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CPA税法-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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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1-10-29 19:51:475-个人所得税
5.1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纳税义务人
居民个人
判断标准
住所标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居住时间标准: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
居住天数: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境内居住天数,不满24小时的,不计入
工作天数: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纳税义务
有限纳税义务,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
判断标准
住所标准:在中国境内无住所
居住时间标准:在中国境内不居住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
纳税义务
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征税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
法定退休后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税
内部退养时获得的一次性收入和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取得基本生活费收入按该项目纳税
提前退休取得按统一标准发放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该项目纳税
不属于该项目: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但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放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包括在内)、个人兼职收入(不存在任职受雇关系)
非独立,雇佣
2、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担任董事、监事,不在公司任职、受雇,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按该项目纳税
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
不属于:个人在公司任职,同时兼任董事、监事,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独立,非雇佣
3、稿酬所得
个人将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按该项目纳税,未出版、发表而从外单位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
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着、编辑等专业人员,在本单位报纸、杂志发表作品取得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除此专业人员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发表作品取得的收入,按“稿酬所得”纳税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原件或者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
5、经营所得
出租车属于个人的,按”经营所得“,出租车不属于个人的,按“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支付给业主本人的工资
个人代销彩票取得的所得
承包后工商变更为个体工商户的,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承包后工商等级仍为企业的,承包人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按“工资、薪金所得”,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方缴纳一定费用,后经营成果归承包方的,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用企业资金为其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购买房屋等财产,按“经营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用企业资金为其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支付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或购买房屋等财产,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企业用本企业资金为本企业除股东以外的雇员购买房屋等财产,按“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免税:个人取得国债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储蓄存款利息;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取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价差所得,暂免征收;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票、转让股权按规定纳税
企业改组
取得量化资产
个人在形式上取得企业量化资产(取得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
个人在实质上取得企业量化资产(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
取得量化资产分红
个人取得量化资产分红,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量化资产
个人转让量化资产,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个人转让住房,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从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费用
个人拍卖别人的作品手稿或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手稿原件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9、偶然所得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取得收入
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受赠收入
房产所有人将房屋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不征
房产所有人将房产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不征
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不征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收入礼品收入
个人取得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5.2 税率与应纳税额的确定
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
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年表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工薪预扣、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股权激励行权、企业(职业)年金按年或符合条件的一次性领取
月度税率表
选择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内退一次性补贴,企业(职业)年金按月或按季领取,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适用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按年)
20%比例税率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特财产租赁中,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征收个人所得税(按5%征收率减按1.5%计算增值税)
应纳税所得额确定过程中的扣除
征税方法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综合所得(居民个人 )
按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取得时按次或按月预扣预缴)
非综合所得(非居民个人)
工资薪金,按月计算个税
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按次分项计算
属于一次性收入的,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属于连续性收入的,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属于一次性收入的劳务报酬,以分月支付方式收取的,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
按年度计税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分类所得
按次计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偶然所得
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财产租赁所得
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可扣除费用
定额扣除
基本减除费用
60000元/年
专项扣除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依法确定的其它扣除
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支出
适用于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无综合所得的
基本减除费用
5000元/月
适用于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
定率扣除20%
减除20%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收入-20%扣除费用)
适用于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居民年度汇算清缴时,非居民个人按次扣缴时)
稿酬所得在减除20%的基础上,减按70%计算
定额(800元)或定率(20%)扣除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适用于
财产租赁所得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时)
核算扣除
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适用于
经营所得
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适用于
财产转让所得
不得扣除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具体规定及总结
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以每年收入额-基本减除费用6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它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
扣除标准: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
扣除范围:年满3周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子女的境内外全日制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学历教育);拥有义务教育学籍的特殊教育(如聋哑学校)。
不包含:不满3周岁子女的教育;子女境外非学历教育;在职研究生教育;进入博士后工作站期间
扣除主体:法定监护人
扣除方法:父母双方可选择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双方各扣50%
继续教育
扣除标准
学位(学位)继续教育期间,按每月400元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最长期限不得超过48个月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扣除
扣除主体及范围
父母或本人扣除
个人接受境内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本人扣除
境内在职研究生教育
接受人社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列明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接受人社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列明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不包含:境外继续教育;境外颁发的技能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的教育和证书、同一学历(学位)超过4年扣除期限的;同一纳税人同一年度内可同时享受一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额一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不能同时享受多个学历(学位)教育或多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大病医疗
扣除标准:发生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扣除主体: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选择父母任一方
住房贷款利息
扣除标准:每月1000元,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20年)
扣除范围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扣除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不包含:购买境外住房;父母贷款但产权登记为子女的购房;商业贷款或公积金之外的贷款购房;与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水平不相符的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后再次购房;贷款购房当年已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即两项仅能同时享受一项)
扣除主体
夫妻双方可约定选择一方扣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买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婚后可选择其中一套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100%扣除,也可由双方对各自购买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 扣除
住房租金
扣除标准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500元扣除
市辖区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1100元扣除
市辖区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800元扣除
扣除范围: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且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扣除主体:未婚本人扣;已婚且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由承租人扣;已婚且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的,分别扣除
赡养老人
扣除标准
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扣除
非独生子女,各子女分摊2000元扣除,每人分摊(平均分摊、指定分摊、约定分摊)不得超过1000元
扣除范围:被赡养人中一人或多人60周岁;被赡养人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已去世
扣除主体:赡养人
依法确定其它扣除
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础的4%标准内的部分
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
个人购买,按照不超过2400元/年(200元/月)扣除
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照不超过2400元/年(200元/月)扣除
单位购买的,购买当月计入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纳税,购买次月起在工资、薪金收入预扣预缴时按上述标准扣除
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支出
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确定
非居民个人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选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收入额=收入-20%扣除费用,稿酬所得减按70%)为应纳税所得额
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核算扣除)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除基本减除费用6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它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转让所得
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有价证券财产原值为买入价及买入时按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建筑物财产原值为建造费用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土地使用权财产原值,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机器设备、车船财产原值,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捐赠的扣除
捐赠渠道(可扣除)
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他部门等国家机关
扣除比例
一般规定
捐赠额未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公租房,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同上
特殊规定
全额扣除
多项捐赠扣除顺序
个人同时发生按30%扣除和全额扣除的,自行决定扣扣除顺序
捐赠支出金额
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捐赠股权、房产的,按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市场价格确定
口诀
居民所得三大类,分类、综合与经营;慈善允许跨项扣,项目、顺序自选定;未尽扣除转他项,已扣金额不调项。工薪捐赠何时扣?预缴、汇缴均可行;劳务稿酬特许权,只能汇缴统一扣;扣税未缴漏捐赠,申请补记索退税;扣税已缴漏捐赠,90日内办更正;经营所得经营扣,预缴、汇缴可选择;核定征收不查账,公益捐赠不能扣。
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非货币所得的确定
所得为实物的,按取得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或凭证上所注明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其他形式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中介费的扣除
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5.3 税收优惠
免征个人所得税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颁布)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奖学金 )
国债、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地方政府债券利息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指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税的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福利费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保险赔款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放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个人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唯一,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取得的所得
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税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1年及以内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1个月及以内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外籍个人免税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仅限我国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费用)、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特殊的免税优惠
拆迁补偿款
个人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
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临时来华,从事与北京冬奥会相关的工作,取得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或认定的收入
2020年1月1日起,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疫情感染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免征
减征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取得的所得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5.4 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境外所得和境外所得税额扣除的基本规定
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或者载重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组织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限额抵免的基本规定
基本规定
居民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税
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是居民个人抵免已在境外缴纳个税的限额(抵免限额)
来源于境外一个国家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之和,为来源于该国家所得的抵免限额
抵免规则
在境外一个国家实际已缴纳的个税税额<来源于该国家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税款
在境外一个国家实际已缴纳的个税税额>来源于该国家所得的抵免限额的,超过部分当年不得抵免,可在以后年度在来源于该国家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不得超过5年
抵免限额的计算规则
境外综合所得
第一步:分类或分项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第二步:分国计算分类或分项的抵免限额来源于一国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第一步计算结果×(来源于该国综合所得÷境内、外综合所得合计)
第二步中综合所得为计入全年收入额的金额(如工资薪金全额计入、稿酬、劳务、特许权使用费按比例计入),不扣除各项扣除(即基本费用扣除、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法定扣除等)
境外经营所得
第一步:分类或分项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第二步:分国计算分类或分项的抵免限额来源于一国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第一步计算结果×(来源于该国经营所得÷境内、外经营所得合计)
境外其他分类所得
第一步:不与境内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第二步:分国计算分类或分项的抵免限额来源于一国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第一步计算结果
第三步:分国别确定抵免限额来源于一国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经营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可抵免税额
不包括
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饶让抵免
境外所得税额扣除的管理
申报时间
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
申报地点
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两者择其一→没有户籍的为经常居住地
纳税年度的确定
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我国纳税年度
外币折算
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月或季度或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币所得,不再重新计算;对应补缴税款的,按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漏抵追溯
已申报境外所得未进行税收抵免的,以后年度可以追溯至该境外所得纳税年度进行抵免,追溯年度不得超过5年
预扣税款
5.5 应纳税额的计算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全年应纳税额=Σ(每一级数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级数的适用税率)=(全年收入额-基本扣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它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额
工资、薪金所得
全额计入收入额
劳务报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实际所得的80%计入收入额(定率扣除20%)
稿酬所得
实际所得的56%计入收入额(定率扣除20%后减按70%确认收入额)
按比例扣除后的余额计入年度综合所得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预扣预缴
工资薪金所得
原则:累计预扣法
预扣率
执行居民个人工资薪金预扣率表(与居民个人年度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致)
一般情况下累计预扣计算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其它扣除
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本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任职受雇月数
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可按照5000元/月×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特殊情况下的累计预扣计算
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一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税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预扣预缴时间
计入全年综合所得按年征收,每次取得收入时按次或按月预扣预缴(一次性收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连续性收入的,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所得收入≤4000,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800元)[×70%]
每次所得收入>4000,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70%]
其中稿酬所得在以上减除基础上减按70%计入预扣预缴收入额
全年汇算清缴时仅按20%定率扣除,无800元定额扣除
预扣率
劳务报酬所得为3档预扣率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仅20%一档预扣率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的特殊预扣预缴法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累计预扣法
Ⅰ 本期应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于扣预缴税额
Ⅱ-1 预扣率参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
Ⅱ-2 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在预扣预缴环节暂不扣除,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Ⅱ-3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
Ⅲ-1 收入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确定
Ⅲ-2 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截至本月在本单位从业月数计算
Ⅲ-3 其它扣除按照展业成本、附加税费和依法确定的其它扣除之和计算
Ⅳ-1 展业成本按收入额的25%计算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规定
累计预扣法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按月或按次分项计算个税,不办理汇算清缴
所得项目
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5000元
劳务报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取得的收入×(1-20%)
稿酬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取得收入×(1-20%)×70%
应纳税额=应纳说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按月或按次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一个纳税年度内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办理汇算清缴
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额的计算
适用税率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年收入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除内容
特殊扣除
60000元/每年,即5000元每月
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
按照不超过2400元/年(200元/月)扣除
生产经营有关费用
应当与个人、家庭费用区分,无法区分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准予扣除
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支出
扣除限额按照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确定
按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企业拨缴的职工教育经费在工资薪金总额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个体工商户符合规定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规定可以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
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用准予直接扣除
利息支出
从业人员工资;为从业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
向当地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
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租赁费
汇兑损益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劳动保护费
亏损弥补等
与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要求一致
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
个人、家庭生活相关费用
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
个体工商户有两处或以上经营所得的,选择其中已出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适用税率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查账征收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年收入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
扣除
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为60000元/每年,即5000元每月
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
按照不超过2400元/年(200元/月)扣除
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支出
扣除限额按照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确定
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等原因导致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核定征收
核定方式
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与企业所得税类似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税的优惠政策
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的,在查账征收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计算公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适用税率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征收方式
按年计税,次年3月31日前汇算清缴
纳税年度内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指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之和
必要费用按年扣除60000元
扣除
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
按照不超过2400元/年(200元/月)扣除
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支出
扣除限额按照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确定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适用税率
20%比例税率
10%比例税率(个人出租、转租住房适用)
计算公式
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汇率=[每次(月)收入额-允许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法定扣除标准800元]×20%或10%
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汇率=[每次(月)收入额-允许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法定扣除标准20%]×20%或10%
扣除
允许扣除的项目
首先扣除:税费、基金
税金、教育费附加等,需要完税凭证
其次扣除: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和增值税额(个人转租适用)
需要租赁合同和合法的支付凭证
再次扣除:修缮费用
需要有效、准确的凭证
每月以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可无限期向以后月份结转扣除
最后扣除:法定扣除标准,按前述三项扣除后的余额
余额不足4000元的,扣除800元
余额超过4000元的,扣除20%
纳税人
根据产权凭证为依据确定
无产权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且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收入的个人为纳税人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总体要求
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有价证券财产原值为买入价及买入时按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建筑物财产原值为建造费用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土地使用权财产原值,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机器设备、车船财产原值,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适用20%比例税率
举例
个人转让住房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
房屋原值的确定
商品房
自建住房
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
已购公有住房
城镇拆迁安置住房
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
按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价款+相关税费
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
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
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相关税费
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补偿的
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相关税费-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
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相关税费+货币补偿
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
合理费用
住房装修费用
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
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商品房及其他住房
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
按规定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
个人转让股票、股权
股票
境内上市公司转让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2018年11月1日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权
股权转让的行为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收入确定的原则及方法
核定收入
转让收入的确认
核定收入的,必须依次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的先后顺序进行核定
股权原值的确认
纳税地点
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的所得
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
按照处置比例计算处置所得
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费用,准予扣除
个人拍卖财产
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计率算个税
沪港通、深港通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内地个人投资者
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个税
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个税
香港市场投资者(企业或个人)
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通过沪港通买卖上市A股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通过沪港通买卖上市A股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暂免征收增值税
个人以非货币资产投资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20%比例税率
基本原则
按收入全额计税,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其他规定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税
持股期限在1个月及以内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1年及以内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一般情况下,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按该项目纳税
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居民储蓄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20%比例税率
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不超过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800元的,全额计税
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
不征税情形
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
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与赠品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
均与企业销售直接挂钩的礼品赠送
征税情形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
企业对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
均与企业销售不直接挂钩
赠品为自产产品(服务)的,按市场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赠品为外购商品(服务)的,按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5.6 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
工资薪金相关
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规定
范围
年终加薪
实行年薪制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
实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绩效工资
相关要求
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权责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也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的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居民个人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纳税
基本计税规则
1、先将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依照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应纳税额=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的)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原则:将雇主承担的税款作为雇员额外增加的收入,并入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步: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
情形一、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
情形二、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
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即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不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雇主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雇主负担比例)
第二步:确定适用税率
第三步: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四步:计算实际需缴纳税额
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雇主承担税额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年金缴费环节
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税
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税
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总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当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税
缴费及运营收益环节暂不征收
年金领取环节
领取时,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个税
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
按季度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适用月度税率表
按年领取的,使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的
个人因出境定居一次性领取,或者个人死亡后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除上述原因外一次性领取的
适用月度税率表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解除劳动关系
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解除劳动关系后再任职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在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税
企业宣告破产,职工获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提前退休
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应纳找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该收入不与办理提前退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应分别计算纳税
提前退休属于正式退休,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后领取的退休工资即可享受退休金法定免税政策
内部退养
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和办理内部退养后每月领取的工资、薪金,均须计算纳税
一次性收入纳税方法
将一次性收入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分摊,并月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仅为基础扣除费用,不含其他扣除),以余额为基础确定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再将一次性收入全额与办理手续当月的工资薪金相加,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仅为基础扣除费用,不含其他扣除),按照以上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算个税(即一次性收入在领取当月一次性缴纳个税)
内退工资收入纳税方法
办理每部退养手续后每月领取的内退工资收入,计入综合所得计征个税
以上一次性收入不属于综合所得,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等
个人股票期权
基本规定
2021年12月31日前,股票期权不计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使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及以上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上述规定纳税
递延纳税: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税务局备案,可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票期权涉税处理
取得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
授予时
一般不征税
行权前
转让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行权日
实际行权价低于行权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持有期间
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税
转让股票
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税或免税
取得可以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
授予时
按照授予日股票期权市场价格或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行权前
转让股票期权的,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行权日
不征税
持有期间
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税
转让股票
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税或免税
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发开机构和高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科技成果转化:指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现金奖励:指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3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
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规定
对科研机构和高校的正式员工职务科技成果的股权、出资比例的奖励,暂不征税——科研机构、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非上市公司非新三板企业技术人员的科技转化股权奖励可分期递延纳税——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纳税
企业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执行上述规定,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不享受上述政策
2021年12月31日前,个人股权奖励不计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使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及以上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上述规定纳税
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的(如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只能扣除一次基本减除费用
个人实际工资与名义工资不一致的(如将一部分工资上缴派遣或介绍单位的),在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前提下,按实际工资纳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基本规定
所得来源判断
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中国境内还是境外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中国境内还是境外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
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仅在境外任职,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属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
境内期间按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境内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在境内停留时间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
境外工作天数按照当期公历天数减去当期境内工作天数计算
无住所非居民个人
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的
仅就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并由境内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境内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
高层管理人员
担任境内居民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职务的个人,无论是境内外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内雇主支付的工资,均须计算缴纳个税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境内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
以下居住时间标准下计税规则一致
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难183天的
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计算缴纳个税(包括境内外支付)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
无住所居民个人
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的
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所得,免税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
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6年的
从境内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纳税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
单位为个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后
单位为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个税予以退还
投资相关
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税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及相关税费
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
原股权转让已经实现的
收回转让股权视为新的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税不予退还
原股权转让未实现的
不应缴纳个税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个人
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
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
天使投资个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以下两种方式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税税额,选择后3年内不得变更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特点
个人合伙人根据项目取得所得计税
税率
按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20%税率
盈亏处理
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项目间盈亏可以互抵,但不能将亏损结转下年(股权转让所得)
投资额70%抵减所得
符合条件的,可按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其它扣除
无
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特点
个人合伙人根据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计税
税率
按经营所得,5%-35%超额累进税率
盈亏处理
整体核算盈亏,亏损可结转5年
投资额70%抵减所得
符合条件的,可按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纳税
其它扣除
取得经营所得,无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其他扣除,从多出取得经营所得的,汇总计算,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
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
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取得股权激励环节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20%税率纳税
取得成本
股票期权、股权期权
行权价
限制性股票
实际出资额
股权奖励
0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以选择使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
技术入股环节
按技术转让收入扣除技术成本、合理税费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转让股权环节
适用“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选择递延纳税
适用“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其他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
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
雇员律师分成收入扣除办案费用支出后,与工资薪金合并纳税,办案费用支出在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兼职律师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已收入全额(分成收入为扣除办案支出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
个人的外币收入折合成人民币的换算方法
5.7 征收管理
自行申报纳税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
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纳税
专项附加扣除的操作办法
中心主题
工资、薪金所得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其它扣除
劳务报酬所得
每次应预扣预缴税额=每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每次所得收入≤4000,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800元)
每次所得收入>4000,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每次应预扣预缴税额=每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额×20%
每次所得收入≤4000,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800元)
每次所得收入>4000,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
稿酬所得
每次应预扣预缴税额=每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额×20%
每次所得收入≤4000,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800元)×70%
每次所得收入>4000,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70%
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工资、薪金所得
全额计入收入额
劳务报酬所得
实际所得的80%计入收入额(定率扣除2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实际所得的80%计入收入额(定率扣除20%)
稿酬所得
实际所得的56%计入收入额(定率扣除20%后减按70%确认收入额)
全年收入额
全年应纳税额=Σ(每一级数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级数的适用税率)=(全年收入额-基本扣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它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经营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