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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1-09-25 20:07:25消费税
纳税人
生产并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子主题
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品其他单位和个人具体为
卷烟的批发企业
超豪华小汽车的零售企业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和铂金首饰的零售企业
税 目、税 率
烟
1:卷烟
甲类卷烟(每标准条不含增值税调拨价格≥70元)税率:56%+0.003元/支
乙类卷烟(每标准条不含增值税调拨价格<70元)税率:36%+0.003元/支
批发环节 税率:11%+0.005元/支
2:雪茄烟
税率:36%
3:烟丝 税率:30%
特别提示
1标准条=200支
1标准箱=250标准条
生产销售环节从量计税相当于0.6元/条;150元/箱
批发环节从量计税相当于1元/条;250元/箱
酒
1:白酒 税率 :20%+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2:黄酒 税率:240元/吨
3:啤酒(果啤)
甲类啤酒 (每吨不含增值税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3000元 税率:250元/吨
乙类啤酒 (每吨不含增值税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3000元 税率:220元/吨
包装物押金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4:其他酒
配制酒
(1):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38度 税率:10%
(2):发酵酒为酒基≤20度 税率:10%
(3):其他配制酒:按白酒使用税率
葡萄酒 税率:10%
高档化妆品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成套化妆品——生产(进口)环节不含增值税销售(完税)价格≥10元/毫升 (克)15元/片(张) 税率:15%
普通化妆品,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征收范围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税率:5%
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税率:10%
鞭炮、烟火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引火线,不征收消费税)
税率:15%
成品油
汽油 税率:1.52元/升
柴油 税率:1.2元/升
航空煤油 税率:1.2元/升
免征消费税
石脑油 税率:1.52元/升
溶剂油 税率:1.52元/升
润滑油 税率:1.52元/升
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不属于润滑油,不征消费税
燃料油 税率:1.2元/升
小汽车
乘用车(≤9座)
(1):气缸容量(排气量)在≤1.0升 税率:1%
(2):气缸容量(排气量)在>1.0升≤1.5升 税率:3%
(3):气缸容量(排气量)在>1.5升≤2.0升 税率:5%
(4):气缸容量(排气量)在>2.0升≤2.5升 税率:9%
(5):气缸容量(排气量)在>2.5升≤3.0升 税率:12%
(6):气缸容量(排气量)在>3.0升≤34.0升 税率:25%
(7):气缸容量(排气量)在>4.0升 税率:40%
中轻型商务客车(10~23座) 税率:5%
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130万元/辆不含增值税以包括乘用车和中轻型商务客车)税率:10%
电动汽车、商用客车(≤10~23座)、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大货车、大卡车不征收消费税
摩托车
轻便摩托车、摩托车
250毫升以下小排量摩托车不征消费税
气缸容量为250毫升 税率:3%
气缸容量为250毫升以上 税率:10%
高尔夫球及球具
高尔夫球、球杆(杆头、杆身、握把)、包(袋)税率:10%
高档手表
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10000元/只 税率:;20%
游艇
8米≤艇身长度≤90米 税率:10%
木制一次性筷子
木材 税率:5%
实木地板
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 税率:5%
电池
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税率:4%
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用水)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涂料
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涂料免征消费税 税率:4%
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
销售额
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包装物
酒及成品油以外的应税消费品(增值税和消费税:都是逾期缴纳)
啤酒、黄酒、成品油(增值税和消费税都不缴纳)
其他酒类产品(白酒、红酒)(增值税和消费税:都是取得时缴纳)
品牌使用费
应并入白酒销售额
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从量计征
1:销售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收回的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
黄酒、啤酒、成品油
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只有白酒、卷烟采用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应按照门市部自产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销售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3:卷烟计税价格核定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使用批发毛利率)
批发环节销售价格=∑该品牌规格卷烟各采集点的销售额÷该品牌规格卷烟各采集点的销售数量(也就是单价)
未经国务院核定计税价格应按调拨价格申报纳税;已经国务院核定计税价格
已经国务院核定计税价格, 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税率;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按计税价格确定适用税率
4:白酒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核定范围:
1:白酒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计税价格<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上,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白酒生产企业计税价格>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上,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重新核定: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的适用:
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 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5:金银首饰销售额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销售全额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包装物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
来料加工的金银首饰:
同类
无同类组成计税价格
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销售金银首饰:实际收取得全部价款
应纳税额的计算
生产销售环节
(一)直接对外销售
1:从价定额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从价定额计算和从量定额计算复合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税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移送时不缴纳消费税
2:移送时缴纳消费税情况
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
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
提供劳务
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
3:组成计税价格和税额的计算
(1)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税
(2)无同类按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利润=成本×成本利润率)
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无
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环节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认
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
不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在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二)受托方(除个人)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
首先按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计税,受托方无同类应税消费品售价的,组成计税价格
委托方为消费税纳税人,受托方(除个人外)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1:如受托方是个人,委托方需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机关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2:如受托方(除个人)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应补缴消费税
(三)委托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账务处理
1: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为直接销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2: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不属于直接销售,按照规定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四)受托方(除个人)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补缴消费税
1:委托方直接销售:销售额
2: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组成计税价格
对受托方处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五)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税额计算
1: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
2:组成计税价格
从价定率:(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收回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从价计征:(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从量计征: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额(海关核定的进口数量)
复合计征:(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征税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避免重复征税)
(一)准予扣除的范围(不包括零售)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烟火生产的鞭炮、烟火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
外购、进口已税葡萄酒为原料生产葡萄酒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允许按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抵扣
(二)不准予扣除范围
酒(外购、进口葡萄酒可扣除)
小汽车
摩托车
高档手表
游艇
电池
涂料
(三)已纳税额扣除的计算
1: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已纳消费税——外购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消费品买价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2: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已纳消费税——委托加工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当期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
特殊环节已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卷烟批发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纳税义务人: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批发商与批发商之间不缴纳消费税
征税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适用税率:从价税税率11%,从量税税率0.005元/支
计税依据:销售额、销售数量
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一并征收消费税
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全部计征批发环节销售额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二)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征税范围: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纳税人: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
税率:10%
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零售环节税率
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应纳税额=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三)零售特定应税消费品仅在零售环节征税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
消费税出口退税的计算
外贸企业为纳税人
1: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
2: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
免税并退税
生产企业为纳税人
1: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
2: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
免税不退税
一般商贸企业没有经营权不免税也不退税
征收管理
征税环节
对生产应税消费品在生产销售环节征税
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在委托加工环节征税
对进口应税消费品在进口环节征税——有海关代征
对零售特定的应税消费品在零售环节征税: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
对移送使用应税消费品在移送使用环节征税
对批发卷烟在卷烟的批发环节征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
(1):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合同没有约定时间,按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用预收款项结算方式。按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按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用其他结算方式,按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报关进口的当天
纳税期限
1: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个纳税期限,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至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纳税期限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3:进口应税品应当自海关填发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地点
1;生产销售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委托个人加工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经省,财政厅税务局审批同意,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地区,有总机构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