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3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这是一篇关于3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的思维导图。在客观题考试中,三国法依旧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能否拿高分的关键。虽然三国法的门槛较高、但却是所有部门法中最容易“讨巧”的,所以大家一定要好好复习!!
这是一篇关于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思维导图。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区别:其一,法人具有法人资格,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二,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非法人组织则掌控一定的财产,这种财产是否具有独立性,法律未作要求。 其三,从产生方式看,法人成立需要注册(机关法人等除外),非法人组织成立需要登记等。
这是一篇关于自然人的思维导图。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的法律概念。 每个生物学意义上的人都是指自然人。 只有自然人才有资格享有基本人权,某些权利,诸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只有自然人才有资格享有。
这是一篇关于基础理论的思维导图,包含了定义、性质、渊源、解释、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法律适用等内容,可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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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领土
领土构成及各部分法律制度
领陆
边界制度(便利;相邻权;界标出现任何问题均须双方代表在场方能修复或重建 )
领水
河流
内河:完全主权
界河:主航道或河道中心线为界;船舶可以在对方航道航行但不得靠泊;修建设施须经对方许可。
多国河流:仅对沿岸国船舶开放;主权归属流经国;但不得改道或堵塞。
国际河流(国际运河):依条约对所有国家的非军用船舶开放;主权归属流经国;条约约定管理等事项。
湖泊
内海
领海
群岛水域
海洋法详述
领空
《芝加哥公约》:“领空主权原则”
三个“反劫机公约”(东京、海牙、蒙特利尔):“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底土
完全主权
领土主权的取得和限制
传统方式
先占:A:无主地;B:有效占领(主客观)——合法,现已不能适用。
时效:有争议,我国不承认。
添附:合法。不能侵犯邻国的相邻权;是在领土上增加领土的行为。
征服:不合法。
割让:非强制性割让合法;强制性割让不合法。
新方式
殖民地独立:合法。
公民投票:效力取决于相关国家的国内法或有关国家间的具体协议。
领土主权的限制
海洋法
海洋水域划分及各部分制度
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进入
渤海和琼州海峡属于内海
港口(对外籍船)刑事管辖 :只有对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或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
完全主权,但其他国家的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无害通过的限制
我国不允许军用船舶的无害通过
连续不停迅速通过,除非不可抗力、遇难和救助
潜水器必须浮出水面并展示国旗
通过必须是无害的
毗连区
依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法规行使管制权
我国声明还可以因国家安全行使管制权
我国毗连区属于我国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
专属经济区
自然资源的专属勘探开发权以及与此相关的管辖权
管辖权的限制
有权拘捕违反上述专属权利的外国船只及其船员
迅速通知船旗国
有担保迅速予以释放
仅违反渔业法规的,不得对船员监禁或任何形式的体罚
公海
管辖权
船旗国管辖权:一船一旗,否则视为无国籍船和可登临检查的对象。
普遍管辖权:海盗、非法广播、贩卖奴隶和贩卖毒品。
登临权和紧追权
相同
主体:军舰、军用飞机、经授权且标志清楚的政府公务船舶或飞机。
主体原则上不能是被登临或被紧追的对象。
区别
登临权:在公海上直接提起管辖权。
紧追权:在其他海域提起管辖并将管辖权延伸至公海。紧追权须发出停止信号;不能中断;当被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 领海时 紧追权终止。
海洋底土划分及各部分制度
内海和领海下覆底土
领土,完全主权
大陆架
自然资源(非生物资源)的专属开发和管辖权
大陆架权利的产生以提交科学信息和证据资料为依据,不以占领或公告为依据
沿海国开发 200海里以外 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应通过 国际海底管理局 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或实物, 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缴
国际海底区域
平行开发制(勘探者和国际资源管理局平行开发)
群岛水域和国际海峡
领水,完全主权
其他国家的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群岛国 可以 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通道,以便外国船舶或飞机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或飞越其群岛水域及其邻接的领海。
国际海峡
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海峡
海峡沿岸国依公约对海峡享有的任何主权或管辖权不受影响
海峡沿岸国可以指定海道和规定分道通航制,但事先须征得 国际海事组织 的同意,并应将其所知的任何危险情况妥为公布。
航行制度
过境通行制:外国船舶和飞机享有以迅速过境为目的、连续不停(不可抗力或遇难除外)地航行和飞越的权利。
无害通过制:外国船舶享有不经许可、连续不停航行的权利;适用于一国大陆和该国岛屿构成的国际海峡,且该岛屿向海一面有方便的通道。
自由航行制:适用于国际海峡中有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特别协定制:签订有专门的公约规定通行制度。
国际法上的特殊空间
南极法律制度
“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南极条约》
外层空间法律制度
登记制度
报告联合国秘书长;是所有权和管辖权的依据
营救制度
援助、通知、送回
责任制度
责任主体:发射国(实际完成发射行为的国家;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绝对责任:致损对象为地面或飞行中的飞机;过错责任:致损对象为其他外空物体。
国际环保法
大气环保
防止气候变化:限制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
臭氧层保护:限制和管制消耗臭氧层物质
海洋环保
防止船舶污染
防止海洋倾倒废物
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
生物多样性
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清单
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
明确有关国家责任
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
只能在缔约国之间相互进行
进口国对特定进口的书面同意
有无害环境的处置方法
都必须有相关的保险、保证或担保
《巴塞尔公约》
国际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