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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笔记,主要包括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物权变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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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物的种类
特点
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外
分类
1. 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文物、黄金、药品等 禁止流通物:法律禁止流通之物
2. 动产:以交付为原则 不动产:须登记。(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3. 可替代物:书、粮食等 不可替代物:齐白石的画
4. 消费(耗)物:粮食、金钱 非消费(耗)物: 仅限于动产。
5. 可分物:米,酒 不可分物:牛,汽车
6. 主物 从物
7. 原物 孳息物:(天然孳息:树下果 法定孳息:利息)
物权的种类
物权的特点
1. 支配性
2. 排他性
3. 绝对性
种类
自物权(所有权)
独立物权
他物权(限制物权)
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能独立存在
地役权
从物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具有从属性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 物权法定原则
种类法定
优先购买权不是物权种类
内容法定
二、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
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
三、 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的型态
物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物权的变更
物权的消灭
物权变动的原因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不必以公示为前提
(1) 基于事实行为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 基于法律规定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 基于公法行为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
1. 现实交付
2. 简易交付 (物在受让人处)
3. 指示交付 (物在第三人处)
4. 占有改定 (物在出让人处)
选择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抗要件的情形:
土地承包经营权
通行地役权 眺望地役权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动产登记类型
首次登记
变更登记
转移登记
注销登记
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
若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预告登记
(1) 预购商品房
(2) 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3) 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多选
查封登记
所有权
共有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 或者约定不明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①共同共有
处分共有物或者对共有物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财产、遗产、家庭承包财产等。
②按份共有
。。。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2/3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 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1) 优先购买权以交易为前提
(2) 优先购买权需在同等条件下行使
(3) 优先购买权需在期限内行使
(4) 数人主张优先购买的处理
(5) 优先购买权不具有排他的物权效力
善意取得制度
以使用他人之物为目的的物权
1. 创设取得(一级市场)
(1) 无偿划拨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2) 有偿出让
1 | 居住用地70年
2 |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3 | 工业用地50年
4 |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5 | 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2. 转移取得(二级市场)
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
特征
1 | 从属性
2 | 权利行使的附条件性
3 | 优先受偿性
意定担保物权
1. 抵押权
一、 抵押财产范围
1. 一般规定
可以抵押的财产
2. 动产的浮动抵押
3. 房地一体原则
抵押后土地上新增建筑物不作为抵押财产。
4. 禁止抵押的财产
(1) 土地所有权
(2)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除外。
(3)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 抵押权的设定
登记生效
登记对抗
三、 流押合同的禁止
四、 涤除权
五、 抵押与租赁
六、 一物数抵
七、 最高额抵押
2. 质权
法定担保物权
不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3.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