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国际贸易法 第二章 合同法的基本原理
国际贸易法 第二章 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主要内容有合同的含义、合同的成立、合同的解释、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消灭。做的有点仓促,可能有很多重点没有突出,有详略不当的地方,仅供参考。
编辑于2021-11-27 23:47:00合同法的基本原理
合同的含义
各国
我国:又称契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德国、日本: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以发生、变更或终止民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
法国:合同是一种合意(consensu)。意思表达一致。
美国:合同是一个或一系列允诺(promise)
英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基本特征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是各方当事人明确表示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合同的成立
条件
当事人通过要约与承诺达成协议
合同必须有对价或约因
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约能力
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合同标的与内容必须合法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要点
要约+承诺=合同
对价与约因
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约能力
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
合同标的与内容必须合法
合意必须真实
合同的解释
解释合同的方法与原则
意思说
强调探求表意人的真实意思,而不拘泥于文字
法国法采用;而德国法原则上采用“意思说”,但是在涉及商事方面的问题时也有例外。
表示说
强调外部现象,即以当事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为依据
英美法采用。 英美法院原则上不接受证言,即不允许以口头协议改变书面合同的内容 。
例外
涉及书面合同的有效性的问题
涉及书面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在书面合同订立以后,可以用口头协议更改,但是该口头协议必须有对价,而且必须符合欺诈法的要求。
如果书面合同的文字有含混不清之处或遗漏,也允许当事人提出口头证据予以解释,但是口头证据不得与书面合同的条款相抵触。
对共同条件的解释
又称为一般交易条款、附合合同或标准合同 附合合同,实际上就是完全由一方当事人事先制定好的一种标准合同。
①它是否能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在什么情况下能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②如果这种合同的起草者把不应有的负担加在对方身上,法官是否能以“违反诚实信用”或违反公共秩序等理由,宣布该项合同或其中某项条款无效。
各国
德国法:一般承认共同条件是合同的一部分,并认为当事人应当受共同条件的约束。
法国法:如果对方当事人知道共同条件,或者只要加以注意就能够知道其内容,则该共同条件就成为合同的内容。
英国法:如果共同条件已经写进合同文本中,就可以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如果没有,则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使订约对方注意这些共同条件。
美国法:吸收入合同的条款必须清楚地载明于合同的书面文件中,并强调用小字体印刷的条款必须使人容易看得清楚。
显失公平
实质性显失公平
强调合同的条件不合理得有利于一方而不利于另一方。
程序性显失公平
强调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未作出有意义的选择,包括他由于自身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理解合同的内容,或者由于其所处的地位完全没有与对方讨价还价的余地。
合同的履行
约定了时间、地点
非约定条件下
违约
违约的形式
大陆法
德国民法典
给付不能
给付延迟
积极违约
法国民法典
不履行债务
延迟履行债务
英美法
英国法
违反条件
违反担保
违反中间性条款或无名条款
预期违约 (先期违约)
履行不可能
美国法
轻微违约
重大违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根本违反合同
非根本违反合同
预期违约
违约的救济方法
实际履行
损害赔偿
解除合同
禁令
违约金
合同的消灭
合同的消灭是英美法的概念,大陆法各国则把合同的消灭包括在债的消灭的范畴之内。
大陆法各国对债的消灭的有关规定
清偿(payment):债权人履行债的内容。
提存(deposit):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由于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有权把应付的金钱或其他物品寄存在法定的提存所,从而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行为。
抵消(set-off):两个人彼此互负债务,而且债务的种类相同,同时均已届清偿期,因此,双方都可以以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的范围内归于消灭。
免除(release):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亦即债权人放弃其债权。
混同(merger):债权与债务同属于一个人,即同一个人既是债权人同时又是债务人。
英美法关于合同消灭的法律规定
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而消灭
合同因履行而消灭
合同因违约而消灭
依法使合同归于消灭
诉讼时效
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一定的期间内,由于一定的事实状态的继续存在,从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或发生的一种法律制度。
作用
保持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
避免在举证上发生困难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
法律上规定的关于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文件发生或消失法律效力的时间范围。
《时效公约》规定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请求权的时效期限为4年
总原则
自请求权产生之日起计算时效
变更与延长
在时效期限届满以前,被请求的一方当事人(债务人),可向请求的一方当事人(债权人)提出延长时效期限的书面声明,声明可以是多次的。
时效期限不得超过10年
停止计算与重新计算
停止计算
债权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仲裁协议提起仲裁
债务人死亡或丧失权利能力
债务人破产或无清偿能力
法人解散或清算
重新计算
根据债务人营业所所在国家的法律规定,在重新计算时效期限时,即开始一个新的4年时效期限
在时效期限内,当债务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承认其所负债务时,自承认之日起重新计算时效期限
时效期限届满的后果
在诉讼上消灭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请求权,而不是实体权利的消灭
中国的合同法
1999年以前的合同法
……(六)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一般为2年
短期时效:1年
最长时效:20年
中国的新合同法
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
实质条件:要约+承诺
形式条件:书面、口头、其他形式
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成立的时间
签订销售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载有承诺内容的信件、电报或电传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
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于获得批准时合同才成立
电子商务示范法
电子商务
广义:电子形式发生的商务和金融交易活动
狭义:B2B、B2C
电子商务对国际商法的影响
合同形式问题
合同证据问题
合同签字确定问题
合同成立的时间问题
电子商务示范法
主要内容
关于合同形式的要求
数据电文与书面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于合同签字的确认
数据电文签字的有效性
关于合同的原件
只要自信息首次以其最终形式而生成之时起保持了完整性,并且该信息能将其显示给想要展示的人,就符合原件的要求。
关于合同证据的价值
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价值
关于合同的保留
只要日后可以调取并且以原始格式保留就可以满足
关于合同的成立和有效性
数据电文有效要约和承诺构成有效合同
关于合同的承认
双方必须承认数据电文达成的合同
关于数据电文的收到
关于数据电文收发的时间和地点
达到原则
特点和影响
中国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
《合同法》
数据电文属于书面合同的一种
要约达到时间
承诺到达时间
可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
法律冲突: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冲突规范
反制
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A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B国的法律为准据法,而B国的冲突法却指向A国法为准据法,最后适用A国法。(A-B-A)
转制
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A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B国的法律为准据法,而B国的冲突法却指向C国法为准据法,最后适用C国法。(A-B-C)
公共秩序保留
A国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时,应该国法适用的结果与A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国法律的一种保留制度。
法律规范
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联结因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得一种逃法行为。法律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