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第五单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
这是一篇关于第五单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的思维导图,首先界定经营者集中的概念与分类,明确制度重在事前预防,只审查竞争影响而不直接禁止企业做大。核心内容为经营者集中申报,划定强制申报的营业额门槛,区分应当申报与豁免申报的情形,明确营业额统计口径。接着梳理两阶段审查流程,区分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列明各阶段时限、中止审查与最终决定的不同结果。针对具有排除竞争效果的集中,设置附加限制性条件制度,区分结构性条件与行为性条件,规定方案提交、监督执行、条件变更与解除的完整规则。最后列明未依法申报、违规实施集中等违法行为对应的法律责任,清晰划分执法处置措施。整个框架覆盖申报、审查、附条件救济、违法处罚全流程,考点条理清晰。无论备考 CPA 经济法、中级会计经济法的考生,还是处理企业并购业务的律师与企业法务,都可以借助这份导图理清并购反垄断审查的整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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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2026经济法(下)思维导图作品集,针对注册会计师CPA经济法后半部分重点章节进行系统整理,以思维导图和结构化学习笔记的形式归纳考试知识点,帮助考生快速建立商法、经济法相关知识体系。本作品集主要涵盖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等核心内容,对证券发行与交易、上市公司相关制度、企业破产程序、破产债权、票据法律关系、支付结算、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反垄断以及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等重要考点进行归纳整理。作品集注重考试重点、核心法条和易混知识的系统梳理,通过层级清晰的思维导图呈现各章节知识之间的逻辑关系,方便快速理解和记忆。适用于CPA202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课程学习、章节复习、真题知识点回顾、考前冲刺以及查漏补缺,可与经济法(上)配套使用,帮助考生形成更加完整的CPA经济法知识框架,提高学习与复习效率。
CPA2026经济法(上)思维导图作品集,面向注册会计师CPA考试经济法科目学习与备考,系统整理经济法上册核心知识点,通过思维导图、知识框架和学习笔记等形式,将复杂法律知识结构化、可视化呈现。本作品集主要涵盖第一章民法基本原理、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等重点内容,对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制度、诉讼时效、物权变动、合同订立与履行、违约责任、合伙企业以及公司法等高频知识进行系统归纳。内容注重知识体系梳理与考试重点提炼,将重要法律概念、法条规定、易混易错知识以及章节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整合,帮助学习者快速建立CPA经济法知识框架。适用于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课程学习、章节复习、考点记忆、考前冲刺及知识查漏补缺,也可作为经济法学习笔记和法律知识整理参考。通过思维导图快速掌握重点内容,提高理解、记忆和复习效率,为CPA2026经济法考试备考提供清晰实用的学习资料。
这是一篇关于第四单元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先界定外汇、外汇管理相关概念,明确《外汇管理条例》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制度分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两大板块。经常项目包含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以及个人外汇管理,梳理收支审核规则与个人外汇便利化额度要求。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分为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外汇管理,区分外商直接投资与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资金汇出入规则,梳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等跨境投资渠道配套外汇监管要求,同时对外债登记、对外担保管理作出说明。最后介绍人民币汇率制度与外汇市场,我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明确外汇市场交易主体与交易形式。导图清晰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监管差异,突出外汇登记、资金收付、跨境投资监管核心考点。无论备考 CPA 经济法的考生,还是从事跨境投融资、涉外财务、外汇业务企业财务人员与金融从业者,都可以借助导图系统掌握我国外汇监管知识点。
这是一篇关于第三单元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首先明确对外贸易法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界定对外贸易经营者资质,区分国营贸易管理规则。主体板块包含货物、技术进出口管理制度,确立自由进出口为原则、限制禁止为例外,配套自动许可、配额、许可证管理;同时梳理国际服务贸易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规则。重点讲解三大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措施针对价格不公行为、反补贴措施针对政府补贴行为、保障措施应对公平贸易下进口激增问题,清晰区分三类措施适用场景。导图详细列明各项救济措施启动流程、调查要求、实施期限、形式与实施限制,厘清临时措施、最终措施规则,对比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的核心差异。整体搭建起贸易主体、进出口管制、服务贸易、贸易救济完整知识体系,考点区分清晰,便于对比记忆。无论备考 CPA 经济法考生,还是从事国际贸易、跨境商事的外贸从业者、涉外律师,都可以借助导图掌握对外贸易监管与贸易救济整套规则。
这是一篇关于第二单元境外投资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首先界定境外投资概念,罗列取得境外各类权益、新设或增资境外企业等投资形式,对比境外投资与外商投资的差异,厘清资金流向区别,同时说明境外投资需要遵守东道国法律、双边及多边条约与国内相关规范,点明我国境外投资法规以部门规章为主的特点。导图明确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禁止情形,划定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国际条约、出口禁限品等红线。核心内容为境外投资核准与备案制度,区分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两大主管部门权责:涉及敏感国家、敏感行业项目实施核准制,非敏感项目适用备案制,区分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按照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标准划分备案机关层级,配套表格清晰汇总不同情形下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类型。完整梳理申请流程、驻外使领馆意见征询等实操要点,清晰区分核准与备案适用边界,是跨境投资监管核心考点。无论备考 CPA 经济法的考生,还是从事海外投资、跨境并购的企业法务、投融资从业者,都可以依托导图理清境外投资监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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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第四单元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先界定外汇、外汇管理相关概念,明确《外汇管理条例》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制度分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两大板块。经常项目包含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以及个人外汇管理,梳理收支审核规则与个人外汇便利化额度要求。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分为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外汇管理,区分外商直接投资与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资金汇出入规则,梳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等跨境投资渠道配套外汇监管要求,同时对外债登记、对外担保管理作出说明。最后介绍人民币汇率制度与外汇市场,我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明确外汇市场交易主体与交易形式。导图清晰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监管差异,突出外汇登记、资金收付、跨境投资监管核心考点。无论备考 CPA 经济法的考生,还是从事跨境投融资、涉外财务、外汇业务企业财务人员与金融从业者,都可以借助导图系统掌握我国外汇监管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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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单元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概述 【理解】
经营者集中的概念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之间通过合并、取得股份或者资产、委托经营或联营以及人事兼任等方式形成的控制与被控制状态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经营者合并
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经营者集中的分类
横向集中
是指因生产或销售同类产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而具有相互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集中
纵向集中
是指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彼此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但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集中
混合集中
是指生产经营的产品或服务在彼此没有关联的经营者之间的集中
参与混合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既不存在竞争关系,也不存在买卖关系,即跨行业的经营者集中,如一个移动电话制造商与一个房地产商之间的集中
经营者集中的经济效果
经营者集中的积极效果与消极效果
积极效果
经营者集中有利于实现规模经济,提高经济效率
经营者集中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
经营者集中有利于优化市场竞争环境
消极效果
横向集中必然减少相关市场中的竞争者数量,并且极易造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而加大经营者达成横向垄断协议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风险
当经营者集中导致相关市场经营者数量减少并形成寡占结构时,可为垄断协议的达成和实施创造便利条件,而纵向集中有可能产生阻碍市场进入的限制性效果
经营者集中的经济效果具有两面性,这就决定了《反垄断法》对它的规制在于“控制”,而不在于“禁止”; 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旨在通过对经营者集中后可能出现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行预测,实现对反竞争行为的事前规制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 【记忆】
强制事前申报制
达到规定的申报标准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或者申报后获得批准前不得实施集中
未达到规定的申报标准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申报标准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20亿元人民币, 并且其中至少2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40亿元人民币, 并且其中至少2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
上述规定中的“上一会计年度”, 是指集中协议签署日的上一会计年度
申报豁免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不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
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 【记忆】
两阶段审查
审查时限
要点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人
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总局经书面通知经营者, 可以延长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
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注意
一般经营者集中审查案件的最长审查时限为180天
并非每一个案件都必须经历两个阶段审查
市场监管总局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市场监管总局在初审阶段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在进一步审查阶段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简易程序
符合规定的案件,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按照简易案件程序审查; 市场监管总局受理简易案件后,对案件基本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 公示的案件基本信息由申报人填报
对于不符合简易案件标准的简易案件申报,市场监管总局予以退回,并要求申报人按非简易案件重新申报
审查决定
禁止决定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是经营者集中审查的一般标准
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无条件批准决定(不予禁止决定)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 市场监管总局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附条件批准决定(附条件的不予禁止决定)
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将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综述)
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制度 【记忆】
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制度
对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提出的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能够有效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市场监管总局可以作出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决定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或者所提出的承诺方案不能有效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限制性条件的种类
根据经营者集中交易具体情况, 限制性条件可以包括如下种类:
剥离有形资产,知识产权、数据等无形资产或者相关权益等结构性条件(简称“剥离业务”)
开放网络或者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或者独占性协议、保持独立运营、修改平台规则或者算法、承诺兼容或者不降低互操作性水平等行为性条件
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
案例分析
市监总局对腾讯音乐合并喜马拉雅提出了5项限制性条件【行为性条件】: (1)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提高在线音频播放平台服务价格、降低服务水平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2)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降低在线音频播放平台免费内容及免费热门内容比例。 (3)不得与在线音频播放平台版权方达成独家授权,并在规定期限内解除现有独家授权约定。 (4)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向汽车厂商搭售在线音频播放平台、网络音乐播放平台,或者阻碍、限制其采购竞争对手产品。 (5)不得限制主播在多个在线音频播放平台入驻或分发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承诺方案
为减少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对承诺方案的有效性、可行性和及时性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通知申报人;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承诺方案不足以减少集中对竞争的不利影响的,可以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就限制性条件进行磋商,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其他承诺方案
承诺方案存在不能实施的风险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而非“应当”)提出备选方案; 备选方案应当在首选方案无法实施后生效,并且比首选方案的条件更为严格
限制性条件的履行监督
对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义务人应当严格履行审查决定规定的义务,并按规定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限制性条件履行情况
市场监管总局可以自行或者通过受托人(包括监督受托人和剥离受托人)对义务人履行限制性条件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通过受托人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在审查决定中予以明确
限制性条件的解除
要点
审查决定应当规定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期限
根据审查决定,限制性条件到期自动解除的, 经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确认,义务人未违反审查决定的,限制性条件自动解除; 义务人存在违反审查决定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适当延长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根据审查决定,限制性条件到期后义务人需要申请解除的,义务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评估后决定解除限制性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限制性条件为业务剥离的,经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确认,义务人履行完成所有义务的,限制性条件自动解除
案例
市监总局要求腾讯音乐和喜马拉雅: 自生效日起,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每半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本承诺方案的履行情况,直至本承诺方案的各项限制性条件终止。 限制性条件自生效日起5年后,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可以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解除条件的申请。 市场监管总局将依申请并根据市场竞争状况作出是否解除的决定。 未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解除,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应继续履行限制性条件。
限制性条件的变更
审查决定生效期间,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主动或者应义务人申请对限制性条件进行重新审查,变更或者解除限制性条件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变更或者解除限制性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责任 【记忆】
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主要包括:
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相关经营者未申报径行实施集中
经营者集中申报后,相关经营者未经批准实施集中
违反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经市场监管总局要求申报而未进行申报
法律责任
《反垄断法》的规定
经营者违反规定实施集中, 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市场监管总局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0%以下的罚款; 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细化规定
对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初步罚款数额为250万元; 符合本基准从轻情形规定的,初步罚款数额为100万元; 符合本基准从重情形规定的,初步罚款数额为400万元; 同时符合本基准从轻和从重规定的,由市场监管总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后确定初步罚款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