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合同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本思维导图是根据造价师2021计价李娜课件编制,主要包括工程计量、预付款、期中支付、竣工结算、质量保证金、最终结清、合同价款纠纷的处理、工程造价鉴定。
编辑于2021-09-17 10:58:15合同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工程计量
概念
对承包人已经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实体数量进行测量与计算,并以物理计量单位或自然计量单位进行标识、确认的过程
原则
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予计量。即工程必须满足设计图纸、技术规范等合同文件对其在工程质量上的要求,同时有关的工程质量验收资料齐全、手续完备,满足合同文件对其在工程管理上的要求。
按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和单位计量。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范围
工程量清单及工程变更所修订的工程量清单的内容;
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各种费用支付项目,如费用索赔、各种预付款、价格调整、违约金等
依据
工程量清单及说明;合同图纸;工程变更令及其修订的工程量清单;合同条件;技术规范;有关计量的补充协议;质量合格证书等【对“量”有影响的】
工程计量的方法
可按月计量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计量周期合同中约定
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应按履行合同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总价合同
清单方式招标形成:同单价合同
预算发包:最终工程量,变更除外。
施工图纸为依据: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
预付款
支付时间
正式开工前
目的
用于购买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和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
计算方法
百分比计算法
签约合同价(扣暂列金额)的10%~30%
公式计算法
年度施工天数是365天
材料储备定额天数由当地材料供应的在途天数、加工天数、整理天数、供应间隔天数、保险天数等因素决定【在加整供保】
扣回
按合同约定
从每次支付的工程款中扣回,合同完成前逐次扣回
起扣点计算法
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起扣
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价款,竣工前全部扣清
该方法对承包人比较有利,最大限度地占用了发包人的流动资金
■
预付款担保
提供时间
签订合同后,承包人领取预付款前
主要形式
银行保函(其他形式也可)
金额
与预付款等值,预付款逐月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预付款担保的金额也应逐渐减少
有效期
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有效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预付
时间
开工后的28天内
金额
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不按时支付的处理
承包人可催告;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期中支付
进度款支付周期与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一致
期中支付价款的计算
已完工程的结算价款
已标价清单中单价项目价款=计量确认的工程量×综合单价,综合单价发生调整,按双方确认的综合单价计算
已标价清单中的总价项目价款=安全文明施工费+本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金额
结算价款的调整
增加:现场签证+索赔金额(发包人确认的)
扣除:甲供材,按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
进度款的支付比例
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算,不低于60%,不高于90%
期中支付的文件
进度款支付申请四份(承包人提交)
累计已完合同价
累计已支付合同价
本周期合计支付合同价
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
本周期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核实确认进度款申请后出具)
有争议,可对无争议部分出具
有错漏重复数额,发包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改申请
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支付或扣除
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
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
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
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
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
竣工结算
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
分类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嗯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制
编制人
承包人(谁要钱谁编)
提交
约定期限提交
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发包人催告后仍未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工程合同;
3)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4)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投标文件;
7)其他依据
编制竣工结算文件的计价原则
单价项目
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如发生调整,以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总价措施项目
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
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规定计算,据实调整
其他项目
计日工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暂估价按规定计算
总承包服务费依据合同约定计算
索赔费用依据双方确认的事项和金额计算
现场签证费用依据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规费和税金
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计算
总价合同
合同总价基础上,对约定调整的内容及超过约定范围的风险因素进行调整
单价合同
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综合单价应固定不变(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应固定不变,不调整)
按合同约定计量,并按实际完成的量计量
说明
【总体原则】按约定(规定)计算,发生调整的,以双方确认金额调整
此外,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应直接进入结算。
竣工结算文件的审核
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发包人
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审核意见
规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提出审核意见
逾期未答复,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发包人
发包人审核
约定期限内答复,逾期未答复,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有异议,在期限内向承包人提出,并可在约定期限内与承包人协商
未协商或者未达成协议的,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协商期满后向承包人提出审核意见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
质量争议工程的竣工结算
已竣工验收及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使用阶段)
按保修合同执行,按合同约定办理竣工结算
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及停工停建工程(施工阶段)
有争议部分
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结果定解决方案,或按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
无争议部分
按合同约定办理
竣工结算款的支付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若不支付,承包人可催告并获得利息补偿,仍不支付,可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将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优先受偿
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内容
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
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不可抗力
所有合情合理的费用都由发包人承担
当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承包人违约
暂停支付价款
双方在规定时间确认或提出意见,办理结算
不能达成一致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核算应支付的违约金及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索赔费用,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核实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后的规定时间内向承包人签发支付证书
质量保证金
陷责***的确定
概念
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
期限
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
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约定竣工验收的
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可用银行保函替代质量保证金
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
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
可将保留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
承包人导致的缺陷
承包人应负责维修,承担鉴定及维修费
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扣除,超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索赔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他人及不可抗力原因
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
承包人不承担费用,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核实,无异议,按约定返还。
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核实后14天内退还。逾期未退还,承担违约责任。
收到申请14天内不予答复,催告后14天内仍不答复,视同认可申请
最终结清
缺陷责***终止后,全部工作完成并合格,结清全部款项
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承包人提交)→最终支付证书(发包人签发)→发包人结清付款
承包人接受最终支付证书,索赔期终止
承包人按合同接受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可以认为承包人已无权要求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发生的工程变更
最终结清时,承包人被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减工程修复费用,承包人承担不足部分的补偿责任。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和专用条款约定办理。
承包人有异议,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合同价款纠纷的处理
解决途径
和解
协商和解
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据合同约定,提交合同约定职责范围内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解决
14天内暂定结果通知双方,认可需书面确认,14天不提出不同意见视为认可
调解
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工程计价依据的争议)
造价管理机构10个工作日内就争议问题进行解释或认定
收到后,仍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请仲裁或诉讼
造价管理部门上级部门作出了不同解释或认定,或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中不予采信的外,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为最终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双方约定争议调解人
约定调解人→争议的提交→进行调解→异议通知
说明
收到调解书后28天内,均未发出表示异议通知,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调解有异议也不停工
双方签字的调解书可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在最终结清支付证书生效后,调解人的***即终止
发承包双方可在合同履行期间协议调换或终止合同约定的调解人)(必须一起)
仲裁
前提
必须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以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了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裁决的执行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
一方申请仲裁的,应同时通知另一方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的情况下进行时,承包人应采取保护措施,增加费用败诉方承担
诉讼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施工合同无效处理原则
情形
承包人无资质、超越资质、借资质
该招标的工程未招标或中标无效
转包、违法分包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处理方式
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
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验收不合格
修复后,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修复后,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不按无效合同处理的情形
本来没资质、施工中取得资质了
劳务分包不算违法分包
发包人能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未办,自己申请合同无效的
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赔偿
谁请求谁举证,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做出裁判
出借资质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垫资施工合同的价款纠纷处理
有约定按约定,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发包人引起质量缺陷的价款纠纷处理
发包人应承担的过错责任
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发包人提前占用工程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文件内容不一致时的结算依据
另行签订的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和中标合同不一致
按中标合同
另签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
合同无效
签订的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工期、质量、价款不一致
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不必须招标的招标了,另签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
按中标合同
签数份合同,质量合格
参照实际履行合同折价补偿承包人
不能确定履行合同的,按最后签订的合同折价补偿承包人
计价方法与造价鉴定
有约定,从约定
因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变化,协商不一致,可以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标准结算
约定固定价款结算的,一方请求鉴定,不予支持
工程欠款的利息支付
利率标准
有约定,按约定
没约定,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计息日
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未交付,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其他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结算的,应予支持
由于价款纠纷引起的诉讼处理
诉讼管辖
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已经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建设工程未登记的,以建设工程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诉讼当事人的确定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对实际施工人就工程价款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鉴定
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委托
鉴定内容
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鉴定项目的委托
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鉴定机构可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并书面函复委托人
鉴定机构的回避
担任过鉴定项目咨询人的;
与鉴定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说明
鉴定机构未自行回避的,且当事人向委托人申请鉴定机构回避的,由委托人决定其是否回避,鉴定机构应执行委托人的决定(机构)
有利害关系,当事人应自行回避;未自行提出,委托人要求其回避,不回避可撤销鉴定(人)
不予接受委托,鉴定机构可终止鉴定
不予接受委托
超出营业范围
不合符行业规则
超出机构能力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情况
鉴定机构可终止鉴定
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未达到鉴定的最低要求,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的;
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要求终止鉴定的;
委托人或申请鉴定当事人拒绝按约定支付鉴定费用的;
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工程造价鉴定组织
鉴定人的配备
鉴定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但是,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非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专业人员作为辅助人员,参与鉴定的辅助性工作
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指定2名及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
对争议标的较大或涉及工程专业较多的鉴定项目,应成立由3名及以上鉴定人组成的鉴定项目组
鉴定期限
有约定从约定
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
40工作日
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
60
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
80
1亿元以上(不含1亿元)
起算
从鉴定人接收委托人按照规定移交证据材料之日起的次日起算
经委托人认可,等待当事人提交、补充或者重新提交证据、勘验现场等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期限
延长
与委托人协商,每次延长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一般不得超过3次
出庭作证
应当依法出庭作证,接受质询,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出庭作证时,应当携带鉴定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专业技术职称证等,在委托人要求时出示。
未经委托人同意,拒不出庭作证,导致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的,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的,应当返还
鉴定依据
鉴定人自备的鉴定依据【通用性的】
适用于鉴定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与鉴定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若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不是国家或行业标准,则由当事人提供);
与鉴定项目同时期、同地区、相同或类似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以及各类生产要素价格
委托人移交的证据材料(包含但不限于)
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反诉状(或仲裁反申请书)及答辩状、代理词;
证据及《送鉴证据材料目录》;
质证记录、庭审记录等卷宗;
鉴定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鉴定机构应提请委托人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鉴定人应当告知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委托人提出申请,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准许延期
争议鉴定方法
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鉴定人不能做决定,提请委托人决定或者提出建议;如委托人也不明确,按照不同的约定条款分别做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
计价争议的鉴定(没约定、委托人也不决定)
工程量变化,调整综合单价争议
按现行规范鉴定,供委托人决定
物价波动调整价款争议
按政府定价或指导价鉴定
调整人工费争议
合同中约定不执行
提请委托人决定
没约定或约定不明
委托人提出意见,鉴定人分别鉴别
材料价格争议
采购前分包人认可,按签批的材料价格鉴定
未认可,按合同价
发包人认为质量不合格,按合同价鉴定。质量方面的争议告知发包人,另行申请鉴定
工程签证争议的鉴定
明确数量和价格
按签证的数量和价格
只有量没人工单价
单价按工程技术要求比照鉴定项目应单价适当上浮
材料机具只有量无价
按鉴定项目相应材料和台班价格计算
只有总价无明细表述
按总价计算
无量无价,只有工作事项
协商,协商不成,鉴定人做出推断性意见,供委托人判断
完成口头指令无证据
法律证据缺失,否定性意见
鉴定意见书
内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确定性意见
内容客观,事实较清楚,但证据不够充分
推断性意见
与合同约定矛盾或鉴定事项中部分内容证据矛盾,委托人暂不明确要求鉴定人分别鉴定的
可分别按照不同的合同约定或证据,做出选择性意见,由委托人判断使用
在鉴定过程中,对鉴定项目或鉴定项目中部分内容,当事人相互协商一致,达成的书面妥协性意见应纳入确定性意见,但应在鉴定意见中予以注明。重新鉴定时,对当事人达成的书面妥协性意见,除当事人再次达成一致同意外,不得作为鉴定依据直接使用。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向委托人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不得载有对案件性质和当事人责任进行认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