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事合同的解除
民事合同的解除,参照最新《民法典》规定整理,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事由之合同解除,适合考前记忆和建立体系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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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
解除权→形成权 法律对守约方的救济和对违约方的惩罚。 违约方解除合同中,违约方并不享有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权。 一方当事人确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坚持要求其履行,不同意解除合同。 →僵局 违约方→不符合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行使条件,解约诉求缺乏请求权基础;然而如果判令合同继续履行,因合同已丧失了继续履行的基础,不仅不能服判息诉、化解纠纷,裁判文书也难以执行。 法院依据违约方的申请判令解除合同,赋予了“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与合同必须严守,法定解除权的设立初衷以及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相悖?
分类
约定解除
协商解除
约定事由出现
法定解除
法定事由563-1
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本违约
履行期届满前,一方明示或以行为表明将不履行
预期违约
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合理期限→未明规
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合同目的不达
EG擅自转租 从给付义务没有履行/不当履行→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迟延履行→合同目的不达则无需催告
其他情形:EG行使不安抗辩权无果\违反附随义务至目的不达
法定的任意解除
损害要赔偿
持续不定期合同
以持续债务为内容
提前通知
特定合同
当事人解除合同
非金钱债务
出现情形→不能实现目的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EG一物二卖 标的毁损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考虑公序良俗EG提供劳务类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打破长期性合同双方形成的僵局
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
违约方继续履行,显失公平
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行使564
解除权期限
期限届满不行使,权利消灭
法定/约定
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对方催告后合理期限内
何时解除
通知→通知载明期限届满565-1
未通知→诉讼仲裁→送达对方565-2
解除异议→实质:对形成权的抗辩权
效力
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566-1
EG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注意:物权请求权可以优先于债权请求权→请求返还原物
非继续性合同→有溯及力
继续性合同→一般无溯及力
不影响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主合同解除,不影响担保人担保责任(约定除外)
并非所有违约行为都可以解除合同PS强制履行
合同目的
一般目的:合同固有交易目标
特殊目的:形成一般目的的动机目的