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
举行宗教仪式用地、宗教人员生活用地、供公共参观游览用地和管理办公用地免税,附设经营用地不免税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或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5-10年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
到2022年12月31日止(含当日),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和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
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相关资料,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土地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