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知识总结,主要包括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的概念和具体形态、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三部分内容。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headquarteredin Geneva, Switzerland, is an intergovernmentalorganization which regul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所有权主要形式知识导图,讲述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等,内容丰富全面且思路清晰,赶快收藏下图学习吧!
所有权的思维导图,知识内容有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所有权的职能、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行使、所有权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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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和性质
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意义
不动产登记的性质
契约登记制度
权利登记制度
托伦斯登记制度
登记的类型
实体权利登记和程序权利登记
实体权利登记
程序权利登记
权利登记和表彰登记
权利登记
表证登记
设权登记和宣示登记
设权登记
宣示登记
本登记和预备登记
本登记
预备登记
不动产登记程序
不动产登记的范围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申请
不动产登记申请的查验
不动产物权登记
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不动产登记的一般效力
物权公示效力
物权变动根据效力
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
善意保护效力
警示效力
我国民法典规定物权变动登记的具体效力
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
作为生效要件的物权登记
作为对抗要件的物权登记
无需登记的物权变动
登记错误的后果
当事人登记错误的责任
登记机构错误登记的责任
动产交付
动产交付的概念
动产交付是指将动产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的法律事实。因为交付就是占有的移转,故也被称为占有的交付。交付的法律意义是公示,即表示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及移转的法律事实。
动产物权交付的形态体系
动产交付的具体形态
现实交付
经由占有辅助人为支付
经由占有媒介关系未交付
经由被指令人未交付
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
认可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的区分
须因某种法律关系的存在使让与人有暂时占有让与物的必要性
须让与人对物已为直接或间接占有
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
物权变动概说
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变动是物权法上的一种民事法律效果,和其他民事法律效果一样,物权的变动也是由一定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
物权变动的基本形态
物权的发生
是指物权与特定主体相结合,也就是物权的取得。
物权的变动
广义的变更是指主体的变更、客体的变更和内容的变更,狭义的变更是指物权的客体和内容上的变更。
物权的消失
是指物权的丧失。
物权变动的模式选择
物权变动的不同模式
债权意思主义
债权意思主义是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一种。也就是说仅仅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得物权发生变动。物权的变动因当事人的合意即可完成,无须以交付或者登记为要件。
登记对抗主义
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未经登记,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此种体例为法国和日本所采纳。
公示要件主义
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之间除有债券合意之外,尚需通过登记或者交付的法定方式,即进行公示,方发生效力。
物权形式主义
物权形式主义是指物权变动效力的发生,需要物权意思表示甚至物权合意,并践行法定方式。就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而言,除登记或交付外,尚需当事人就此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作成一个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意思合致,即物权行为。
对物权行为理论的起源
物权行为理论的起源
物权行为理论是由德国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萨维尼首先提出来的。
物权行为理论的内容
分离原则
分离原则,又称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是指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相分离。
抽象原则
抽象原则,又被称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在其效力和结果上不依赖其原因行为而独立成立,即原因行为的无效或者撤销不能导致物的履行行为的当然无效和撤销。
形式主义原则
形式主义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的独立的意思必须要依据一种客观能够认定的方式加以表达的原则。
物权行为理论的优势和缺点
优势
其一,对于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区分,使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更趋于科学,物权变动的法理基础更加清晰明朗。 其二,形式主义原则是建立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理论支撑。 其三,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
缺点
(1)物权行为理论是人为的拟制,不是生活现实,现实中没有物权合意。(2)物权行为理论妨害交易公正。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之后,原所有权人只能享有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而不是所有权返还的请求权,不利于保护原所有权人。(3)物权行为理论人为割裂了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的必然联系,违背交易常识或者交易习惯,把一个简单的交易分解为多个契约,难为大多数人理解。
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区分原则的概念
区纷纷原则的基本含义
实行区分原则的公示效力
物权公示的一般含义和方式
公示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