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使用非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同规则处罚)
由下列虚开发票行为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虚开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虚开金额超过10000元的,并处以50000-500000元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0000-50000元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0000-5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0-50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