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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分论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思维导图,包含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叛逃罪等内容,需要可收藏。
编辑于2021-09-19 11:04:59危害国家安全罪
概述
概念和特征
概念
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多数犯罪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种类
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
背叛国家罪
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
武装叛乱、暴乱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叛变、叛逃的犯罪
投敌叛变罪
叛逃罪
间谍、资敌的犯罪
间谍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资敌罪
背叛国家罪
概念和构成特征
概念
勾结国外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构成特征
客体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和管理自己国家的权力,它包括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自主权和防止侵犯的自卫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国外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要件一: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
“外国”是指外国政府、外国政党、外国政治集团及其代表机关、代表人物,包括 其驻扎在我国国内的代表机关和代表人物。不仅包括具有独立主权地位的国家,也包括尚未独立的殖民地及其其他政治实体,甚至还包括某些国际组织和地区性的国家组织
境外是指国外以及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等地区;“境外机构、组织”包括境外机构、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境外个人”包括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是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要件二: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的行为必须具有危害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性质
“危害”不要求行为人已着手实施各种具体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勾结行为,足以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即构成本罪且属于既遂
主体是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通常是窃据我国党、政、军较高职位,掌握国家重要权力或者有一定社会地位和影响力的人物);外国人、无国籍人士不能单独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是故意,且行为人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主观目的
背叛国家罪的认定
犯罪停止形态问题
行为人着手实施了勾结国外,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的行为,构成本罪的既遂
在着手实施了勾结国外,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的行为后,即使行为人自动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只能成立犯罪既遂
行为人在准备了勾结国外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过程中,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放弃犯罪,成立本罪的预备犯
出于行为人本人意志,在准备勾结行为的过程中中止进一步的犯罪行为,成立预备阶段的终止
罪数问题
(想象竞合犯)行为人在勾结国外,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过程中,又实施了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一般应以本罪定罪处罚
背叛国家罪的处罚
《刑法》第102条
《刑法》第113条
《刑法》第56条
分裂国家罪
概念和构成特征
概念
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构成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分裂国家罪的认定
本罪和非罪的界限
本罪不以发生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危害结果为必要,即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意图,客观上实施了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即构成本罪且属于既遂
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
相同点
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安全
在客观方面都可能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并且都不以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
在主观方面都是出于故意
不同点
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统一;背叛国家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本罪侵犯的客体范围小于背叛国家罪侵犯的客体范围
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背叛国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国外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包括我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背叛国家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
主观方面不同:本罪的故意内容是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的统一;背叛国家罪的故意内容是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分裂国家罪的处罚
《刑法》第103条第1款
《刑法》第106条
《刑法》第113条
《刑法》第56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概念和构成特征
概念
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构成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选择性罪名)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包括我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自己参加的是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则不构成本罪)
武装叛乱、暴乱罪的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暴乱的行为,就构成本罪且属既遂
本罪的罪数问题
行为人在武装叛乱、暴乱的过程中,又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放火等行为触犯了其他罪名的,因这些行为可以被武装叛乱、暴乱行为所涵盖,对行为人应以本罪定罪处罚
如果行为人在武装叛乱、暴乱过之外又实施了对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则应以本罪和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武装叛乱、暴乱罪的处罚
《刑法》104条
《刑法》106条
《刑法》113条
《刑法》56条
叛逃罪
概念与构成特征
概念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构成特征
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二是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好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至于行为人实施该行为的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叛逃罪的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叛逃行为,即构成本罪
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
主体不同:尽管两罪的主体都只能是中国公民,但是本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国家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国家公民
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背叛国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发生的时期不同:对于并未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履行公务期间实行叛逃行为;背叛国家罪没有发生时期的要求
本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
概念
是指中国公民投奔敌人营垒,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投敌叛变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中国公民
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投敌叛变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中国公民
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单纯的表现为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不以投奔敌方或敌对营垒为必要;投敌叛变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背叛祖国,投奔敌方或者敌对营垒
发生的时期不同:对于未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要求必须发生在履行公务期间;投敌叛变罪的行为没有发生时期的要求
行为对象不同:本罪叛逃的对象是境外,投奔的对象只能是外国政府或者境外机构、组织等;投敌叛变罪投奔或者投降的对象可以是国内外任何敌对势力
本罪与军人叛逃罪的界限
概念
军人叛逃罪是指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主体不同
客观方面不同
本罪的罪数问题
从一重处罚
数罪并罚
叛逃罪的处罚
刑法109条
刑法113条第2款
刑法第56条
间谍罪
概念和构成特征
概念
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构成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间谍组织而参加,或明知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而予以接受,或明知是敌人而为其指示轰击目标
间谍罪的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不以事实上发生危害结果作为成立要件
本罪的罪数问题
一罪论处
数罪并罚
间谍罪的处罚
刑法110条
刑法113条
刑法56条
《反间谍法》27条第2款
《反间谍法》第28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概念和构成特征
概念
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
构成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具备对”国家秘密或情报“和”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明知
本罪与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界限
犯罪对象不同
主体不同
本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犯罪对象不同
犯罪目的不同
本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对象不同
犯罪目的不同
本罪的罪数问题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四种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
不实行数罪并罚
处罚
刑法第111条
刑法第113条
刑法第5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