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经纪人0925-新大纲
本思维导图是对演出经纪人员从业资格梳理相关知识的整理,主要分为经纪实务和演出市场政策与法律法规 两大知识板块。
编辑于2021-10-09 11:25:11演出经纪 0925
1. 经纪实务
1.1. 艺人活动
1.1.1. 艺人经纪
1.1.1.1. 艺人经纪概念
1.1.1.1.1. 即演员经纪,其业务主要包括艺人的培训、包装、签约、制作、推广等内容,通过市场推广为艺人获取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并从中得到按一定比例分配的经纪收入。
1.1.1.1.2. 特点:经纪的对象是人,经纪人不仅要为其经纪对象规划职业发展道路,负责演出、广告、宣传等日常业务的处理,为其争取最大利益,还要指导其客服演艺职业道路上出现的各种起伏和危机。
1.1.1.2. 品牌考量点注意事项
1.1.1.2.1. 品牌的市场定位是否与艺人形象相符;
1.1.1.2.2. 企业品牌的社会认知度和美誉度是否能有利于扩大艺人的影响力,提升艺人形象;
1.1.1.2.3. 企业品牌的销售人群是否与艺人的受众人群相吻合。
1.1.1.3. 品牌代言洽谈要点
1.1.1.3.1. 产品类别
1.1.1.3.2. 企业产品的质量及信誉度
1.1.1.3.3. 广告创意及拍摄脚本
1.1.1.3.4. 广告拍摄方式及时间、地点
1.1.1.3.5. 广告投放渠道和范围
1.1.1.3.6. 代言费用的报价依据
1.1.1.3.6.1. 代言的时间长度:明星代言的年限一般为1年或2年;
1.1.1.3.6.2. 广告拍摄工作量:包括需要拍几次平面广告,几个电视广告,参加几次公关活动等内容;
1.1.1.3.6.3. 代言区域:需要明晰代言的范围是仅中国内地还是包含港澳台其他地区。
1.1.1.4. 艺人权益
1.1.1.4.1. 表演者权
1.1.1.4.1.1.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取得报酬;
1.1.1.4.1.2. 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取得报酬;
1.1.1.4.1.3.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1.1.1.4.1.4. 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取得报酬
1.1.1.4.2. 肖像权
1.1.1.4.2.1.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1.1.1.4.2.2. 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1.1.1.5. 艺人经纪授权
1.1.1.5.1. 演出授权
1.1.1.5.1.1. 同意参加演出并授权主办单位将艺人的作品、形象用于演出宣传。要点在于,授权需划定用于演出宣传的范围,与演出合约保持一致性,并提供可用于宣传的元素。
1.1.1.5.2. 作品授权
1.1.1.5.2.1. 词曲授权
1.1.1.5.2.2. 作品的传播与发行授权
1.1.1.5.2.3. 为合作客户制作特定作品,须明确作品的版权归属以及作品的使用途径、范围
1.1.1.5.3. 肖像授权
1.1.1.5.3.1. 授权给媒体、企业,用于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等印刷品制作
1.1.1.5.3.2. 用艺人肖像发展周边产品
1.1.1.5.3.3. 艺人肖像衍生的图像授权
1.1.1.6. 艺人职业技能及个人能力
1.1.1.6.1. 文化素养和鉴赏能力
1.1.1.6.2. 营销策划能力
1.1.1.6.3. 谈判沟通能力
1.1.1.6.4. 媒体公关能力
1.1.1.6.5. 危机管理能力等
1.1.2. 经纪合约
1.1.2.1. 艺人公司合约合作(艺人与经纪公司)
1.1.2.1.1. 全面经纪合约
1.1.2.1.1.1. 即“全约”,指艺人将个人的唱片、演出、影视、广告等事宜全权委托经纪公司处理,公司对其进行培训,并为其制定适宜的事业发展规划。
1.1.2.1.1.2. 中国内地的经纪公司与艺人签署全约,年限为3-5年的居多,日韩往往长达10年以上,甚至终身合约。
1.1.2.1.2. 部分经纪合约
1.1.2.1.2.1. 按照经纪事务的内容,可分为 唱片经纪约、演出经纪约、影视经纪约、广告经纪约等不同类型,与艺人签订全约的经纪公司 也可将艺人的部分合约委托给其他经纪公司代理;部分经纪合约还可以地域范围划分。
1.1.2.2. 艺人唱片合约合作(经纪公司与唱片公司)
1.1.2.2.1. 经纪公司与艺人签订经纪合约,将其唱片合约转签唱片公司,由唱片公司买断音乐制作权,全权负责艺人的音乐制作和唱片发行。
1.1.2.2.2. 由经纪公司负责其艺人的音乐制作,委托唱片公司进行发行,相关音乐版权归属于经纪公司。
1.1.2.2.3. 经纪公司将艺人的唱片约和演出经纪约都签署给唱片公司,艺人的音乐发展和演出事务都交由唱片公司全权负责,或者唱片约签署给唱片公司,演出约签署到专业从事演出推广的演出经纪公司。
1.1.3. 艺人演出
1.1.3.1. 类型
1.1.3.1.1. 商业演出
1.1.3.1.1.1. 地方节庆活动的演出
1.1.3.1.1.2. 由媒体、企业或演出商举办的综艺晚会、组台演唱会
1.1.3.1.1.3. 商业营业场所,如百货公司、大型夜店、KTV、饭店、酒吧等举办的演出活动
1.1.3.1.1.4. 企业商业活动,如企业举办活动回馈消费者或企业年会等。
1.1.3.1.2. 演唱会
1.1.3.1.2.1. 是艺人作为歌手进行市场推广的一种重要方式,这里所说的演唱会是指艺人的个人专场演唱会或与其他艺人合作以品牌形式推出的演唱会
1.1.3.1.3. 歌友会
1.1.3.1.3.1. 唱片公司为宣传唱片而开展的雅女湖活动,多在校园、电视台、小型剧场内。
1.1.3.1.4. 公益演出
1.1.3.1.4.1. 指公益机构主办或有关单位与公益机构联合主办,为某项特定的公益主题进行宣传或倡捐的演出活动。
1.1.3.2. 商演洽谈要点
1.1.3.2.1. 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的商业信誉;
1.1.3.2.2. 了解活动性质、形式以及演出地点和场所,是否适合旗下艺人,是否有悖于艺人形象;
1.1.3.2.3. 活动的影响面和受众范围。是否有媒体转播,是否涉及相关著作权问题;
1.1.3.2.4. 了解活动具体内容以及参与演出的其他艺人,以确保艺人以适宜的方式进行演出;
1.1.3.2.5. 了解活动所涉及的企业赞助等商业元素,是否与艺人代言品牌或艺人自身形象相冲突。
1.1.3.3. 商演洽谈注意事项
1.1.3.3.1. 如签约艺人是港台地区或外籍人士,要注意主办单位是否履行了报批手续;
1.1.3.3.2. 演出费用的收取,艺人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交通费用结算等经济往来项目均须按照协议内容执行,签订协议后,经纪人要与主办方保持信息沟通,如发现风险及时规避,避免经济和名誉的损失;
1.1.3.3.3. 如艺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经纪人须提前了解演出现场的安保情况,妥善安排艺人进出现场的路线及方式,以确保安全;
1.1.3.3.4. 如果艺人演出当天演唱的歌曲数量在一首以上,则需提前按照演唱顺序制作好伴奏播出带交制作单位,避免现场演出时出现演唱顺序的混乱;
1.1.3.3.5. 提醒和监督艺人保持良好的演出状态,提前确认现场音响效果,避免出现假唱、假奏行为。
1.1.3.4. 歌友会注意事项
1.1.3.4.1. 歌手发行唱片时,一般情况下需要经纪公司规划出3个月左右的艺人档期交由唱片公司负责,用于唱片宣传,在此期间经纪公司需全力配合唱片公司的活动;
1.1.3.4.2. 歌友会分售票和不售票两种形式,不论售票与否,只要是在除电视台演播厅之外的场所进行演出,都属于营业性演出,需要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的相关法规办理演出审批或备案手续。
1.1.3.5. 公益演出注意事项
1.1.3.5.1. 活动主办单位是否是具有公信力的公益机构;
1.1.3.5.2. 公益活动所募得款项的使用方式及流向;
1.1.3.5.3. 公益活动的主题和形式是否符合艺人形象;
1.1.3.5.4. 按照演出管理的有关法规要求,参加公益演出不得收取演出费用。
1.1.3.6. 效益考量点
1.1.3.6.1. 导演:导演的类型、曾经的业绩等都是经纪人为艺人选择戏剧作品时首要考量的内容
1.1.3.6.2. 剧本:剧本是戏剧艺术创作的文本基础,是导演和演员二次创作的出发点。经纪人通过对剧本的了解,考量该剧的市场价值和艺术价值,以及角色是否适合自己的艺人,并可就适合其艺人表演的角色向制作方建议
1.1.3.6.3. 制作预算:要了解制作方的实力,确保其有足够的资金完成作品的制作或拍摄,尤其是影视剧的制作
1.1.3.6.4. 同一剧目中其他主要演员:从演员阵容的角度考量该剧的市场价值和艺术质量
1.1.3.7. 报价考量点
1.1.3.7.1. 所需时间量:中小型舞台剧的集中排练大约需要15天,首轮演出一般会连续演1-3周;20集电视剧的拍摄周期大约2-3个月;电影拍摄大约需2-3个月
1.1.3.7.2. 艺人在剧中的戏量多少,决定其在剧组工作的时间量。报价与所付出的时间量成正比
1.1.3.7.3. 目前艺人市场行情价位。艺人的市场价值通过其知名度、影响力、美誉度来判定
1.1.3.7.4. 了解同剧中其他艺人出演价位,作为己方报价参考
1.1.4. 媒体公关
1.1.4.1. 公关原则
1.1.4.1.1. 不能操控媒体,只能着力配合
1.1.4.1.2. 面对负面报道,保持冷静头脑
1.1.4.1.3. 策略明晰,主动沟通
1.1.4.2. 公关要点
1.1.4.2.1. 站在媒体的角度来进行公关策划
1.1.4.2.2. 建立完善的新闻发布与传播渠道
1.1.4.2.3. 加强媒体公关传播的计划管理
1.1.4.2.4. 做到与媒体沟通主动化
1.1.4.2.5. 把媒体视为客户
1.1.4.2.6. 必须把握最佳媒体传播时机
1.1.4.2.7. 让媒体最大程度了解艺人
1.1.4.2.8. 进行必要的媒体传播监控
1.1.4.2.9. 建立媒体资源数据库
1.1.4.3. 公关方式
1.1.4.3.1. 举办活动
1.1.4.3.2. 发布新闻稿
1.1.4.3.3. 媒体专访
1.1.4.3.4. 提供艺人的肖像
1.1.4.3.5. 参与媒体的节目
1.1.4.3.6. 为艺人度身定制系列节目
1.1.5. 危机管理
1.1.5.1. 预防原则
1.1.5.1.1. 危机的发生具有多种前兆,很多危机都是可以通过预防来化解的
1.1.5.2. 信息应用原则
1.1.5.2.1. 在日常工作中应建立信息管理和监督机制
1.1.5.3. 快速反映原则
1.1.5.3.1. 在第一时间查出原因,找准危机的根源。经纪人首先应该迅速阻止事件的传播,减小对艺人产生的负面影响
1.1.5.4. 制度化原则
1.1.5.4.1. 发生突发事件后可以快速启动相应机制,妥善解决因事件造成的不良影响,尽力降低己方和合作方的经济损失
1.1.5.5. 诚信形象原则
1.1.5.5.1. 通过致歉等树立诚信的方式争取公众的谅解和信任
1.1.5.6. 创新原则
1.1.5.6.1. 把握合适的实际,以出其不意的应对方式解决危机,在危机处理过程中找到转机,使危机事件变成宣传的契机
1.1.5.7. 沟通原则
1.1.5.7.1. 危机发生前,与艺人、媒体等保持良好的沟通,尽量避免危机;危机发生后,通过与各有关方面的沟通,寻求理解与支持,找到妥善解决事件的途径
1.1.6. 艺人合同
1.1.6.1. 文艺表演团体合同
1.1.6.1.1. 演出项目合作投资合同+融资合同+赞助合同
1.1.6.1.2. 演出剧本委托创作合同
1.1.6.1.3. 外聘导演、主要演职人员劳务合同
1.1.6.1.4. 参加组台演出合同
1.1.6.1.5. 巡演合同、演出剧目经纪合同
1.1.6.1.6. 演出服装(道具)器材买卖、制作、租赁合同
1.1.6.1.7. 运输合同、演出宣传传播合同
1.1.6.2. 个人演员演出合同
1.1.6.2.1. 参加组台演出合同
1.1.6.2.2. 艺人经纪合同
1.1.6.2.3. 举办个人演唱会合同
1.1.6.2.4. 演出服装(道具)器材买卖、制作、租赁合同
1.1.6.3. 演出经纪机构合同
1.1.6.3.1. 演出项目推广居间合同+代理合同+行纪合同
1.1.6.3.2. 艺人经纪合同
1.1.6.3.3. 投资创作演出剧目合同
1.1.6.3.4. 国外来华演出巡演合同
1.1.6.3.5. 承办组台演出合同
1.1.6.3.6. 演出服装(道具)器材买卖、制作、租赁合同
1.1.6.3.7. 运输合同
1.1.6.3.8. 演出宣传传播合同
1.1.6.4. 艺人合同事项明确
1.1.6.4.1. 代理区域是指演艺经纪机构代理签约演员的地理范围,是全球范围,还是中国区域,还是某个省份,都应当明确;
1.1.6.4.2. 代理事项是指演艺经纪机构代理签约演员的具体业务范围,是某一项还是几项业务,还是全部演艺业务,也必须明确;
1.1.6.4.3. 代理权限指演艺经纪机构代理签约演员的权限,是独家代理,还是非独家代理;
1.1.6.4.4. 佣金比例指演艺经纪机构就其代理的演艺业务成功后,由全体去合同酬金的一定比例作为佣金。
1.2. 合同
《合同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但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于其他法律的规定不适用《合同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业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1.2.1. 《无名合同》
1.2.1.1. 《非典型合同》,指法律上尚无特定名称命名,也没有专门规范加以调整的合同,无名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以及解除和合同纠纷,可参照与该合同最为相似或基本类似的有名合同规定处理
1.2.2. 《有名合同》
1.2.2.1. 《典型合同》,指法律上以特定名称命名,并以专门规范加以调整的合同,我们现行合同法分则规定了15个有名合同
1.2.2.2. 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经合同及居间合同
1.2.3. 合同订立
1.2.3.1. 订立原则
1.2.3.1.1. 双方平等、合同自由即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与公序良俗、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1.2.3.2. 订立能力
1.2.3.2.1.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迪昂立合同
1.2.3.3. 合同形式
1.2.3.3.1.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1.2.3.4. 订立方式
1.2.3.4.1. 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1.2.3.5. 基本条款
1.2.3.5.1. 当事人的全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1.2.3.6. 成立时间和地点
1.2.3.6.1.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方为合同成立地点
1.2.3.7. 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1.2.3.7.1. 确认合同内容及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性
1.2.3.7.2. 要尽可能的了解合作方的真实情况,做到知己知彼
1.2.3.7.3. 以诚相待,实事求是,量力而行
1.2.3.7.4. 讲究策略以理据争取得主动
1.2.3.7.5. 要不耐其烦,但求准确详尽
1.2.4. 合同效力
1.2.4.1. 一般而言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1.2.4.2.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1.2.4.3.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1.2.4.4.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2.5. 合同补救措施
1.2.5.1. 质量:按照标准(国家-行业-通常-特定的)
1.2.5.2. 价款报酬:按照标准(履行地的市场指导价;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1.2.5.3. 履行地不明:接受钱的地履行、不动产在不动产地;其他在履行义务方所在地
1.2.5.4.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随时,给对方准备时间
1.2.5.5.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1.2.5.6.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1.2.5.7.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在合同约定的 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1.2.5.8.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1.2.5.9. 逾期提起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1.2.6. 合同解除
1.2.6.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2.6.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1.2.6.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1.2.6.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2.6.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2.7. 合同转让
1.2.7.1. 债权让与:原则上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方(有但是)
1.2.7.2. 债务承担: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1.2.7.3. 概括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1.2.8. 合同违约
1.2.8.1.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2.8.1.1.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三种方式是: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1.2.8.1.2. 3种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要求,也可以联合要求
1.2.8.2. 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
1.2.8.2.1.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2.8.2.2.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1.2.8.3. 违约金是赔偿性质的,不是惩罚性质
1.2.8.3.1.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法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1.2.8.3.2.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1.2.8.4. 定金
1.2.8.4.1. 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1.2.8.4.2.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1.2.8.4.3.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1.2.8.4.4.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2.9. 合同注意事项
1.2.9.1. 合同条款应尽量完备
1.2.9.2. 合同主体应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授权
1.2.9.2.1. 至少有一方主体应该为艺术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等演出市场经营主体
1.2.9.3. 合同标的(演出活动概况或委托事项)应具体、准确
1.2.9.3.1. 演出活动的演出阵容、时间、地点、名称、主承办单位等共同组成演出活动概况
1.2.9.4. 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和数额应和演出筹备进程相适应
1.2.9.5. 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相对应
1.2.9.6. 不可抗力不得滥用
1.2.9.6.1.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9.6.2.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2.9.7. 仲裁和诉讼争议解决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2.10. 合同内容
1.2.10.1. 合同首部应包括的具体内容
1.2.10.2. 合同主体保证
1.2.10.3. 合同标的
1.2.10.4. 演出项目经费
1.2.10.5. 利益分配
1.2.10.6. 当事人各方的责任、权利、利益
1.2.10.7. 违约责任
1.2.10.8. 不可抗力条款
1.2.10.9. 合同纠纷处理
1.2.10.10. 合同生效
1.3. 市场
1.3.1. 市场合同
1.3.1.1.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合同
1.3.1.1.1. 演出场所租赁合同
1.3.1.1.2. 演出场所演出分成合同
1.3.1.1.3. 票务代理合同
1.3.1.1.4. 演出场所演出经纪合同
1.3.1.1.5. 舞台舞美灯光音响设备买卖、租赁合同
1.3.1.1.6. 演出安全保卫合同
1.3.1.2. 票务公司合同
1.3.1.2.1. 票务总代理合同
1.3.1.2.2. 票务一班代理合同
1.3.1.2.3. 票务设备买卖
1.3.1.2.4. 租赁合同、运输合同、演出宣传传播合同、投资演出项目合同等
1.3.2. 营业性演出
1.3.2.1. 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1.3.2.1.1. 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
1.3.2.1.2. 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1.3.2.1.3. 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1.3.2.1.4. 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1.3.2.2. 营业性演出分类
1.3.2.2.1. 按艺术品种
1.3.2.2.1.1. 单一艺术品种演出:戏剧类、音乐类、舞蹈类、杂技类、曲艺类、歌剧类、舞剧类、音乐类等
1.3.2.2.1.2. 组台演出:同一艺术品种由多个演出团体和个人参加的演出、由不同艺术门类和多个演出团体和个人参加的综艺演出
1.3.2.2.2. 按演出规模
1.3.2.2.2.1. 观众人数:1000以下的视为中小型演出
1.3.2.2.2.2. 演出阵容:大中小类型演出
1.3.2.3. 营业性合同注意事项
1.3.2.3.1. 演出时间和场次,演出地点,主要演员和节目内容,演出票务安排,演出收支结算方式,演出活动名称,参加演出的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演出投资或者赞助的分成或回报方式,演出酬金,演出场地和器材租赁费用,演出经纪佣金及费用支付方式,演职员食宿、交通、医疗、保险等各种费用,争议的解决方式,违约责任,合同双方的名称、住所、通讯方式,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当事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当事人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等事项
1.3.2.3.2. 如果是营业性涉外组台演出合同,还应当载明合同当事人的国籍、住所、使用文字及其效力等内容。
1.3.2.3.2.1. 签订营业性涉外组台演出合同应当以中文文本为准,处理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1.3.2.3.2.2. 选择仲裁,仲裁协议中也应规定向中国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3.3. 演出市场
1.3.3.1. 演出
1.3.3.1.1. 演出特征
1.3.3.1.1.1. 演出是非物质形态的艺术品
1.3.3.1.1.2. 现场表演的舞台艺术品
1.3.3.1.1.3. 表演者艺术生产过程也是观众消费观赏的过程
1.3.3.1.1.4. 演出自身的时效性和消费群体的有限性
1.3.3.1.1.5. 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都无法得到所有权
1.3.3.1.2. 演出要素
1.3.3.1.2.1. 演员(第1要素)
1.3.3.1.2.2. 观众
1.3.3.1.2.3. 演出场所
1.3.3.1.2.4. 服装服饰、道具、布景
1.3.3.1.2.5. 舞美、灯光、音响
1.3.3.2. 市场分类
1.3.3.2.1. 完全竞争市场:纯粹竞争,是一种不受任何阻碍和干扰的市场结构,指那些不存在足以影响价格的企业或消费者的市场
1.3.3.2.2. 垄断竞争市场:许多厂商生产相近但不同质量的商品,是介于完全竞争和完全垄断的两个极端市场结构的中间状态
1.3.3.2.3. 寡头垄断市场:介于完全垄断和垄断竞争之间的一种市场模式,指某种产品的绝大部分由少数几家大企业控制的市场
1.3.3.2.4. 垄断市场:在市场上只存在一个供给者和众多需求者的市场结构
1.3.3.2.4.1. 市场中某一产品只有一个生产者和销售者
1.3.3.2.4.2. 该产品没有类似的代替品
1.3.3.2.4.3. 垄断厂商拥有价格的决定权
1.3.3.3. 演出市场
1.3.3.3.1. 概念
1.3.3.3.1.1. 主体:演出行业生产经营者即各类营业性演出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和演出经纪机构)是目前我国最重要的演出市场主体
1.3.3.3.1.2. 客体:各类营业性演出节目,包括音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朗诵、民间文艺、模特、服饰等
1.3.3.3.1.3. 产品属性
1.3.3.3.1.3.1. 无形商品
1.3.3.3.1.3.2. 不持久
1.3.3.3.1.3.3. 交付时消费
1.3.3.3.1.3.4. 交付便宜使其难以标准化
1.3.3.3.1.3.5. 高度个性化
1.3.3.3.1.3.6. 质量受观众认知影响很大
1.3.3.3.1.3.7. 高感情联系和高观众敏感度
1.3.3.3.2. 特点
1.3.3.3.2.1. 利润最大化=社会效益最高准则
1.3.3.3.2.2. 非价格竞争手段:价值竞争
1.3.3.3.2.3. 垄断竞争市场
1.3.3.3.3. 形成及演变
1.3.3.3.3.1. 百戏是古代对散在民间的乐舞、杂技、武术等等各种表演艺术的统称
1.3.3.3.3.2. 北宋汴京、南宋杭州等地出现了大量表演各种伎艺的场所,即所谓“勾栏”“瓦肆”
1.3.3.3.3.3. 明清两朝。各种地方戏曲大量产生,也出现了一大批以演出为谋生手段的艺人戏班,并形成了行业组织
1.3.3.3.3.4. 鸦片战争后,西方话剧等艺术形式传入我国,上海、北京等地相继建起了一批拥有现代化演出设备的剧场
1.3.3.3.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对旧有的民营剧团进行“改人、改戏、改制”形成了以国有艺术表演团体和剧场为主体的计划演出体制
1.3.3.3.3.6. 改革开放后,演出市场重新恢复了生机和活力。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入,演出市场正呈现出广阔的前景
1.3.3.3.4. 现状
1.3.3.3.4.1. 从演出市场主体来看:初步形成了演出团体、演出公司与演出场所三类演出经济实体分工配合协作发展的主导格局
1.3.3.3.4.2. 从演出类型看:营业性演出取代计划演出成为整个演出活动的主要部类
1.3.3.3.4.3. 从演出结构、布局与形式来看:
1.3.3.3.4.3.1. 高雅艺术与民族优秀艺术的演出场次和观众人次大幅度增长
1.3.3.3.4.3.2. 通俗艺术演出继续保持强劲的发展势头
1.3.3.3.4.3.3. 国外来华演出与国内演出团体出国演出健康发展,促成了中外文化交流
1.3.3.4. 演出市场细分
1.3.3.4.1. 目的:通过分析投资商或观众的共同需求和特征来辨别潜在买方
1.3.3.4.2. 作用:进一步确定演出经营者未来主要经营的演出产品的方向及其在演出行业中的定位,并最终建立演出市场中独有的品牌
1.3.3.4.3. 方法:研究观众的重要差异
1.3.3.4.3.1. 人口资料、观众心理特征、语言、决策单元、潜在的观众
1.3.3.4.4. 优势及特征
1.3.3.4.4.1. 了解演出营销程序重要步骤的建立和执行
1.3.3.4.4.2. 弄清演出经营者自己的市场定位
1.3.3.4.4.3. 演出营销目标和战略的清楚定义
1.3.3.4.4.4. 演出营销方式变化的坚实基础
1.3.3.4.4.5. 演出产品开发和资源分配指南
1.3.3.4.4.6. 将演出营销和其他演出相关业务有力地整合以支持演出经营者满足观众和企业客户的需要
1.3.3.5. 市场营销
1.3.3.5.1. 从演出经营者的立场出发,以观众为对象,研究演出经营者如何面对市场、面向观众,以观众需求为中心,通过现代市场运作方式把演出产品这一特殊的艺术品呈现给观众或企业客户,在满足观众或企业客户需求的同时,使演出经营者获得最大利润的全过程
1.3.3.5.2. 演出市场营销应以观众需求为中心,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有机的结合起来,根据观众和企业客户的需求和消费能力组织演出产品的生产和经营
1.3.3.5.3. 只有满足了观众和企业客户的需求才能实现利润最大化,才能取得经济效益,因此演出市场营销要以观众需求为中心
1.3.3.6. 周期属性及对应策略
1.3.3.6.1.
1.3.3.6.2. 周期策略特点
1.3.3.6.2.1. 在项目发生期做到方向准、信息灵、成本低、动作快
1.3.3.6.2.2. 演出项目发展阶段要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增加演出场次
1.3.3.6.2.3. 进入成熟期后,演出场次相对稳定,改进提高艺术质量,必要时降低出场费,以赢得更多订单
1.3.3.6.2.4. 进入衰退期时,不要再盲目追加投入,应该尽快转换市场
1.3.3.7. 经营策略
1.3.3.7.1. 对于引进的演出项目,要用专业的眼光判断其所处的生命周期
1.3.3.7.2. 对于处于发展期的演出项目和新星,可以较低的成本签约,并建立长期合作机制
1.3.3.7.3. 对于成熟的项目,要注意控制签约金额,避免争抢造成的价格虚高
1.3.3.7.4. 对于已经属于衰退时期的剧节目和演员可以挖掘其新的开发价值
1.3.3.8. 项目消费
1.3.3.8.1. 剧团和演员的出场费
1.3.3.8.2. 场租费
1.3.3.8.3. 舞美、灯光、音响费
1.3.3.8.4. 国内和国际的差旅及食宿交通费
1.3.3.8.5. 宣传费
1.3.3.8.6. 其他费用
1.3.3.9. 成本控制
1.3.3.9.1. 经营者应对该项目各项费用的市场行情的一般标准心中有数,尽量避免在不知行情的情况下盲目报价;
1.3.3.9.2. 为了降低成本,尽可能的减少中间环节,如果某演员或剧团的出场费经过几个中间环节层层加码,有时最后的出场费可能比原来增加一倍甚至更多;
1.3.3.9.3. 有些费用尽可能以演出门票或广告宣传资源相抵,如酒店、食宿等;
1.3.3.9.4. 宣传费用的预算,如果其他费用都是先由对方报价的话,该项目的宣传费用及占总成本费用的百分比则首先应由经营者提出预算,如何确立该项目宣传费用的总体标准,主要由以下因素:
1.3.3.9.4.1. 确定该演出项目在国内市场的状况,这里可以引用项目生命周期的概念,对于在本市演过或观众熟悉比较成熟的项目,一般宣传费在总成本中所占比例较低,对于新引进或新创作的项目宣传费用在总成本中的比例则相对较高;
1.3.3.9.4.2. 同类项目在市场的竞争程度,如果在同一时期同类演出项目相对 集中,市场竞争比较激烈则应加大宣传力度,其费用也必然增加
1.3.3.10. 宣传方案
1.3.3.10.1. 找准宣传点:确定项目的特点、亮点、卖点、目标观众以及宣传形式及内容;
1.3.3.10.2. 宣传经费数额的确定:占总成本的10%*20%左右
1.3.3.10.3. 宣传形式的选择:根据演出项目自身特点和目标观众群体选择媒体;
1.3.3.10.4. 宣传周期的确定:确定前期宣传、中期和后期宣传内容
1.3.3.11. 票房计算
1.3.3.11.1. 票房总收入(单场)
1.3.3.11.1.1. 指演出场所可售票数按票面价值全部售出并扣除票务公司(10%-15%)的代理费以后的总额
1.3.3.11.1.2. 单场票房总收入的目标确定应合理,一般为单场总成本的2-3倍
1.3.3.11.2. 各种档次票价的确定
1.3.3.11.2.1. 确定多少种票价
1.3.3.11.2.2. 确定每档价位票数,比例也应合理,一般呈枣核型或橄榄型(两头小中间大)
1.3.3.11.2.3. 确定每档票价之间的差额
1.3.3.11.2.4. 确定最高、最低、平均票价
1.3.3.11.2.4.1. 最高票价=该演出项目的规格档次和水平
1.3.3.11.2.4.2. 最低票价=该演出项目门槛的高低和普通观众心理承受能力
1.3.3.11.2.4.3. 平均票价=标志该演出项目总体票价水平高低
1.3.3.11.3. 平均票价确定步骤
1.3.3.11.3.1. 预测演出项目的总成本
1.3.3.11.3.2. 根据总成本得出预期总收入(一般是总成本的2-3倍)
1.3.3.11.3.3. 总收入/可售票数=平均票价
1.3.3.12. 风险计算
1.3.3.12.1. 风险系数=成本/总票数×100%
1.3.3.12.2.
1.3.3.13. 定价计算方法
1.3.3.13.1. 盈亏平衡法:
1.3.3.13.1.1. BEP=Cf/(p-cu-tu)
1.3.3.13.1.2. BEP=Cf/(p(1-r)-cu)
解释
BEP:盈亏平衡点时的产销量
Cf:固定成本
P:单位产品销售价格
Cu:单位产品变动成本
Tu:单位产品增值税
r: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税率
1.3.4. 文化市场
1.3.4.1. 文化
1.3.4.1.1. 文化=文明,意指人类一切创造成果的总和
1.3.4.1.2. 文化=精神文明;经济=物质文明(大文化概念)
1.3.4.1.3. 特指广播影视音像、新闻出版、文学艺术等领域(小文化领域)
1.3.4.2. 市场
1.3.4.2.1. 狭义:商品交换的场所
1.3.4.2.2. 广义: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
1.3.4.2.3. 主体:自然人、法人、盈利非营利机构
1.3.4.2.4. 客体:商品、服务
1.3.4.2.5. 市场机制3要素
1.3.4.2.5.1. 价格机制:可以利用价格调整供求及竞争
1.3.4.2.5.2. 竞争机制:有多个供应就有竞争
1.3.4.2.5.3. 供求机制:有需求就有供应
1.3.4.3. 文化市场
1.3.4.3.1. 狭义:以商品交换的形式提供精神产品和文化娱乐服务的场所
1.3.4.3.2. 广义:文化商品和服务在交换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1.3.4.3.3. 在我国,文化产业定义为生产经营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行业(XX业),根据这些产业类,又可以划分为(XX)市场
1.3.4.4. 文化市场经济属性
1.3.4.4.1. 文化商品和其他商品一样具有价值、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1.3.4.4.2. 文化市场运行必须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1.3.4.5. 文化市场的社会制度属性
1.3.4.5.1. 我国文化市场是以国办文化为主导的文化市场
1.3.4.5.2. 是政府导向型的有序竞争的市场
1.3.4.5.3. 文化市场的发展的根本目的是未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社会效益是其最高准则(社会性质决定)
1.3.5. 经纪市场
1.3.5.1. 古代表演艺术基本形式
1.3.5.1.1. 以宫廷、官府、官僚、贵族及地主富豪家庭供养为主的官方表演艺术
1.3.5.1.2. 以巫术、传教为主的宗教表演艺术
1.3.5.1.3. 以民风民俗为主的民间表演艺术
1.3.5.2. 经纪制度
1.3.5.2.1. 演出经纪设立制度: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3.5.2.1.1. 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1.3.5.2.1.2. 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1.3.5.2.2. 演出制度
1.3.5.2.2.1. 《营业性演出行政许可制度》《演出经纪制度》《演出合同制度》
1.3.5.2.3. 演出市场的基本制度
1.3.5.2.3.1. 《营业性演出许可制度》《演出活动许可制度》
1.4. 演出制作
1.4.1. 舞台舞美工程
1.4.1.1. 舞台结构
1.4.1.1.1. 主舞台:剧节目的主要表演区
1.4.1.1.2. 侧台:在主舞台的左右两侧是演出上下场的准备过渡区,也是推拉台左右行程的必要空间
1.4.1.1.3. 后舞台:在主舞台后面的延伸区,为一些特殊剧节目的需要提供更大的设计和表演空间
1.4.1.2. 舞美
1.4.1.2.1. 舞台美术艺术的简称,其主要功能是根据剧节目对舞台表演的环境布景进行设计制作
1.4.1.2.2. 内容包括:基础舞台和舞台机械,舞台美术设计制作
1.4.1.2.2.1. 硬景:按照设计方案,利用轻便的代用材料做成的主体框架结构的布景。
1.4.1.2.2.1.1. 特点:艺术效果较好,但不便于搬运,巡回演出也会增加演出成本
1.4.1.2.2.2. 软景:把图案绘画在画幕上的布景
1.4.1.2.2.2.1. 特点:软景体积小,便于搬运,可以多次使用,成本低,但立体感差,效果不如硬景好
1.4.1.2.2.3. 灯光设备
1.4.1.2.2.3.1. 基础灯光设备:舞台成像灯、回光灯、聚光灯,筒灯,PAR64,追光灯
1.4.1.2.2.3.2. 特殊灯光设备:图案灯SPOT,染色灯WASH,多媒体电脑灯,电脑探照灯,LED灯
1.4.1.2.2.4. 音响设备
1.4.1.2.2.4.1. 线阵列音箱:组合式音箱,由多个同音域的专用单体音箱垂直连成一组,这种音箱音域均匀,方向性差,覆盖面广
1.4.1.2.2.4.2. 点声源音箱:一般指放置在不同位置的单体音箱,通常要根据场馆的大小决定其使用数量
1.4.1.2.2.4.3. 舞台返听音箱:指舞台上演员和乐队的声音通过调音台调试后,再返送回舞台,供演员和乐队人员收听的音箱,因为摆在舞台上,体积较小
1.4.1.2.2.5. 视频设备:LED大屏幕、LED彩幕、大功率投影机、视频编辑机、专业摄像机、放像机
1.4.1.2.2.6. 效果设备
1.4.1.2.2.6.1.
1.4.1.2.3. 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是前提,质量是效果,资金是保障
1.4.1.3. 舞台工程要求
1.4.1.3.1.
1.4.1.4. 搭建常用合同
1.4.1.4.1. 舞台舞美灯光音响 工程承揽合同
1.4.1.4.2. …… 设备运输合同
1.4.1.4.3. …… 设备买卖、租赁合同
1.4.1.4.4. 合同注意事项
1.4.1.4.4.1. 落实舞台工程一定要与工程公司签订正式合同,包括对技术人员的要求和对设备型号、规格、档次、数量、使用时间等基本要求
1.4.1.4.4.2. 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均应以文字形式进行描述和确认,舞美设计制作方案应经双方签字确认作为制作的依据
1.4.2. 演出团队
1.4.2.1. 艺术创作组
1.4.2.1.1. 艺术总监
1.4.2.1.1.1. 创作生产的召集人&艺术质量总负责人
1.4.2.1.1.2. 负责选择剧目剧本,或组织人员创作选定题材剧本
1.4.2.1.1.3. 与制作人一起组织必要的剧目价值论证会,确定剧目生产;选择确定剧目创作生产的主创人员
1.4.2.1.1.4. 制定尽可能详细的剧目生产时间安排计划表和经费预算书
1.4.2.1.1.5. 与导演保持有效的交换意见方式,确保对艺术风格、艺术质量的把握
1.4.2.1.1.6. 及时解决、协调具体主创人员之间的不同见解和矛盾
1.4.2.1.1.7. 有效调动全体剧目创作生产人员的工作热情
1.4.2.1.1.8. 严格检查、监督各部门的创作生产进度和艺术质量
1.4.2.1.1.9. 在剧目合成彩排阶段,解决全部艺术方面问题,保证剧目演出成功
艺术总监的作用
1.4.2.1.2. 导演
1.4.2.1.2.1. 剧目创作的灵魂&把剧本变成舞台艺术的主要创作者&代表艺术总监具体落实一部剧目的成败人物
1.4.2.1.2.2. 参与剧本的创作和论证,深刻理解剧本
1.4.2.1.2.3. 参与舞台表现创作
1.4.2.1.2.4. 协助艺术总监确定主创人员、舞美、乐队指挥和演员
1.4.2.1.2.5. 建立导演班子,设计排练计划时间表
1.4.2.1.2.6. 加强对舞台表现的艺术构思和把握舞美风格
1.4.2.1.2.7. 剧目排练
1.4.2.1.2.8. 磨合乐队和相关道具,解决磨合问题,把握剧组艺术质量
导演的作用
1.4.2.2. 舞台管理组
1.4.2.2.1. 从剧目开始创作到演出结束全过程中,负责协调各方面关系及安排具体事务的舞台管理团队
1.4.2.2.2. 总负责人:舞台监督
1.4.2.2.2.1. 全局观念,头脑清晰,判断准确,处理事务果断
1.4.2.2.2.2. 任劳任怨,有能力与各方面的人打交道并具有亲和力
1.4.2.2.2.3. 有戏剧舞美、演出管理等多方面知识
1.4.2.2.2.4. 有行政后勤管理能力,善于应付变故
1.4.2.2.2.5. 工作目的明确,细心而不柔软,果断而不武断,以确保排练演出顺利进行为目的
舞台监督主要素质
演出团队的主要工作
协助导演安排制定创作演出日程表,并负责监督各部门的进度和质量
协助导演制定排练计划,准备排练场和排练用具
负责演员纪律,召集并安排演员按计划表进行排练;营销部门需剧组人员配合宣传活动时,予以配合协调
绘制填写用于演出制作的各类图表、报告和通知
协助技术组人员勘察演出场地,制定进场、装台方案
安排个部门进场、装台,安排布景迁换,并负责进场后的剧组人员后勤工作
配合演员进行技术合成,整理舞台提示
演出期间负责提示合同制,指挥舞台上的场景迁换和其他部门工作,处理紧急情况及防火等安全事项
演出结束后阻止拆台,安排撤离剧场及物品保管、存放,负责演出资料的整理建档
1.4.2.3. 舞台技术组
1.4.2.3.1. 分类:布景、灯光、音响、舞台、机械、特效、道具、其他舞台工程
1.4.2.3.2. 舞美设计作用:利用舞台创作出适合表演者演出的黄精,为观众正确理解演出内容营造气氛
1.4.2.3.2.1. 灯光设计:利用灯光原理,艺术性表达导演、舞美设计等主创人员的意图
1.4.2.3.2.2. 音效设计:利用音效效果,设计特殊音效,艺术性表达导演、相关人员的意图
1.4.2.3.2.3. 服装设计:借助服装效果,为舞台舞美增添艺术、戏剧性色彩
1.4.2.3.2.4. 化妆师:通过面部的化妆形式,恰当地将表演者脸部表情向观众传达信息的工作
1.4.3. 演出安全
1.4.3.1. 观众观影
1.4.3.1.1. 根据观看演出的观众人数,合理安排入场门及观众进场时间,避免出现因入场观众过于集中而引起混乱。当出现观众入场人数过多或拥挤时,应及时采取增加检票人员、专人维持秩序等措施进行疏导
1.4.3.1.2. 验票时,发现进入演出场所的观众达到核准数量仍有观众等候入场的,应当立即终止验票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报告;发现观众曲艺以外的门票或者假票的,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报告
1.4.3.1.3. 演出结束时,提前开放出场门,在演出结束后利用广播等设备说明演出结束,避免出现观众因等待演员返场而滞留场内,并通过现场广播引导观众按合理路线离场
1.4.3.2. 观众区域的划分及引导
1.4.3.2.1. 按照演出票价合理划分观众区域,因舞美设施搭建而产生较严重视线遮挡的观众席位不能作为可售票销售,避免因此产生纠纷,引起现场混乱
1.4.3.2.2. 在临时性演出场所举办大型演出,场地容纳的观众数量应当报公安部门核准,观众区域与缓冲区域应当由公安部门划定,缓冲区域应当有明显标识
1.4.3.2.2.1.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公安部门核准的观众数量、划定的观众区域印制和出售门票
1.4.3.2.3. 在演出场馆内各主要通道及各观众区域之间,应安排工作人员引导观众入场,如观众之间发生座位冲突或其他冲突,应及时将其带至观众区域外协调解决,避免使冲突范围扩大,引发混乱
1.4.3.3. 突发事故中断的处理
1.4.3.3.1. 做好各项演出准备工作,确保演出按预定时间开始。
1.4.3.3.1.1. 如因意外需延迟开演时间,要及时向观众通报原因及准确的开演时间,安抚观众情绪,获得观众谅解
1.4.3.3.2. 演出过程中遇意外事故致使演出中断,应及时向观众说明原因,安抚观众情绪,获得观众谅解,并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排除事故恢复演出。
1.4.3.3.2.1. 如事故无法短时间内排除,演出无法恢复正常进行,演出举办单位应在现场明确向观众通报,并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退票等善后事宜
1.4.3.4. 场外人群聚集处理
1.4.3.4.1. 举办大型演出尤其是流行歌手演唱会时,经常会出现大量人群在演出场外围观的现象,应特别做好提前预防措施,安排足够的安保人员维持场外秩序,不得驱赶
1.4.3.5. 装卸台安全管理
1.4.3.5.1. 工程承接单位须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要求施工人员严格遵守有关的安全规定
1.4.3.5.2. 须对施工人员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要求其严格遵守安全施工的相关规定
1.4.3.5.3. 电力、高空作业等特殊工种的施工人员须持有电工证、高空作业证等上岗许可证
1.4.3.6. 排练安全管理
1.4.3.6.1. 从事特技动作或使用特技器材进行表演的演员,必须在排练和演出时做好安全保护措施
1.4.3.6.2. 演员在正式演出前必须预先熟悉舞台结构,避免演出时出现坠落等安全事故
1.4.3.6.3. 演出单位为演员提供的演出舞台及相关舞台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避免因舞台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意外的人员伤害
1.4.3.7. 舞台安全管理
1.4.3.7.1. 演出主办单位应将舞台工程委托给有专业资质的工程公司承建
1.4.3.7.2. 演出中所使用的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
1.4.3.7.3. 演出场馆应定期对固定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1.4.3.7.4. 演出场馆临时搭建的舞台设施设备须经过安全监测方可使用
1.4.3.7.5. 临时性舞台的搭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1.4.3.8. 安全事故类型
1.4.3.8.1. 施工过程中的人员伤亡
1.4.3.8.2. 未按安全施工标准搭建舞台及相关设施引起事故
1.4.3.8.3. 因特效使用不规范引发的事故
1.4.3.8.4. 因电力设备原因造成的事故
1.4.3.9. 安全保险类型
1.4.3.9.1.
1.4.4. 节目创作
1.4.4.1. 舞台剧
1.4.4.1.1. 主创人员确定
1.4.4.1.2. 主创人员作品初创
1.4.4.1.3. 作品初评
1.4.4.1.4. 剧本修改加工
1.4.4.1.5. 作品确定
1.4.4.1.6. 舞美设计、服装设计确定
1.4.4.1.7. 其他初期演出准备工作
创作阶段
1.4.4.1.8. 排练步骤
1.4.4.1.8.1. 制定日程表,合理安排调度
1.4.4.1.8.2. 剧场装台,合成阶段
主要工作内容
制作人组织生产剧目阶段
总导演组织生产阶段
对创作作品进行共同创作阶段
舞台排练阶段
音乐排练阶段
舞美制作阶段
合成阶段
剧场装台对光对影阶段
彩排阶段
制作节目单
1.4.4.2. 组台演出
1.4.4.2.1. 组建导演组,讨论确定演出主题及表现形式
1.4.4.2.2. 根据演出主题甄选节目和演员,并联络确定
1.4.4.2.3. 进行舞美设计、服装设计、视频内容设计、特效设计等相关创作
1.4.4.2.4. 根据演员和节目进行演出整体编排,撰写串场词
1.4.4.2.5. 确定是否需要节目主持人,并联络确定
创作步骤
1.4.4.2.6. 演出排练
1.4.4.2.6.1. 节目来源于不同单位甚至不同地域,每个节目的排练都是分别进行的,最后节目合成排练要在演出前舞台装台工作基本完成后方能进行,排练时间一般为1-2天
1.4.4.2.7. 演出舞台工程
1.4.4.2.7.1. 一般情况下,在剧场内进行的组台演出,装台时间为2-3天;
1.4.4.2.7.2. 在体育场馆等场所举办的临时搭建舞台的演出,装台时间为5-7天
1.4.4.3. 巡回演出
1.4.4.3.1. 简称巡演,指艺术表演团体在外阜或演出公司经纪的剧目在多地连续进行的演出
1.4.4.3.2. 推广资料中除演出档期、演员人数、演出报价等基本信息外,还应该包括与演出制作相关要求:演出场地要求、舞美技术要求、配合要求
1.4.4.3.3. 后勤保障:人员的食住行、道具及设备
1.5. 经纪人
1.5.1. 演出经纪人
1.5.1.1. 在演出市场上为实现演出产品的交易进行中介服务并获取佣金的文化商人
1.5.1.2. 素质要求
1.5.1.2.1. 具有相当的文化素质修养和艺术产品鉴赏水平
1.5.1.2.2. 具有一定的演出经纪理论水平
1.5.1.2.3. 对国际演出经纪经营知识有所了解
1.5.1.2.4. 具有较高的专业法律素质
1.5.1.2.5. 具有较强的市场运作能力
1.5.1.2.6. 对艺术生产和演出活动过程的深刻了解
1.5.1.3. 演出经纪人的作用
1.5.1.3.1. 经纪人是市场经济重要调节力量
1.5.1.3.2. 有利于优化社会资源配置
1.5.1.3.3. 经纪人有利于促进专业市场发展
1.5.1.3.4. 经纪人有利于强化信息功能,促进国内外市场交流
1.5.1.3.5. 促进社会分工,加快了市场流通
1.5.1.4. 管理部门
1.5.1.4.1. 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
1.5.1.4.1.1. 演出经纪机构资格认定: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5.1.4.1.2. 演出项目审批,须取得文化行政部门许可
1.5.1.4.1.3. 演出活动监督:文化行政部门实施监督
1.5.1.4.2. 行业协会对演出经纪人的管理
1.5.1.5. 分类
1.5.1.5.1. 专项演出经纪人:把某一个经纪对象作为唯一的经纪对象,以个体经纪人为主
1.5.1.5.2. 综合演出经纪人:选择两个以上经纪对象
1.5.1.5.3. 简单演出经纪人:在演出经纪活动范围内开展中介服务业务,通过撮合经纪对象演出交易成功而取得佣金收入
1.5.1.5.4. 复合演出经纪人:在开展演出经纪业务的同时,还进行演出经营业务活动,并赚取利润
1.5.1.5.5. 职业演出经纪人:通过演出经纪人从业资格认定后,在演出经纪机构取得工商个体经营资格从事演出经纪工作的演出经纪人
1.5.1.5.6. 非职业演出经纪人:没有通过演出经纪人从业资格认定,却实际上从事演出经纪工作的人员
1.5.1.6. “走穴”:20世纪80年代,“演员为了捞外快而私自外出演出”的一种称谓
1.5.1.7. “穴头”:对20世纪80年代后在文艺界出现的职业或非职业的经纪人的称呼
1.5.2. 经纪合同
1.5.2.1. 个体经纪合同
1.5.2.1.1. 剧目演出推广居间、代理合同,组台演出合同
1.5.2.2. 演出项目委托合同
1.5.2.2.1. 指委托人和受托人演出经纪机构或个体演出经纪人约定,由受托人演出经纪机构或个体演出经纪人处理委托人有关演出事务的合同
1.5.2.3. 演出项目行纪合同
1.5.2.3.1. 指行纪人演出经纪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演出服务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5.2.4. 演出项目居间合同
1.5.2.4.1. 指居间人,演出经纪人和演出经纪机构向委托人报告订立演出合同个机会或者提供订立演出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5.3. 经纪法规
1.5.3.1. 经纪人义务:
1.5.3.1.1. 提供客观、公正、准确、高效的服务
1.5.3.1.2. 将定约机会和交易情况如实、及时报告当事人各方
1.5.3.1.3. 妥善保管当事人交付的样品、保证金、预付款等财务
1.5.3.1.4. 按照约定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1.5.3.1.5. 记录经纪业务成交情况,并保存3年以上
1.5.3.1.6. 收取当事人佣金应当开具发票,并依法缴纳税收和行政管理费
1.5.3.1.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则
1.5.3.2. 经纪人权利:
1.5.3.2.1.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经纪活动——依法设立的经纪组织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在注册登记时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经纪活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1.5.3.2.2. 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获得佣金——经纪人完成中介服务后,便有权获得一定的报酬,即佣金
1.5.3.2.2.1. 佣金的支付数量和方式,如果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支付标准执行;
1.5.3.2.2.2. 没有规定的,按商业惯例或双方订立的经济合同收取报酬。
1.5.3.2.2.3. 报酬可由委托人单独负担,也可由交易双方共同负担
1.5.3.2.3. 通过合法途径了解、核实委托方提供的资信材料,当经纪人发现委托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有欺诈行为,或发现委托人不具有履约能力时,经纪人有权拒绝或者终止为期提供经纪服务
1.5.3.2.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5.3.3. 经纪违法:
1.5.3.3.1. 超越其核准的经纪业务范围
1.5.3.3.2. 隐瞒与经纪活动有关的重要事项
1.5.3.3.3. 签订虚假合同
1.5.3.3.4. 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
1.5.3.3.5. 伪造、涂改、买卖各种商业交易文件和凭证
1.5.3.3.6. 向当事人索取佣金以外的酬劳
1.5.3.3.7. 参与国家明确规定的违禁物品、专控商品及其他不允许经纪人从事经纪业务的经纪活动
1.5.3.3.8. 兼职经纪人接受与所在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当事人委托,促成交易
1.5.3.3.9.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5.4. 佣金、回扣、信息费
1.5.4.1. 佣金:
1.5.4.1.1. 经纪人收入唯一来源,分为法定佣金和自由佣金
1.5.4.1.2. 只有经纪合同中规定的经纪业务的委托方才有支付佣金的义务
1.5.4.1.3. 经纪人可通过预收费用、预收佣金、签订“专有经济权合同”、公证或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合同公证等措施防止佣金被甩
1.5.4.2. 回扣:
1.5.4.2.1. 在各类市场上,卖家从应收金额中按协议或规定提出的,以某种方式支付给买房及买方有关当事人的现金和实物
佣金在产生的原因、作用的结果和作用的范围上与回扣相似,在所反映的经济关系和性质上与回扣不同
1.5.4.3. 信息费:
1.5.4.3.1. 因提供有价值信息而对信息提供者所支付的价款,是信息商品的销售收入
与佣金性质上不同
佣金是经纪人从事经济活动的主观目的,信息费是信息提供者信息商品的销售收入
经纪人的服务对象明确,是特定市场交易的双方,服务指向是促成市场交易;信息提供者的服务对象广泛,其提供的信息,客户可以用做商业目的,也可以是非商业目的,可以使为市场交易服务,也可以是为其他目的服务
1.5.4.4. 佣金VS经营收入
1.5.4.4.1. 简单演出经纪人完全依附委托人的收入,提取一定比例份额,作为自己的全部收入来源,这种收入形式就是单纯的佣金收入,也称经济收入,即“纯佣”
1.5.4.4.2. 复合演出经纪人,在获得佣金的同时,还通过演出经营、演出销售等方式获得独立于委托人或演出经纪合同当事人之外的收入,我们称之为经营收入,即代理其他项目的收入
1.5.4.5. 佣金VS费用成本
1.5.4.5.1. 佣金是提供中介服务的报酬,是经纪工作有偿性的体现,由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支付给演出经纪人
1.5.4.5.2. 费用成本是演出经纪人为完全经纪合同发生的各项支出
1.5.5. 经纪业务
1.5.5.1. 经纪业务相关信息的获取和整理
1.5.5.2. 确定经纪对象和经纪项目
1.5.5.2.1. 做好演出市场调查工作
1.5.5.2.2. 客观评价自身能力和市场机会
1.5.5.2.3. 注重开发潜在的演出市场需求项目
1.5.5.2.4. 宁少勿多,宁精勿滥的原则
1.5.5.2.5. 注重树立经纪对象品牌的原则
1.5.5.2.6. 做好谈判的约定工作
方法
1.5.5.3. 进行经纪业务谈判
1.5.5.3.1. 谈判前准备
1.5.5.3.1.1. 谈判前的思想心理准备
1.5.5.3.1.2. 谈判前的信息准备
1.5.5.3.1.3. 决策准备
1.5.5.3.1.4. 重要谈判的准备工作
1.5.5.3.1.5. 谈判前的氛围准备
1.5.5.3.2. 谈判过程
1.5.5.3.2.1. 开局阶段—摸底阶段—报价阶段—协调磋商阶段—成交签约阶段
1.5.5.3.2.2. 报价技巧:
1.5.5.3.2.2.1. 争取先报价
1.5.5.3.2.2.2. 对谈判方有基本了解后决定报价浮动幅度的大小
1.5.5.3.2.2.3. 报价时态度诚恳,不要犹豫、迟疑
1.5.5.3.2.2.4. 牢记让步是绝对的,不让步是相对的(有说辞让步!)
1.5.5.3.2.2.5. 不轻易表露希望成交的强烈愿望
1.5.5.3.2.2.6. 按质论价
1.5.5.3.2.3. 谈判过程中自我保护要点:
1.5.5.3.2.3.1. 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利用法律作为自己利益的保护伞
1.5.5.3.2.3.2. 从事经纪业务时,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件或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手续符合现行财务制度要求的收费手续
1.5.5.3.2.3.3. 尽可能了解供需方的信誉、信用等背景
1.5.5.3.2.3.4. 订立一个明确完善的经纪合同,在合同中要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可在经纪合同中订立“定金”条款,或另外单独订立一个“定金合同”,明确规定委托方应向经纪人在合同履行前先付一部分费用。
1.5.5.3.2.3.4.1. 抛开“面子”,先小人后君子。把该说的话、该约定的事尽量摆到桌面上
1.5.5.3.2.3.5. 签订“专有经纪权合同”或“独家经纪合同”,明确规定经纪人享有某项业务独占的或排他的经纪权利
1.5.5.3.2.3.6. 可以在订立经纪合同后,从委托方处先行取得部分或全部佣金,以减少被甩的风险。
1.5.5.3.2.3.6.1. 做中介工作,“害人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尽量保存好有关合同、往来文书、传真、录音等资料。每进行一步业务,都要进行法律评价
1.5.5.3.2.3.7. 公证处代管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在佣金支付办法上,改变双方直接先期支付的办法,而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由公证处代管,到期后,若双方无争议,公证处将代管的佣金连同代管期间的利息一并转给卖方或经纪人;若有争议,则由公证处继续代管,直到争议解决
1.5.5.3.3. 谈判技巧
1.5.5.3.3.1. 要先战胜自己:树立谈判信心,对自己不自信是经纪工作的最大心理障碍
1.5.5.3.3.2. 尽量引导谈判对手,占据主导地位
1.5.5.3.3.3. 利用心理误区
1.5.5.3.3.4. 适时沉默
1.5.5.3.3.5. 车轮战术
1.5.5.3.3.6. 出其不意
1.5.5.3.3.7. 正确幽默
1.5.5.3.3.8. 记住最成功的交易是创造了一个双赢局面,交易任何一方都感到满意才是成功的交易
1.5.5.4. 签订经纪业务合同的管理
1.5.5.5. 严格履行合同
1.5.5.6. 取得佣金收入
1.5.5.7. 经纪业务总结和评估管理
1.5.6. 经纪活动的特点
1.5.6.1. 经纪活动具有广泛性、中立性、报酬性、隐蔽性、非连续性,经纪人具有合法执业地位
2. 演出市场政策与法律法规
2.1.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
2.1.1. 思想
2.1.1.1. 重要地位:马列、毛邓、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中华化最新成果,结晶,中特理论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实现民族伟大复兴指南
2.1.1.2. 核心要义:内涵+基本方略
2.1.2. 十九大
2.1.2.1. 十九届二中:宪法=根本法=总章程=意志体现
2.1.2.2. 十九届四中:坚持和完善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
2.1.2.2.1. 建立健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文创生产体制机制
2.1.2.3. 十九届五中: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
2.1.2.3.1. 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
2.1.3. ***重要论述
2.1.3.1. 坚持马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立足中国,面向现代化、世界、未来,巩固坚持,发展先进文化,加强文明建设,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发展,不断提高人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平、文化素养
2.1.3.2. 文化自信:基础、广泛、深厚,中国优秀传统文化
2.1.3.3. 发展中特文化:以马义为指导,坚守中华文化立场,立足当代中国现实,结合当今时代条件,发展面向现代化、世界、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协调发展。要坚持为人民、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铸就中华文化新辉煌
2.1.3.4.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2.1.3.5. 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2.1.3.5.1.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中华文化繁荣兴盛
2.1.3.5.2. 创作无愧于时代的优秀作品
2.1.3.5.3.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
2.1.3.5.4. 中国精神是社会主义文艺的灵魂
2.1.3.5.5. 加强和改进党对文艺工作的领导
2.2. 演出活动相关法律法规
2.3. 演出市场管理政策
2.3.1. 演出市场基本管理政策
2.3.1.1.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3.1.2.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3.2. 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
2.3.2.1. 《文化部公安厅关于印发<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与<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的通知》
2.3.3. 演出内容、演出活动规范
2.3.4. 演出经纪人员规范
2.3.5. 演出票务规范
2.3.6. 在线演出管理规定
2.3.7. 境外演员出入境管理有关规定
2.3.8. 演出活动安全与应急处置
2.3.9. 演出市场信用建设
2.4. 演出业相关标准
2.4.1. 《GB/T 36729-2018 演出安全》
2.4.2. 《GB/T 36731-2018 临时搭建演出场所舞台、看台安全》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运营主体
承办人
安全工作方案
安全细则
安全场所管理细则
群众观影遵守准则
活动申请审核细则
安全管理附则
申报日期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
申报证明
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对顶,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现场治安管理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现场治安管理准则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负责执行安全管理任务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凭值勤证件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索取门票。
检票原则
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发许可证,文化主管部门不再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等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许可证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领许可证,文化主管部门不再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备案证明载明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性演出场所备案证明正(副) 本,到原发证机关换领营业性演出场所备案证明,文化主管部门不再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营业性演出申请
已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或冻,在演出举办单位、参演文艺表演团队及个人,演出内容不变的情况下,自批准演出活动举办日期其6个月内增加演出地的,实行事前备案管理
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演出增加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3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外国及港澳台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增加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文化主管部门在履行备案手续时,应当核查一下材料: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
原批准文件
演出名称、时间、地点、场次;
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名单;
节目单及相关视听资料
参演文艺表演团体及个人、演出举办单位自原批准之日起至申请备案期间,有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被依法停止演出活动的,不予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营业性组台演出
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
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
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1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打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营业性节目变更
参加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观众并说明理由。观众有权退票。
演出过程中,除因不可抗力不能演出的外,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中止或者停止演出,演员不得退出演出。——28
营业性节目创新
国家鼓励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创作和演出思想性艺术性统一、体现民泽优秀文化传统、受人民群众欢迎的优秀节目,鼓励到农村、工矿企业演出和为少年儿童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演出。——4
著作演出许可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37
著作演出权利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表明表演者身份;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38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文艺表演团体
文艺团体变更
同
吊销执照
吊销、注销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报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吊销、注销演出经纪机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报文化部备案。——44
演出证件有效期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包括1份正本和2份副本,有效期为2年。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发证机关填写、盖章。——41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文化主管部门吊销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其经营范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43
文艺团体违规处罚
文化主管部门对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将处罚决定记录在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上并加盖处罚机关公章,同时将处罚决定通知发证机关。——45
演出经纪机构
演出机构申请条件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有3名以上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演出经纪人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在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演出经纪资格证书。——4
演出经纪机构概述
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6条和第2款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
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
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济活动;
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济活动——5
演出经纪机构设立
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书;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1、4项规定的文件。——8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具备《条例》第8条规定条件,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经营单位。——6
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移送有关部门处理。——51
中外演出经纪机构设立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除了提交本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
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董事长或主任应该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
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10
港澳台演出经纪机构设立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书;
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
演出经纪机构在港、澳的合法开业证明;
演出经纪机构章程、分支机构章程;
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书及身份证明;
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演出经纪机构的资金证明及向分支机构拨付经营资金的数额及期限证明;
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13
港澳台演出经纪机构设立附则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14
港澳台设立分支机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经批准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的分支机构可以依法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但不得从事其他演出经营活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内地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12
依照《条例》第11条、第12条规定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营主体或者分支机构的,在取得文化部颁发的批准文件后,应当在90日内持批准文件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到文化部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17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营业场所审核
为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所的,应当核验演出活动的批准文件,并建立现场演出日志。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文 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照《条例》第44条规定予以处罚。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现场巡查,对演出活动中有《条例》第26条禁止情形的,主动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未及时报告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根据《条例》第46条规定,依照职权予以处罚。
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照《条例》第43条规定予以处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文艺团体变更
同
经纪执业资格获取
经营经纪业务的各类经济组织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纪执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经纪执业人员应当取得资格。——10
经纪人违反本办法第18条一二五七九十项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予以处罚。——22
营业性场地批准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提供演出场所,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不得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演出场地。——18
营业性场地安全管理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演出场所的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定期检查消防安全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演出举办单位在演出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核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设施检查记录、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与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就演出活动中突发安全事件的防范、处理等事项签订安全责任协议。——19
营业性场所消防管理
在公共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安全、消防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演出场所应当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在安全出入口设置明显标识,保证安全出入口畅通;需要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搭建舞台、看台,确保安全——20
营业性演员规范
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防止假唱行为的发生。——29
营业性税收缴纳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应当对其营业性演出的经营收入依法纳税。演出举办单位在支付演员、演员的演出报酬时应当依法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义务。——30
中外合资经营申办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书;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
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董事长或主任应该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
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11
依照《条例》第11条、第12条规定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营主体或者分支机构的,在取得文化部颁发的批准文件后,应当在90日内持批准文件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到文化部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17
港澳台经营者申办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书;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资金来源、数额、期限及证明;
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15
个体演出经纪人
演出经纪人员遵循规则
根据《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则的规定提供演出经纪服务;
演出经纪合同中应当注明负责该项业务演出经纪人员的演出经纪资格证书证号;
保存经纪业务记录;
对所经纪的演出项目进行内容自审,保证演出内容健康合法;
按规定参加演出经纪相关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则。——12
经纪人员职业道德原则
演出经纪人员在经济活动中应当保障演员合法权益,规范演员从业行为,协助演员提高业务素质,督促演员遵守职业道德——14
经纪人违法行为
在演出经纪机构中从业的人员以个人名义从事演出经纪活动;
在两家以上(含两家)演出经纪机构从业;
隐瞒与经纪业务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对经纪业务作虚假宣传;
为含有《条例》第26条禁止内容的演出提供经纪服务;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13
经纪人不得从事行为
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展经纪活动;
超越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纪活动;
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
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
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
通过诋毁其他经纪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对经纪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参与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18
经纪人遵守准则
提供客观、准确、高效的服务;
经纪的商品或服务及佣金应明码标价;
将定约机会和交易情况如实、及时报告委托人;
妥善保管当事人交付的样品、保证金、预付款等财务;
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保守商业秘密;
如实记录经纪业务情况,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原始凭证、业务记录、账簿和经纪合同等资料;
收取佣金和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发票,并依法缴纳税费;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则——17
佣金
经纪人依法从事经纪活动所得佣金是其合法收入。经纪人收取佣金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14
经纪人承办业务事项
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除即时清洁者外,应当根据业务性质与当事人签订居间、行纪、委托等合同,并载明主要是想。经纪人和委托人签订经纪合同,应当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16
经纪活动注意事项
凡国家允许进入市场流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纪人均可进行经纪活动;凡国家限制自由买卖的商品和服务,经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准的范围内进行经济活动;凡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和服务,经纪人不得进行经纪活动。——15
经纪人信息管理
经纪人名称中的行业应当表述为“经纪”字样;经纪人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经济方式和经纪项目。——11
经纪人应当将所聘用的经纪职业人员的姓名、照片、执业的竞技项目、联系电话等在经营场所明示。——13
营业执照的申办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个体演员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本实施细则第7天第2款规定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9
经营者
监督检查条例
经营者注意事项
恶性竞争
强卖
商业竞争
经营者遵循原则
市场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3
监督注意事项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反不正当竞争法》18
监督权益
著作权人
出版者许可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36
著作权人权益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驶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计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8
著作权合同约定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17
合同的使用与转让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27
著作权人投稿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稿、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23
著作作品改版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35
著作作品播报原则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43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44
著作侵权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剽窃他人作品的;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座屏,或者以改变、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座屏、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人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期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器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47
著作违规侵权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48
著作权人维权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50
著作权人维权附则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51
著作权人维权调解
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55
著作权人后续维权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大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56
申报部门
国家部门
大型群众性活动申报
营业性演出管理监督
营业性义演事项
公安机关
演出行业协会
文化行政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处罚方式
行政处罚
钱-画表
刑事处罚
假冒商品违法处罚
监督者违法处罚
营业性团体设立违约
营业性执照申请违规
营业性费用消费管理
吊销执照
假冒商品违法处罚
营业性演出秩序
国外表演团体演出申请违约
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申请违约
营业性涉外演出规范
营业性演出备案
营业性演出场所规划
募捐义演条例
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演播厅演绎规范
注销证书
经纪证书的更换
演出经纪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应当到原发证单位办理换证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应当注销演出经纪资格证书。——9
经纪证书的申请与注销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演出经纪人员的信用管理,对演出经纪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的行为,应当在行业内按规定处理。
演出经纪机构受到行政处罚的,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应当对负责该项经纪业务的演出经纪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应当注销其演出经纪资格证书,自注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