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十八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八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概述、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内容,可收藏。
编辑于2021-09-26 09:08:39危害公共安全罪
概述
概念
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
特征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注意:1.“可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即可,不以实际发生多人死伤结果为必要;2.可能的后果具有严重性;3.核心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4.竞合关系的法律适用——法条竞合,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因此适用本法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及公共安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
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种类
使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核材料管理的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放火罪
概念
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行为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防火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主体: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认定
罪与非罪
放火焚烧自己的财物或经所有权人同意而放火烧毁其财物的行为不算放火罪
既遂与未遂
点火说/独立燃烧说/烧毁说(独立燃烧说正确)
罪数
单独的放火行为只构成放火罪一罪
为了实施其他犯罪而放火的,按牵连犯处理
实施其他犯罪后又放火的,区别对待
处罚
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爆炸罪
概念
故意使用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构成特征
客体:公共安全——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安全
客观方面:以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区分作为和不作为、预备、着手、未遂和既遂)
主体: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行为人认识到爆炸行为足以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只要认识到自己在使用爆炸方式进行破坏活动)
认定
与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施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界限
使用爆炸手段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电力设备、广播电视设施、共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或电信安全的,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以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施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论处
若还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毁损的同时构成爆炸罪,以爆炸罪一罪论处
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客体不同
爆炸罪——公共安全
故意毁坏财物罪——他人的财产权利
行为方式不同
爆炸罪——仅限于爆炸的方式
故意毁坏财物罪——任何破坏财物的方式
定罪的起点和既遂的基准不同
爆炸罪——危险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没有实际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也成立既遂)
故意毁坏财物罪——狭义结果犯(没有造成财产毁损的不成立犯罪)
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
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观要件不同
危险物品肇事罪——过失犯
爆炸罪——故意犯
本罪的共犯和间接正犯
“人体炸弹”与他人共谋——共同犯罪
“人体炸弹”不知情——不构成爆炸罪,利用人成立爆炸罪间接正犯
处罚
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概念
是指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之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构成特征
客体:公共安全——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以及涉及人身安全的重大财产损害
客观方面:以放火、决水、爆照、投放危险物质物质之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
主体: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明知自己使用的方法足以危害众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
认定
与以刑法专门规定之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界限
如果属于已有规定之方法,均排斥本罪的适用
应适度扩张使用本罪以适应保护公众安全的需要
罪数问题
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时,按照本罪114条和115条处罚
处罚
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破坏交通工具罪
概念
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特征
侵犯的客体:交通运输安全;对象:正在使用过程中的交通工具{待用备用的交通工具因为会随时投入使用,应视为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
客观方面:破坏交通工具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主体: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希望/放任
认定
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
行为对象不同
破坏交通设施罪: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
破坏交通工具罪:正在使用过程中的交通工具
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处罚
刑法119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116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概念
是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构成特征
客体:公共安全——社会大众的生命、健康、、重大财产安全
客观方面: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通常具有从事恐怖活动的意图
认定
与帮助恐怖活动的界限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组织犯“
帮助恐怖活动罪行为之一是”组织犯“的帮助犯
与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界限
为实施恐怖活动而进行的准备犯罪工具、培训、策划、联络等准备行为是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罪数问题
只要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即构成本罪的既遂
若同时实施了该组织策划的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杀人、劫机、绑架等犯罪的,成立数罪,按照数罪并罚处理
若同时还对其他恐怖组织又资助行为的,也应数罪并罚
处罚
刑法120条第一款: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刑法120条第二款: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劫持航空器罪
概念
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的行为
构成特征
客体:航空运输安全——正在飞行的航空器及其中的成员、货物的安全
客观方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
主体: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通常具有控制、支配航空器的目的
认定
国内刑法中的劫持航空器罪与国际刑法中的劫持航空器罪的界限 (国外刑法还有两个构成要件)
对象限于民用航空
具有跨国性
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
行为及行为对象不同
本罪——行为:劫持;行为对象: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
破坏交通工具罪——行为:破坏;行为对象:一切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机动的交通工具
主观故意内容不同
本罪:意图控制航空器及其航行路线
破坏交通工具罪:意图造成交通工具的倾覆、损毁
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界限
行为与行为对象不同
本罪——行为:劫持;行为对象: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行为:对航空器上的人员实施暴力;行为对象:飞行中航空器上的人员
故意内容不同
本罪:意图控制航空器及其航行路线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对航空器上的人员实施暴力
处罚
刑法121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概念
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规定,私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构成特征
客体: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法规,擅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系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
认定
定罪标准
符合《审理涉枪弹案解释》依刑法125条定罪处罚
私自制作土枪出售/将体育运动用枪改造成火药枪的——构成犯罪,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予以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则不以犯罪论处
选择的一罪
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行为之一的,就构成完整的一罪
同时具有其中数行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只构成一罪
与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界限
按刑法126条规定,依法被指定、确定的强制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是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非法运输的实质是枪支、弹药、爆炸物位置有相当距离的转移或变换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只要违反规定将枪支、弹药、爆炸物携带至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即可成立犯罪
处罚
刑法12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交通肇事罪
概念
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的行为
构成特征
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客观方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主体: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认定
司法解释中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模式
主要依据”行为之交通违章程度“认定”事故责任大小“,从而认定是否成立犯罪以及罪责的轻重
罪与非罪的界限
定罪处罚的标准:事故造成结果的大小;根据各方违章程度”认定或分配“应承担的故事责任
关于共犯的认定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或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示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对其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指使他人违章驾驶的行为责任
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犯论处,单独追究指示者或分别追究指示者和肇事者的交通肇事罪之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后隐瞒、遗弃被害人致其死亡、伤残的罪责
以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等过失犯罪的界限
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发生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
处罚
刑法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险驾驶罪
概念
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情形之一的行为
构成特征
客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俗称“飙车”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俗称“醉驾”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主体: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主观方面:故意
认定
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符合醉酒驾驶构成要件的,认定为构成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醉驾的认定
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达到交通肇事罪的定罪处罚标准的,应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未达到交通肇事罪的定罪处罚标准的,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只有足以认定对致人死伤结果具有故意的,才能成立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罪数问题
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择一重罪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处罚
刑法133条之一:犯本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醉驾意见》有某些情形的,醉酒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
重大责任事故罪
概念
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特征
客体: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
客观方面:在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主体: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主观方面:过失——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的
认定
罪与非罪
区分本罪与日然事物、技术事故的界限
日然事物、技术事故:行为人在客观上没有违章行为;在主观上既无故意又无过失,事故完全是由于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的界限
关键是是否属于业务过失
重大事故责任罪:在生产作业活动中,由于违反规章制度而造成了后果为火灾、爆炸的责任事故
失火罪、过失爆炸罪: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用火、用电不慎而发生火灾、爆炸的,与生产、作业活动无关
子主题
与重大飞行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责任事故罪:一般生产、作业活动中发生的业务过失罪
重大飞行事故罪:特定的航空飞行方面的业务过失犯罪
与重大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的界限
重大责任事故罪:一般生产、作业活动中发生的业务过失罪
重大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特定的铁路运营方面的业务过失犯罪
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单位;行为方式不同: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生产作业人员;行为方式不同:职工或者生产指挥人员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
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
是否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处罚
刑法134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