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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一章的思维导图总论,从法律基础: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的形式、法律责任等内容,需要可收藏。
编辑于2021-10-12 12:24:59第一章总论
1. 法律基础
1. 法律关系
1. 主体
1. 自然人
我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自然人非民事行为能力 (口诀:无限完)
8岁:限制 18岁:完全
2. 组织
1. 法人组织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特别法人
2. 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3. 国家
2. 内容
权利
义务
3. 客体 (人物精行为)
1. 人身人格
注意:人的整体只能做主体,人的部分可以做客体
2. 物品
3. 精神
知识产品、荣誉产品
4. 行为
2. 法律事实
1. 事件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绝对事件(自然事件)
自然灾害+生老病死+意外事故
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社会革命+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
2. 行为 (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1. (合法性)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2. (表现形式)积极行为+消极行为
签支票、竞业行为
3. (意思表示)表意行为+非表意行为
(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当你知道这件事你就应该去表意。
4. (几方表意)单方行为+多方行为
遗嘱、合同行为
5. (特定形式)要式行为+非要式行为
要式:必须有一个正规的格式。 票据行为、口头合同
6. (主体参与)自主行为+代理行为
3. 法的形式
1. 法的适用原则
1.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 新法优于旧法
4. 新法的一般与旧的特殊不一致
1. 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2. 行政法规
国务院
3. 法律与行政法规不一致
全国人大常委会
4. 地方性法规、规章
同一机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
4. 法律责任
1. 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赔违)
2.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对外)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分(对内)
6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
3. 刑事责任
主刑(5个)
管制(3月-2年)、拘役(1月-6月)、有期(6m-15y)、无期、死刑
附加刑
罚金、没收财产
2. 经济仲裁 (民vs民)
1.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横向(平等)
经济仲裁与民事诉讼
纵向(不平等)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本质上来说仲裁、诉讼、复议都是为了解决经济纠纷
2. 仲裁的适用范围
1. 适用
合同纠纷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可以用
2. 不适用
与人身有关的:婚姻、继承等
用民事诉讼
行政争议
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 不能仲裁
劳动争议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不可以用,有特殊的仲裁法
3. 仲裁的基本原则
1. 自愿原则
必须有仲裁协议
2. 公平合理原则
3. 独立仲裁原则
独立于行政机关(你是你我是我)
4. 一裁终决原则
一锤子买卖
4. 仲裁协议
1. 形式
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2. 内容
1. 请求仲裁的意思(愿意仲裁)
2. 仲裁事项(内容是什么)
3.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找谁仲裁)
仲裁协议对仲裁协议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的,可以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 效力
1. 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影响
合同无效了也不影响仲裁协议
2. 对效力有争议
开庭前提出,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or人民法院裁定, 双方请求不一致时,由法院裁定
未在开庭前提出,后再提出驳回。
5. 仲裁程序
1. 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2. 仲裁庭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
AB共同选
A选1、B选1、AB各选一(首席仲裁员,由他裁决)
3. 仲裁员的回避
亲属和有利益关系要回避
4. 开庭不公开
仲裁应当开庭,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一般不公开,要公开的可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 可双方自己和解
6. 也可仲裁庭调解
出调解书or,签收后生效。
6. 仲裁的裁决
1. 少数服从多数
2. 不同意见的,听首席的
3. 生效时间
裁决→作出
一方不履行,找法院强制执行; 注意和“不服”区分,不服也没用驳回。
调解→签收
判决→送达(15天内可上诉)
裁定→送达(10天内可上诉)
3. 民事诉讼 (民vs民)
1. 适用范围
1. 民事案件
1. 民法案件(如房屋争议、合同纠纷)
2. 与人身有关(如婚姻、继承、收养等)
3. 经济法中的属于民事性质的案件(如竞业纠纷)
2. 商事案件
如票据、股东权益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等
3. 劳动争议
如劳动合同
4. 非诉案件
1. 特别程序审理:选民、宣告死亡、认定无民事或限制民事案件
2. 督促催告案件
3. 公示催告
2. 审批制度
1. 两审终审制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就是终审判决。
2. 合议制度
合议制:3名以上审判人员; 独议制:1名审判员独立审判。
3. 回避制度
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4. 开庭并公开
法定不公开:国家机密、个人隐私
意定不公开:离婚案件、商业机密
无论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判
3. 地域管辖
1. 普通管辖
一般:原告就被告
特殊:原告
不在中国境内
被告下落不明
被告被监禁
即被告不好找的时候
住所地与常住地不同→常住地
2. 特殊管辖
1. 合同纠纷
合同履行地
2. 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3. 运输合同纠纷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4. 票据纠纷
票据支付地
5.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
6. 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地(最先到达地)
7. 公司设立、分配股利等
公司住所地
都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 专属管辖
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
港口作业
港口所在地
遗产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时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财产所在地
4. 协议管辖
合同纠纷
财产权益纠纷
可以协议管辖地
5. 共同管辖
立案在先
4. 诉讼时效
1. 普通时效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年
前期不知道,后来知道了(20年内)
2. 最长时效
“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
一直不知道(保你20年)
3. 超期丧失“胜诉权”
4. 中止(终止)
不可抗力
最后6个月内提出
5. 中断(打断)
提出履行、同意履行、诉讼仲裁
随时都可以提出
6. 不适用诉讼时效 (没有时效)
1.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 不动产物权请求返还财产
物权
3. 请求抚养费、赡养费
4. 其他
人身
7. 判决
送达之日15天内不上诉生效
终审判决
8. 强制执行
由法院执行
4. 行政复议 (民vs官)
1. 行政复议范围
1. 可以提出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2. 不能提出
对行政处分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对民事纠纷调解或其他处理(即民讼)
国防、外交
3. 当事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
2. 行政复议申请
1. 时间: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60天内提起
2. 形式:可以书面也可以是口头的
3. 费用:行政复议机关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 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5. 行政复议机关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6. 先做处罚,才能申请行政复议。
7. 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不开庭),应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8. 征税行为(先议后诉)
1. 确认计税依据
2. 加收滞纳金
3. 征收税款
4. 确认纳税主体
是具体行政行为
3. 行政复议机关
1. 一个上级
1.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上一级人民政府
2. 海关、金融、税务、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
上一级主管部门
3. 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
2. 两个上级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该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3. 自己反省
1. 国务院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税务总局)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
2. 省级人民政府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省级人民政府
对复议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4. 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 行政复议决定
1. 决定期限:一般60日,国外+30日
2. 依据不合法
本机关有权处理30天
本机关无权处理7天内移交给有权处理的机关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5. 行政诉讼 (民vs官)
1. 行政诉讼范围
1. 可诉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只要行政行为侵害合法权益,又不在不受理案件范围 内的,即可诉。
2. 不可诉
国防,外交
法规等抽象行政行为
奖罚任免等内部行政行为
3. 同行政复议一样,可附带审查规定。
2. 行政诉讼管辖
1. 级别管辖
一般:基层人民法院
特殊:中级人民法院
1.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2. 海关
3. 本辖区"重大、复杂"案件
2. 地域管辖
1. 普通:由最初做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行政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跨区: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由若干人民法院跨区管辖
3. 专属管辖:
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可由原告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行政诉讼程序
1. 起诉期限
议后再诉: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15日内
直接起诉:自知道该行为6个月内。
2. 保护时限
不动产:20年
其他:5年
3. 申请人身材料保护,行政机关不履行的,2个月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紧急情况下除外。
4. 一般不调解。但行政赔偿、补偿案件或自行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5. 一审不满行政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15日内上诉。
实体性处理结果
6. 一审不满裁定的,自收到裁定书10日内上诉。
程序性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