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四单元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这是一篇关于第四单元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涵盖支付结算概述、银行结算账户、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国内信用证、银行卡、预付卡、电子支付九大模块。导图清晰界定支付结算相关概念、基本原则,分门别类梳理各类支付工具的适用范围、办理流程、限制条件与特殊情形,细致区分易混淆业务规则,对考试高频条文标注为重点记忆内容,完整覆盖本单元全部高频考点。导图逻辑层层递进,从基础理论延伸至各类结算业务实操规范,厘清不同结算方式之间的异同,帮助学习者规避考点误区,搭建系统化知识体系。无论备战初级会计考试的学员梳理考点、刷题复盘,财会培训讲师备课梳理授课,或是整理经济法备考资料的教研人员汇编学习素材,都可以依托这份框架开展系统学习、专项巩固与考前复盘,高效夯实支付结算板块的知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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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2026经济法(下)思维导图作品集,针对注册会计师CPA经济法后半部分重点章节进行系统整理,以思维导图和结构化学习笔记的形式归纳考试知识点,帮助考生快速建立商法、经济法相关知识体系。本作品集主要涵盖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等核心内容,对证券发行与交易、上市公司相关制度、企业破产程序、破产债权、票据法律关系、支付结算、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反垄断以及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等重要考点进行归纳整理。作品集注重考试重点、核心法条和易混知识的系统梳理,通过层级清晰的思维导图呈现各章节知识之间的逻辑关系,方便快速理解和记忆。适用于CPA202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课程学习、章节复习、真题知识点回顾、考前冲刺以及查漏补缺,可与经济法(上)配套使用,帮助考生形成更加完整的CPA经济法知识框架,提高学习与复习效率。
CPA2026经济法(上)思维导图作品集,面向注册会计师CPA考试经济法科目学习与备考,系统整理经济法上册核心知识点,通过思维导图、知识框架和学习笔记等形式,将复杂法律知识结构化、可视化呈现。本作品集主要涵盖第一章民法基本原理、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等重点内容,对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制度、诉讼时效、物权变动、合同订立与履行、违约责任、合伙企业以及公司法等高频知识进行系统归纳。内容注重知识体系梳理与考试重点提炼,将重要法律概念、法条规定、易混易错知识以及章节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整合,帮助学习者快速建立CPA经济法知识框架。适用于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课程学习、章节复习、考点记忆、考前冲刺及知识查漏补缺,也可作为经济法学习笔记和法律知识整理参考。通过思维导图快速掌握重点内容,提高理解、记忆和复习效率,为CPA2026经济法考试备考提供清晰实用的学习资料。
这是一篇关于第四单元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先界定外汇、外汇管理相关概念,明确《外汇管理条例》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制度分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两大板块。经常项目包含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以及个人外汇管理,梳理收支审核规则与个人外汇便利化额度要求。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分为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外汇管理,区分外商直接投资与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资金汇出入规则,梳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等跨境投资渠道配套外汇监管要求,同时对外债登记、对外担保管理作出说明。最后介绍人民币汇率制度与外汇市场,我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明确外汇市场交易主体与交易形式。导图清晰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监管差异,突出外汇登记、资金收付、跨境投资监管核心考点。无论备考 CPA 经济法的考生,还是从事跨境投融资、涉外财务、外汇业务企业财务人员与金融从业者,都可以借助导图系统掌握我国外汇监管知识点。
这是一篇关于第三单元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首先明确对外贸易法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界定对外贸易经营者资质,区分国营贸易管理规则。主体板块包含货物、技术进出口管理制度,确立自由进出口为原则、限制禁止为例外,配套自动许可、配额、许可证管理;同时梳理国际服务贸易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规则。重点讲解三大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措施针对价格不公行为、反补贴措施针对政府补贴行为、保障措施应对公平贸易下进口激增问题,清晰区分三类措施适用场景。导图详细列明各项救济措施启动流程、调查要求、实施期限、形式与实施限制,厘清临时措施、最终措施规则,对比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的核心差异。整体搭建起贸易主体、进出口管制、服务贸易、贸易救济完整知识体系,考点区分清晰,便于对比记忆。无论备考 CPA 经济法考生,还是从事国际贸易、跨境商事的外贸从业者、涉外律师,都可以借助导图掌握对外贸易监管与贸易救济整套规则。
这是一篇关于第二单元境外投资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首先界定境外投资概念,罗列取得境外各类权益、新设或增资境外企业等投资形式,对比境外投资与外商投资的差异,厘清资金流向区别,同时说明境外投资需要遵守东道国法律、双边及多边条约与国内相关规范,点明我国境外投资法规以部门规章为主的特点。导图明确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禁止情形,划定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国际条约、出口禁限品等红线。核心内容为境外投资核准与备案制度,区分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两大主管部门权责:涉及敏感国家、敏感行业项目实施核准制,非敏感项目适用备案制,区分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按照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标准划分备案机关层级,配套表格清晰汇总不同情形下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类型。完整梳理申请流程、驻外使领馆意见征询等实操要点,清晰区分核准与备案适用边界,是跨境投资监管核心考点。无论备考 CPA 经济法的考生,还是从事海外投资、跨境并购的企业法务、投融资从业者,都可以依托导图理清境外投资监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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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2026经济法(下)思维导图作品集,针对注册会计师CPA经济法后半部分重点章节进行系统整理,以思维导图和结构化学习笔记的形式归纳考试知识点,帮助考生快速建立商法、经济法相关知识体系。本作品集主要涵盖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等核心内容,对证券发行与交易、上市公司相关制度、企业破产程序、破产债权、票据法律关系、支付结算、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反垄断以及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等重要考点进行归纳整理。作品集注重考试重点、核心法条和易混知识的系统梳理,通过层级清晰的思维导图呈现各章节知识之间的逻辑关系,方便快速理解和记忆。适用于CPA202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课程学习、章节复习、真题知识点回顾、考前冲刺以及查漏补缺,可与经济法(上)配套使用,帮助考生形成更加完整的CPA经济法知识框架,提高学习与复习效率。
CPA2026经济法(上)思维导图作品集,面向注册会计师CPA考试经济法科目学习与备考,系统整理经济法上册核心知识点,通过思维导图、知识框架和学习笔记等形式,将复杂法律知识结构化、可视化呈现。本作品集主要涵盖第一章民法基本原理、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等重点内容,对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制度、诉讼时效、物权变动、合同订立与履行、违约责任、合伙企业以及公司法等高频知识进行系统归纳。内容注重知识体系梳理与考试重点提炼,将重要法律概念、法条规定、易混易错知识以及章节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整合,帮助学习者快速建立CPA经济法知识框架。适用于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课程学习、章节复习、考点记忆、考前冲刺及知识查漏补缺,也可作为经济法学习笔记和法律知识整理参考。通过思维导图快速掌握重点内容,提高理解、记忆和复习效率,为CPA2026经济法考试备考提供清晰实用的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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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第三单元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首先明确对外贸易法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界定对外贸易经营者资质,区分国营贸易管理规则。主体板块包含货物、技术进出口管理制度,确立自由进出口为原则、限制禁止为例外,配套自动许可、配额、许可证管理;同时梳理国际服务贸易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规则。重点讲解三大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措施针对价格不公行为、反补贴措施针对政府补贴行为、保障措施应对公平贸易下进口激增问题,清晰区分三类措施适用场景。导图详细列明各项救济措施启动流程、调查要求、实施期限、形式与实施限制,厘清临时措施、最终措施规则,对比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的核心差异。整体搭建起贸易主体、进出口管制、服务贸易、贸易救济完整知识体系,考点区分清晰,便于对比记忆。无论备考 CPA 经济法考生,还是从事国际贸易、跨境商事的外贸从业者、涉外律师,都可以借助导图掌握对外贸易监管与贸易救济整套规则。
这是一篇关于第二单元境外投资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首先界定境外投资概念,罗列取得境外各类权益、新设或增资境外企业等投资形式,对比境外投资与外商投资的差异,厘清资金流向区别,同时说明境外投资需要遵守东道国法律、双边及多边条约与国内相关规范,点明我国境外投资法规以部门规章为主的特点。导图明确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禁止情形,划定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国际条约、出口禁限品等红线。核心内容为境外投资核准与备案制度,区分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两大主管部门权责:涉及敏感国家、敏感行业项目实施核准制,非敏感项目适用备案制,区分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按照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标准划分备案机关层级,配套表格清晰汇总不同情形下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类型。完整梳理申请流程、驻外使领馆意见征询等实操要点,清晰区分核准与备案适用边界,是跨境投资监管核心考点。无论备考 CPA 经济法的考生,还是从事海外投资、跨境并购的企业法务、投融资从业者,都可以依托导图理清境外投资监管流程。
第四单元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概述 【记忆】
支付结算的概念与方式
我国实行现金管理制度,除依法可以使用现金结算的情形外,单位之间的货币结算都需要通过银行转账进行
支付结算方式的分类
分类
注意
贷记支付,是指付款行接受付款人委托发起的,将确定款项贷记指定收款人账户的业务,由付款人通过其开户行主动汇款
借记支付,是指收款人通过其开户行办理的借记付款人账户的支付业务,由收款人开户行向付款人开户行主动发起收款
支付结算的特征
支付结算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中介机构进行
银行(包括农村信用社)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主要中介机构
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支付业务许可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习惯上称为“支付机构”),可以从事根据收款人或者付款人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等支付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支付结算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要求(支付结算行为具有要式性)
支付结算的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银行不垫款”原则
银行结算账户 【理解+记忆】
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此处“银行”,是指存款人自主选择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不包括支付机构)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VS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根据存款人不同可以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凭营业执照等,以单位名称开立)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备案制改革
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人民银行不再核发开户许可证; 银行为企业办理相关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应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应经财政部门批准并经人民银行核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而开立的银行账户,是其主办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并不限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企业法人
非法人企业
个体工商户
“企业”
机关、事业单位
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组织
异地常设机构
外国驻华机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其他组织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用于办理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
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临时存款账户
存款人有下列情况的, 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设立临时机构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注册验资
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 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以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自然人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为 Ⅰ类银行账户(“小金库”) Ⅱ类银行账户(“钱包”) Ⅲ类银行账户(“零钱包”):
银行可通过Ⅰ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服务
Ⅱ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 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Ⅱ类户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
Ⅲ类户可以办理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
Ⅱ、Ⅲ类户可以通过移动支付工具进行小额取现,取现额度应当在遵守Ⅱ、Ⅲ类户出金总限额规定的前提下,由银行根据客户风险等级和交易情况自行设定
同一银行法人为同一个人开立Ⅱ类户、Ⅲ类户的数量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5个
异地存款账户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或区)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发生下列事由之一的, 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死”
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转户”
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因主体资格终止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如果有),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汇兑 【记忆】
适用范围
汇兑适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且不受金额起点的限制
概念区分
汇款回单 VS 收账通知
汇款回单: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
收账通知: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汇兑的撤销 VS 退汇
汇兑的撤销: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
退汇: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
退汇类型
申请退汇
收款人在汇入银行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
收款人未在汇入银行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
汇入银行主动办理退汇
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
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
托收承付 【记忆】
适用范围
托收承付适用于异地结算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为1000元)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必须签有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拒绝付款
多次拒付的后果
如果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拒绝付款的正当理由
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者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
委托收款 【记忆】
适用范围
委托收款无论是同城还是异地都可办理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付款
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以单位为付款人的
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发现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通知书”(不划扣任何款项)
国内信用证 【记忆】
国内信用证的概念
国内信用证,是指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国内信用证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我国的信用证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适用于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
信用证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真实贸易背景及单据的审核
信用证的开立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但是,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或服务
银行只对单据进行表面审核; 银行收到单据时,应认真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是否为相符交单
银行不审核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单据; 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贸易合同相互独立,即使信用证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办理国内信用证的具体流程
基本流程
开证
开证行可要求申请人交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合法有效的担保
开立信用证可以采用信开和电开方式
信用证应使用中文开立
保兑
保兑是指保兑行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的对相符交单付款、确认到期付款或议付的确定承诺
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对相符交单付款、确认到期付款或议付的责任
修改
开证申请人需对已开立的信用证内容修改的,应向开证行提出修改申请,明确修改的内容
保兑行有权选择是否将其保兑扩展至修改
通知
通知行可由开证申请人指定,如申请人未指定,开证行有权指定
通知行可自行决定是否通知, 同意通知的,应于收到信用证次日起3个营业日内通知受益人; 拒绝通知的,应于收到信用证次日起3个营业日内告知开证行
转让
转让是指由转让行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的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议付
信用证未明示可议付,任何银行不得办理议付; 明示可议付,如开证行仅指定一家议付行,未被指定为议付行的银行不得办理议付,被指定的议付行可自行决定是否办理议付
议付行议付时,必须与受益人书面约定是否有追索权, 若约定有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议付行可向受益人追索; 若约定无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议付行不得向受益人追索,议付行与受益人约定的例外情况或受益人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形除外
寄单索款
受益人委托交单行交单,交单行对其审核相符的单据寄单
付款
对远期信用证,开证行或保兑行应于收到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并于到期日支付款项给交单行或受益人
若受益人提交了相符单据或开证行已发出付款承诺,即便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及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
开证行或保兑行付款后,对受益人不具有追索权,受益人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形除外
注销
开证行、保兑行、议付行未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收到单据的,开证行可在信用证逾有效期1个月后予以注销(对信用证未支用的金额解除付款责任)
银行卡 【记忆】
单位卡
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银行卡按结算方式的分类
信用卡
信用卡透支业务类型
非现金交易 (透支消费)
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最低还款额待遇等优惠条件,具体的条件和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预借现金业务 (透支取现)
分类
现金提取
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
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
现金转账
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的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
发卡机构不得将持卡人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持卡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
现金充值
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注意
借记卡在ATM机取款交易上限为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2万元
“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了解并登记资金的来源或者用途”的规定已经废止
信用卡透支业务管理
信用卡透支利率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自主协商确定,不再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
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
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信用卡分期业务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审慎设置信用卡分期透支金额和期限,明确分期业务最低起始金额和最高金额上限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分期业务合同(协议)首页和业务办理页面以明显方式展示分期业务可能产生的所有息费项目、年化利率水平和息费计算方式; 向客户展示分期业务收取的资金使用成本时,应当统一采用利息形式,并明确相应的计息规则,不得采用手续费等形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提前结清信用卡分期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实际占用的资金金额及期限计收利息,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与客户合同约定计收费用
预付卡 【记忆】
多用途预付卡
支付机构可以在境内从事预付业务
“支付机构”是指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
记名预付卡应当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 不记名预付卡一般不挂失、不赎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预付卡不得具有透支功能
单用途预付卡
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也可以在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
电子支付 【记忆】
电子支付的概念
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
电子支付的类型
根据发起电子支付指令的电子终端不同,电子支付可以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等类型
支付业务的类型
储值账户运营
储值账户运营Ⅰ类
互联网支付
同时开展互联网支付和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的
储值账户运营Ⅱ类
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预付卡受理
支付交易处理
支付交易处理Ⅰ类
银行卡收单
支付交易处理Ⅱ类
仅开展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不开展互联网支付的
电子支付的基本流程
电子支付指令的发起
客户根据需要就货币支付和资金转移通过电子终端,根据其与发起行签订的协议,发出电子支付指令
电子支付指令的确认
在客户发出电子支付指令前,发起行(接受客户委托发出电子支付指令的发起银行)应建立必要的安全程序, 在提示客户对指令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确认的前提下,对客户身份和电子支付指令再次进行确认, 并应能够向客户提供纸质或电子交易回单,同时形成日志文件等记录,保存至交易后5年
电子支付指令的执行
发起行在确认客户电子支付指令完整和准确后,通过安全程序执行电子支付指令
发起行执行该指令后,客户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
电子支付指令的接收
接收行(电子支付指令接收人的开户银行或指定银行)收到电子支付指令后,应按照协议,及时回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