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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法理学的思维导图,内容涵盖了法理学概述、法律关系、法的概念、法的分类、法的运行,希望梳理的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编辑于2021-08-01 18:43:28法理学
概述
法的概念和特征:
法的概念: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人民)的体现,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的本质: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阶级意志性: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人民)。
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 产生、 变更都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法的基本特征:
规范性: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 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 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型、 标准或方向。
国家意志性: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国家强制性: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 具有国家强制性。
普遍性:
法在国家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
程序性:
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 具有程序性。
法的作用:
指引作用: 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确定的指引: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示而作为或不作为。
有选择的指引:人们的行为有选择的余地, 可以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
评价作用: 法律具有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一般评价: 广泛主体作出的评价, 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专门评价: 专门机关作出的评价, 具有法律约束力。
预测作用: 公民、 法人、 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和国家等主体预测相互之间的行为。
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反面教育:通过对违法行为实施制裁, 起到警示和警诫的作用。
正面教育:通过对合法行为加以保护、 赞许和鼓励, 起到表率和示范的作用。
强制作用: 对违法者加以处分、 处罚或制裁。
指引自己, 评价他人, 预测相互行为, 教育大多数, 强制一小撮。
法的分类:
按法的创新与适用主体(区别标准)不同:
国内法:宪法、民法、诉讼法等;
国际法:领土法、国际海洋法、国际航空法等。
按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法律地位)不同:
根本法:宪法(现行82宪法)
普通法:行政法、刑法等。
按法的效力范围不同:
一般法:刑法、民法等;
特别法:兵役法、教师法等;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按法规定的具体内容不同:
实体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
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
按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不同:
成文法:制定和公布的以文字形式表现的法;
不成文法:由国家认可的不具有文字表现形式的法。(案例、判例)
法与道德:
实际上,道德与法律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不同:
道德是法律的外延
法律关系:
概念:权利义务关系。
要素:
1.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国家。
2.内容——权利和义务。
3.客体——物、人身利益、智力成果、行为。
产生、变更和消灭:
1.法律规范。
2.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的运行
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 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
立法程序: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 修改和废除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立法程序,通常是以下四个步骤:
法的渊源:是指法作为行为规则的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制定的机关和效力层级及范围的不同, 我国法的渊源主要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两种。
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能够直接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来源。
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却具有法律意义和说服力并可能构成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准则来源。
具体分类:
正式渊源:
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法律: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闭会时由人大常委会修改。
非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
行政法规:专指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地方性法规:
省级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常委会。
市级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大和常委会。
民族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州、县)的人大指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组成部门制定。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级政府、设区的市的政府制定。
特别行政区法律:港澳基本法、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的立法。
国际条约和惯例:批准加入的国际条约和惯例。
非正式渊源:党的政策、伦理道德、习惯(社会习惯)、判例、法律学说等。
宪法与法律:
宪法:
制定主体:全国人大。
修改主体:全国人大。
解释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
监督主体: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律:
制定主体: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
修改主体: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
解释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
监督主体:法院、检察院。
注意事项:
1.法的解释权为全国人常独有。
2.全国人大制定修改基本法, 全国人常制定修改除全国人大制定修改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全国人常提议或 1/5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由全体代表的 2/3 以上的多数通过, 启动宪法的修改。
关于效力: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法律: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高于本级、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判断规则:上位法大于下位法; 同级人大大于同级政府。
关于适用:
1.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法律部门:
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划分的标准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
法律体系:
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法的实施:
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从“ 书本上的法律”变成“ 行动中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包括执法、司法、守法三种形式。
执法:又称法的执行,指国家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职能部门,如公安、工商、税务、卫生、教育、民政等部门)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
守法:又称法的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
法的解释:
是指一定的解释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法律的含义以及法律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进行进一步说明的活动。
分类:
正式解释:
又称有权解释、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个人作出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正式解释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范畴。
具体分类:
立法解释:
1. 立法解释的效力与法律相同;
2. 出现以下两种情形, 可进行立法解释:
(1) 法律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
(2) 出现新情况, 需要明确适用法律的依据。
司法解释:
最高院、 最高检对司法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
(1) 包括“审判解释、 检察解释及二者的联合解释” ;
(2) 形式上包括“解释、 规定、 批复和决定”
行政解释:
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 检察的其他的法律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行政法规所作的解释。
非正式解释:
又称任意解释、 学理解释, 是指普通人所作的没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法的运行:
法的制定:
立法程序:提案—>审议—>通过—>公布。
法的渊源:
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非正式渊源:党的政策、伦理道德、社会习惯等;
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程序法、经济法等。
法的实施:执法、司法、守法。
法的解释:
正式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非正式解释:没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三、总结
法的概念:
1.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2.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3.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4.社会规范。
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可诉性。
法的本质: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的作用: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
法的分类:
国内法与国际法;
根本法与普通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
法与道德: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二、法律关系
含义:是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三要素:法律关系的主体、 内容(权利和义务)和客体。
1.主体: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包括自然人( 公民) 、 机构和组织(法人) 、 国家。
2.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3.客体: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如物、 人身利益、 智力成果、 行为。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法律关系的产生、 变更和消灭需要两个条件: 一是法律规范, 二是法律事实。
法律规范:
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 反映统治阶级意志,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社会规范。 如国家颁布的《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等。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 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
法律规范所规定的、 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规范+法律事实=法律关系。
法律事件:
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 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 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分为社会事件(罢工、 战争等) 和自然事件(生老病死、 自然灾害等) 。
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和属性, 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力为转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