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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统一法律适用,依法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推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本院结合审判实践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并请在提出意见建议时说明具体理由。书面意见可寄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张灵若,邮编100745;电子邮件请发送至电子邮箱zgfmytlaw @163.com,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30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为现有规定,现已梳理,可快速检索查阅。包含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诉讼费用的负担、 司法救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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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检索 司法部法律法规汇编库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
第三章 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第四章 国家安全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情报信息
第三节 风险预防、评估和预警
第四节 审查监管
第五节 危机管控
第五章 国家安全保障
第六章 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七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法 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 规章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三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五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六章 选区划分
第七章 选民登记
第八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九章 选举程序
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十一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二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第五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五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九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五章 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
第六章 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
第七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五节 区域组织
第六节 公务人员
第五章 经济
第一节 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
第二节 土地契约
第三节 航运
第四节 民用航空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第七章 对外事务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九章 附则
附件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附件三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
第一节 职责
第二节 机构
第三章 罪行和处罚
第一节 分裂国家罪
第二节 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三节 恐怖活动罪
第五节 其他处罚规定
第四章 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
第五章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
第六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五节 市政机构
第六节 公务人员
第七节 宣誓效忠
第五章 经济
第六章 文化和社会事务
第七章 对外事务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九章 附则
附件一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附件三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 管制
第三节 拘役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 死刑
第六节 罚金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二节 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六节 减刑
第七节 假释
第八节 时效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现予公告。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现予公告。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现予公告。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挪用公款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现予公告。
归个人使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现予公告。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现予公告。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现予公告。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关于走私、盗窃、损毁、倒卖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行为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现予公告。
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三十条的含义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予公告。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
【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公司法修改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认缴登记制的公司的适用范围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现予公告。
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现予公告。
【诈骗罪】
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含义和收购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 现予公告。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二、正当防卫的具体适用
三、防卫过当的具体适用
四、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
五、工作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入户抢劫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持枪抢劫
携带凶器抢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
二、关于盗窃油气未遂的刑事责任
三、关于共犯的认定
六、关于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
七、关于专门性问题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数额较大:3000元至10000元以上
数额巨大: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500000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数额较大:1000元至3000元以上
数额巨大:30000元至80000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200000元至400000元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数额较大:2000元至5000元以上
数额巨大: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300000元至500000元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展组织成员
包庇
纵容
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开设赌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情形
(一)3000元至10000元以上
(二)一年内因此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50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情节严重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造成就诊人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严重污染环境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后果特别严重
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组织他人卖淫: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
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情节严重
对被组织卖淫的人以外的其他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贪污受贿
数额较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
数额巨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
有其他较重情节: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
有其他严重情节: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挪用公款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数额巨大:数额在300万元以上。
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数额较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3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
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他人谋取利益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
二、关于收受干股问题
三、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
四、关于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
五、关于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
六、关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
七、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
八、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
九、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十、关于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
十一、关于“特定关系人”的范围
十二、关于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回 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 证 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案
第二章 侦查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三编 审判
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编 执 行
第五编 特别程序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章 缺席审判程序
第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五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三章 决定和接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教育帮扶
第六章 解除和终止
第七章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
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
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五条【监外执行】、第二百六十八条【监外执行的终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
第二百八十二条【附条件不起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含义及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能否依照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解释如下: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及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现第一百八十条)【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关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 现予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六机关规定)
一、管 辖
二、辩护与代理
三、证 据
四、强制措施
五、立 案
六、侦 查
七、提起公诉
八、审 判
九、执 行
十、涉案财产的处理
十一、其 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刑诉解释/高法解释)
第一章 管辖
第二章 回避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章 证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第三节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第四节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
第五节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第六节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
第七节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八节 技术调查、侦查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九节 非法证据排除
第十节 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
第五章 强制措施
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章 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第八章 审判组织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
第二节 庭前会议与庭审衔接
第三节 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
第四节 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
第五节 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
第六节 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
第十章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十一章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第十二章 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 速裁程序
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六章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八章 涉案财物处理
第十九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十章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刑事司法协助
第一节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
第二节 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第一节 死刑的执行
第二节 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
第三节 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
第四节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第五节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第六节 缓刑、假释的撤销
第二十二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开庭准备
第三节 审判
第四节 执行
第二十三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四章 缺席审判程序
第二十五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六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十七章 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规则)
第一章 通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回 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 证 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拘 传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四节 拘 留
第五节 逮 捕
第六节 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七章 案件受理
第八章 立 案
第一节 立案审查
第二节 立案决定
第九章 侦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五节 搜 查
第六节 调取、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第七节 鉴 定
第八节 辨 认
第九节 技术侦查措施
第十节 通 缉
第十一节 侦查终结
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
第三节 审查批准逮捕
第四节 审查决定逮捕
第五节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第六节 核准追诉
第七节 审查起诉
第八节 起 诉
第九节 不起诉
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三节 速裁程序
第四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
第五节 出席再审法庭
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节 缺席审判程序
第四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五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刑事立案监督
第三节 侦查活动监督
第四节 审判活动监督
第五节 羁押必要性审查
第六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七节 死刑复核监督
第八节 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监督
第十四章 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交付执行监督
第三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
第四节 社区矫正监督
第五节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
第六节 死刑执行监督
第七节 强制医疗执行监督
第八节 监管执法监督
第九节 事故检察
第十五章 案件管理
第十六章 刑事司法协助
第十七章 附 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规定)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回 避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五章 证 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拘传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四节 拘留
第五节 逮捕
第六节 羁押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一节 受案
第二节 立案
第三节 撤案
第八章 侦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五节 搜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七节 查询、冻结
第八节 鉴定
第九节 辨认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十一节 通缉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第十三节 补充侦查
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一节 罪犯的交付
第二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第三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四节 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节 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十四章 附 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二、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三、认罪认罚后“从宽”的把握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
五、被害方权益保障
六、强制措施的适用
七、侦查机关的职责
八、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的职责
九、社会调查评估
十、审判程序和人民法院的职责
十一、认罪认罚的反悔和撤回
十二、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
十三、附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值班律师工作职责
第三章 法律帮助工作程序
第四章 值班律师工作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一般规定
二、侦查
三、审查逮捕、审查起诉
四、辩护
五、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一般规定
二、电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
三、电子数据的移送与展示
四、电子数据的审查与判断
五、附 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的范围
二、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
三、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的初查
四、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的跨地域取证
五、关于电子数据的取证与审查
六、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的其他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
第三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
第一节 审 查
第二节 不起诉
第三节 附条件不起诉
第四节 提起公诉
第四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
第五章 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申诉检察
第六章 附 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一、坚持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树立科学司法理念
二、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强化证据审查机制
三、切实遵守法定诉讼程序,强化案件审理机制
四、认真履行案件把关职责,完善审核监督机制
五、充分发挥各方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制约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第三章 职务、职级与级别
第四章 录用
第五章 考核
第六章 职务、职级任免
第七章 职务、职级升降
第八章 奖励
第九章 监督与惩戒
第十章 培 训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与保险
第十三章 辞职与辞退
第十四章 退 休
第十五章 申诉与控告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 附 则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
第五章 处分的程序
第六章 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管理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管理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 规章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章 附则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项
第三章 起草
第四章 审查
第五章 决定与公布
第六章 行政法规解释
第七章 附则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项
第三章 起草
第四章 审查
第五章 决定和公布
第六章 解释与备案
第七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五章 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查
第二节 决定
第三节 执行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三节 冻结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三节 代履行
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四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章 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六章 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三章 管辖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
第五节 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章 执行
第九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 附 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一、受案范围
二、管辖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送达
六、起诉与受理
七、审理与判决
八、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九、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
十、相关民事争议的一并审理
十一、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
十二、执行
十三、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比较老旧,优先适用行政诉讼法和其解释)
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
二、提供证据的要求
三、调取和保全证据
四、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六、附 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一、关于行政案件的审判依据
二、关于法律规范冲突的适用规则
三、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
四、关于法律规范具体应用解释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章 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受案范围
二、管辖
三、诉讼当事人
四、起诉与受理
五、审理和判决
六、执行与期间
七、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法
民法典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编 物权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五分编 占有
第二十章 占有
第三编 合同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 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四章 肖像权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编 婚 姻 家 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结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收养
第六编 继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附 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一、一般规定
二、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
三、衔接适用的具体规定
四、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一、关于一般规定
二、关于保证合同
三、关于担保物权
四、关于非典型担保
五、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三、标的物风险负担
四、标的物检验
五、违约责任
六、所有权保留
七、特种买卖
八、其他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一般规定
二、技术开发合同
三、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四、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五、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有关的程序问题
六、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
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
三、合同的解除
四、违约责任
五、其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一、一般规定
二、结婚
三、夫妻关系
四、父母子女关系
五、离婚
六、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一、一般规定
二、法定继承
三、遗嘱继承和遗赠
四、遗产的处理
五、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二、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
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四、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
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 监 事 会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一节 合伙企业设立
第二节 合伙企业财产
第三节 合伙事务执行
第四节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五节 入伙、退伙
第六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章 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投资促进
第三章 投资保护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请
第二节 受理
第三章 管理人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债权人委员会
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章 和 解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宣告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汇 票
第一节 出票
第二节 背书
第三节 承兑
第四节 保证
第五节 付款
第六节 追索权
第三章 本票
第四章 支票
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三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六章 投资者保护
第七章 证券交易场所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十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十一章 证券业协会
第十二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 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 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六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八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九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十章 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
第十二章 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船 舶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
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
第三章 船 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船长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三节 托运人的责任
第四节 运输单证
第五节 货物交付
第六节 合同的解除
第七节 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八节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
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
第八章 船舶碰撞
第九章 海难救助
第十章 共同海损
第十一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第三节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四节 保险人的责任
第五节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第六节 保险赔偿的支付
第十三章 时 效
第十四章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十五章 附 则
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章 回避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 证据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 间
第二节 送 达
第八章 调解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 管 辖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 仲 裁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
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四、质证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六、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五章 调解协议
第六章 附 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一、适用范围
二、起诉与答辩
三、审理前的准备
四、开庭审理
五、宣判与送达
六、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二、执行管辖
三、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四、执行前的准备
五、金钱给付的执行
六、交付财产和完成行为的执行
七、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八、执行担保
九、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十、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的适用
十一、执行的中止、终结、结案和执行回转
十二、执行争议的协调
十三、执行监督
十四、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章 申请撤销裁决
第六章 执 行
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