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二章增值税会计
包含了增值税会计概述、简易计税方法的核算、销项税额的核算、特殊应税行为的核算、进项税额的核算等。
编辑于2021-11-24 21:22:56第二章:增值税会计
1. 增值税会计概述
1.1. 税制要素
1.1.1. 征税范围
1.1.2. 纳税人
1.1.3. 销售额
1.1.4. 适用税率
1.1.5. 进项税额抵扣
1.1.6. 简易计税和征收率
1.1.7. 加计抵减
1.1.8.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1.9. 税收优惠
1.1.10. 出口退税及征收管理
1.2. 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2.1. 增值税纳税人
1.2.2. 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
1.2.3. 一般纳税人(税率)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1.2.3.1. 判定标准: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
1.3. 会计科目的设置(一般纳税人)
1.3.1. “应交增值税”
1.3.1.1. “进项税额”
1.3.1.2. “销项税额抵减”
1.3.1.3. “已交税金”
1.3.1.4. “转出未交(多交)增值税”
1.3.1.5. “减免税款”
1.3.1.6.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1.3.1.7. “销项税额”
1.3.1.8. “出口退税”
1.3.1.9. “进项税额转出”
1.3.2. “未交增值税”
1.3.3. “预交增值税”
1.3.4. “待抵扣进项税额”
1.3.5. “待认证进项税额”
1.3.6. “代转销项税额”
1.3.7. “增值税留抵税额”
1.3.8. “简易计税”
1.3.9. “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1.3.10. 代扣代缴增值税等
2. 简易计税方法的核算
I. 小规模纳税人的核算
I.1. 计税规定
I.1.1.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
I.1.2.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I.1.3. 纳税人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
I.2. 核算方法
I.2.1. 一般销售业务
I.2.2. 扣缴业务
I.2.3. 视同销售
I.2.4. 差额计税
I.2.5. 转让金融商品
I.2.6. 预缴和预纳
I.2.7. 已预缴和已缴纳税款的退还
II.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的核算
II.1. 一经选择,在36个月内不得变更
II.2. 销售货物时:按取得的收入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如果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贷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 销项税额的核算
A. 一般销售业务
A.1. 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A.1.1. 在收到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就发生了纳税义务,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A.2.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
A.2.1. 其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A.3. 赊销方式
A.3.1. 以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无书面合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A.4. 分期收款方式
A.4.1. 以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A.5. 预收款方式
A.5.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A.6. 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
A.6.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
A.7. 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A.7.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劳务并收到销售款项或者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A.8. 先开具发票的情况
A.8.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B. 特殊销售业务
B.1. 商业折扣
B.1.1. 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的,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旧额
B.2. 现金折扣
B.2.1. 现金折扣是在销售实现后发生的
B.2.2. 纳税人在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不能扣除现金折扣,应按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
B.3. 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
B.3.1. 销售方:其退给购买方的款项中对应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其当期销项税额中扣减 购买方:因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而收到的款项中对应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其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B.4. 差额计税
B.4.1. 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某些具体的成本、费用项目,这类情况通常称为“差额计税”
B.5. 转让金融商品
B.5.1. 一般纳税人使用6%的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使用3%的征收率
B.6. 以旧换新
B.6.1. 在计算增值税时,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B.7. 以物易物
B.7.1. 双方应做购销处理(各做各的)
B.8.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B.8.1. 如果该固定资产在购入时抵扣了进项税额, 则一般纳税人在销售时应按照该固定资产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B.9. 包装物的核算
B.9.1. 随货物出售的不单独计价包装物:其价值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B.9.2. 随货物出售的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在计税时作为价外费用。
B.9.3. 对于包装物循环使用并收取押金:押金单独核算。
C. 视同销售行为
C.1. 委托代销货物
C.2.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销售完成时确认收入
C.3.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C.4.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C.5.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C.6.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C.7.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C.8.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C.9.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没对象的除外
4. 特殊应税行为的核算
4.1. 提供建筑服务
4.1.1. 简易计税与差额计税
4.1.1.1. 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况
4.1.1.1.1.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4.1.1.1.2. 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4.1.1.1.3. 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4.1.1.1.4. 在销售电梯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4.1.1.2.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于3%的征收率
4.1.2. 税款的预缴和申报纳税
4.1.2.1.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税率)×2%
4.1.2.2.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应预缴税款=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征收率)×3%
4.2. 转让不动产
4.2.1. 简易计税与差额计税
4.2.2. 税款的预缴与申报纳税
4.3. 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4.3.1. 一般纳税人出租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税率)×3%
4.3.2.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 应预缴税款=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4.4.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
4.4.1. 简易计税与差额计税
4.4.1.1. 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5%计税
4.4.1.2. 差额计税: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销售额=(全部价款加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
4.4.2. 税款的预缴与纳税申报
4.4.2.1.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4.4.2.2. 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5. 进项税额的核算
5.1. 一般购进业务
5.1.1. 进项税额抵扣核算的一般方法
5.1.1.1. 首先,购进项目的用途、功能合规
5.1.1.2. 其次,要取得合规的购税凭证
5.1.1.3. 最后,要满足抵扣的程序要求
5.1.2. 购进货物
5.1.2.1. 结算凭证到达并同时将材料验收入库
5.1.2.2. 材料已验收入库,结算凭证尚未到达
5.1.2.3. 结算凭证已到,材料尚未入库
5.1.3. 购进原材料使用计划成本法核算的
5.1.4. 购进商品采用售价法的核算(适用于商品较多)
5.1.5. 购进加工劳务
5.1.6. 购进修理修配劳务
5.1.7. 购进服务
5.1.8. 购进无形资产、固定资产
5.2. 特殊购进项目与特殊业务核算
5.2.1. 购进农产品
5.2.1.1. 农产品抵扣制度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凭票抵扣、计算抵扣、核定扣除
5.2.2. 购进不动产
5.2.2.1. 两个阶段: 分期抵扣、待抵扣进项税额一次抵扣
5.2.3. 进口货物
5.2.4. 扣缴税款等
5.3. 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的核算
5.3.1. 未取得合规抵扣凭证
5.3.2. 用途不符合要求
5.3.3. 购进项目发生非正常损失
5.3.4. 相关资产的用途转换
5.3.5. 划分抵扣进项税额
6. 出口退(免)税的核算
6.1. 政策概述
6.1.1. 退(免)税政策的适用范围
6.1.1.1.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6.1.1.2.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6.1.1.3. 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6.1.1.4. 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使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和无形资产
6.2. 免、抵、退税的核算
6.2.1.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 只核算收入,无需核算销项税额
6.2.2. 零税率应税行为的增值税核算: 其出口退税率等于其法定税率,无需计算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6.3. 免、退税的核算
6.3.1. 会计核算时:借记应收出口退税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7. 税款缴纳的核算
7.1. 减免税款的核算
7.1.1. 有关的损益类科目是“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7.2. 税款结转与缴纳的核算
7.2.1. 科目设置: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内设置“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
7.2.2. 纳税期限短于1个月的核算
7.2.2.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大于“已交税金”专栏的合计数
7.2.2.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等于该科目“已交税金”专栏的合计数
7.2.2.3. 小于(的情况)
8. 增值税纳税申报
8.1. 纳税申报的一般规定
8.1.1. 纳税地点
8.1.1.1. 固定业主-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8.1.1.2. 非固定业户-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8.1.1.3.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租赁不动产-资源建筑所在地税务机关
8.1.1.4. 扣缴义务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8.1.2. 纳税期限
8.1.2.1. 1,3,5,10,15,一个月或一个季度
适应简易计税与差额计税(发生的成本费用允许抵扣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其他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