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CPA税法-车船税、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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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1-10-29 19:54:20税法11-车辆购置税法、车船税法和印花税法
11.2 车船税法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征税范围
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举例
车辆
机动车辆
应税车辆
乘用车、商用车(包括客车、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
非应税车辆
拖拉机
非机动车辆
均为非应税车辆
船舶
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非机动船舶仅为非机动驳船
不包括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
境内单位和个人租用外国籍船舶的,不征税,境内单位和个人将船舶出租到境外的,应依法纳税
税目与税率
税率
实行定额税率
车辆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车船税法规定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船舶税率由国务院在车船税法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税目
乘用车
计税单位:每辆
核定载客人数9人及以下
摩托车
计税单位;每辆
商用车
客车
计税单位:每辆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货车
计税单位:整备质量每吨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客货两用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按照货车税额50%计算
其他车辆
计税单位:整备质量每吨
不包括拖拉机
机动船舶
计税单位:净吨位每吨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
游艇
计税单位:艇身长度每米
应纳税额的计算
购置新车船
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应纳税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月份+1
被盗抢、报废、灭失的车船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可凭相关证明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失而复得的,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纳税
已纳税车船在同一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申报纳税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
税收优惠
法定减免
捕捞、养殖渔船,免税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车船、免税
警用车辆,免税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节能汽车,减半征收
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船舶,免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免征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由部队号牌改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一次性免征
特定减免
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港澳台车船,不征收
按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辆,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按照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纳税地点
纳税人自行申报的
车船登记地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不需要办理登记的
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
纳税申报
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11.3 印花税法
印花税的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凭证,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
立合同人
各类合同的当事人,不包括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义务的,与纳税义务人负有同等税收法律义务
立据人
立账簿人
领受人
使用人
凡有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应税凭证的,各方均为纳税义务人
征税项目的具体规定
税目
1、10类经济合同
包括合同和合同性质的单据、凭证
购销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
印花、广告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
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技术合同
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
2、产权转移书据
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签订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仅包括“四证一照”
工商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不属于征税范围
电网企业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一般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
税率
比例税率
万份至零点五
借款合同
万分之三
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
万分之五
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
千分之一
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定额税率
每件5元
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中其他账簿
特别规定
在上交所、深交所、新三板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里的股权转让书据,均按照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税额计算及计税金额的规定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或应税凭证件数)×适用税率
一般规定
购销合同
购销金额
加工承揽合同
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加工、定做合同
合同中分别记录原材料金额和加工费金额
原材料(包括主料和辅料)金额按照购销合同计税
加工费金额按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
合同中未分别记录原材料金额和加工费金额
就全部金额按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
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
按照合同中规定的加工费、辅助材料金额之和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收取的费用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承包金额
财产租赁合同
租赁金额
税额超过1角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货物运输合同
运输费合同
不包括所运货物金额、装卸费用和保险费用
仓储保管合同
收取的仓储保管费用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费金额
技术合同
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
合同价款中的研发费用不计税,应扣除
产权转移书据
所载金额
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金额
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金额计税
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未分开注明的,按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计税
营业账簿
记载资金的
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两项合计
其他账簿
按件计税
每件5元
权利、许可证照
按件计税
每件5元
特殊规定
同一凭证记载两个或两个以上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经济事项
分别记载金额的,分别计算税额加总贴花
未分别记载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外币折算人民币金额的,汇率采用凭证书立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
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1角以上的,分位四舍五入
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合同先定额贴花5元,待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税票
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
商品购销活动中的以货易货,交易双方既购又销,均应按其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的,所签订的分包合同仍需计税贴花
国内货物联运
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
分程结算运费的,以分程运费为计税依据
国际货运
托运方
按全程运费计税
承运方
为我国企业的,按本程运费计算贴花
为外国企业的,免纳印花税
税收优惠
应税凭证正本贴花后,副本、抄本不再贴花,视同正本使用的除外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
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配套建设公租房的,按建筑面积比例免征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及购置住房的个人设计的印花税予以免征,配套建设的,按建筑面积比例免征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对按件贴花5元的其他账簿免征
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投资管理人印花税
征收管理
缴纳方法
自行贴花
纳税人自算、自购、自贴销
汇贴或汇缴
汇贴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用缴款书或完税凭证代替贴花
汇缴
同一类凭证频繁贴花的,可按1个月的期限汇总缴纳
委托代征
纳税环节
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
具体为合同签订时、账簿启用时、证照领用时
合同在国外签订且不便在国外贴花的,将合同带入境时
纳税地点
一般实行就地纳税
全国商品物资订货会,有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办理
地方主办、不涉及省级关系的订货会,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自行确定
违章处理
在应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或已粘贴税票未注销或未划销的
由税务机关追缴少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已贴用税票揭下重复使用造成未缴、少缴的
由税务机关追缴少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印花税票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以上1万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
按期汇总缴纳的纳税人,超过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
由税务机关追缴少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