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第三单元垄断协议规制制度
这是一篇关于第三单元垄断协议规制制度的思维导图,首先界定垄断协议概念,区分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梳理两类协议典型行为模式、认定规则、豁免情形,对比二者的违法认定差异。导图罗列法律明文禁止的各类垄断协议,包含横向限价、限制产量、分割市场,纵向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等行为,厘清可豁免垄断协议的适用条件,同时明确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垄断协议的相关规则。内容涵盖垄断协议举证规则、行业协会组织达成垄断协议的违法情形,完整梳理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对应的行政、民事法律责任,同时介绍宽大制度的适用条件、申报流程与减免处罚规则。整套体系清晰区分各类违法协议边界,汇总考试高频区分要点,搭建起垄断协议认定、豁免、处罚全链条知识框架。无论备考 CPA 经济法、中级经济法的考生,还是企业从事竞争合规管理、法务风控的从业者,都可以依托这份导图梳理知识点、识别经营中的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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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2026经济法(下)思维导图作品集,针对注册会计师CPA经济法后半部分重点章节进行系统整理,以思维导图和结构化学习笔记的形式归纳考试知识点,帮助考生快速建立商法、经济法相关知识体系。本作品集主要涵盖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等核心内容,对证券发行与交易、上市公司相关制度、企业破产程序、破产债权、票据法律关系、支付结算、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反垄断以及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等重要考点进行归纳整理。作品集注重考试重点、核心法条和易混知识的系统梳理,通过层级清晰的思维导图呈现各章节知识之间的逻辑关系,方便快速理解和记忆。适用于CPA202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课程学习、章节复习、真题知识点回顾、考前冲刺以及查漏补缺,可与经济法(上)配套使用,帮助考生形成更加完整的CPA经济法知识框架,提高学习与复习效率。
CPA2026经济法(上)思维导图作品集,面向注册会计师CPA考试经济法科目学习与备考,系统整理经济法上册核心知识点,通过思维导图、知识框架和学习笔记等形式,将复杂法律知识结构化、可视化呈现。本作品集主要涵盖第一章民法基本原理、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等重点内容,对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制度、诉讼时效、物权变动、合同订立与履行、违约责任、合伙企业以及公司法等高频知识进行系统归纳。内容注重知识体系梳理与考试重点提炼,将重要法律概念、法条规定、易混易错知识以及章节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整合,帮助学习者快速建立CPA经济法知识框架。适用于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课程学习、章节复习、考点记忆、考前冲刺及知识查漏补缺,也可作为经济法学习笔记和法律知识整理参考。通过思维导图快速掌握重点内容,提高理解、记忆和复习效率,为CPA2026经济法考试备考提供清晰实用的学习资料。
这是一篇关于第四单元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先界定外汇、外汇管理相关概念,明确《外汇管理条例》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制度分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两大板块。经常项目包含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以及个人外汇管理,梳理收支审核规则与个人外汇便利化额度要求。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分为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外汇管理,区分外商直接投资与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资金汇出入规则,梳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等跨境投资渠道配套外汇监管要求,同时对外债登记、对外担保管理作出说明。最后介绍人民币汇率制度与外汇市场,我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明确外汇市场交易主体与交易形式。导图清晰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监管差异,突出外汇登记、资金收付、跨境投资监管核心考点。无论备考 CPA 经济法的考生,还是从事跨境投融资、涉外财务、外汇业务企业财务人员与金融从业者,都可以借助导图系统掌握我国外汇监管知识点。
这是一篇关于第三单元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首先明确对外贸易法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界定对外贸易经营者资质,区分国营贸易管理规则。主体板块包含货物、技术进出口管理制度,确立自由进出口为原则、限制禁止为例外,配套自动许可、配额、许可证管理;同时梳理国际服务贸易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规则。重点讲解三大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措施针对价格不公行为、反补贴措施针对政府补贴行为、保障措施应对公平贸易下进口激增问题,清晰区分三类措施适用场景。导图详细列明各项救济措施启动流程、调查要求、实施期限、形式与实施限制,厘清临时措施、最终措施规则,对比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的核心差异。整体搭建起贸易主体、进出口管制、服务贸易、贸易救济完整知识体系,考点区分清晰,便于对比记忆。无论备考 CPA 经济法考生,还是从事国际贸易、跨境商事的外贸从业者、涉外律师,都可以借助导图掌握对外贸易监管与贸易救济整套规则。
这是一篇关于第二单元境外投资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首先界定境外投资概念,罗列取得境外各类权益、新设或增资境外企业等投资形式,对比境外投资与外商投资的差异,厘清资金流向区别,同时说明境外投资需要遵守东道国法律、双边及多边条约与国内相关规范,点明我国境外投资法规以部门规章为主的特点。导图明确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禁止情形,划定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国际条约、出口禁限品等红线。核心内容为境外投资核准与备案制度,区分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两大主管部门权责:涉及敏感国家、敏感行业项目实施核准制,非敏感项目适用备案制,区分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按照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标准划分备案机关层级,配套表格清晰汇总不同情形下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类型。完整梳理申请流程、驻外使领馆意见征询等实操要点,清晰区分核准与备案适用边界,是跨境投资监管核心考点。无论备考 CPA 经济法的考生,还是从事海外投资、跨境并购的企业法务、投融资从业者,都可以依托导图理清境外投资监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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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 垄断协议规制制度
垄断协议概述 【记忆】
“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协议或者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
根据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可将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其他协同行为”
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
认定其他协同行为, 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①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
②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信息交流或者传递
③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竞争状况、市场变化等情况
④经营者能否对行为的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
在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中, 原告提供上述①和②的初步证据,或者①和③的初步证据, 能够证明经营者存在协同行为的可能性较大的, 被告应当提供证据或者进行充分说明,对其行为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 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协同行为成立
两类垄断协议的经济效果及违法性认定规则 【理解+记忆】
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 【理解】
并非所有的垄断协议均为法律所禁止, 明确列举禁止的垄断协议包括:
不得利用数字技术达成禁止的垄断协议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通过意思联络、交换敏感信息、行为协调一致等方式,达成法律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通过对价格进行统一、限定或者自动化设定转售商品价格等方式,达成法律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
药品生产领域的反向支付协议
反向支付协议,是指原研药公司与仿制药公司之间达成的,前者作为专利权利人向后者提供某种对价,后者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进入该药品市场的协议
仿制药申请人与被仿制药专利权利人达成、实施的协议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构成横向垄断协议:
被仿制药专利权利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仿制药申请人明显不合理的金钱或者其他形式的利益补偿
仿制药申请人承诺不质疑被仿制药专利权的有效性或者延迟进入被仿制药相关市场
不构成垄断协议的情形
如果被仿制药专利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利益补偿仅系为弥补被仿制药专利相关纠纷解决成本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该协议符合《反垄断法》关于豁免的规定,不构成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的豁免 【记忆】
豁免 VS 适用除外
豁免,是在适用反垄断法过程中,发现某些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禁止
适用除外,是指将特定领域排除在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根本不予适用
可被反垄断法豁免的垄断协议类型
①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②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③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④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⑤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根据《反垄断法》第20条的规定,对于上述①至⑤项豁免情形, 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⑥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主要表现为“出口卡特尔”,即国内经营者为了确保或促进产品出口,就出口商品价格和国际市场划分等达成的限制竞争协议
符合比例原则
垄断协议是一种限制竞争行为,若欲以其具有特定的积极效果而将其豁免,应符合比例原则
调查的终止与重启
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被调查的垄断协议属于法定豁免情形的,应当终止调查并制作终止调查决定书
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终止调查决定后,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被调查的协议不再符合法定的豁免情形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重新启动调查
垄断协议的组织、帮助行为 【记忆】
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体的组织、帮助行为
经营者团体,是指经营包括行业协会等由两个以上经营者为了实现共同目的而组成的结合体或者联合体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禁止行业协会从事下列行为:
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
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
其他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或者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
经营者的组织、帮助行为
要点
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经营者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包括下列情形:
经营者不属于垄断协议的协议方,在垄断协议达成或者实施过程中,对协议的主体范围、主要内容、履行条件等具有决定性或者主导作用
经营者与多个交易相对人签订协议,使具有竞争关系的交易相对人之间通过该经营者进行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达成法律禁止的垄断协议(轴幅协议)
通过其他方式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案例
甲公司与其经销商A公司、B公司、C公司达成固定转售最高价格的协议。 如果分别从甲公司和A公司、甲公司和B公司、甲公司和C公司的角度看,所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并非法定禁止的垄断协议, 但以下游市场看,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A公司、B公司和C公司之间通过甲公司间接形成了固定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为反垄断法所禁止。 甲公司与其经销商A公司、B公司、C公司之间达成的协议属于轴幅协议,甲公司为轴心经营者,ABC三家公司为轮缘经营者。
垄断协议的组织、帮助行为的民事责任
组织达成、实施: 连带责任
经营者、经营者团体等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给原告造成损失, 原告有权依法主张实施组织行为的经营者、经营者团体等与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其他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提供实质性帮助: 除非自证清白,否则,连带责任
经营者、经营者团体等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给原告造成损失, 原告有权依法主张提供帮助行为的经营者、经营者团体等与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其他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经营者、经营者团体等能够证明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他经营者达成、实施有关协议的除外
垄断协议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记忆】
经营者
经营者违反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或者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 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3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的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受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达成垄断协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违反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提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宽大制度 【记忆】
基本规定
经营者达成或者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经营者应当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行政处罚告知前,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申请
重要证据
针对横向垄断协议,经营者提供的重要证据,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能够对立案调查或者对认定垄断协议起到关键性作用的证据
包括:
在垄断协议的达成方式和实施行为方面具有更大证明力或者补充证明价值的证据
在垄断协议的内容、达成和实施的时间、涉及的产品或者服务范畴、参与成员等方面具有补充证明价值的证据
其他能够证明和固定垄断协议证明力的证据
如何宽大
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根据 经营者主动报告的时间顺序、提供证据的重要程度以及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 决定是否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第1顺位的经营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按照不低于80%的幅度减轻处罚
对于第2顺位的经营者,可以按照30%~50%的幅度减轻处罚
对于第3顺位的经营者,可以按照20%~30%的幅度减轻处罚
在垄断协议达成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其他经营者参与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或者妨碍其他经营者停止该违法行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得免除对其处罚
执法机构在减免罚款的同时还可以考虑相应减免没收经营者的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