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旅行社法律制度脑图
本图梳理的内容有旅行社及其立法、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旅行社公告制度、旅行社市场监督管理制度、旅行社的权利、旅行社的义务、旅行社的经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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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法律制度
概述
旅行社及其立法
1.我国的旅行社立法:为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发布《旅行社条例》并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2.旅行社的概念: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的服务,开展境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边境旅游业务和其他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3.《条例》的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旅行社,参照适用《条例》。
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原则
旅行社的经营范围:①境内旅游 ②出境旅游 ③边境旅游 ④入境旅游 ⑤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的经营原则:①自愿原则 ②平等原则 ③公平原则 ④诚信原则也称诚实信用原则
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
旅行社的设立
设立条件:①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②有必要的营业设施③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④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⑤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条件。
提交文件:①设立申请书 ②法定代理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③企业章程 ④经营场所证明 ⑤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旅行社的设立登记与许可
登记与许可:①营业执照的领取 ②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领取 ③办理税务登记
旅行社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特别规定:①经营旅行社业务满两年,且连续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收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承诺书 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规定:属于在线旅游。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信息且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登记事项变更及注销登记: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业务,办理登记完毕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的分支机构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
设立条件:①固定经营场所 ②必要营业设施 ③名称中包含“分社”“分公司”
设立登记与备案登记:设立社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登记之后持法定文件办理备案登记。法定文件包括分社的营业执照、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但不得超出设立社的经营范围)
服务网点的设立
设立条件:服务网点应当设立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设立登记与备案登记:应当向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在设立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持法定文件办理备案登记,法定文件包括: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旅行社的分支机构:旅行社分社和旅行社服务网点(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旅行社承担)在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规定文件领取备案登记证明。
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设立条件:与我国旅行社设立条件相同,同时还应当遵守有关外商投资 的法律、法规。 (收到受理申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允许就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允许就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营范围: 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特别情况另有规定的除外。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定义:是指有许可权的旅游主管部门颁发的,证明持证人具有从事旅游义务经营资格的凭证。许可证和副本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制定统一样式,国家旅游主管部门和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分别印制。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管理:明示。悬挂在经营场所显要位置;不得非法转让、出租或者出借。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的使用:用于旅游服务质量赔偿支付和团队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垫付的资金。
保证金的交纳:取得旅行社义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
保证金的交纳管理:保证金属于的旅行社所有。“一放,二收”动态管理。
旅行社公告制度
含义:是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具体行政行为,通过报刊、网络或者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告知的管理制度。
内容:包括旅行社义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吊销、注销情况,旅行社的违法经营行为及其诚信记录、旅游者投诉信息等。
旅行社市场监督管理制度
旅行社的监管部门及其职责:分级管理、共同负责 监督。
旅行社的监管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实施监督检查
义务:及时公告、持证监管、秉公执法、依法保密。
旅行社行业组织的监督管理:指旅行社为实现本行业的共同利益和共同目标,在自愿加入的基础上组成的民间组织。
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制度
黑名单管理及其适用范围:将严重违法失信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列入全国或地方旅游市场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施行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统称。
列入黑名单的情形
黑名单列入和移除原则、程序、信息、动态管理、信用修复
对列入黑名单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实施的惩罚
旅行社经营规则
旅行社的权利
自主签定旅游合同
收取合理旅游费用
要求旅游者正确履行旅游合同
旅行社的义务
警示、告知
报告及协助
提示义务
旅行社的经营规范
依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按照核定的义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安排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的内容
选择合格的供应商
依法委托旅游义务
依法提供诚信服务
发布真实、准确的信息
合理报价
安排持有效证件的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依法规范内部管理
维护导游、领队的合法权益
妥善保存旅游者信息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制定目的:为了提高旅游服务质量,规范旅行社经营,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内容
因旅行社原因造成的
境内旅游:应提前7日(不含7日)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并按以下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7日(含7日)支付旅游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出境旅游(含赴台旅游):应提前30日(不含30日)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并按以下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总额2%的违约金;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旅行社擅自转、拼团的:未经旅游者同意,支付旅游者旅游费用总额的25%的违约金。
歧视性收费的:旅行社应返还增收的费用
因旅行社原因未乘坐交通工具的:旅行社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支付直接经济损失20%的违约金。
安排的旅游活动和服务不符合约定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支付同额违约金。
提供服务不符合标准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本赔偿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合同约定的,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止提供旅游服务的:旅行社应当承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旅游服务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