-2天
有期徒刑
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5年
执行: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
无期徒刑(终身自由刑)
执行:监狱,实际执行13年以上可假释
死刑
适用限制: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死刑缓期执行(死缓):应当判处死刑但不必立即执行的,可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或25年有期徒刑
案例问法:17周岁的甲犯下极其严重的罪行,能否判处死刑?
答题关键:不能。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是绝对禁止
6.2 附加刑
【高频】
考点: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理论依据:《刑法》第34条至第35条
罚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
剥夺政治权利
内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期限:主刑为管制的与管制同步;主刑为拘役有期徒刑的1-5年;主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终身剥夺
没收财产: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不得没收家属财产)
驱逐出境: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
案例问法:甲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如何计算?
答题关键: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计算,效力当然及于主刑执行期间
七、量刑制度
7.1 累犯
【必背】【高频】【数字】
考点:一般累犯与特别累犯
理论依据:《刑法》第65条至第66条
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
前后罪均为故意犯罪
前后罪均判处或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
前罪和后罪实施时犯罪分子均已满18周岁
特别累犯:前后罪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无刑度与时间限制
累犯的法律后果: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不得假释
案例问法: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满释放后第4年又犯盗窃罪,应判处有期徒刑。甲是否构成累犯?
答题关键:构成一般累犯。前后均为故意犯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在5年内再犯、均已满18周岁。应从重处罚
7.2 自首与立功
【必背】【高频】
考点:一般自首、特别自首、坦白、立功
理论依据:《刑法》第67条至第68条
一般自首: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
处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
特别自首(准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供述的罪行须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不同种
坦白: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处罚:可从轻处罚;因坦白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减轻处罚
立功
一般立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重大立功: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自首与坦白的区别:自首是主动投案,坦白是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
【易混】
案例问法:甲因盗窃被拘留,审讯中主动交代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一起抢劫事实。甲的行为属于什么?
答题关键:甲属于特别自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且该罪行与盗窃罪不同种,可按自首论处
7.3 数罪并罚
【计算】【必背】【高频】
考点: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
理论依据:《刑法》第69条至第71条
吸收原则:死刑或无期徒刑吸收其他主刑
限制加重原则: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管制最高不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超过1年
并科原则:附加刑与主刑并科执行
先并后减(漏罪处理):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先将原罪与新发现的罪并罚,再减去已执行的刑期
先减后并(新罪处理):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先将原罪剩余刑期与新罪并罚
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对比
【易混】
先并后减:针对漏罪,先合并再减去已执行刑期,对被告人相对有利
先减后并:针对新罪,先减去已执行刑期剩余部分再与新罪合并,对被告人相对不利
案例问法:甲因抢劫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执行6年后发现甲还有漏罪(盗窃罪应判5年)。应如何处理?
答题关键:先并:10年与5年在总和刑期15年以下取不超过15年的最高刑期(假设并罚为13年)。后减:13年-6年=7年。甲还需执行7年
八、行刑制度
8.1 缓刑
【必背】【高频】【数字】
考点:缓刑的适用条件、考验期、撤销
理论依据:《刑法》第72条至第77条
适用条件(同时满足)
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考验期:拘役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不少于1年)
缓刑撤销
发现漏罪或犯新罪:数罪并罚
严重违规或违反禁止令: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案例问法: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缓刑期间甲因盗窃被行政拘留。甲的缓刑应否撤销?
答题关键:行政拘留不属于犯罪,除非该行为同时构成犯罪或被证明有严重违规情节,一般不能仅因行政拘留而撤销缓刑
8.2 减刑与假释
【必背】【高频】【数字】
考点:减刑的限度、假释的条件与限制
理论依据:《刑法》第78条至第86条
减刑
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
限度:实际执行刑期,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少于原判刑期的1/2;无期徒刑不少于13年;死缓减为无期后再减刑的不少于25年(不含死缓2年)
假释
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实际执行1/2以上、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限制:累犯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
假释考验期:有期徒刑为剩余刑期;无期徒刑为10年
案例问法: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服刑7年后能否假释?
答题关键:抢劫罪属于禁止假释的罪行,且被判10年以上,不得假释。减刑不受此限制,但实际执行不少于1/2
九、核心速查与易混对比
9.1 犯罪形态对比
【必背】
犯罪预备:未着手+意志外原因。可从减免
犯罪未遂:已着手+意志外原因未能得逞。可从减轻
犯罪中止:自动放弃或有效防止。未造成损害免罚,造成损害减罚
不能犯:绝对不能,无罪
9.2 罪数形态速查
【必背】
继续犯:一行为、持续状态、一罪
想象竞合:一行为、数罪名、从一重
结果加重犯:基本行为+加重结果、一罪加重处罚
牵连犯:手段与目的、从一重(另有规定除外)
吸收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9.3 量刑制度速查
【必背】
累犯:前后罪故意、有期徒刑以上、5年内、18岁以上。从重,不缓刑,不假释
自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可从减免
立功:一般立功可从减,重大立功可减免
数罪并罚:吸收死刑无期;有期徒刑限制加重(35年以下≤20年,35年以上≤25年)
9.4 行刑制度速查
【必背】
缓刑:拘役或3年以下、悔罪、无再犯危险。累犯不适用
减刑:悔改或立功。实际执行不少于1/2(有期徒刑)
假释:执行1/2以上(有期)或13年(无期)、悔改、无再犯危险。累犯和严重暴力犯罪10年以上不得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