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CPA税法-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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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
一般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具体规定: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5、在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的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划定
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率
定额税率,每个幅度税额差距规定为20倍,不同幅度最低标准递减0.3元
大城市 :1.5元-3元
中等城市 :1.2元-24元
小城市 :0.9元-18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12元
经济落后地区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标准的30%
计税依据
纳税义务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
1、以测定面积为准
2、土地使用证书确认面积为准
3、以纳税人申报面积为准,待核发土地证后再作调整
4、地下土地,以地下土地使用权证面积,无证的以地下建筑物投影面积,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纳税款的50%征收
税收优惠
法定税收优惠
免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土地
由国家财政机关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
出租等非自用不免税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
举行宗教仪式用地、宗教人员生活用地、供公共参观游览用地和管理办公用地免税,附设经营用地不免税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不免税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或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5-10年
购买其他单位上述土地不免税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
无偿看使用,有偿找拥有
到2022年12月31日止(含当日),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和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
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相关资料,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土地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的减免优惠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征收管理
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
土地所在地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跨区域使用土地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纳税地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购置新建商品房
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购置存量房
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出租、出借房屋
交付房产之次月起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之次月起缴纳,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之次月起缴纳
新征用的耕地
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
新征用的非耕地
批准征用次月起
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
应纳税款计算应截止到土地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