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合同价款调整
本思维导图是根据造价师2021计价李娜课件编制,主要包括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工程变更类合同价款的调整事项、物价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工程索赔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现场签证(其他调整事项)。
编辑于2021-09-17 10:57:28合同价款调整
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基本原则
法规、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应约定由发包人承担
基准日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
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
基准日之前法律法规对合同价款有影响的,是承包人承担报价时应考虑进去,不调整合同价。基准日之后是发包人承担,调整合同价款,如有关价格(如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价格)的变化已经包含在物价波动事件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
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
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
惩罚延误者原则
举例:承包人原因
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
工程变更类合同价款的调整事项
工程变更
工程实施工程中的合同变更,承包人发包人都能提,承包人提,要经发包人同意
变更指令发出时,应迅速落实,全面修改相关各种文件,承包人不能全面落实,扩大的损失应当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变更的范围(删改增)
转由他人施工的除外。价格变动等都不算
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
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根据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与变更项目之间的关系确定
有适用的项目
变更导致清单项目工程量变化≤15%,采用“已标价清单项目”的单价
没有适用、但有类似
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确定单价或总价
没适用,没类似
承包人提出单价或总价
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报价浮动率的计算
实行招标的工程
L=(最高投标限价-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
L=(施工图预算-报价值)/施工图预算
没适用,没类似,且造价信息缺价的
承包人提出单价或总价
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没有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信息就看市场价格)
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承包人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一分为三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实际调整,不得浮动。
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确定单价。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删减工程或工作的补偿
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
项目特征不符
招标工程量清单的描述,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依据项目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设计图纸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不一致
以招标工程量清单为准(后发生为准)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不一致
双方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量清单缺项
发包人的责任
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造成新增工程清单项目的,按变更事件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
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造成新增工程量的,应按变更事件的有关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与措施项目费的相同的方法进行调整
工程量偏差
工程量偏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招标工程量清单
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合同有约定
看约定
没约定
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
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综合单价应调低;(15%以内按原价),调低到最高投标限价的1.15倍。若报价小于新综合单价的1.15倍,则全部按报价
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的总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调高,调增到最高投标限价*0.85*(1-浮动率)。若新综合单价小于投标报价,则不调了,按投标报价
新综合单价的确认方式:除了利用最高投标限价计算,还可以双方协商
总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
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计日工
发包人通知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计算:签证报告核实的数量×已标价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按实际)
价格:双方商定
列入进度款支付(不是结算款)(只有误期补偿和赶工补偿才能在结算中考虑)
包括人材机管利,计入投标总价
物价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物价波动
什么时候调整
有约定,按约定
没约定
材料、设备变化超过5%
施工机具变化超过10%
指数选择:选择基准日月份的指数作为基准(投标截止日的28天前)
调整方法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A是定值权重(不用调)B是可调部分权重。变更导致权重不合理,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调整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人工单价发生变化
按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调整
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发生变化
计算步骤
将投标价格和基准价排列出大小
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5%
价格上升:
用大的*1.05算出风险幅度值
造价信息发布价-风险幅度值=应上调价格
实际结算价格=投标价+应上调价格
价格下降
用小的*0.95算出风险幅度值
风险幅度值-造价信息发布价=应下调价格
实际结算价格=投标价-应下调价格
如果造价发布信息在大的*1.05与小的*0.95之间,则不用调价,结算价即为投标价
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不答复,视为认可
若承包人未报发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认调整合同价款,如发包人不同意,不予调整。
施工机具台班单价的调整
超过一定范围时,按照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暂估价
非必须招标
材料、工程设备
承包人采购,发包人确认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专业工程
按工程变更事件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必须招标
材料、工程设备(200万以上)
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中标价格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专业工程(400万以上)
中标价格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承包人作为招标人(承包人不参与投标就作为招标人),但招标文件、评标方法、评标结果报发包人批准。有关的费用被认为包含在承包人签约合同价中(自己承担不另行支付)
发包人作为招标人,有关费用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承包人参与投标,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谁招标费用谁承担)
工程索赔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不可抗力
工期:
顺延
费用承担:承包人只承担自己单位的人员伤亡和自己单位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其他费用都是发包人承担(人员机械各自担)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与误期赔偿
按合同约定
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与结算款一并支付(不能在进度款支付)
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要征得承包人同意。费用是发包人承担。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单项工程竣工,其他部分延误,误期赔偿可按比例扣减
索赔
索赔事项
工期索赔
原因
客观原因,发包人承担风险
索赔事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
因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
费用索赔
原因
只影响费用,未造成工程量增加,不补利润、工期
索赔事件
提前向承包人提供材料、工程设备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
承包人提前竣工
基准日后法律的变化
工程移交后因发包人原因出现的缺陷修复后的试验和试运行
因不可抗力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清理、修复工程
工期+费用索赔
原因
非业主原因或非主观原因、未影响工程量,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
索赔事件
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
施工中遇到不利物质条件
费用+利润索赔
原因
未影响工期
索赔事件
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试运行失败
工程移交后因发包人原因出现新的缺陷或损坏的修复
工期+费用+利润索赔
原因
发包人不作为(过错)
索赔事件
因发包人违约导致承包人暂停施工
迟延提供图纸、施工场地
监理人对已经覆盖的隐蔽工程要求重新检查且检查结果合格
承包人应监理人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重新检验且检验结果合格
发包人在工程竣工前提前占用工程
其他发包人原因
说明:索赔是双向的,这只是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的情况。凡是能索赔利润的,必然能索赔费用。一般发包人过错就都赔偿工期+费用+利润(但不影响工期的就赔费用+利润),特例: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只赔费用,工程移交后因发包人原因出现的缺陷修复后的试验和试运行只赔费用
索赔依据
工程施工合同文件
最关键和最主要的依据,施工中的洽商、变更等书面文件
法律法规
国家制定的法律依据(不约定也能索赔)
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才能索赔)
标准、规范、计价依据
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不约定也能索赔)
非强制性标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各种凭证
索赔事件遭受费用或工期损失的事实依据,反映了工程的计划情况和实际情况
索赔成立的条件
已造成了承包人直接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
是因非承包人的原因发生的;
承包人已经按照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索赔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总结】损失存在→非己原因→走程序
费用索赔的计算(都是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
人工费
在计算停工损失中人工费时,通常采取人工单价乘以折算系数计算
材料费
增加的材料费、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期间上涨费和超期储存费。应包括运输费,仓储费,以及合理的损耗费用。如果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善,造成材料损坏失效,则不能列入索赔款项内
施工机具使用费
增加额外工作
按照机械台班费计算
窝工
自有时,台班折旧费+人工费+其他
租赁时,台班租赁费+每台班分摊的施工机械进出场费
现场管理费
包括新增工作及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期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通信费、交通费
索赔的直接成本费用×现场管理费率
总部管理费
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期间所增加的承包人向公司总部提交的管理费
按总部管理费的比率计算
总部管理费索赔金额=(直接费索赔金额+现场管理费索赔金额)×总部管理费比率(%)
按已获补偿的工程延期天数为基础计算
先求出分摊的日管理费×延期天数
保险费
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承包人必须办理工程保险、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延期手续,而增加的费用
保函手续费
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时,保函手续费相应增加
利息
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利息;发包人迟延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发包人错误扣款的利息等。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利润
承包人提出费用索赔时都可以主张利润补偿。索赔利润的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
分包费用
索赔款应列入总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款项中
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
实际费用法(分项法)
总费用法
索赔金额=实际总费用-投标报价估算总费用
修正的总费用法
索赔金额=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总费用-该项工作的报价费用
工期索赔的计算
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
可原谅工期:承包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延误;
不可原谅工期: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
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非关键工作延误超过了总时差)
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
直接法
造成总工期的延误,实际干扰时间(延误时间)作为工期索赔值
比例计算法
造成某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延误
比例计算法虽然简单方便,但有时不符合实际情况,而且比例计算法不适用于变更施工顺序、加速施工、删减工程量等事件的索赔
网络图分析法
延误的工作为关键工作,则延误的时间为索赔的工期;
延误的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过时差而成为关键工作时,可以索赔延误时间与时差的差值;若该工作延误后仍为非关键工作,则不存在工期索赔问题。
可以用于各种干扰事件和多种干扰事件共同作用所引起的工期索赔
共同延误的处理
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
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承包人的工期延长及经济补偿;
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补偿工期,很难获得费用补偿;
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原因,无补偿。
现场签证(其他调整事项)
定义
现场签证是指发包人或其授权现场代表(包括工程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或其授权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认证明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现场签证事件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现场签证的提出
提出人
承包人
提出形式
书面形式
提出情况
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合同工程内容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时
现场签证的价款计算
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报告中仅列明完成的数量。
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当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的数量及其单价(单价双方商定)
支付
承包人计算价款,报发包人确认后,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现场签证的限制
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实施相关工作的,除非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