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第六单元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这是一篇关于第六单元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概述,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第一部分梳理了行政垄断的定义,明确执法主体为行政机关与公共职能组织,列举行政强制交易、地区封锁、强制经营者垄断、制定垄断性规定等典型违法情形,清晰区分各类行政垄断行为的边界。第二部分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阐明制度目标,确立市场准入、商品要素自由流通、生产经营成本、经营行为四大审查标准,列明例外豁免情形。同时完整搭建审查机制,涵盖事前自查、听取意见、逐级监督、执法追责等环节,明确未落实审查工作对应的法律责任。整套内容把反垄断规制从企业行为延伸到行政规范性文件,打通了行政垄断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无论备考 CPA 经济法的考生,还是从事行政合规、政策文件审核的公职人员与企业法务,都可以依托这份导图掌握行政垄断与公平竞争审查的完整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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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2026经济法(下)思维导图作品集,针对注册会计师CPA经济法后半部分重点章节进行系统整理,以思维导图和结构化学习笔记的形式归纳考试知识点,帮助考生快速建立商法、经济法相关知识体系。本作品集主要涵盖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等核心内容,对证券发行与交易、上市公司相关制度、企业破产程序、破产债权、票据法律关系、支付结算、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反垄断以及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等重要考点进行归纳整理。作品集注重考试重点、核心法条和易混知识的系统梳理,通过层级清晰的思维导图呈现各章节知识之间的逻辑关系,方便快速理解和记忆。适用于CPA202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课程学习、章节复习、真题知识点回顾、考前冲刺以及查漏补缺,可与经济法(上)配套使用,帮助考生形成更加完整的CPA经济法知识框架,提高学习与复习效率。
CPA2026经济法(上)思维导图作品集,面向注册会计师CPA考试经济法科目学习与备考,系统整理经济法上册核心知识点,通过思维导图、知识框架和学习笔记等形式,将复杂法律知识结构化、可视化呈现。本作品集主要涵盖第一章民法基本原理、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等重点内容,对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制度、诉讼时效、物权变动、合同订立与履行、违约责任、合伙企业以及公司法等高频知识进行系统归纳。内容注重知识体系梳理与考试重点提炼,将重要法律概念、法条规定、易混易错知识以及章节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整合,帮助学习者快速建立CPA经济法知识框架。适用于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课程学习、章节复习、考点记忆、考前冲刺及知识查漏补缺,也可作为经济法学习笔记和法律知识整理参考。通过思维导图快速掌握重点内容,提高理解、记忆和复习效率,为CPA2026经济法考试备考提供清晰实用的学习资料。
这是一篇关于第四单元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先界定外汇、外汇管理相关概念,明确《外汇管理条例》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制度分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两大板块。经常项目包含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以及个人外汇管理,梳理收支审核规则与个人外汇便利化额度要求。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分为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外汇管理,区分外商直接投资与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资金汇出入规则,梳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等跨境投资渠道配套外汇监管要求,同时对外债登记、对外担保管理作出说明。最后介绍人民币汇率制度与外汇市场,我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明确外汇市场交易主体与交易形式。导图清晰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监管差异,突出外汇登记、资金收付、跨境投资监管核心考点。无论备考 CPA 经济法的考生,还是从事跨境投融资、涉外财务、外汇业务企业财务人员与金融从业者,都可以借助导图系统掌握我国外汇监管知识点。
这是一篇关于第三单元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首先明确对外贸易法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界定对外贸易经营者资质,区分国营贸易管理规则。主体板块包含货物、技术进出口管理制度,确立自由进出口为原则、限制禁止为例外,配套自动许可、配额、许可证管理;同时梳理国际服务贸易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规则。重点讲解三大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措施针对价格不公行为、反补贴措施针对政府补贴行为、保障措施应对公平贸易下进口激增问题,清晰区分三类措施适用场景。导图详细列明各项救济措施启动流程、调查要求、实施期限、形式与实施限制,厘清临时措施、最终措施规则,对比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的核心差异。整体搭建起贸易主体、进出口管制、服务贸易、贸易救济完整知识体系,考点区分清晰,便于对比记忆。无论备考 CPA 经济法考生,还是从事国际贸易、跨境商事的外贸从业者、涉外律师,都可以借助导图掌握对外贸易监管与贸易救济整套规则。
这是一篇关于第二单元境外投资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首先界定境外投资概念,罗列取得境外各类权益、新设或增资境外企业等投资形式,对比境外投资与外商投资的差异,厘清资金流向区别,同时说明境外投资需要遵守东道国法律、双边及多边条约与国内相关规范,点明我国境外投资法规以部门规章为主的特点。导图明确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禁止情形,划定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国际条约、出口禁限品等红线。核心内容为境外投资核准与备案制度,区分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两大主管部门权责:涉及敏感国家、敏感行业项目实施核准制,非敏感项目适用备案制,区分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按照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标准划分备案机关层级,配套表格清晰汇总不同情形下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类型。完整梳理申请流程、驻外使领馆意见征询等实操要点,清晰区分核准与备案适用边界,是跨境投资监管核心考点。无论备考 CPA 经济法的考生,还是从事海外投资、跨境并购的企业法务、投融资从业者,都可以依托导图理清境外投资监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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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第二单元境外投资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首先界定境外投资概念,罗列取得境外各类权益、新设或增资境外企业等投资形式,对比境外投资与外商投资的差异,厘清资金流向区别,同时说明境外投资需要遵守东道国法律、双边及多边条约与国内相关规范,点明我国境外投资法规以部门规章为主的特点。导图明确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禁止情形,划定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国际条约、出口禁限品等红线。核心内容为境外投资核准与备案制度,区分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两大主管部门权责:涉及敏感国家、敏感行业项目实施核准制,非敏感项目适用备案制,区分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按照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标准划分备案机关层级,配套表格清晰汇总不同情形下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类型。完整梳理申请流程、驻外使领馆意见征询等实操要点,清晰区分核准与备案适用边界,是跨境投资监管核心考点。无论备考 CPA 经济法的考生,还是从事海外投资、跨境并购的企业法务、投融资从业者,都可以依托导图理清境外投资监管流程。
第六单元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概述 【理解】
要点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也称“行政性垄断”, 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注意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规制制度指向的是以行政机关为主的公共管理主体,而非市场主体
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理解】
“5+1”
行政强制交易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利用行政合作协议实施垄断行为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
地区封锁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
行政歧视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受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达成垄断协议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
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函件等形式,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记忆】
目标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目标是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适用范围
行为层面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适用于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简称“政策措施”)的起草活动
主体方面
公平竞争审查适用于作为起草单位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实施机制
机制建立
国务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研究解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评估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力量,并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指导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并接受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评价内容
审查标准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 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
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
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商品、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 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
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
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
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 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 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
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例外允许出台
经公平竞争审查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 可以出台: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
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
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审查机制
审查主体
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初审,并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听取意见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
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审查结论及其运用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查标准,在评估对公平竞争影响后,作出审查结论; 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在审查结论中详细说明
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不得出台
监督保障
抽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组织对有关政策措施开展抽查,经核查发现违反规定的,应当督促起草单位进行整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抽查情况,抽查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开
举报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对违反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督查
国务院定期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举报处理情况等开展督查;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未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法律责任
起草单位未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逾期仍未整改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未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起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