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理论知识框架,时间可能有点早,没赶上最新的。主要包括: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征收管理、优惠政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制要素、制度概述。
编辑于2021-10-20 21:29:37企业所得税法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般规定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间接法)
基本计算原则
权责发生制
是指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计税收入的确认原则:权责发生制和列举式的收付实现制。 会计收入的确认原则: 权责发生制,基础和实质重于形式以及谨慎性原则。
税法优先原则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收入总额的确定
一般收入
销售货物收入
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税法确认收入的条件,无,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
已经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的核算。
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再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需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房地产企业的销售收入确认按股份方2009 31号文件处理。
提供劳务收入
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济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法确认劳务收入。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已完工作的测量。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各类劳务的确认。
安装费。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的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再取得该会员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或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以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为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
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企业取得的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另有规定只特殊重组政府和政府性搬迁收入政策。)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
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让收入的实现。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或股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利息收入
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不包括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租金收入
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接受捐赠收入
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受赠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受赠资产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不包括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他收入
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收益等。
特殊收入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后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殊收入的确认。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权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按照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处置资产
相关收入实现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以旧换新销售商品。
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折扣
商业折扣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销售折让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以买1赠1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
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的出售资产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与。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业务的融资费用税务处理不一致。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采用相对简单的处理办法,按合同规定的租赁付款额或公允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将会议中确认的未实现融资费用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然后分期计提折旧。
融资性售后回租对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相当于会计准则中确认的未实现融资费用,在租赁期间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直接扣除。
债务重组收入的确认。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与股权转让的区别,是否确认股息所得?(可免税))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盈利,如果未进行分配或者进行了分配,但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条件,投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
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税。
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缘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我视同转让限售股。
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合伙企业对当年所得不得进行任何分配。
但按财税规定,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合伙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货币形式: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形式: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劳务,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资产以及其他权益。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不征税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包括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项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存在税会差异。
免税
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免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的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纳税调减处理)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目的:消除经济性重复征税,鼓励长期投资。 采用免税法而非补税率差的优点:是西部大开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享受低税率优惠好处。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指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从事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财产。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各项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时间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支出。
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
税收优先原则。
相关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
确定性原则。
不得重复扣除原则。
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
税前扣除的范围。
扣除的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扣除的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扣除的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酒税一费已缴纳的消费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及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增值税为价外税,不包含在收入中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不得扣除。
扣除的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损毁,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及税前可以扣除的损失为净损失。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扣除的其他支出(兜底条款):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是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扣除项目的标准
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所称工资现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售出有关的其他支出。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所称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和逃避税款为目的。
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企业待职工支付个税扣除。
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总额=(职工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职工实际支付价格)×行权数量
三项经费
职工福利支出: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政策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限期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职工公会经费: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借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照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交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比例扣除。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保险费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基本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企业未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全体员工:投资者必须身兼员工方可税前扣除。
除企业依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用,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借款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利息支出的扣除标准。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有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2条规定外籍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防止资本弱化)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
汇兑损失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百5‰。即扣除最高限额与实际发生数额的60%孰低原则。
当年销售或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劳务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
应税收入与企业招待费计提基数的关系。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问题。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的歧途,我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支付费用,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或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费指企业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或者发放赠品等方式,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者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目的所支付的费用。
广告费需要符合的形式条件: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以实际支付费用并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业务宣传费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应用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应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或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或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租赁费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的分式,分两种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支付的租赁费,分别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用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租赁费支出不得扣除。
公益性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亏损企业的捐赠不得扣除。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公益性捐赠,包括货币捐赠和非货币捐赠。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前三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低于70%的。
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或者为他人逃避缴纳税款提供便利的。
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的情况。
受到行政处罚的。
佣金
保险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指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保险企业应建立健全手续费及佣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加强手续费及佣金结转扣除的台账管理
不得扣除:除委托个人外,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_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非费用
支付对象(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企业或中介个人),支付方式,支付比例(手续费越多,相应扣除比例越多),支付基数和入账方式(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有限制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和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劳动保护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工作服、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不得发放现金,否则被视作工资薪金支出或职工福利费支出),准予扣除
准备金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特殊行业准备金扣除
总机构分摊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其他项目
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据企业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工作服饰费用
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
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
不得扣除的项目
经济性罚款可以税前扣除,行政性罚款不得扣除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企业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税收利息)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超过公益性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赞助支出:企业发生就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以前年度亏损
指企业依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0的数额(税法亏损)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连续5年不间断计算补亏期限,先亏先补。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特殊政策:1.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至10年(当年具备资格) 2.2020.1.1-2020.12.31,受疫情影响较大困难行业企业(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50%)2020年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至8年 3.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可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按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4.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
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计税基础的确定: 1.外购的固定资产: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用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它支出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经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仅改建支出可以增加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1.5所发生的折旧费用与收入形式形成无关;2和3不属于本企业所有;6土地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按照无形资产入账;其他不存在损耗问题。)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也按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
推倒重置: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时候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重置计税成本+净值(重新按规定确定折旧年限。)
提升功能、增加面积: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低于税法规定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改扩建支出+原值(可以选择重新按规定确定折旧年限或者按剩余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器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电子设备为3年。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及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不包括消耗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消耗性生物资产: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农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 公益性生物资产: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式确定计税基础 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同样按次月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里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自创商誉。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数。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长期待摊费用
是指企业已经发生,但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支出,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两年以上。
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投资资产
是企业对外进行全行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存货
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再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存货按以下方式确定成本 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已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转让资产
企业转让资产时,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特殊事项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
以历史成本为计税标准。(会计以账面价值为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征收管理
源泉扣缴——有效保护税源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点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在追缴该纳税人应纳税款时,应当将追缴理由追缴数额,缴纳期限和缴纳方式等告知该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特别纳税调整
反避税
子主题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方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合理方法包括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其目的是为企业关联交易,营造一个相对稳定可以预见的税收环境,减轻转让定价调查的成本。
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子主题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方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相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企业对税务机关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所得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水平核定。
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25%税率水平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所称控制包括 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1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所称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25%,税率水平是指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第1款规定税率的50%即12.5%。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税务机关依照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股东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钱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43条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可以只按钱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跨省市总分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
子主题
非居民区企业取得本法第3条,第2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所得已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要机构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分月或者分季预交企业所得税是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年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的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期限,向纳税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本,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征收机关
2018年国地税合并之后,由国家税务总局各地税务局负责征收。
优惠政策
免征与减征优惠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和减征两部分
氧积压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养猪兔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免征企业所得税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中药材的种植。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牲畜家禽的饲养。 林产品的采集。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远洋捕捞
农产品初加工是指对农产品一次性的,不涉及农产品内在成分改变的加工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免3减半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自项目取得的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免3减半。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下列所得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其他免税减税政策。
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免3减半)
集成电路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自企业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两免三减半。)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5免5减半)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制造业门类。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归属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门类
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现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减计收入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业,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自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
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用于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屋,土地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加计扣除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三新费用)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付的工资。 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将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创投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要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原因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折旧方法 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直线法:固定资产折旧总额按时间平均分配。 固定资产的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
双倍余额递减法: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或者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年折旧额=年初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净值×年折旧率
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年限总和×100%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年折旧率
加速折旧法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一切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中央60%,地方40%) 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税额抵免
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里面。 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西部大开发
自2020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概要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般计算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境外所得抵免税额
适用范围: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
计算方法:限额抵免法 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所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所称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公式中要用所得税额(税前利润),若从国外分回的是税后利润,需换算为税前利润。 所得额=(分回利润+国外已纳税款)/所得额=分回利润÷(1-某外国所得税税率。) 一般情况下计算原则:分国不分项。公式中计算应纳税总额时,税率为25%法定税率。 简易办法计算抵免——12.5%作为抵免。企业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的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除就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第1款规定税率50%以上的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
例外情况 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的适用税税率突破25%。 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抵免问题突破分国不分项。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所称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企业依照税法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计算步骤 将境外税后所得还原为税前所得 计算抵免限额:抵免限额=还原的税前所得×25%(高新技术企业15%) 确定抵免限额=min(境外实纳税额,抵免限额) 应纳所得税额=境内外所得×适用税率-min(境外实纳税额,抵免限额) 扣税法 应纳所得税额=境内外所得×适用税率+(抵免限额-抵免税额) 补税法
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办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以下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20%减按10%征收或按照协定税率。
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
适用范围:对部分中小企业采用 征收办法: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适用于成本费用未准确核算的情况) or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适用于收入未准确核算的情况)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对于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
是由于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2款(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核定。
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税务机关可按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
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清算所得税
纳税人依法清算时,以清算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债务清偿损益=债务的计税基础-债务的实际偿还金额(正数为收益,负数为损失) 公式中的相关税费为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不包含企业以前年度欠税 清算所得税=清算所得×25%
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剩余,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剩余资产=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 股息所得(免征所得税)=(破产前累计未分配利润+累计盈余公积)×投资方所占股份 投资资产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剩余资产-股息所得-破产企业实收资本×投资方所占股份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
税制要素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取得收入的)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组织。不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邮箱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形式:包括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实质: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类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按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企业分居民和非居民
实际管理机构: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居民企业(无限纳税义务-境内外所得):依法在境内成立或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有限纳税义务-境内所得):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场所,机构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的,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5%)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减按10%或依协定征收)即预提所得税。
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券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所得来源的确定。
征税对象
从内容上看征税对象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的其他所得。
从空间范围上看,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境外的所得。
概要
税率
预提所得税税率。 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却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关于对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脱落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 10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10%。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及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税收优惠包括固定资产加计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15%税率技术转让转得减免税,延长亏损结转年限,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等。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减结转扣除。
第三方防治企业。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方防制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
制度概述
概念
含义: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规范和处理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重要形式)
所得:净所得或纯所得,能够用货币计量,是能够提高纳税能力的所得(是否包含非法所得?) 会计利润=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应税所得=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会计利润+/-税收调整项目=应税所得
特点
纳税对象是应纳税所得额;征税以量能负担为原则(公平);税负不易转嫁;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的征收办法;计算比较复杂
沿革
所得税1799年始于英国。1909年英国开始征收公司所得税 1937年南京国民政府提出所得税原则及暂行草案,1943年第一部所得税法《所得税法》 1950年政务院《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所得税体系初步建立。2007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两税合一)
税法概述
指导思想: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基本框架:8章60条—总则、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税收优惠、源泉扣税、特别纳税调整、征收管理、附则
四个统一:内外资企业适用统一企业所得税法 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 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 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体系
规模
第二大税种
改革的国际趋势
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一体化 企业所得税通货膨胀调整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改革 国际海运企业与船舶吨位税制 公司现金流量税的理论与实际
收入分为应税项目,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三类。 扣除项目分为全额扣除,不得扣除和限额扣除项目三类。
小小微企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