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方位内使用的房产免征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荐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房产免征
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损毁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无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基建单位出资建造,施工期间,一律免征。基建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其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自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房屋,按各自使用部分分别征收或免征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高校为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高校学生公寓免征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免征,同时经营其他业务的,按场地面积比例确定
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5年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商品房,出售前不征收,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征收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直属库自用的商品储备业务的,免征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用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免征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宏观调控需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的,可叠加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